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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15 07:40

中国共产党党员若干廉洁从政心得体会

心得一:领导干部廉政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干部队伍建设在各项工作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全面的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事事处处争做勤政廉政优政的表率。

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

时刻记住人民赋予了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服务,为*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

二、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四个方面率先垂范:一是在深入群众方面率先垂范。

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特别是要为弱势群体服务,办好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

认真切实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为民服务的新思想和新办法,大胆创新,加快发展,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打下坚实的物资基础。

三是在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上率先垂范。

必须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赖。

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沾的东西坚决不沾,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四是在弘扬创业精神上率先垂范。

把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增强创业意识,在与群众同甘共苦中了解群众的疾苦,寻找致富的门路,身体力行,真抓实干,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

二要耐得住清贫。

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三要抗得住诱惑。

要严格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还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拒腐蚀、保原色,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入世的考验,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

四、加强学习和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多做贡献首先,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

在强化这一观念时,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想一想自己为*区、长沙市的事业,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去积极工作,发挥更大作用,真正做到重事业、淡名利、争贡献。

其次,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把通过对十六大四届会议精神,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吴官正同志报告的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在与时俱进的年代里,开拓创新,进一步高度深化认识、理解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凝心聚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积极投身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

三是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调研。

到群众中去了解实情、了解真情、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思想认识更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使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更加符合加快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

四是要坚持不断地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

切实在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加快发展方面落实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上,做一个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

五是要长期保持奋发进取、心平气和的精神状态。

在开明开放、舒畅和谐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中,团结协作、严守纪律、坚强意志、奋发向上。

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建设事业中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心得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学习心得体会今年2月,中央正式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反腐倡廉最紧迫、人民群众最关注、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从政行为作了规范。

从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党员领导干部要真正把《廉政准则》落到实处,成为廉洁从政的表率,必须从下列六个方面作出努力:以谦虚之心对待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这是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

思想防线是反腐倡廉的第一道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夯实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能真正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地加强学习,自觉地接受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只有这样才能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牢记公仆本色,自觉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这是贯彻《廉政准则》的核心。

现在的违纪违法案件,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是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以权谋私。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腐败,要害是以权谋私。

所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贯彻《廉政准则》的核心任务是要把手中的权力管住用好,绝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商品化、私有化、家庭化,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树立正确的利益观,绝不以权谋私。

这是贯彻《廉政准则》的重点。

现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作案人数最多的就是捞钱捞好处,经济类腐败每年都是第一位。

大量事实证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就必须有正确的利益观。

如果对钱财有贪婪之心、不注意“小事小节”、滥交朋友,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那不仅难以做到廉洁从政,而且还极容易走向腐败。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廉洁从政,自觉保持党的纯洁性

参考内容:“廉政的政府”的重要基础,党内法规规管的领导干部,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以保证廉洁从政,形成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系统,依靠系统的重要作用,在推动一个有效的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提高党管党水平和深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同时要求党的组织在各级的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新的形势高度下,充分认识实施“廉政政府”,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重要性的第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的“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应根据“廉政政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地区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严格的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第一,预防为主越早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廉政政府”的情况,并及时纠正,严重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廉政政府“,自律,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助手,坚决杜绝违反“廉政政府”的行为的发生,目前,确实有少数领导干部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执政意识,法律和无法无天的感觉,感觉服务意识不强,坚持“权力权力私有化和商品化“,一个大从事饮食,饮水,放荡下降了密切的党和群众,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之间的关系。

他们被判处监禁金额不同,有的甚至被判处在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意识,带头在中国实施生命或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始终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别人不不先做,要求别人先做做,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生观,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生存生活的权利,地位,金钱,颜色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歪风,认真坚持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系统重要事项,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体系,廉政跟踪监督卡制度,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尽职调查,潜心他们的生命能量。

引用两个:,一是带头学习。

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政府”全面,彻底,知名的系统学习,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廉政政府”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使广大党员和干部“廉政政府”二是带头执行“廉政政府”,自觉用“廉政政府”,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规定做自我自律,自省,自警,自我激励,坚定不移地构建抵御腐败的思想路线,实施“廉政政府”为契机,努力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并有效地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取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

严格按照“廉政政府”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的行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第三,带头检查,尽职尽责,严格实施的“廉政政府”作为一面镜子,把自己检查的同志帮助检查和互相检查,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做汇报他的工作,诚实等多种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勤政廉洁的政府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政政府”的领导下,干部从政行为八个方面的“禁止”和52“不”的行为。

四是要采取在整改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廉政政府”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查处违反“廉政政府”行为将永远不会被容忍。

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的监督下,工人和群众,廉洁自律的过程,作为一个党性磨练,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清正廉洁,做一个很好的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榜样。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以下简廉政准则》)。

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

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

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

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

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

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

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

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

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

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

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

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

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

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

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

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

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

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

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

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

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

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

要拓宽监督渠道。

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

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总结以往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解决我国发展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保证发展循着科学的轨道健康运行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反对和防止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腐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投资环境,制约了经济发展。

腐败产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最终离不开生产力落后的原因。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要害。

要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必须把新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为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原则,就必须认真学习、牢固树立、自觉落实新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那些规范

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

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制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于1997年3月28出《关于印发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则(试行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全文如下: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治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党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做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二)借有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配偶,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生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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