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不倒翁心得体会怎么写
先写制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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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简略然后写小方法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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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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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新奇感再写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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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玩啊,让人感到如何如何啊,希望能有更多机会做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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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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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扯个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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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蒜苗的作文
一:种蒜苗本种蒜苗件很容易的事,但来才知是一件很不容易做的事……寒假里,妈妈种蒜苗,我们先把蒜皮包开,包开的蒜像一个个白白胖胖的小娃娃一样,可爱极了
接着把又大又白的蒜用线穿起来,然后拿一个小盘放上清水把穿好的蒜苗放在那个小盘子里,最后把它们放在窗台上。
第二天早上,我一睡醒,第一件事就是看一看我种的蒜苗有没有变化。
第三天和第四天也是。
第五天,我突然发现每个蒜瓣儿的顶端都变成了米粒大小的黄色。
第十天,可爱的蒜长出了嫩绿色的小苗。
第二十天,蒜苗都已经长到十二厘米长了,根根挺拔向上,像碧绿的春葱一样惹人喜爱,同时蒜苗的底部长出了很多须根,随着蒜苗的生长也不断变长。
从远处望去一盘茂密的蒜苗好似一盘水仙,使整个窗台都显得春意盎然,让人感到春天马上就要来临。
以后我要经常换水,让它们喝的干净清爽,让我的蒜苗和我一样,永远健康快乐的成长。
篇二:种蒜苗两周前,老师师布置给我们一项作业,那就是种一种植物,并写出观察日记。
那天吃过晚饭,我和妈妈开始剥蒜瓣,妈妈选了一些白胖胖的大蒜瓣作种,我在旁边帮着妈妈选种。
选好种,妈妈拿来一个空盘子,把选好的蒜种一个紧挨一个摆在盘子里,然后浇上了水。
过了两天,蒜瓣的顶端就裂开了,露出了一点浅绿色的芽儿,像小鸡从蛋壳里刚伸出来的小嘴,用手一摸,软乎乎的。
再看它们的根部,已长出了一些短短的须根,立在盘子里。
第五天的时候,蒜苗已经一厘米高了,须根像细线似地缠绕在盘子里。
蒜苗长得很快,我每天好像都听到它们“刷刷刷”向上长的声音。
那白玉般的茎,碧绿的叶子,拥在一起,活像一片齐刷刷的小竹林。
十天以后,蒜苗那长长的须根都牢牢地立在盘子上,纵横交错,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就是用手扯也扯不开了。
今天已经是整整两周了,蒜苗长到半尺多长了。
妈妈说:“可以吃了,再不吃就老了。
”妈妈剪蒜苗的时候,故意留下了一厘米,为的是让它继续长。
我吃着自己种的蒜苗,我的心里甜丝丝的。
读《红弟一生的七次冒险》有感
学会冒险,勇敢尝试 ——读有感 这是一个关于天鹅的故事。
讲述了雄天鹅红弟一生中的七次冒险,七个小故事,描绘了红弟不平凡的一生。
第一次冒险在红弟还是一枚蛋时,因为比起同一窝的兄弟姐妹它出壳最晚而被父母当作一枚死蛋抛弃,在它即将被吃掉的最后一秒,红弟用力蹬破蛋壳侥幸逃脱。
第二次冒险,红弟鼓起勇气和歧视它的雄天鹅打了一架并取得了胜利。
第三次冒险,红弟凭着自己的勇气与机智在金雕的血腥拦截中闯开一条生路。
第四次冒险,红弟不顾自己的安危跳进深不可测的泥潭救出了自己心爱的雌天鹅并与它结为夫妻。
第五次,红弟与来争夺领地的雄天鹅打了一架,誓死保护自己的妻儿和领地。
第六次,红弟带领天鹅群勇敢地打败了凶残的水獭,并成为了天鹅群的新首领。
第七次,年势已高的红弟为了天鹅群的安全,冒险与巨毒的虎斑蛇搏斗,救了整群天鹅,为生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故事借用一只雄天鹅诠释了冒险的含义。
生命从诞生到死亡,不是一条平直的线,而是一串跳跃的点。
生命发展到每一个阶段,都会面临未知环境、未知的生活和未知的命运,需要鼓起勇气去适应去攻克去突破一道道难关。
强悍的生命也要冒险,但弱小的生命更需要冒险。
生命成长需要冒险,开拓新的生活更需要冒险。
现在的社会上,由于生活富裕安逸,人们的冒险精神越来越匮乏,难以面对生活的风雨雷电,难以在逆境中勇往向前。
故事让我明白了冒险的重要性,让我明白了每一次冒险都是一种成熟,都是一种进步,都是精神上一次可贵的飞跃。
生命就是要在冒险中成长,在冒险中成熟。
只有不断冒险,才能在社会上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闯出自己的一片天。
望采纳
如何上好手工课
美术课要想上好,不是那么容易的。
尤其是手工课,手工制作是低年级美术课的常见课型,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培养手脑协作能力,使用工具能力,团结协作精神以及创造求新的意识。
那如何上好了一节手工课呢
激情引趣,呈现主题——赏析感悟、交流探索——总结技法,创作实践——展示评价,促进提升——拓展延伸,发散思维一、激情引趣,呈现主题——导 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情绪将影响其学习的效果,教师通过欣赏、猜谜、故事、设疑、比赛、谈话、游戏等有趣的手段导引教学,创设最佳教学情境和氛围,激发学生的积极情绪,使学生主动参与到主题学习中,明确教学任务。
1.直观欣赏,创设情境。
直观、唯美的画面配上悠扬的乐曲总能给人心灵的震撼,引人入境,因此通过欣赏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情绪,营造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如一课,伴着优美的乐曲,一架架飞机翱翔于天际,学生内心充满对蓝天、飞机的向往,激发了学习动力。
2.设疑激趣学生有了疑惑才会产生好奇,会想方设法去解决,因此教师可以巧妙设置悬念,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动机。
如一课,教师上课伊始向学生出示了带来的神秘礼物——T恤,报纸和毛笔,给学生设了悬念“老师为什么要送这些呢
”,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然后教师用这些材料分别作成了数字3、1、5,巧妙揭示主题。
3.范例呈现 手工课最能激发学生强烈兴趣的,莫过于教师制作的精致巧妙的手工作品直观呈现给学生,教师的范样做得好,孩子的作品也会相应水涨船高。
如一课,学生猜完谜语后,教师出示神秘的礼物——用方便面筒和彩纸、木筷等制作的小花钟,学生的情绪一下被激起,教师顺势揭示教学内容——利用废旧材料制作小钟表。
二、赏析感悟,交流探索——析 美术是直观的艺术,高品质内容的欣赏能有效提升学生的、鉴赏水平、激发想象创造,丰富学生的感知能力。
并通过赏析,让学生主动参与的学习中,相互交流,探索总结制作方法,或提出质疑,达到自主参与、自主探究的目的。
1. 创意欣赏,分析方法新颖的、有创意的作品,最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吸引其一探究竟。
可以是教师范作、生活中的创意,也可以是富有个性的学生作品。
如一课,在学生掌握制作方法后,我组织学生欣赏利用生活中废旧材料制作的小钟表作品,让学生了解生活中的废旧材料是如何利用加工来进行设计制作的,拓展了学生对媒材的认识,也激发了学生对设计制作的新思路。
而欣赏的学生作品是身边的同学或是同龄孩子做的手工作品,不是高不可攀的艺术家的作品。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鼓舞孩子们:“他能完成这样的作品,我为什么不能
我肯定能做得比他好
”这样孩子的创作欲望被激发,就更有信心完成有自己个性的作品。
2.拆中求学,自主探究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按照常规的模式一步一步的教往往教师很累,而且效率低,作品如出一辙。
相反孩子之间的交流模仿效果更好。
因此把一步一步地教,改为将作品发给小组,让学生在拆——装的反复过程中,自主探究制作技巧更符合孩子的身心特点。
如一课,我将事先做好的几种拉花下发给各组,引导学生将拉花拆开看一看用了什么形状的纸,怎样做的,然后再重新装好,也可以自己试着做一做,一堂课下来,学生学会了四、五种拉花的做法。
三、总结技法,创作实践——做 手工课上,学生的制作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制作技巧方面不是光靠探究就能够掌握的,因此教师的总结、示范是极为重要的(尤其低年级)。
针对学生的质疑和学生自学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给予适时的引导、提示和总结、演示。
当摆在眼前的难题迎刃而解的时候,学生就会大胆、充满自信的进行创作了。
而且还要不断提醒孩子做事要全神贯注、保持安静,制作要有条理,求质量同时还要求讲速度。
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动手能力。
1. 边探究边总结技法 可以在学生探究做法的同时,及时将学生探究的结果进行总结、提要。
如一课,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范例的做法,并及时将学生的答案进行总结提要为揉、搓、捏、压、剪、卷、印、叠加等方法,为学生的创作提供保障。
2. 巧妙演示总结技法巧妙的演示既能解决突破,还能给学生以智慧的启迪。
如一课,我将几个废旧纸盒剪、折、拼成各种形象引导学生联想,然后加上毛线、彩纸粘贴,最后画上图案,一个有趣的纸盒玩具就做好了。
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纷纷拿出盒子进行创意,一个个富有创意的纸盒作品就诞生了。
对于低年级的学生来说,手工虽然有趣好玩,但要想做的完美、逼真还是有相当难度的,所以在学生制作的过程中,教师的辅导是必须的,学生可以在教师的辅导中掌握一些窍门和必要的方法。
如有些学生的学前教育不到位,导致入学时不会使用剪刀、胶棒等美术工具材料的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因此低年级的手工课教学教师不但要演示讲解一些基本的技法,还要针对动手能力较弱的学生给予具体指导。
3. 欣赏比较总结技法也可以将成功作品与失败作品对比,总结出失败的原因,避免学生再次出现失误。
4. 分工合作有些制作过程繁琐复杂,一个人兼顾制作有困难,这时可采用分工合作。
例如的制作,必须多人合作,有的制作背景图,有的捏制小动物,有的制作植物等。
这样一来,作业的时间相对缩短,作业的质量也提高了,学生的技能也增长了。
通过合作,还能促进学生之间情感的交流。
一起完成任务,可以让每个学生都认识到对方的重要性,体会到集体智慧的力量。
从而无形中培养了学生团结互助的好品德。
四、展示评价,促进提升——促 作品展示评价是美术教学中尤为重要的环节,通过作品展评,可以给予学生极大的满足感、成功感,同时在与其他作品的比较、评价中,发现自己作品的优缺点,借鉴他人的长处,激发求进感,有助于提升自身的美术技能和素养。
1、给出,自行评价 教师可以依据手工制作的几个要素(如色彩的搭配、制作的精细程度、创意程度、媒材的使用等)给出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分值,便于学生自行评价,促进自我调整。
2、展示作品,自我推介 可以采用师生推荐和自荐的方式,培养学生要敢于展示、推荐自己的作品,还要能够简述自己的制作方法和意图,针对低年级教师可以给出一些词语或句子让学生模仿,(如:我运用了……等媒材,采用了剪贴\\\/组合\\\/……的方法制作,表现的是……)促进学生运用美术语言进行表达的提高。
3、举办展览,相互交流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举办作品展览,发表对别人作品的看法也是审美能力的体现,学生在展览中发现别人作品中闪光点时,同时也会发现自己的不足,这样可以学习到别人的制作过程和制作技巧,利于学生即时地对自己实践进行调整,取百家之长,酿自家之酿,促进学生整体水平的提升。
五、拓展延伸,发散思维——延 手工教学的最终目的不是完成一件作品,而是教会学生一种技能,让学生逐渐树立和形成动手美化生活的良好意识和能力,因此,手工课的结尾应让学生走出课堂创作,见识更多生活中的实例,发散思维,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
1、欣赏拓思结尾的欣赏一定是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技法更丰富、形式更新颖、更具趣味性的作品,能够激发学生去尝试,开启创造的智慧之门。
例如《装扮蛋壳》一课,以用彩纸剪贴、彩笔描绘的方法,将蛋壳制作成各种形象,结尾引导学生欣赏其他形式的蛋壳艺术,拓展了学生的思维,其中一些可操作的内容也激发了学生尝试探索的欲望。
2、留疑拓思保留一些疑问留给学生,教师采用启发诱导的方式,引导学生课后继续探索,拓展思维空间,保持学生对知识的探索欲望。
如《台历、挂历的设计》一课,教师引导学生利用废旧材料制作日历,结尾设置疑问:“生活中的废旧材料还可以用来设计制作什么
”激发学生对运用废旧材料的思考。
必须注意的是教师设置的疑问一定要在下节课给予学生交流的时间和解答,否则就失去了结尾留疑的价值。
手工教学的教学资源都来源于生活,生活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驰骋天地,需要我们不断去挖掘,充分发挥“艺术”的想象力、创造力,使我们的每个学生都可以成为巧手艺术家。
我的小制作,用鸡蛋壳做不倒翁的作文怎么写
今天,老师叫我们做一个小制作,我苦思冥想。
突然一阵煎鸡蛋的味道扑鼻而来,我灵机一动,哦,有了。
我像箭似的跑到厨房央求妈妈给我一个完整的鸡蛋。
、 我用小刀在鸡蛋尖的一端小心翼翼地钻了一个小洞,就迫不及待地把鸡蛋倒过来。
可是里面的鸡蛋清和蛋黄偏偏和我作对,待在里面不出来。
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爸爸提醒我用筷子一进一出地弄。
果然,鸡蛋清和蛋黄乖乖地出来了。
我再用清水把鸡蛋清洗干净,然后在鸡蛋壳里放一定的沙子,把布头四周粘上胶,粘在鸡蛋壳破碎的地方。
我拿了起来看来看去,觉得很不像,于是我又剪了四个小圆片。
其中两个涂上红色当作小酒窝,另外两个来作一双美丽的眼睛,再剪了一片的纸片作嘴巴,一个可爱的不倒翁小姑娘就做成了。
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做不倒翁,所以不倒翁就成了倒翁。
可我心里乐开了花,因为这是我亲手做的。
急需一篇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学习心得。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幼小的画眉一般怎么养啊
非常实用的做菜诀 30年经验厨师总1.“炖”的方法和窍炖有两种方法:一、不的炖:不隔水炖法是将原料在开水内烫去血污和腥膻气味,再放人陶制的器皿内,加葱、姜、酒等调味品和水(加水量一般可掌握比原料的稍多一些,如一斤原料可加一斤半到二斤水),加盖,直接放在火上烹制。
烹制时,先用旺火煮沸,撇去泡沫,再移微火上炖至酥烂。
炖煮的时间,可根据原料的性质而定,一般约二、三小时左右。
二、隔水炖法:隔水炖法是将原料在沸水内烫去腥污后,放入瓷制、陶制的钵内,加葱、姜、酒等调味品与汤汁,用纸封口,将钵放人水锅内(锅内的水需低于钵口,以滚沸水不浸人为度),盖紧锅盖,不使漏气。
以旺火烧。
使锅内的永不断滚沸,大约三小时左右即可炖好。
这种炖法可使原料的鲜香味不易散失,制成的菜肴香鲜味足,汤汁清澄。
也有的把装好的原料的密封钵放在沸滚的蒸笼上蒸炖的,其效果与不隔水炖基本相同,但因蒸炖的温度校高,必须掌握好蒸的时间。
蒸的时间不足,会使原料不熟和少香鲜味道;蒸的时间过长,也会使原料过于熟烂和散失香鲜滋味。
2.炒菜保持鲜绿的心得蔬菜在烹制时往往变成黄色,怎样让它保持鲜绿色呢
1)盖锅要适时,如果一开始把锅盖得严严的,就会褪色发黄,据说这是因为蔬菜的叶绿素中含有镁,这种物质在做菜时会被蔬菜的另一种物质——有机酸(内含氢离子)替代出来,生成一种黄绿色的物质。
如果先炒或煮一下,让这种物质受热先发挥出来,再盖好锅盖,就不会使叶绿素受酸的作用而变黄了。
2)若为了美观,可在烹调时稍加些小苏打或碱面,能使蔬菜的颜色更加鲜艳透明,切不影响菜的营养价值。
3.”炒”的学问:生炒、熟炒、软炒、干炒的方法及要点“炒”是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烹调方法。
适用于炒的原料,多系经刀工处理的小型丁、丝、条、球等。
炒用小油锅,油量多少视原料而定。
操作时,切记一定要先将锅烧热,再下油。
一般用旺火热油,但火力的大小和油温的高低要根据原料而定。
操作时,依次下料,用手勺和铲翻拌,动作要敏捷,关键的原则是断生即好。
它的特点是脆、嫩、滑。
具体方法可分生炒、熟炒、软炒、干炒等四种。
(一)生炒。
也叫做火边炒,以不挂糊的原料为主。
先将主料放入沸油锅中,炒至五、六成熟,再放人配料,配料易熟的可迟放,不易熟的与主料一齐放入,然后加入调味,迅速颠翻几下,断生即好。
这种炒法,汤汁很少,原料鲜嫩。
如果原料的块形较大,可在烹制时兑人少量汤汁,翻炒几下,使原料炒透,即行出锅。
要点:放汤汁时,需在原料的本身水分炒干后再放,才能入味。
二)熟炒。
熟炒一般先将大块的原料加工成半熟或全熟(煮、烧、蒸或炸熟等),然后改刀戌片、块等,放入沸油锅内略炒,再依次加入辅料、调味品和少许汤汁,翻炒几下即成。
熟炒菜的特点是略带卤汁、酥脆人味。
要点:熟炒的原料大都不挂糊,起锅时一般用湿团粉勾成薄荧,也有用豆瓣酱、甜面酱等调料烹制而不再勾荧的。
(三)软炒(又称滑炒)。
先将主料出骨,经调味品拌脆,再用蛋清团粉上浆,放入五、六戍热的温油锅中,边炒边使油温增加,炒到油约九成热时出锅,再炒配料,待配料快熟时,投入主料同炒几下,加些卤汁,勾薄荧起锅。
软炒菜肴非常嫩滑,但应注意在主料下锅后,必须使主料散开,以防止主料挂糊粘连成块。
要点:主料要边炒边使油温增加,炒到油约九成热时出锅,单独再另炒配料,待配料快熟时,投入主料同炒……(四)干炒(又称干煽)。
干炒是将不挂糊的小形原料,经调味品拌腌后,放入八成热的油锅中迅速翻炒,炒到外面焦黄时,再加配料及调味品(大多包括带有辣味的豆瓣酱、花椒粉、胡椒粉等)同炒几下,待全部卤汁被主料吸收后,即可出锅。
于炒菜肴的一般特点是干香、酥脆、略带麻辣。
要点:炒菜时菜的全部卤汁被主料吸收后,才可出锅。
4.电炉、平底锅炒肉片的诀窍如果肉片炒得老,是因为肉中的水份都淅出来了,为了尽量保持水份,肉事先必须用淀粉和匀,最好不加盐,可加点酱油,而且要在下锅前一刻加,一定要加点酒,因为外国猪不知吃什么长大的,肉特别臊,酒可去味,再加点油,避免肉片互相沾连。
在国内炒菜用的是煤气,炒锅是兜底的,锅壁受热均匀,因而采用旺火、热油肉下锅后迅速翻炒的办法,而北美有好多地方用电炉,炒锅是平底的,平底锅热量全集中在底部,如按照老经验的话,肉一下锅就糊的糊、生的生,等生的都熟了,肉就老了,所以,用平锅时不能让油太热,肉下锅后用筷子散开、摊平,再用铲子翻面,就像老外煎猪派一样,等两面都变色后盛起待用,其他菜该怎么炒就怎么炒,最后肉片入锅,充份混合后即完成操作。
我刚做饭的时候,无论菜怎么炒其中的肉片都老得像柴禾,后来采取这个办法后,肉片再也不会老了,不信你试试。
5.调味料的使用规律(一)液体味料酱油:可使菜肴入味,更能增加食物的色泽。
适合红烧及制作卤味。
蚝油:蚝油本身很咸,可以糖稍微中和其咸度。
沙拉油:常见的烹调用油,亦可用于烹制糕点。
麻油(香油):菜肴起锅前淋上,可增香味。
腌制食物时,亦可加入以增添香味。
米酒:烹调鱼、肉类时添加少许的酒,可去腥味。
辣椒酱:红辣椒磨成的酱,呈赤红色黏稠状,又称辣酱。
可增添辣味,并增加菜肴色泽。
甜面酱:本身味咸。
用油以小火炒过可去酱酸味。
亦可用水调稀,并加少许糖调味,风味更佳。
辣豆瓣酱:以豆瓣酱调味之菜肴,无需加入太多酱油,以免成品过咸。
以油爆过色泽及味道较好。
芝麻酱:本身较干。
可以冷水或冷高汤调稀。
蕃茄酱:常用于茄汁、糖醋等菜肴,并可增加菜肴色泽。
醋:乌醋不宜久煮,于起锅前加入即可,以免香味散去。
白醋略煮可使酸味较淡。
鲍鱼酱:采用天然鲍鱼精浓缩制造而成,适用于:煎、煮、炒、炸、卤……等等。
XO酱:大部份主要是由诸多海鲜精华浓缩而成,适用于各项海鲜料理。
(二)固体味料盐(低钠盐):烹调时最重要的味料。
其渗透力强,适合腌制食物,但需注意腌制时间与量。
糖:红烧及卤菜中加入少许糖,可增添菜肴风味及色泽。
味精:可增添食物之鲜味。
尤其加入汤类共煮最适合。
发粉:加入面糊中,可增加成品之膨胀感。
面粉:分为高、中、低筋三种。
制作面糊时以中筋面粉为区。
用于沾粉油炸时则具著色功能。
甘薯粉:多用于油炸物之沾粉。
亦可作为芡粉。
生粉:为芡粉之一种,使用时先使其溶于水再勾芡,可使汤汁浓稠。
此外,用于油炸物的沾粉时可增加脆感。
用于上浆时,则可使食物保持滑嫩。
小苏打粉:以适量小苏打腌浸肉类,可使肉质较松滑嫩。
豆豉:干豆豉用前以水泡软,再切碎使用。
湿豆豉只要洗净即可使用。
(三)辛香料葱:常用于爆香、去腥。
姜:可去腥、除臭,并提高菜肴风味。
辣椒:可使菜肴增加辣味,并使菜肴色彩鲜艳。
蒜头:常用之爆香料,可搭配菜色切片或切碎。
花椒:亦称川椒,常用来红烧及卤。
花椒粒炒香後磨成的粉末即为花椒粉,若加入炒黄的盐则成为花椒盐,常用於油炸食物沾食之用。
胡椒:辛辣中带有芳香,可去腥及增添香味。
白胡椒较温和,黑胡椒味则较重。
八角:又称大茴香,常用于红烧及卤。
香气极浓,宜酌量使用。
干辣椒:将籽去除,以油爆炒时,需注意火候,不宜炒焦。
红葱头:切碎爆香时,应注意火候,若炒得过焦,则会有苦味。
五香粉:五香粉包含桂皮、大茴香、花椒、丁香、甘香、陈皮等香料,味浓,宜酌量使用。
6.生抽
老抽
鲜酱油
生抽=颜色较浅,酱味较浅,咸味较重,较鲜,多用于调味;老抽=颜色较深,酱味浓郁,鲜味较低,故有加入草菇以提高其鲜味的草菇老抽等产品,一般用于给菜肴上色;7.煎鱼有秘诀vs做鱼三技巧(1)煎鱼有秘诀:鱼鲜、锅热、油少、火温、少翻搅。
油下锅后,再在油里放1-2片生姜,煎鱼时就不容易粘锅脱皮了。
有些人为了避免鱼粘锅,煎鱼时习惯在鱼身裹上一层生粉,我劝你千万改变这习惯,这样,鱼不粘锅了,可味道全在外表,不能入味,鱼香味也没有发挥出。
另外,鱼在烹调上是不太好掌握的材料,火候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很多人煎鱼不是破皮就是粘锅,如果炸鱼就要油多而且够热才能香酥干爽,煎鱼得锅热、油少、火要温。
鱼入了锅就少动它,这是煎鱼的秘诀也是不二法门,如果怕它不熟而不停地翻,反而弄巧成拙,三两下必弄得皮开肉绽、面目全非。
在此之前必须等锅热再放油,鱼也要擦干了再入锅,小火轻煎,别急着又推动又翻面。
如果不是用平底锅,只要将锅身偶尔倾斜一下,让火力平均受热,控制火力别太猛就行了。
如果纯粹是煎鱼吃(不是为了烧鱼而煎鱼),大约煎十分钟,外皮定型了再翻面,此时肉已熟而中间的汁还能保留,若是锅铲接触都觉得结结实实的就过火了,其实有人怕不熟而事先在鱼身画刀口,并不是高明的方法,鱼肉一划开,汤汁便容易流失,干煎的鱼也不要太大条才好。
还有,如果您要烧鱼,在此之前,鱼一般是要煎一下,但应该是稍煎即可,不能把鱼煎的两面焦黄再烧,那样鱼肉烧出来就老的一塌糊涂了。
(2)、做鱼技巧三则1、鲤鱼为什么要抽筋
鲤鱼两的皮内各有一条似白线的筋,在烹制前要把它抽出。
一是因为它的腥腥味重,二是它属强发性物(俗称”发物”),特别不适于某些病人食用。
抽筋时,应在鱼的一边靠鳃后处和离尾部约1寸的地方各横切一刀至脊骨为止。
再用刀从尾向头平拍,使鳃后刀口内的筋头冒出,用手指尖捏住筋头一拉便抽出了筋。
用同样的方法再抽出另一侧的筋。
2、怎样识别江河鱼和湖水鱼
江河鱼因其生活在流动着的较干净的活水中,所以鳞片薄,呈灰白色,光泽明亮。
烹制出的菜肴味鲜美,略带甜头。
湖水鱼因其生活在有极厚污泥的静水湖中,所以鳞片厚,呈黑灰色,烹制出的菜肴,食用时有较浓的泥腥味。
3、宰鱼碰破了苦胆怎样除苦味
宰鱼时如果碰破了苦胆,全肉会发苦,影响食用。
鱼胆不但有苦味,而且有毒,经高温蒸煮也不会消除苦味和毒性。
但是,用酒、小苏达或发酵粉可以使胆汁溶解。
因此,在沾了胆汁的鱼肉上涂些酒、小苏达或发酵粉,再用冷水冲洗,苦味便可消除。
8.茄子不吃太多油的窍门茄子下油锅炸之前先蘸一层湿淀粉,就不会吃很多油了。
湿淀粉弄成稀汤,不要弄稠了,不然会炸出黑嘎巴。
这招做烧茄子时顶有用,跟好朋友的妈妈学的,姜还是老的辣呀。
9.怎样掌握火候和油温一、怎样掌握火候在烹调过程中,火候一般有旺火、中火、小火、文火四种。
火力有大小,至今一直是以火焰的高低、火的颜色程度以及辐射热的强弱来区别的。
旺火:火焰高而稳定,呈白黄色,煤气呈淡蓝色,光度明亮,热气逼人。
一般用于快速烹制,如炸、炒、爆等。
中火:火焰低而稳定,热度较高,火色红亮夺目。
适用于蒸、煮、烩等烹调方法。
小火:火焰低而摇晃,呈红色,光度较暗,热气较大。
一般用于煎、贴、摊等烹调方法。
文火:火焰细小而时有起落,呈青绿色,光度发暗,热气不大。
一般适用于炖、焖、煨、焐等烹调方法。
二、怎样掌握油温掌握油温必须注意火力大小,原料性质和下料时间及投放量三个方面。
具体方法是:1、旺火下料少,油温稍低一些;在慢火时,油温要高一点,否则,原料易脱浆、脱糊。
如过油时油温过高,可将锅端离火口或加冷油。
2、投料量大的,下锅时油温应略高一点。
3、还要根据原料质地老嫩和形状大小,灵活掌握。
10.蒸馒头十要诀1、冬季蒸馒头,和酵面要比夏季提前一二个小时;2、和面时要尽量多揉几遍,使面粉内的淀粉和蛋白质充分吸收水分;3、和好的面要保持28℃~30℃为宜;4、要使面团发酵充分;5、制馒头坯时,再行揉制,然后再成型;6、馒头坯上屉前,要把笼屉预热一下;7、馒头在蒸制前要经过饧面,冬季约一刻钟,夏季可短些;8、要使馒头坯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9、锅底火旺,锅内水多;10、笼屉与锅口相接处不能漏气 11.煮的学问煮是烹饪中的一种常有手段,但是根据煮的内容不同煮也有很多的技巧。
煮挂面:不要等水沸后下面,当锅有小气泡往上冒时就下面,搅动几下,盖锅煮沸,适量加冷水,再盖锅煮沸就熟了。
这样煮的挂面柔软而且汤清。
煮饺子:俗话说:“敞锅煮皮盖锅煮馅,”敞开锅煮,水温只能接近100度,由于水的沸腾作用,饺子不停地转动,皮熟得均匀,不易破裂。
皮熟后,再盖锅`者,温度上升,馅易熟透。
煮稀饭:煮稀饭最使人头痛的是开锅后溢出锅外,如果往锅里滴几滴芝麻油,沸后把火弄小一点儿,这样不管煮多长时间也不会外溢。
煮牛奶:牛奶如用文火煮,里面的维生素会受到空气氧化而被破坏,如用旺火煮情况就好得多了。
另外,煮牛奶不能见开就行,也不要在火上开一段时间,而是要见开后离火,然后再移火上见开,再离火落开,这样反复三四次,不仅能保持牛奶中的养分,而且还能有效地杀死牛奶中的布鲁氏杆菌。
煮鸡蛋:先将鸡蛋放在冷水里浸湿,再放进热水里煮,蛋壳不会破裂。
此外,蛋皮也很容易剥下。
煮肉:要使肉烂得快,可在锅里放几个山碴或几片萝卜。
不宜用旺火煮,盐也不宜放得过早,更不要在中途加水,这样煮的肉味美又烂。
煮牛肉时,在头天晚上将牛肉涂上一层芥末,第二天洗净后加少许醋,或用纱布包一小摄茶叶与牛肉同煮,都可使牛肉易熟又烂。
12.着味的作用、方法、原则着味,行话叫码味,就是按成菜的要求,在菜肴的烹制前,对原料加入一定数量的调味品进行基础调味的操作技术。
在川菜的烹调中,一般常用炒,熘,爆,蒸,炸,炝,它直接影响菜肴的味感和质感。
(1)、着味的作用1、渗透入味原料在烹制前经精盐等调味品着味后,使调味品中的咸味,香鲜味渗透入原料内,能增加菜肴的滋味,使之回味悠长,不致产生进口有味,截止嚼越乏味的现象。
2、除异增鲜原料经过着味,在精盐,料酒,姜葱,花椒,香料,酱油等调味品的作用下,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腥,膻,臊,土,涩等异味,增加鲜香味。
3、保持原料的细嫩鲜脆肉类原料经过着味,在精盐作用下,能提高肉类原料的持水力,使原料在烹制成菜后能获很良好的细嫩质感。
蔬菜类原料,在精盐的渗透压作用下,能析出过多水分,使其易于吸收其它调味品,并使成菜细嫩鲜脆。
(2)、着味的方法1、先将所需调味品装入碗内,调匀后,再与原料拌和均匀。
2、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着味,如炒,熘,爆,炸等类菜肴原料的着味尖在挂糊,上浆前进行;炝,煎,炸收等类菜名胜古迹的着味,应在加热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凉拌,特别是对蔬菜类原料的着味,应留有充分渗透入味的时间。
(3)、着味的原则1、将着味的调味品配合调匀放入原料后,应拌和均匀,才能达到着味的预期效果。
2、着味的多种调味品,一定要严格按照成菜要求,在组合上有所突出。
如五香味的菜肴应重用香料或五香粉;不是五香味的菜肴,只在借助五香粉或香料的增香作用,其用量就绝不能喧宾夺主;对腥,膻臊等异味较重的原料,应重用料酒,姜,葱等;本味较佳的原料烹制咸鲜味的菜肴时,调料只起辅助作用,增加其本身的鲜味。
3、着味的调味品要根据烹调方法而灵活运用。
如醑糟汁,酱油,极易在炸制时使原料上色,使成菜的色泽较难掌握。
因此,在制作炸类菜肴的原料着味时,最好慎用或不用,或以料酒,曲酒,白酒,精盐代替。
又如炒,熘,爆类菜肴,有的要求成菜后色泽棕红或深黄,其原料的着味,就可酌加酱油,以获得良好的效果。
4、着味的时间应根据烹调要求而定,一般作炒,熘,爆,清蒸类菜肴的原料,着味时间以拌匀即入锅烹制为准;而作炸,旱蒸,熏,腌,卤,烤,抖类菜肴的原料,着味时间应根据需要而定。
一般而言:作咸鲜味型菜肴的原料,着味时间短;五香味型的时间长;咸味重的时间长,咸味累的时间短,异味重的时间长,鲜味好的时间短。
5、蔬菜类的原料,用精盐着味后,以自然滴干水分为宜,不能用手挤捏或用重物压榨,以免影响原料色,形,质地而降低菜肴的质量。
6、使用精盐着味,应严格掌握其用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成菜质量。
13.关于和馅先把肉馅放进容器,加适量水搅,和馅重要的是在和的过程中要沿一个方向搅,千万不能一会儿顺时针一会儿逆时针,那样容易出水。
放入葱姜末,料酒,喜欢的可以放点甜面酱,味精,五香粉,搅一段时间之后放盐,盐要一次下足,最后再放油或是香油,油一定要最后放,这样可以把所有的调料包住,让馅不干。
调好的肉馅最好放一个小时再放蔬菜,这样肉进味儿,而又不破坏蔬菜的香味儿,放什么菜吃出来的就是什么菜的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