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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心得体会

时间:2013-07-20 05:10

如何看待党员干部参加或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个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有网友说,做寿、生子是人生大事,这都不准办酒,是利用公权干涉私权。

对此,纪委调研法规室负责人的答复是:你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当遵守党纪政纪国法,正如网友说的,你接受不了,可以退党,可以辞去公职。

如果因为这而要求退党、辞职,我想不会有人挽留。

与其说受不了可辞职是在表明一种态度,不如说是在强调一个常识,既可以将其看成是对所说,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言。

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非新鲜事,婚宴不超30桌、婚车不超8辆在很多地方早已实施。

虽然执行的效果不佳,规定未能得到严格的落实,但不能因此否定规定本身的合理性。

如果不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厘清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效用,不利于为规定施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有人认为红白喜事乃人之常情,甚至连具有监督职能的人也难以幸免。

前不久,贫困县党委书记岳树旺,被人举报利用嫁女的机会,大操大办敛财。

对此,纪委一白姓副书记称,这种情况在沽源很常见,女儿出嫁肯定要请上亲朋好友,这在当地是一个习俗。

如此不难看出,人情需要具有很深厚的基础,并因此左右了很多人的常识判断,以至于忽视了不大操大办属于的一项职业要求和责任。

诚然,官员也是人,当然也要食人间烟火。

但作为,其行为又不能与普通人等同起来,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何以将?处理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是习俗,勤俭节约也是习俗,对此,请客是习俗应当辩证地看,禁止公职人员大操大办,既是本身的要求,也是用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婚丧习俗形成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对于公职人员我们不是要求太严,而是太宽。

以人情需要和作为挡箭牌,一些腐败行为就此被轻易放过。

比如逢年过节的收红包现象,比如单位内部的迎来送往,这股风气不仅破坏了政风,也影响了民风,使得人情需要这一社会陋习始终无以得到改变。

由此可以说,官风应当为此承担很重要的责任。

即便从伦理上看,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约束,其权利受到限制都是一种惯例。

以财产公开为例,在很多国家,一个人若想做官就必须保持透明,从家庭背景到财产几何,都得向公众全部公开,其个人隐私也会被曝光于众,因为这是其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相反,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则是给予最大的保护,比如普通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背景,应当成隐私全面保护。

于此而言,与其说受不了可辞职是在表明一种态度,不如说是在强调一个常识,既可以将其看成是对公职人员所说,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言。

对于权力的监督,就是要避免官员的权利转化为权力,并最终导致滥用。

现实中,正是因为对公职人员要求过软,尺度放得过宽,才给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

故而,无论从权力伦理的要求,还是社会风俗的需要,受不了可辞职都应成为认识基础和行动原则。

如何落实扭转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落实党的纪律。

加强群众监督,抵制大操大办。

倡导文明节约,形成良好氛围。

抓典型,敲警钟。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怎么写

该怎么写就怎么写啊和平常人家一样没什么特别的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哪些承诺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本规定自(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具体要求

党员干部婚嫁丧葬事宜总结怎么写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违反本规定事前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收受单位公款或管理及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一律按受贿论处;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给领导干部送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的,一律按行贿论处;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根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包括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地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党组织属地管理的驻阿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第三条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

  第四条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

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

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第五条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

  第六条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第七条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第九条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

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第十条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

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

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予以公开曝光。

凡单位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本年度不得兑现精神文明奖励,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个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婚丧嫁娶等事宜负领导责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宜从简;要加大对本部门(单位)干部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地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12380,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应该是多少桌

全是自己亲戚,自家办流水席,你开10桌也无所谓 但凡有几个同事,单位的领导或下属,业务上的朋友,外面的熟人来凑热闹,要是在自己家里还行,在酒店摆桌,哪怕是1桌都有人拿这个说事。

中纪委对党员干部办酒席有何规定

酒席可以办,到底少桌,收多金才不算违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比如,江西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办酒席的数量。

比如,江西广丰县规定,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办的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办的不得超过25桌。

有的地方划定了操办范围。

如贵州凤冈县发文,将酒席范围界定为婚嫁酒、乔迁酒、寿酒、满月酒、丧事酒。

还有的地方对礼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贵州罗甸县就规定,收送礼金(礼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

四川蒲江县规定,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

四川金阳县规定,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

针对这些规定,有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各地出台规定细则,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

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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