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用房工作总结
办公用房工作总结篇一: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总结篇一: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我局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为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县质监局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自查情况办公楼使用上:本单位现有办公楼一栋,系90年代末一建公司兴建的,总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于20XX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50万元从县房产局购买,购买后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
办公面积上:我局在职人员16人,聘请人员5人,借用人员1人,共21人。
对于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清理了部分不合格的用房,并将相关情况做了明确要求,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
目前,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在人均使用面积为5.71平方,符合标准,简单、整洁的要求,给办公人员带来了更高工作效率。
我单位在办公楼、办公室等方面使用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户建设标准(1999)》要求,无超标使用行为和现象。
三、下一步规范
国有企业领导办公用房面积有规定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1999年12月投资[1999] 2250号21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政府,计委(经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文件[1997] 13号实施建设在艰苦的工作,紧缩的尽职调查成立,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写字楼,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为改革原有的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重组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提交给国务院的批准,现在的“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第二章水平和
建设指数第三章选址和建设用地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标准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第七章附则设备建筑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政策合理确定办公的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空间,加强管理和监督,建设标准的制定。
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施工第二十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基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的初步设计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党和政府办公大楼批准。
适用于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建设标准第三条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写字楼机关(以下简称“党和政府办公空间”)的新建筑。
改建,扩建项目的实施。
第四党政办公大楼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功能,以及在施工逐步改善的原则。
建设办公用房的规模应根据水平和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品位建设标准的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能力做好准备。
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同级别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个市(州,盟),县(市,旗)应集中在建筑施工或组合使用,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文章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之间,建筑风格,建筑立面和周围环境的特点,关系的性质,并应符合有关土地保护,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规定。
施工一级党和政府办公场所第七条应与经济发展的地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追求真理,功能适用,操作简单而庄严。
为了改善器官的效率,应设置或条件,如办公自动化设备保留。
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第八条,应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的优势。
专注于办公用房建设或联合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的建筑。
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的第九条应符合建设标准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
第二章水平和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类的施工指数第十条区分为三个层次:为中央级部分办公用房(委)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同于该水平。
第二办公空间的市(地,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其他器官的水平。
三幢办公楼的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其他器官的水平。
第十一条党和政府办公大楼,包括:办公楼,公共服务建筑,设备,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
各类建筑物的内容如下:办公空间,包括一般办公人员和领导人员的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大楼,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馆,邮件室,电脑室,储藏室,卫生间,公共服务人员建筑物,房屋和其他警卫。
三,设备室,其中包括配电房,水泵房,水箱,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建筑,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
除了特殊的商业机构这四个建筑物,需要单独审批和审批标准。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空间应当履行下列第12条:级写字楼,准备人均26至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能力
。
使用16至19平方米;
准备超过400人的容量,应取下限。
两座办公大楼,准备20至24平方米,12至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能力,人均建筑面积;准备超过200人的容量,应取下限。
三幢办公楼,准备16至18平方米,10至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能力,人均建筑面积;准备超过100人的容量,应取下限。
人均面积指数的高层建筑办公空间办公空间寒冷地区可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使用面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各级,不应超过下列内容:一个中央权力机构:部级:使用面积54平方米每人。
副部级:每人42平方米面积。
正司(局)级:
24平方米人均面积。
副署长(行政)级:每人18平方米面积。
师级:10平方米楼层人均面积。
在以下水平:
60000平方米每次使用面积。
二,地方当局(一)直属的省级机关及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54平方米面积。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代表:
42平方米,每人的区域。
直属正厅(局)级的权限:
24平方米人均面积。
副厅(局)级:
18平米人均面积。
处级:
12平方米人均面积。
在以下水平:
60000平方米每次使用面积。
(二)市(地,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州,盟)级正职:每人32平方米面积。
市(地,盟)级人大代表:范围18平方米,每人。
市直机关办公室(厅)级:每人12平方米面积。
局(部)级:
60000平方米每次使用面积。
(3)县(市,旗)级及所属机关。
个县(市,旗)级正职:每人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个县(市,旗)级人大代表:领域12平方米左右的人。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9平方米面积。
Kejiyixia:
60000平方米每次使用面积。
建设标准,各级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规定,不包括独立配电室,锅炉房,食堂,车库,人防设施和在该地区的安全建筑物的办公空间第十四条。
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配套设施,办公空间的需求应配置。
该建筑房屋的警卫应该是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党和政府办公空间的防御设施,范围和设防标准应为总列建筑面积按国家民防部门。
平时和战时防空设施应充分利用。
党和政府办公场所停车场设施第十六条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车库。
停车场设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当充分利用社会停车库确有必要,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规模党和政府办公大楼第十七条,应当按照批准的能力,为当地的建筑标准建设品位控制数编制,按每人乘以该指数的平均建筑面积制剂的能力,并增加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面积或通过计算总建筑面积设置其他要求。
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工地的第三章选址和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应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选择与有利于安全和位置远离源条件较好污染,应避免在工业,商业,住宅楼。
党和第19条的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的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应占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第二十条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
车库和建筑消防水池,泵房等建筑第21条,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在第四章第二十建筑标准22党和政府办公建筑应设办公用房建设,公共服务建筑,设备,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附属建筑物建筑等。
办公用房建设布局应有的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办公用房和办公居住区应分开设置。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第23条,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大堂及其他领域,提高了使用的空间因素。
的
办公用房建设因素的总楼面面积,多层建筑应不低于60%,高层建筑应不小于57%。
各级党政机关的第24条应采用大开间办公室的一般工作人员,提高办公效率;需要设立独立的单间办公室,使用一个标准单间办公区
是合适的12至18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的办公空间应该是在会议室,小型会议室主要是小12应采用一个标准间,会议室应采用3-4标间。
大会议室应根据能力来设定的数量准备的活动的内脏相结合。
党和办公用房政府机关要在各级的多第26条建成,初级,中级和高级办公空间,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的多层办公建筑标准第27条不应超过330米的层的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应不超过3.6米,室内净高应不低于2.5米。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持久生活的第28条不得少于两(50100年);施工安全评价两个多不会少。
党政机关各级办公用房建设的第29条应符合国家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章装修标准在党和政府办公大楼富丽堂皇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单,经济实惠的原则,考虑到美观和地方特色的第30条。
装修材料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当地的材料,装饰材料不应该被导入。
外部装饰第31条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的办公空间,办公空间宜采用中级装修;二,三办公楼宜采用常见的装饰,使用的主要入口网站可适当中级装修。
能源效率指数要求外门窗应使用全市密封和隔热性能好的产品来指定。
可以在办公楼等用于室内装修,办公空间层次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一个重要的会议室,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党政机关第32条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级装修;二,上述写字楼的三个重要部位应采用中级装修。
一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房间等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第33条,指的是我安排的建设标准“党和政府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的;装饰材料的选择,请参阅附表二建设标准“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例如。
” 党政机关各级办公空间室内装修的第34条费用项目成本的比例建,按下列数值控制:砖瓦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不应超过25%。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党政机关第35条各级办公空间办公室,会议室,应直接采光。
一般办公室照明节能灯的使用,应门厅,根据节能灯需要会议室的装饰。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的办公空间供热面积36条应给予
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的优先领域。
党和办公空间办公第37条政府机关应当使用各级自然通风模式。
夏季需要进行人工冷却区域,可以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中央空调系统。
新的五层及五层办公大楼以上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第38条应设置施工电梯或预留空间升降机的安装。
党和政府办公空间通信和计算机网络设施,各级第39条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和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安全,保密,消防管理,布线要求,设置预留接口。
党和政府各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第40条,应上厕所前室设置,卫浴洁具应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和机械应设立仓储设施和垃圾收集。
加热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党政机关各级第四十一条应当用于使用国产设备的办公空间。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建设标准公布后,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米大关[1987]第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营业用房建设标准”(总投资[1996] 2984号)停止执行。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建设标准第43条负责解释。
第44条自发布之建设标准的日期。
党政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国办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比较2000年国办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
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
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
《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
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
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
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
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8、删除主题词一栏。
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