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建工作档案怎么归类
一般的按照六大类归类:党组织建设(包括党组织换届、审批成立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设置调整等)、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关怀激励帮扶党员工作、党内表彰工作、处分党员等)、党代表工作(包括任期制、党代表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内统计和重大党建工作专项档案(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根据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军委印发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有:(一)抓好军事训练。
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搞好基础训练。
注重全面训练,坚持分步细训,完成共同课目、专业、协同、战术训练。
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军事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联合训练基础。
组织官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装备、提高新技能、研练新战法,提高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的素质能力。
大力开展实战化训练。
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按使命任务设计内容,按实战环境设置条件,按作战进程组织演训,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全过程各领域。
扎实开展使命课题训练和检验性、对抗性训练,落实实打实投实爆训练、高强度训练、复杂环境下训练、夜间训练等险难课目训练,把能打胜仗必备的指挥、行动、保障能力和战斗作风练过硬。
搞好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
突出抓好军官和士官训练。
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
军官重点进行作战理论、信息化知识学习和军事谋略、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装备操作使用、组训任教、专业技能训练。
指挥军官和指挥士官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积极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
运用多种教育和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
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技术革新、战法创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技术能手和爱军精武标兵,浓厚练兵打仗氛围。
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
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坚持平战一体,贯彻战备法规,始终保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战备状态。
抓好战备教育。
扎实开展我军根本职能和形势战备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加强战斗精神培育,强化军人血性胆气,树牢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和随时准备打仗思想。
落实战备制度。
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做好随时遂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搞好战备演练。
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经常组织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方法和要领,提高战备水平和执行任务能力。
加强战备管理。
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运行畅通。
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适应强军目标要求,践行政治工作时代主题,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军魂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理想信念牢固立起来,打牢官兵听党的话、跟党走的思想根基。
(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理解,了解国内外大事和时事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了解党史军史,熟悉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强化对党指挥枪的政治认同、法理认同和情感认同。
(3)牢记捍卫国家利益的根本职能,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4)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恪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军人道德规范。
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方法,注重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时代性和感召力。
基层干部要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
坚持以表扬为主,用真理说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用真实打动人。
尊重官兵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建立健全思想、心理、安全、网络等工作骨干队伍,提高知情、说理、疏导、解难能力。
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建设,抓好警示性法制教育,落实预防制度措施,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
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严格人员政治考核,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
开展心理服务工作。
抓好心理知识教育和行为训练,定期组织心理测试评估,开展心理咨询和经常性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及时送诊,保持心理健康。
抓好基层文化建设。
建好俱乐部、荣誉室、学习(阅览)室、健身室、网络室,按照文化装备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文化装备。
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
加强文化环境建设,打造强军文化,发展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战斗文化、安全文化、法治文化。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抓好在职教育和学历升级,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加强军营网络建设,引导官兵文明上网,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
(四)严格行政管理。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强科学管理,严明作风纪律,抓好行政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培养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安全稳定。
加强经常性管理。
抓好法治教育训练,强化官兵号令意识。
严格日常养成,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
加强对小散远直单位和零散人员、在外人员以及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杜绝不正当的交往、消费和娱乐。
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搞好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完善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教育训练,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意识与能力。
(2)加强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严密组织实施警卫勤务,及时处置各种情况。
加强对车辆、枪支、弹药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野外驻训、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装备和活动的管理,严防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密码保密设备,落实相关保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提高干部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
教育干部和班长、骨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带兵特点规律,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
教育干部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增进对士兵的深厚感情,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基层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选学技术和评功评奖等问题上,做到名额、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办理。
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着力纠治发生在士兵身边的不正之风。
教育士兵尊重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深入开展尊干爱兵、兵兵友爱活动,巩固和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教育官兵尊重地方人民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
开展军民共建与和谐创建活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急难险重任务。
正确处理军地、军民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现代后勤“三大建设任务”的总体要求,加强基层后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强化后勤训练,提高精细化保障水平,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
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有具备等级厨师资质的炊事员和营养配餐员。
重视抓好驾驶员队伍的教育、训练和管理。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
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的食堂、储藏室、器材室、洗衣房、晒衣场、晾鞋台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通信有条件,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
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约水、电、热、煤、油、气,搞好环境保护和造林绿化,建设生态文明营区。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
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伙食费、食物定量等标准,施行营养配餐,落实分餐或自助餐,厉行勤俭节约。
扎实搞好战时饮食保障训练。
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
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和加工,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
对在基层伙食单位就餐的干部、士官,应按标准收缴伙食费。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被装等经费物资。
加强财务、物资采购管理和审计监督,落实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对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搞好交接。
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工作。
建好卫生室(舰艇医务室、航医室),搞好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开展训练伤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按规定组织官兵体检和预防接种,对伤病员及时诊治转送,保障官兵身体健康。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用好装备。
加强装备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严格落实装备管理法规制度,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
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和换季保养等搞好教育,强化官兵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提高装备操作使用能力。
组织学习装备使用管理知识,严格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装备。
加强操作使用训练、保养技能培训和实战化演练,促进装备成建制成系统形成作战能力和保障能力。
对所属装备,干部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人员还要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加强装备日常管理。
实行管理责任制,加强检查考评,依法严格问责。
搞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修理,做好信息登记统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以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创先争优为抓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性原则牢固立起来,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章、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按期改选支委会,保持组织健全。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班子团结质量。
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建设过硬的干部队伍。
贯彻干部工作法规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干、注重官兵公认导向,做好基层干部选拔任用、调动交流、送学培训、转业复员等工作,保持队伍充实稳定。
抓好在职学习和岗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
突出实际工作能力,抓好新生长干部当兵锻炼、岗前培训和具体帮带。
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学述廉。
关心干部的成长进步、婚姻家庭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建设过硬的士官队伍。
落实士官管理规定,提高士官队伍建设整体水平。
严格按编制、标准、程序选配,做到专业对口、定岗使用。
加强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岗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素质考评,提高胜任本职能力。
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积极做好解难帮困工作,充分发挥士官队伍骨干作用。
建设过硬的党员队伍。
落实党员队伍建设各项制度,严格发展标准和程序,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对在外党员、非现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
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突击队作用。
军人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中共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共计一章,共38条。
国共产员权利保障条例》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
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
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
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
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