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教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大学教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近期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
从而让我更加了解做为一名共产党员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
接下来就谈谈我的学习感悟: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
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回顾改革开放砥砺奋进40年的辉煌成就,更坚定了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大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认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鲜明指出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对违反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哪些情形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丨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如何以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和约束自己
首先是要深刻领会精质,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
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本本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髓和实质,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结合实际抓执行。
把纪律融入到各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
将“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然后是要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习惯。
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
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2015年10月12日修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文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条例全文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应当给予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四);(五)。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
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
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
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
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
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对犯错误党员免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