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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视察活动心得体会

时间:2018-03-14 02:24

如何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四个作用

一是党代表走访服务党员群众。

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加强与普通党员、群众的联系,规定党代表要对走访中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诉求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对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并要求解释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处理。

对有关单位处理问题不满意的,按规定提出质询案,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规定召开质询会议。

这样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党代表提出提议、提案。

提议是党代表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党代表联名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列入党代会年会议程进行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通过建言献策,可以不断完善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使提议得到有效办理和落实。

三是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与评估。

在重大决策前,由决策协商与评估委员会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询代表意见。

在作出决策时,邀请相关行业或领域代表列席会议,党代表列席会议时有发言权和建议权。

这样可以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

四是组织党代表开展各种监督活动。

比如组织代表视察、民主评议和质询问责。

这样可以使党代表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如何提高党代表履职能力

强化代表意识\ 强化党代表的代表意识,是代表作用有效发挥的基础。

具体要做到“三破三立”,使“党代表作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一是要破除“党代会闭幕代表作用终止”的观点,树立长期的代表意识。

党代会闭幕并不意味着代表作用的终止,而应是代表作用有效发挥的开始。

二是要破除“党代表就是参与选举”的观点,树立广泛的代表意识。

党代表是经过广大党员层层推选产生的,是广大党员、群众的代表,具有代表性和作用发挥的广泛性,凡是与党员、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都应是党代表所时时关注的。

三是要破除“党代表只能在党代会上发挥作用”的观点,树立多渠道发挥作用的意识。

\ 完善工作载体\ 完善活动的形式和载体,是代表作用有效发挥的手段。

一是要通过落实代表学习制度,保证代表素质与时俱进,体现先进性。

党代表要坚持不断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要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切实通过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

党的委员会尤其是组织部门要及时向代表提供学习资料,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保证代表素质与时俱进。

二是要通过建立落实定期召开代表会议制度,保证代表监督权的落实。

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党代表会议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全体党代表参加的党代表会议,听取党委年度工作报告,全面了解党委工作。

党的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地向党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的工作安排,接受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三是要通过建立落实代表视察工作制度,保证代表视察权的落实。

要经常组织开展视察活动。

党代表视察工作要放眼党委全面工作,着眼群众关心的重大决策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等关键问题。

在视察中,党的委员会要积极支持,该汇报的汇报,该说明的说明,保证让党代表在视察中了解真实情况。

四是要通过健全落实代表评议工作制度,保证代表评议权的落实。

要紧紧围绕党代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事关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评议工作,评议中要做到每项评议都要有评议的结果和反馈意见,每次评议都要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党的委员会要做好工作汇报,自觉接受评议,并要在评议后,根据代表评议结果及时拿出具体整改意见,保证评议工作真正有效开展。

\ 理顺条块关系\ 理顺条块关系,是代表作用发挥的保证。

一是要健全代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代表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至关重要。

各级党委都要建立代表联络部门,具体负责代表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党代表的日常管理,保证代表活动始终处于有组织的态势。

二是要对代表进行合理编组,分块管理。

各级党代表数量众多,又来自不同行业和各条战线,不进行合理编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要结合省、市、县、乡代表的层次和农村、县直的关系,实施省、市、县、乡四级党代表合理搭配,乡镇代表按地域编组,县直党代表按系统编组,并明确每个代表小组的组长,具体负责召集和组织本组代表的活动,保证党代表活动有序进行。

三是要理顺关系。

代表联络部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党委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党代表联络部门的工作。

如何做好党代表提案制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是继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之后,在新的认识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活跃党内民主氛围、保障代表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意义重大。

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追求民主的决心和勇气,是执政党进步的表现。

实际上,在十八大召开之前,湖南、浙江、上海等地已经开始试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从各地实践探索看,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是乡镇试点党代会常任制的产物。

比如,上海在十次党代会上推出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是总结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2年经验的结果,上升至市级层面,并作为一项制度全面推开。

各地实践表现出“点上试点与面上铺开相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基层实践与制度设计相结合”的特征,生动活跃,富有成效。

从试点情况看,做好党代会代表提案制,需要增强提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增强党代表提案的科学性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本身需要增强科学性,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

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党代表提案制的本质认识要具备科学性。

要避免认识上的盲目性,以为有了党代表提案制,就能解决党内所有问题。

党代表提案制,仅仅在促进党群联系的途径和方式上有了更高的制度依据。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在本质上还是建议权,只是代表发挥作用的形式和表现。

关键还在于发挥党代表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通过干部制度的民主化,克服“一把手”权力集中的问题。

二是党代表提案要与民生相衔接才具有科学性。

任何执政党建设,都必须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谈党建,只能是空谈。

民主与民生相辅相成,没有民主,民生解决不好,全面小康也难实现。

因此,党代表提案的科学性也体现在,是否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是否能通过改进党的自身建设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增强党代表提案的针对性 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部署了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五位一体”的党建体系,而且以制度建设归总,体现了从历史逻辑到制度逻辑的回归。

党代表提案作为一项制度,必须增强其针对性,着眼于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

首先,提案的收集要与党代表日常工作相结合。

比如,结合党代表的调研视察活动,体察民情,收集民意,是写好提案的有效途径。

党代表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活动中,能最大限度收集到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问题和建议。

脱离民众是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党代表提案与日常党群联系工作结合起来,无疑是一剂良药,更具有针对性。

其次,提案的内容要侧重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

理论上讲,党代表提案内容应反映党内事务和党员要求,但实际上更多反映的是民生问题,尤其在基层,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尚属于党代表提案的“待开发区”。

如何避免党代表提案与“两会”代表提案议案的交叉重叠

对此,党代表履职培训时,必须强调提案内容的侧重点,尽量减少交叉重复。

确实遇到重大民生问题时,可以与“两会”代表合并提案,在办理解决中,应由党委牵头,人大、政府、社会公众参与协商,合作解决。

最后,提案的办理反馈要与党建信息化相结合。

党的建设科学化,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要现代化,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有效提高党代表提案的办理反馈质量。

增强党代表提案的可操作性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是十八大的新名词,要避免其在推行中流于形式,必须增强党代表提案的可操作性,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政治。

第一,与提高党代表素质相结合。

实践中,党代表素质参差不齐,不仅要通过专业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更要从党代表“入口”和“分组模式”进行创新,从根本上提高党代表素质,提高提案质量。

一方面,试行基层党代表竞选,引入竞争机制,把好党代表入口关,提升党代表整体素质。

同时,在建立和完善履职环境的基础上建构党代表退出机制,将部分个人品德与行为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党代表予以清退,并随时增补,保证党代表队伍的高质量与有效运转。

另一方面,创新党代表分组模式,采取“选举单位制”和“项目制”相结合的方法。

即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选举、监督评议等履职工作,沿用“选举单位制”分组,组织和开展活动。

党代表提案、议政和调查研究,采用“项目制”分组方式。

围绕党代会决议、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和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项目招标方式,鼓励党代表自主自愿申报组团,各个党代表项目组深入开展调研,相互之间共商共议,最大限度发挥代表专长,形成高质量提案,增强党代表参与决策的资政水平。

第二,与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相结合。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只有与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相结合,才能真正使该项制度落到实处,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是设常任制专职机构,为代表提案提供组织保障。

一些地方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设立常任制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成立四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建议受理委员会、代表监督委员会、代表决策咨询委员会),其中代表建议受理委员会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受理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召开年会时对代表提案的受理立案,党代表履职更加便捷有效。

二是试行年会制,促进代表提案的审议落实。

在年会制条件下,落实“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运行机制,凸现党代会的最高决策地位。

各领域党代表专题工作组通过“日常工作调研专题研讨调研报告组稿撰写代表组提案年会提交提案”的程序,将提案集中提交会议审议。

有些地方的党代会年会的召开时间,安排在人代会之前,便于用党代会形成的决议、思路来指导“人代会”的召开。

也便于党代表提出的疑难重大提案与“两会”代表提案重叠时的协商解决。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党代表提案办理的督办。

在常任制条件下,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代表提案办理的督办。

比如,有的地方乡镇党代会常任制突破常规,开展党代表约见党委委员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落实党代表监督权,督办提案,有效解决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机关与基层的联系得以强化,形成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

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

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

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

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集中视察。

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

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

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范围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是持证视察。

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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