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5月13日,市纪委组织全市各乡镇办及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襄北监狱开展警示教育。
在襄北监狱,我们参观了服刑劳教人员队列训练成果和监舍管理情况,了解了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情况,,听取了3名职务犯罪人员的现场忏悔和现身说法。
这次警示教育使我们这些干部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短短一上午的活动,特别是服刑人员的报告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使自己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就象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的反差一样,令人触目惊心,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更使我感受到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时刻保持警醒的头脑,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时刻以党员的身份提醒自己,约束自己。
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通过实地参观监狱和高墙电网、通过听取现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能够深入人心、能够经久不忘。
监狱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他们所犯罪行,都是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曾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
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监狱中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只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好处,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省。
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二、要知足常乐,甘于平淡,乐于奉献。
三位服刑人员都因贪欲之念,没有珍惜手中的权力,葬送了美好前途,毁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贵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己决不可贪图财富,决不可贪图享受,不能一切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工作、“比”成绩,“比贡献”,“比”人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淡,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才能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淡然心境去演绎漫长美好的人生。
三、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塑造自身“不坏”之身。
监狱中现身说法的几位服刑人员,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逐渐丧失了反腐警惕性,最终走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
作为一名部门负责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管好下属,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道理。
在权利的应用上,如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必然与党纪国法相违背,必然走向犯罪,一旦违法犯罪,‘铁窗’就是必然的最终归宿。
四、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要按照省、襄樊市局和老河口市第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认真搞好三结合,即把警示教育与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相结合,树立正确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加强自我约束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手中的权利;要把警示教育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结合,对照“八条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老河口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部队预防犯罪心得体会怎么写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
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
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
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
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不可否认,政府采购具有遏制腐败的强大功能作用,但政府采购也是一柄“双刃剑”\ ,其从业人员是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主要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的人员、公证员、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采购单位的人员及犯罪活动的幕后人员等。
如何有效地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江苏省阜宁县的做法是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协同动作;教育警示、制度约束、过程监控和查处惩戒“四管齐下”\ ,合力构筑预防和制止职务犯罪的“高压电网”。
教育警示。
\ 该县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一方面把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政策性手段抓紧抓好;另一方面依法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的监察工作,支持公共支出管理模式改革,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平稳运行,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把典型引路与反面警示有机地结合起来,宣传在采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弘扬主旋律,安排一些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采购工作的从业人员身临其境,感悟是非,教育他们倍加珍惜岗位,倍加勤奋工作,时刻铭记前车之鉴,不可重蹈覆辙。
同时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采购工作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讲正气,牢牢把握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反复研习《政府采购法》内容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反复研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会其实质,把握其要害,在采购实践中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把犯罪的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制度约束。
\ 该县财政局协同县监察局和审计局根据法律的统一要求,结合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主要有:《阜宁县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阜宁县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阜宁县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办法》、《阜宁县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阜宁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禁酒令》等,要求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
有关操作规范以文件形式发至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摆上特别重要的位置,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扎口把关,并把“政府采购”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要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和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防范“集中腐败”甚至犯罪行为。
过程监控。
\ 该县检察院积极介入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务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签订,一份是“廉政合同”\ ,采购活动开始前签订,此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各潜在投标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财政机关为见证方,合同效力涵盖采购活动全过程。
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重大采购事项派员全程参与监督,首先要做好采购活动的前期监控工作,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做好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查看采购信息是否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查看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从而保证采购活动在一开始就达到公开化的要求;其次做好采购活动的现场监控,重点监控公开招标活动,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是否合法严密,操作过程是否达到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尤其注重审查评标工作组织的合法性、评审工作的独立性、评审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并进行现场录像;再次做好采购活动后期的监控,采购活动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监控工作可以松懈,更为重要的监控工作是在采购合同地履行及验收阶段,采购活动中一些重大犯罪行为也时常在此阶段发生,针对这一现状,阜宁县投入足够的力量做好这一阶段的跟踪监控工作,围堵各种可能引发犯罪的苗头,确保政府采购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工程”。
查处惩戒。
\ 政府采购工作要取得更大的成果,必须切实防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加强教育警示、强化制度约束和做好现场监控的同时,该县财政局各职能科室在财务调审和财政检查工作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采购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该县监察局自二○○○年以来已连续五年开展政府采购执法项目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行告诫制度,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该县检察院加大查入力度,把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职务犯罪”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来抓,对在采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犯罪活动的分子,对照《政府采购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坚决查处,严惩不贷,毫不留情,“杀一儆百”\ ,公开曝光;该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财政审计过程中把政府采购列为专项审计项目,并单独形成审计结论。
该县还规定对检察、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人员,如有犯罪,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绝不包庇纵容,姑息迁就,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出现监控的“真空”。
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打虎”的同时,还重点查处了在扶贫、低保、新农合、征地拆迁、村级工程建设等涉农领域的腐败问题。
在基层工作中,与群众直接接触最多的要数村组干部,村组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直接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狠杀村组干部“四风”,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当前作风建设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打老虎固然形势所迫,但苍蝇也时刻在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当前“拍苍蝇”也显得尤为重要。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
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七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当前“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本人认为,当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权谋私型。
一是徇私舞弊。
个别村组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关系、凭感情、要好处,在项目招投标、质量验收等环节借机敛财;有的在贫困户申报,农村低保评选,困难户资金补助,物资发放等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是吃拿卡要。
一些干部衙门作风盛行、效率低下、办事拖拉,利用掌握的职权“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频发,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益侵占型。
一是借拆迁渔利。
有的村组干部借城市扩建、新农村建设之机,强拆民宅、强占农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费不及时到位,从中渔利。
例如,团街镇人大代表、治安村委会原总支书记张文荣,铁厂外村组长王成军等人在协助镇政府核实征占土地,登记制作兑现花名册及兑现补偿款工作中,以虚报被征占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土地补偿款183307.25元私分。
张文荣还单独领取村委会及村组补偿款19万元,未按要求兑现,被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张文荣和王成军的犯罪事实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三)侵占集体资金型。
近年来,为保证基层运转正常,各级政府下拨了一定的工作经费,有的扶贫挂钩单位也挤出一定的资金给村委会作为工作经费。
有的基层组织及干部随意开支、白条支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单位及村组干部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财务不透明,致使财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从中谋利等等。
(四)挪用专款型。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五)违反“八项规定”消费型。
在公务接待方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现象屡禁不止,公务接待标准越来越高。
会议举办方除了承担会务开支、人员食宿费用,还要准备纪念品,组织公费旅游,超出经费预算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群众是党的根基,“四风”问题在群众身边泛滥那是非常危险的事。
然而,“山高皇帝远”“地头蛇”“土皇帝”的作风在村组甚至在基层有些单位也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随着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四风”问题在机关部门有所改观,但在最基层(村组)干部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问题依然存在。
从自身素质来看,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等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
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却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
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
如:土地、森林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二)监督制约不力。
村务不够公开是造成不正之风和和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权力运作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对群众关心的事不公开,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
“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使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
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账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公款;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有的村里村务监督职能机构对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
(四)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浓厚。
从涉嫌犯罪的村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大多数村委会地处远离城市的山区,思想道德教育相对落后,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谈薄,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这些人贪图享受,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五)在基层干部的选举任用上还存在一些根深蹄固的问题。
比如在农村干部的换届选举中,还常常会受到家族势力、经济实力等多方面的影响。
导致想干事、能干事的选不上,而选上来的村组干部中有部分人的品行和工作能力是有欠缺的,在工作中往往带有私心,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为民办事,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和深远的,往往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六)村组干部难管理。
根据村民自治管理办法选举的村组干部在任免过程中程序复杂,难以管理,对于撤职免职来说有相当一部分村组干部完全可能不当一回事,“转作风”在他们身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四、有效防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
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加强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
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
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制定打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
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因此,清除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稳定村组干部队伍,让其形成有决心干好的目标,想法子干好的动力,害怕干不好的预警力,从而提高村组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效清除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