
地铁安检查获违禁品心得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现在的看守所里还会打人吗
现在看守所打人没有以前那么狠,以前打死人的新闻很多,犯人稍微犯错就要挨棍子狠狠打一顿屁股,现在只要老老实实听话干活不偷懒不会挨打,严重违反监规打架就是处罚橡皮棍打几十棍屁股。
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要受很多罪,先脱光了全身检查包括扒开肛门检查有没有违禁品,体检,留指纹,登记,剃光头,穿犯人囚服,盘腿坐板背监规,强制劳动,做不到的挨打,经常每天劳动十几个小时,有时任务多加班到凌晨,天天吃不饱。
看守所犯人都是睡大通铺,30多犯人挤在一个十几平米的监舍,吃饭劳动拉屎放屁都在里面汗臭气味难闻。
违反监规犯错会戴着手铐脚镣关禁闭,挨打,犯人犯错违反监规会挨打,犯人每天上厕所都要喊报告,批准了才能去。
每个犯人大便只有几分钟不能超时。
每天是发黄的馒头,煮白菜,吃不饱。
吃饭只能蹲在地上吃,时间只有5分钟,见到管教要抱头蹲下,低人一等。
条件非常差。
关押几个月要接受多次审讯,还要戴手铐脚镣拉倒外面指认犯罪现场,审讯的时候要抱头蹲在地上被戴着手铐去审讯室,还要把手脚牢牢铐在审讯椅上连续几个小时审讯。
在37天之内被检察院批捕了就要关押几个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后送到监狱服刑。
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和警方的处理流程
法制教育心得 人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在白纸上添上
有的色彩缤;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
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
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
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
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
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
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
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
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
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
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理上的“不平衡”。
2、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
有的父母一贯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贪图享受,往往表现出举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观上不能为孩子当好“第一教师”,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
如有的家长经常搓麻将、逛舞厅,不仅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无精力管教孩子,疏于对子女的家教,导致子女放任自流,是非不辩,美丑不分,最终由“小皇帝”沦落为“小囚犯”。
所以每个家庭都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任
要使儿子走出第一步之前有个美好的家庭环境
请不要给每个张白纸添上灰暗的颜色
最后就来来说说一些曾经在学校里是一些大哥大姐
这些人往往只是风光一时
但出社会后就往往会触犯法律,或者在互相仇杀中失去了宝贵的性命以红色的鲜血完结了这张不该结束的白纸
中国有9年义务教育因此每个人都有经过校园的机会所以学校应该做到关心、帮助每个学生
提几点建议吧:(一)、关心差生、辍学的学生 关心学生是学校教师的神圣职责,差生、辍学生是困难、问题较多的学生群体,他们最需要关心、帮助。
校园抢劫强索案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差生或辍学生占很大比例,关心教育管理好这些学生,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抢劫和强索案件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对差生的漠不关心甚至放弃差生。
学校就一定会自己留下的苦果自己吃。
(二)、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校风校纪和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是抵制不良影响、预防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早期发现,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在措施,例如建立专职辅导员;对重点人、重点地方、重点时间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关注学校周边地区青少年动向,发现危险信号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校警联合建安全文明学校。
(四)、防止格外违法犯罪青少年向学校渗透,或与学校某些学生联合作案,增加危害性,增加预防和处置的复杂性。
(五)、发现教唆者、犯罪组织者、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与政法部门通报、联系、合作,及时处理,该上报的一定上报,该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定送有关部门,该惩办的就要惩办。
有人打电话说是我有包裹,里面有国家违禁品怎么回事
这是骗子的圈套,然后会有号称自己是公安局的给你打电话,再让你给号称刑警大队打电话,然后就让你汇款了。
记住不管是哪个单位给你打电话,只要是要钱的,让你提供银行帐号的那些肯定是骗钱的,要是不确定就上网查,或是打114查寻正规的电话,这样就不会被骗了。
读《矛盾论》 心得体会
很有回到高中时期整天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感觉,熟悉的理论,熟悉的句式,熟悉的观点。
但或许是在大学中浸淫了2年,对社会,对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猛然觉得那些关于矛盾的理论,能够很自然的解释一些问题,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关于矛盾,《矛盾论》中首先提到的是它的普遍性与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换言之,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停止发展了,那么这个世界也将不存在。
因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当一个物体停止运动和发展了,那么它也就没有绝对存在的理由了。
所以有时候经常会看到,我们去怪罪政府很多事情没做好,甚至都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在现实中去揭露一些政府的丑陋与罪恶。
这可以看成是政府与人民群众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站在了互相对立的面上,虽然本来不应该是这个情况的。
但换个角度想,只有通过这样的矛盾,政府才会将执政于民的理念贯彻的更加完善,而人民群众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提高政治素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使本来看上去不存在矛盾的两方,其实也是存在矛盾的,因为他们都在发展,而有发展就必定有矛盾的推动。
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理论的精髓所在,即便你总想找个例子出来去推翻矛盾的普遍性存在原理,但最终还是会无功而返。
而这件事本身何尝不是一中矛盾呢?你始终想找,却始终找不到。
所以,矛盾的世界是奇妙的。
聊完了矛盾的普遍性,再来看看矛盾的特殊性。
“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
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在我看来,对于矛盾特殊性的解释是很到位的。
既然矛盾的普遍性推动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那么与之对应的矛盾特殊性必然也存在与所有事物中。
若没有特殊性,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世界又怎么会有发展的源动力?这就好比我们所存在的这个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情况都不一样,这才构成了五湖四海,各色皮肤、千姿百态的大世界。
如果这个世界被一个国家统一了,那么结果会怎么样?整个人类也许就丧失了竞争意识,整个社会也许就会停滞不前。
讲述这个例子,其实可以更好的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等重要的。
可能这一点在文章中没有细说,但我在这里指出来,是觉得矛盾的特殊性既是对于矛盾普遍性存在的证明,也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
至此,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它们的关系便陈述完了,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和理论,缩在这草草千字的文章中着实也难讲述清楚。
那么,既然矛盾有着特殊性,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也要从这个理论中引申出来,这便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文章中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
”或许很多人根本没有学过矛盾论,也不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论,但所有人都知道一把钥匙只能配一把锁。
这说明在人大脑的深处,对于矛盾问题的解决是有一个天生的潜意识的,那就是所有问题都要经过分析,只有正确的锁才能打开正确的钥匙。
然而在历史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矛盾论》的创作者本人,也犯下过很大的错误,比如文化大革命便是典型的不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操作,最后酿成悲剧的例子。
这里再插一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其实也是矛盾的,拿来说,他很好的诠释了矛盾论,很好的诠释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自己却也因为没有按照理论去做而犯下过错误,所以矛盾真的是无处不在。
话题在回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来,我们在现实中能够举出很多很多的例子,甚至包括一些自古就有的成语,如“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也揭示了这个道理。
法院判决每一个案子,都要根据案情的不同来定罪。
比如同样是杀人,最近最热的两名杀人犯——药家鑫与夏俊峰,一个是撞伤人之后拿刀继续捅死伤者的学生,一个是因为城管执法暴力,为了维持生计而被逼杀人的小摊贩。
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的。
对于药家鑫,人民群众发出了“此人不死,王法不在”、“杀人偿命”、“十恶不赦”的声音,而对于夏俊峰,更多的人则是同情这样一个小贩子,同时还怒斥城管暴力执法是罪有应得。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同样的杀人犯,他们有不同对待方式,但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死刑。
这其中首先牵扯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因为不同的原因杀了人;再之后,人民群众与法院都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群众对于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更是分别采取了慎密的调查与仔细的取证;最后,我们也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他们的二审终审判决都是死刑,因为他们的行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都触犯到了人类道德的底线,他们夺走了别人的生命。
在《矛盾论》中讲道: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 我们在之前讲述的两件事情中,可以看到不止一对矛盾的存在——杀人犯与被害者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法院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被害者家属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当然,我们说杀人犯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是所有矛盾中最重要的,因为这对矛盾直接导致了案情的发生以及后面所有的矛盾,这便是主要矛盾。
主次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点,又要学习统筹兼顾。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基本事实为准绳、以主要矛盾为重点来进行的,在两人杀人的既定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做出了死刑的判决。
但同时我们也相信,法院的判决绝对不仅仅只是光看案情的本身,案情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案情的看法以及案情之外的一些联系都是法院在判决时候所要考虑在内的因素,这也就是对待次要矛盾时的一种统筹兼顾的方法。
拿我自己来讲,在整个大学四年里,会有一个终极的目标,而我这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就会为这个目标而奋斗,那么这个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与困难便是主要矛盾,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解决这一个主要矛盾并最终达到目的。
当然,在整个大学四年中,你不会只为了那一个目标而做事,期间我们会碰到很多有意思、很精彩的事情,拿我自己来讲便是像参加广告比赛、参加实习这样的机会。
而你在萌生去做一件与终极目标无关的事情的时候,往往会去衡量这件事对完成终极目标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参加一个比赛会耗费我很多精力与时间,那么在计算这件事的性价比的时候,我会考虑放弃它并继续走回正常的轨道。
这便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只有牢牢抓住重点,才能完成预期的目标。
《矛盾论》中的理论是具有极强现实指导意义的。
正如自己在原文中所述:“如果我们经过研究真正懂得了上述这些要点,我们就能够击破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的不利于我们的革命事业的那些教条主义的思想;也能够使有经验的同志们整理自己的经验,使之带上原则性,而避免重复经验主义的错误。
”其实在《矛盾论》中,还提到了很多其他关于矛盾方面的理论,但我认为已经将自己深有感悟或者体会的几点陈述在了上文中。
《矛盾论》是一篇关于矛盾的总论,作为一个涉世并不深的大学生,想要参透其中的道理、原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拿他另一篇《实践论》中的观点来说,有些理论纸上谈兵不行,必须要在实践中去认识它,这样才能真正领悟、体会到这个理论的真谛,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请问鉴定轻微伤,但对方不承认打人,警察说证据不足我该怎么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司法解释:本条第五项关于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其行为特征是:(1)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2)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