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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归类总规则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9-01-03 08:06

简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规则三的主要内容,并举例说明

归类总规则三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解释:  规则三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

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

比如,紧身胸  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

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来源:中国网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

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

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

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更详细在这里,有图和举例: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它的基本结构当中有多少条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

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

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

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

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

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三层含义: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优先顺序为:(历年考题)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规则二(原文):(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例: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例: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注:※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

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三 (原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具体列名”原则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例:自行车轮胎似乎可归入40.11和87.14, 但40.11对其描述得很具体,称之为“新的充气橡胶轮胎”,而87.14只是说“摩托车、自行车的零件”,因此自行车轮胎应归入40.11。

(二)“基本特征”原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例:“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 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三)“从后归类”原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例:“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要注意: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即“具体列名”到“基本特征”再到“从后归类”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3)零售包装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历年考题: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规则五(原文):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一)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2、适合长期使用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注:“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解释规则五(二)※规则五(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

例:装液化气用的煤气罐,煤气罐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所以归类的时候应该要与液化煤气分开。

规则六(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解释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

(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

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

谢谢,望采纳

1 归类总规则讲解

商品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

涂蜡的软木塞子根据总规则的几归类

根据总规则二(二)涂蜡的软木塞子是一种主要有石蜡和软木构成的组合物品,尽管它不完全有软木构成,还含有石、蜡,丹徒素的材料为改变软木的基本特性。

因此根据总规则的二(二):加入的材料或物质未改变其基本特征按原物质归类,所以应归入4503.1000

HS总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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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税证明

我建议你归自行车,因为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二条: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当然应用这条规则也有异议,因为你的产品显然是制成品,而不是不完整品或者是未制成品.但是你描述的东西显然已经具备了自行车整车的基本特征.而且既然是制成品,就不应该归到零件里面.

党建工作档案怎么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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