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厂厂纪厂规的心得如何写
玻璃厂学习厂规厂纪后心得
通过思想教育和厂规厂纪的培训后,您有何时感想?有何合理化的建义
最好做回那个傻憨,管它什么厂规厂纪,最好的建议就是俺什么都不懂
厂纪厂规主要写些什么
企业的《员工手册》都有全面的。
转载一则简供参考。
厂纪厂规 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厂纪厂规,遵守社会公德,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风尚,特公布以下厂纪厂规: 一、 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休假。
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 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不擅自顶班或调班。
三、 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准串岗、离岗,不准消级怠工,瞌睡,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甚至影响工作的事情。
为员工安全起见,公司食堂提供就餐,就餐时不得酗酒,不得酒后工作,以免引起不测。
上班时间内非公司外出,所发生的事故由其本人负责。
四、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要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毁坏的依法惩治。
五、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六、 礼貌待人,不准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或污辱他人人格。
七、 严禁发生淫乱、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偷盗、窝藏赃物等违法活动,违章将送有关部门依法惩治。
八、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及时向上级或保卫部门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窝藏包庇。
九、 不准在公司规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以防造成重大事故,违者而造成的后果将受法律惩处。
十、 以上厂纪、厂规务必请各位员工严格执行,使公司员工有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十一、 具体细则按上海阿波罗复合肥有限公司《员工须知》办理。
十二、 本规定解释权在本公司。
你怎样遵守厂规厂纪
你们是不是要组织演讲啊
我的个人建议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首先应该认真学习厂规厂纪,做到知。
二、遵纪从我开始,带头模范遵守,做到行。
三、提示别人不做违纪行为,做到帮。
四、向属下或徒弟提要求,做到传。
以上四点完全是从“我”的角度谈得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完整的厂规厂纪(参考)
第一章, 总则1.1目的;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各种行为,现根据劳动法及其他配套规章,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工,临时工和正式工等特殊岗位员工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1.3企业简历;1.4公司机构;本公司实行责任制,上设总经理,下设业务、生产、技术、品质、人事行政、财务五大系统,各系统均设一名经理\\\/\\\/部长负责分管公司的各类日常事务1.5员工享有休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同时须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1.6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1.7本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基本法,所有公司员工在遵守企业的基本法的同时,并均遵守本公司的通知、公告、公示、决定、决议等相关制度、规定、并认真落实执行。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制度2.1招聘规定;2.1.1招聘原则;公司招用员工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聘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223.3.9.34.3.34.5.13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生产区等禁烟火区域。
4.5.33凡调离本公司或离职时要做好交接手续,相关文件资料、工
厂纪厂规与员工守则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专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章制度,在劳动法学中通常称为内部劳动规则,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则称“雇佣规则”或“工厂规则”。
这一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 俗称“厂规厂纪” 可以成为法律之渊源,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厂规厂纪成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之一。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厂规厂纪”多为企业资方制定,所以在具体处理劳动争议中涉及到适用“厂规厂纪”时,我们要认真把握《解释》第19条的精神实质,对适用的“厂规厂纪”进行审查。
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厂规厂纪”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厂规厂纪”制定的主体必须合法,该主体应当是在单位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至于单位行政系统中的其他管理机构,如企业内部的部分科室、车间虽然可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内部劳动规则。
其次程序必须合法。
“厂规厂纪”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特别是关于劳动纪律 或规章制度 部分的条款,应当经过企业全体职工认真讨论,并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发布执行,而不是仅由企业行政或少数领导制定通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厂规厂纪”是企业领导层、管理层强行制定的,往往是代表了资方管理的需要,而忽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实际执行的可能,故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
第三,必须是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规章制定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厂规厂纪”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真正体现加强企业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劳动法》中,有一部分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这部分规范通常称为劳动基准法。
这部分规范主要体现在:最高工时和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等。
劳动合同中还有一些强制性规定如:医疗期、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等的规定。
另外,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个部门法,其对于社会保障部分的命令性规范,同样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
基于此,“厂规厂纪”作为劳动规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不得违反上述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否则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坚持“厂规厂纪”合法有效是其能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依据的唯一标准。
特别是三资企业的“厂规厂纪”,除了审查在内容上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外,还应注意审查是否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
目前部分企业 特别是三资企业 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无视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任意延长劳动工作时间、取消女职工产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
如某些企业规定:“夫妻双方均在本企业工作的,如男方调出,女方也必须调出”,其目的虽是限制有才能的科技人员流出本单位,但却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厂规厂纪”就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经常规定有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罚款的内容。
罚款作为公司自治的一种手段,应对劳动者具有拘束力,但必须在数额和适用条件上加以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部分事实的审查,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违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进行审查,同时对罚款的数额应当与劳动者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审查,一般不应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的20%。
第四,“厂规厂纪”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因为知情权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如果厂方不能证明其制定的“厂规厂纪”已经向劳动者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厂规厂纪”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企业“厂规厂纪”的内容同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问题,对此应当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厂规厂纪”。
因为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协商订立的,不同的劳动者在确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时可以各有不同,这样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亦可以防止企业在制定“厂规厂纪”时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内部劳动规章性质上属于劳动纪律规定,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劳动规章,对企业“厂规厂纪”严重违法的现象,更要强调及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建议坚决予以纠正。
这样能够促进企业正确行使企业管理权,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从根本上稳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减少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