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途径与方法,简洁版
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对于刚刚出道或者工作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来说,往往面临着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严峻考验。
据调查,有6—7成求职者曾落入过“求职陷阱”。
1、陷阱名称:试用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
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 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 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
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
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2、 陷阱名称:试用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
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 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 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
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
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3、 陷阱名称: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 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
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
危害: 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
如何规避: 求职者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者策划不得随意使用。
4、陷阱名称:短信招聘陷阱 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 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如何规避: 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回个短信或者交点不明不白的钱就可以获得好的职位是不可能的。
总之,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
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
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
论述大学生就业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
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
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
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
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
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
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大学教育中则要坚持高校的普法教育。
现今高校课程中也几乎都没有法律基础课,但在开展普法教育及开设法基课程时,应注导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现今虽多数高校均已开设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这与当初教育部关于设置此课程的初衷相违背。
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笔者从“教“这方面谈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
第一,教学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二点即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
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 (二)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里,笔者谈几个这方面的建议。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 ”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
第三,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
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很多是课一堂——宿舍——食堂三点一线,大学生涯极为枯燥,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分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诸如“胡长青受贿案”、“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最后,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适应时代需要。
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就业心得体会
就业心得体会 通过这一个月就业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这很短的时间里,了解到老师都专业又较多地联系实际,使我从课程中学到好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确实受益匪浅。
作为一名大学学校的在校学生,我深切地感受到所面对的就业压力。
但后来利用课余时间到新英思广告公司进行了专业的、系统的、全面的软件培训后,自己在技能上提升很多很多,在临近毕业之际,学校就业部组织的就业指导课正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大专生求职,实际就是求职信息传播,就是中专生通过书信、上网、登门或引荐等渠道,向可能的聘用单位,表达欲求任职的意愿。
我们大专生成功求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了现状。
第二,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清醒更深入的认识,对自己的未来和前途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第三,培养了我们的职业素质。
第四,激励了我从现实开始不断地丰富自己,为就业早做准备,就不会像一个苍蝇找不到自己的方向了。
第五,提高了觉悟,我深刻地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求职是一门非常有意思的生活艺术。
就业指导课上老师对于就业的各方面工作把握得十分准确。
如对于各地区的就业状况进行十分全面的分析,指导课给我们从内到外进行一次十分彻底的清洗,让我们大家明白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尤其是我自己。
因此,大专学生成功求职,还应具备抗干扰能力。
抗干扰能力当中,最重要的有两项:一是能够较准备地鉴别信息的真伪,防止上当受骗;二是能够捕捉最佳决策
结合自己的实际 谈谈自己对大学生就业现状思考
弱势群体的共同关注 - 大学生就业的生活困难问题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教育,不断扩招的大学,扩大学生的人口膨胀,就业难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更充分地暴露出来。
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生命成为了许多媒体和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基本上分为一个真正的大学生了弱势群体。
如何解决就业问题,大学生活这一弱势群体困难的问题应该是对得起党和国家,政府的重视,也是整个社会,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生的需要共同努力的。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才能真正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实力。
本文分析了弱势群体以及一些在校大学生的实际,具体问题的现状是关心他们面对的问题。
文章从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了大学生就业存在的基本现实,分析了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挖掘就业过程中的大学生出现了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的策略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的新学生就业提供了参考电流。
关键词:大学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就业的社会关注对策人文关怀首先,在大学生---弱势“弱势”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概念不同程度在过去也被划分在一定的阶级,一定的人群,而不是大学纳入其列,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越来越难,难点问题,如生活中,更多严重的形式,无形中大学生分为有形出弱势群体,并引发了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与这一热点问题的焦点,不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现状,也引发了思考和讨论学术界。
艺术系,徐州师范大学羊栽花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弱势就业困难大学生和对策思考”中提到:自200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弱势群体”,因为这样的理念,从各个角度上的研究人员“弱势群体”的定义。
认为,大学生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因性别,经济贫困,身体残疾,精神障碍,竞争失败和弱势群体,和大学生学习,生活,就业困难等问题的出现,给高校。
作为大学生,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学生有心理问题,外观差“丑陋的生活”等属于“弱势学生群体”。
在“毕业即失业”不再是危言耸听,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很多,或明或暗的冷漠态度,在社会上的歧视,使学生能不能找到工作的弱视群体的平等权利,被无情地剥夺了公平竞争的资格,导致了各种社会矛盾和矛盾的。
大学生中的困难弱势就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也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现象不能不发人深省的目标。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连续8号高校毕业生到国家统计局:2003 2120000, 2004 2800000 2005 3330000 2006 4130000 2007 4950000 2008 5590000 2008 6100000 2010 6310000,从观测的详细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毕业生人数猛增趋势,即8年累计35,330,000,据权威部门统计教育:毕业生就业等等远在2009年只有35%,再加上谁毕业生就业尚未被描述为一个非常严峻的形势过去的学生,如此庞大的基地已经形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根据往届毕业生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再加上一拨人来短缺,理想的战斗甚至更多的就业机会。
虽然许多企业面临用工荒,但作业都是普通工人提供就业机会,整个社会是鼓励学生到基层,从基础干,而且还与最终目的相反上学,所以即使形成了无用的教育的情况。
他们高不成低不就,所以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边缘人群。
三,大学生,生活中的问题的就业难,以及相关的对策1,大学生自身的问题一,当前就业难大学生和他们的这个问题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其次是许多社会因素造成了“毕业生就业的生活困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许多学生的敬业精神和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实践经验,能力差。
竞争力的具体工作并不导致任务,特别是怨天;跟着错就业观念大学生很多学生受传统观念的约束,工作期望过高的。
他们总是“天之骄子”的身份本身,构成太大,对自己缺乏缺乏适当的就业心态,准确和切合实际的评估。
这些大学生都需要加强练习的质量,改变他们的就业,就业心态调整的概念,职业发展概念“第一创业生涯后,再就业”建立了,认识到自己的情况,不能太功利,合理地降低就业期望值,有重点地培养自身经验的积累和技能;加强社会实践锻炼,建立“范围,不靠”的理念,抓住每一个机会,采取努力的优势,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积极主动的做法道路就职;必须有创意和冒险精神,挖掘,“按国家”创业开拓市场的变化“靠父母”,“走在路上要打破积极思维的束缚,给自己一腔激情;公务员“的传统就业观念的。
2,业务问题自2009年在金融危机的余波下半年逐渐隐退,就业形式显著回暖。
尽管面临劳动力短缺的尴尬,但大学生的一些雇主很多企业遭受歧视和性别歧视是非常严重的,无法提供一个合理的平台。
也有一些企业努力实施劳动法,缺乏培训,挽留人才理念是观看了人才外流。
这主要表现在企业提供的薪酬不合理的位置不匹配的劳动法实施的力度是不够的。
许多公司挑选毕业生总是让就业协议,试用期的延长未经许可,占有毕业生的无酬劳动的一些非常苛刻的条件。
虽然加强国家规范在这方面的调整,但没有活跃业务。
如果工资是每个企业和公务员的单位,单位和依法每个员工的公共雇员的基本工资,公务员享受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安全,切实做好以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再做与公务员相比,公务员追求的道路现象会褪色,所以脚踏实地的为企业服务。
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应该有发展的长远眼光,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吸收大学毕业生的企业方向一致,为企业搭建长期稳定球队的,而不是因为眼前的小利而对整体发展的长远影响。
3,这个问题不解决户口,失去户口,失去了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即使数以千万计的失业大学毕业生头疼的数以百万计。
我们都知道,高考录取进入前通知规定的学校“必须进入学校当学生谁参加有关学校账户过渡手续。
”对于这一点,学生迁入户口无一例外,统一管理学校。
但是,没有稳定的工作,毕业后,他们有家不能回户口(最初是从农村,村里现在做的),但把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所以拖五六年,甚至十几年,生活得不解决。
没有什么本质上稳定的工作,而且要收取费用和文件管理。
许多失业的大学生通过自己觉得有一点土地生存,利用其种植,养殖创业,但唯一的例外是很少的土地也已经几乎被剥夺,使穷,生活很困难,导致弱,更边缘化严重。
理论认为,学生不来失地农民中最糟糕的部分,但无人问津。
国家规定应当推行,以确保大学不是就业的现有土地权利的问题,当地乡政府协调,应给予这样一个弱势群体 - 应该帮助失业的大学生,在生产权归其原土地出让恢复原状,并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在农村创业。
4,大学生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现在机制不健全无论是对农民还是国家干部,公务员和其他团体都制定了不同的实施相关保障:公务员,他们有比较高的待遇,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农民也逐步引入了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并派生活困苦享有低保补助。
大学生没有工作
什么都没有,成为一个被忽视的弱势,被边缘化的人群。
在这个国家以人为本的就业形势应该发展不是大学相关的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关注的建设。
5,工作紧张,竞争压力大批高校毕业生只有八年的35万以上,而有关统计就业率的35%,加上此前失业报告由高校大学生虚假就业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如何就业率偏低。
为了解决这些毕业生,以促进社会的团结和稳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这要求该行业,该行业应该是雇佣一定比例。
一方面,政府应规范,完善的企业(国有和私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人群绘图部分,许多其他政府部门应该有一个计划,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部分学生就业。
加强优化人员结构,年龄,文化和集成问题,让年轻人有机会留足够多的空间。
6,提供农村商务平台十七大报告提出公投创新,创新,创业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自我创业。
对于大学生,尤其是失业的大学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随着城市经济的崛起,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创业者选择创业的城市,却忽视了这片创业的农家乐园。
事实上,对于创业者,随着农村市场的竞争力不可预知的农村发展潜力的创业环境,具有体积小,宽松的环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
主叫方和政府应积极鼓励有志青年到农村创业者,大多是大学生在一些农村商业平台。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发展,种植,养殖,新技术产业,为自己的力量,通过一个新的就业基地的形成驱动使用。
7,创新,自主创业的机制还不完善。
据调查,大学毕业生占很大比例有自己的事业的热情,但大部分已经由一种或另一种的困难限制。
国家,政府,虽然有些特殊照顾以某种方式。
但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机制还不完善,还有有关政策问题的其他许多复杂的程序。
大学生创业,国家,政府应加大投入的创业资金,优抚等政策。
政策支持应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创业青年学生渴望搭建一个创业平台,提供创业培训,帮助其融资和适当的激励措施,以“帮助马,送一程。
”有效解决创业资金,技术等问题。
特殊照顾大学生创业资本,特别是在支付贷款:国家,政府应当建立适当的,差别化信贷机制应针对简化程序,促进创业发展。
公务员必须找到担保这一制度,国家担保的贷款前支付,政府应该加大改革力度,争取一个更方便的方法来帮助学生创业的资本信用。
因为提到了风险投资的信用问题,找相关部门采取了公务员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家找到一个合适的担保人,这就形成了间接的限制,形成了一个屏障,创业。
虽然年轻有抱负的青年企业家的创业激情,热情,但没有一个平台,不玩了。
在免息还款保证的钱可以尝试尝试:文凭结合多户按揭贷款+实体,如联保,或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
做对大学生创业的一些真实情况的唯一途径,发挥真正的作用。
8,符合全日制大学教育相结合的学术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应以形成一个很好的补充确认。
现在在国内,本地的就业招聘限制教育的很大一部分,颁发学历继续教育文凭不承认这一点,但在进入工单后,可以继续学历教育文凭加工资晋升。
这样的矛盾无疑是考生不公平,难以增加就业,改善就业门槛。
国家,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一致的政策和法规。
要么统一不认可任何统一的认识。
我相信,继续教育资格应当承认,因为自从国家允许这些教育机构的存在是合理的,这样一方面可以形成另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学习目标,提高个人素养;手,但也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来满足一定的人才供给和需求。
9,增加学校调查虚假就业信息,就业信息,加强管理,通过调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许多学生反映,我们了解到:近年来,就业人数上报工作,学校虚假就业,强制就业横行中国的大学率统计。
在社会上也许太多的压力,各高校也都在为了应对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查部审判,因为连续就业率的各种手段吹捧就业率,会影响每所学校在未来几年的招生计划,而高校统计就业率倾向于采取教育部颁发的签订就业协议作出统计,我国每年毕业大约两个月前,教育招生计划的部将按照就业率的大学,许多高校为了他的学生,制定特别是那些不太知名的高校会想尽一切办法,手段,采取花样百出的职位上做文章。
许多省份,大学生甚至不签订就业协议不能处理教师,不证明,党发之间的关系被隐瞒等行为发出的文凭。
这种行为的出现,是不是个人,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统计方法导致国家人口和就业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失真。
经过几年的大学进行深入调查,为双方的存在和惊人的假的,甚至开玩笑说(实际上是一个现实)的就业状况60%,结果令不少商业运营商在社区学院和大学未来与容易吃一碗:做某公司印章,对就业协议,十元,二十元的费用上限。
这些现象,我们希望我们的媒体和监管机构可以对每年大学毕业之际,认真调查,报道。
从视图(这里更强调的是真实情况)的上述观点,不仅是学校失去了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它并没有反映在从侧面一个问题:政府的监管是还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全国每年只是为了就业数据,但是访问的真实性,调查是否实行真正严肃的,这成了一个问题。
这就需要政府做一个严肃的工作,每年的访问。
此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的责任,高校要严格追究欺诈,政府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处罚,问责到人,才能真正保障学生的就业,真正服务于学生,以打击非法活动。
对学生会就业和生活权益部的认识
权益部是负责学校维权方面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其工作有其特殊性。
权益部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和谐”为统揽,以“创新为动力”,以“建设”为根本,以“发展”为目标。
牢牢把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校园”的主旋律,以和谐为工作的统揽,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这个主旋律。
同时,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使得活动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果。
以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时刻不忘部门建设,加强部门成员的素质,提高部门效率。
在以上基础上,在工作开展中坚持“赢得党政信赖、赢得同学信任、为可为之事”的工作方向,不断推动学校维权事业的发展。
其工作就是维护系部大学生的权益。
其工作主要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及时有效地汇集同学的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同学的正当权益进行维护。
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宽泛,可涉及学习、生活、健康等与同学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宜。
1.主要在于学校后勤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包括后勤的饮食、商贸、物业(宿管)等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不断的改善学校后勤的各个方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对于广大学生的就业、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
主要通过一系列如讲座,简报,网站、广播站等活动,来不断加强广大同学的维权意识,真正做到维护学生利益。
3. 安排和管理系部勤工俭学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
1.你为什么要来这个部 答:本人沟通能力很强。
2.你认为外联部的人要有些什么品质 答:诚实守信,坚定不移,能够吃苦,待人热情,语言得体。
3.你入了外联部后准备接下来怎么做 答:首先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任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自己的工作,并且开始主动联系外界资源,我知道外联部很重要的是为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来源,所以先与有可能的企业或机构建立起联系,并且对它们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开展今后的工作。
4.你认为外联部是做什么的 答:处理学生会与外部机构的沟通问题,为学生会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5.现在只有部长和副部长的职位 你要竞争哪个
为什么 答:副部长。
并不是对自己的能力有所怀疑,但是毕竟这是我第一次进入外联部。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任何一个计划的制定都要求有极高的品质。
而我并没有足够的经验完成这些,但是我相信我有足够的能力对部长的计划方针进行修改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6.你想来这里 你认为与别人相比你有什么优势 答:这个问题我在第一问中已经答过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优势我是不会来报名外联部的 7.你以前有过什么相关的经历么
这个就不是我能回答的了,但是你可以编一些,有些经历会很大程度提高你的印象分 。
8.怎么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答:学习第一,作为一个学生干部如果连自己的学习都不能完成好就没资格谈工作。
一个学生干部应该具备将学习和工作都完成的很出色的能力,我相信自己有这个能力。
求一份对于大学生就业指导这门课的认识
这半学期以来,经过三周就业指导课程的学习,我对于大学生就业有了更深的了解。
首先我认为就业指导课应该是一门就业心理的辅导课,旨在培养学生的就业思想和就业心理。
现在的社会需求和毕业生的人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使得就业非常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就业中的诸多问题,就着方面来说就业指导课是非常必要的,正所谓:正心,正行,方能正天下。
其次就业指导课应该是一门基础知识课程。
在着门课里,我们可以学到必要的就业知识,如推荐信的写法,户口关系的办理,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等,都是我们在就业中必须拥有的能力,知识方能催生能力,而就业方面的知识必将产生就业的能力。
作为一名大三的学生,我认为这个时候上就业指导这门课特别及时,明确了我对今后的择业就业的认识,也使我能对自己的将来提早有一个规划。
求职就业乃至将来就业升级的基础是我们要将现实环境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给自己的职业生涯一个清晰的定位。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呈现出多形式、多元化的局面,对于这一带有时代特点和长期性的社会问题,我们应给予重视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使得就业指导工作更具有方向性和教育性。
首先对职业生涯作一下我自己的总结。
查找资料知,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连续担负的工作、职业和工作职务的发展道路。
指将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和测定,以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编制,相应工作教育和培训行动方案,且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安排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一个人对其一生中所从事职务相继历程的预期和计划。
大学生是大学生在认识自我、了解社会的基础上从我们自身实际和社会的需求出发,确定的方向、制定大学学习的总体目标和阶段人生目标。
的意义就是要让我们认清自己,明确自己的目标并为之不断地挑战自我、超越自我,为将来走入社会做好准备。
这就是要我们从大一开始就认清自己的发展方向并在这四年内为自己的目标努力,而不是到大四快毕业时才开始想自己到底想要干什么。
我认为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应从大一做起,根据在学习的不同阶段重点不同和心理特征的不同可分为几个阶段。
大一时主要适应大学生活的基础上,思考未来,认清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工作和自己的不足,进而制定,合理设计大学生活。
大二也就是我正处于的阶段,进入职业初选期。
认识自己的需要和兴趣,确定自己的价值观、动机和抱负,考虑未来的毕业方向,深造或就业等。
三年级为职业规划期。
因为临近毕业,所以大三应把目标锁定在提高求职技能、搜集公司信息并确定自己是否要考研上。
大四是直面就业期。
这时可先对前三年的准备作一个总结。
首先检验自己已确立的职业目标是否明确,前三年的准备是否已充分,通过3年学习进一步认识自我,合理定位自己,并探讨工作选择和为即将从事的工作积极搜集信息和材料。
强化求职技巧,探讨求职受挫的心理调试,要积极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就业市场,掌握国家人事劳动部门的就业相关政策,积极面对人才交流市场。
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我们成功就业的第一步,既要了解自身情况也要清楚外部环境,即大学生就业的整体情况。
从1998年开始的高校扩招,到2002年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毕业生人数以每年60-70万的增加,就业率就不断下降。
2001年,114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38万;2006年,413万……这是一组来自且不断攀升的高校毕业生数字。
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就业率连年持续下滑,2001年6月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本科生就超过80%,2002年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2003年就业率降为75%、2004年73%、2005年72.6%。
一增一减,这两组数字非常直观地告诉人们:大学生就业形势目前很严峻,且在今后若干年大学生就业将会愈来愈难。
在这种就业形势下,想解决就业问题,国家有政策帮助我们,学校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不能光靠外部的帮助,更要从自身做起,提高。
我们要抛弃过去的眼高手低的缺点,努力摆正自己的心态,明白自己真正的优势和劣势所在,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岗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再也不是原先“”的状况了,我们必须把自己摆到一个普通劳动者的位置,把自己的择业范围扩大。
在更大更广阔的空间中选择自己的职业,施展自己的才华。
总共十二周的学习期间所得的收获不是简单几句话就能说完的,更主要的是使我对将来有了认识,不再是像以前那种每天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情况了,对自己也对环境有了正确的认识,才不至于在将来面临就业时才手忙脚乱,疲于应付。
这门课虽没像其它的课那样有具体的知识可学,但对我的意义却远胜于具体的知识。
这就像灯塔之于航船在关键时远胜一点动力能源,因为如果航向不对或不明确,能源再多也只是徒劳,甚至越行越远。
大学就业指导课即将结束。
作为新时代的,应从是否有利于自己才智的发挥,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出发,分清主次,作出抉择,切不可因一味求全,急功近利,好高骛远而失去良机。
因此时,要站得高,看得远,放开视野,理清思想,把自己的命运紧紧和祖国的命运连结在一起,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牢牢把握的主动权,在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把自己铸造成祖国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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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短暂又难忘习旅程就像白驹般,飞速,而这其间的感受也像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一应俱全,在每日紧张充实的工作环境中不觉间已经走过了一个月的实习期,回首这一个月的实习期,内心充满着激动,也让我有着无限的感慨。
就业环境的不容乐观,竞争形式的日趋激烈,面对忧虑和压力,于是就有了像我一样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社会实践工作。
打工实践实践虽然很短,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却可以体会一下工作的辛苦,锻炼一下意志品质,同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
这些经验是一个大学生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真正到了关键时刻,它们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
大学生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需要参加社会实践。
因为很多的大学生都清醒得知道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人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
大学生要在社会实践中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巩固所学的理论,增长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
因为知识要转化成真正的能力要依靠实践的经验和锻炼。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新月异的社会,我觉得大学生应该转变观念,不要简单地把暑期打工作为挣钱或者是积累社会经验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借机培养自己的创业和社会实践能力。
现在的招聘单位越来越看重大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与他人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大学生,只要是自己所能承受的,就应该把握所有的机会,正确衡量自己,充分发挥所长,以便进入社会后可以尽快走上轨道。
这次的认识时间是一个开始,也是一个起点,我相信这个起点将会促使我逐步走向社会,慢慢走向成熟。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能在大一期间参加社会实习,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使我们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后,迅速的加以实践运用。
巩固学习成果。
同时,在大三学年,能对所学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化理解,便于更好的学习。
这是学业上的优势。
更为可贵的是,我们在实习中成长的更加成熟,无论是思想还是心理上。
由于我们一贯生活在校园中,时刻有老师、家长和同学关爱,生活可以说用无忧无虑来形容,很少接触社会,也很少吃苦。
在这次酒店实习中,困难时刻严峻的考验着我们。
通过这次实习,我比较全面地了解了酒店的组织架构和经营业务,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客人,同时还结识了很多很好的同事和朋友,他们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社会,他们拓宽了我的视野,也教会了我如何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而作为一名还未走出校园的学生,我深知自己要学的东西有很多很多,对即将踏入的工作岗位又有着太多的陌生和神秘,在这种矛盾心理的促使下,我满怀着信心和期待去迎接它。
初来酒店我就被它神秘的色彩、清新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所深深吸引,为能有机会在这个地方实习而感到庆幸。
来到酒店安排岗位,我才发现自己并没有太多的优势,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和现实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切都需要重新开始学习摸索,为此当让我选择岗位的时候,我选择了收银员这一岗位,因为它接触客人比较多,工作时间也比较紧凑,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绝好的锻炼机会。
在工作中,虽然我只是充当一名普通收银员的角色,但我的工作也绝不仅仅是收钱那么简单,其中也是一系列的复杂程序。
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我发现要能自如的做好一项工作,无论工作是繁重、繁忙还是清闲,要用积极的态度去完成我们的每一份工作,而不是因为工作量比例的大小而去抱怨,因为抱怨是没有用的。
我们更要做的是不要把事情想的太糟糕,而是要保持好的心态面队每一天。
因为快乐的心态会使我们不觉的工作的疲惫与乏味。
工作中我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在领班的培训指导下,我很快的熟悉了酒店的基本情况和收银的岗位流程,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从前台到接待为客服务,一点一滴的学习积累,在很短的时间内我就掌握了收银员应具备的各项业务技能。
实习占用了我们大学里的最后一个暑假的时间,但是这和以往打的暑期工不同,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不是单纯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换取报酬,而是当自己是酒店的一员,和各部门同事密切合作维护酒店形象和创造最大的利益。
实习过程中,我们不会因为还是本科在读生而受到特别的礼遇,和其他心员工一样,从酒店基本知识和本职工作开始了解,偶尔做错事,也不会有人偏袒。
作为酒店的一员,穿上了制服,就要处处维护酒店的权益,要把自己和酒店紧密联系起来,要熟悉酒店的信息,要另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代表酒店的利益,时刻为酒店做宣传,提高酒店和自己的形象。
实习过程中,让我提前接触了社会,认识到了当今的就业形势,并为自己不久后的就业计划做了一次提前策划。
通过这次实习,我发现了自己与酒店的契合点,为我的就业方向做了一个指引。
另外,酒店的人才培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学习机会,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
实习实际上就是一次就业的演练,在实习中,我发现,其实学习不光充满在课堂上,社会上给你提供的学习机会更多。
只不过,这个学习资源需要你的筛选。
不象我们课堂上,老师永远教给我们的都是实实在在的真理性的知识。
但是,社会上提供的学习资料更及时,利用效率更高。
学习的机会时刻充实在生活中,学习中。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