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如何发挥区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审议权,决策权,积极联系人民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听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
《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
《决定》指出,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防止部门利益,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
同时,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还可以探索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研究提出方案。
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队伍。
《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
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
《决定》还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这也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六届、第七届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任命了若干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对专门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还要增加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行政法规、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
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要按照《决定》要求,不断完善有关程序。
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二是,建立由专门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
《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过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责任,防止部门争权推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了防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保护法律化的问题,《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下一步,还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
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还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 立法涉及权利利益关系的调整,立法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过程,不同部门、行业、群体都会以不同方式参与和影响立法。
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协调沟通,理顺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
在法律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各环节,起草单位和立法机关要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部门间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牵头起草单位要在深人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商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努力取得共识;必要时,由决策机关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第三方评估,也可以对一些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提出若干解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不能为部门之间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决。
(五)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决定》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
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法律,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不同形式。
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根据改革要求和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予以明确,保证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例如,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和改革的需要,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法律解释出台后,各方面普遍给予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六)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事项的范围及不同归属,明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具体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国家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对地方立法的相关设定权也作了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
对此,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
总的精神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随着各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
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己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还有233个其他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就要求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同时,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推进。
可以考虑在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加强立法监督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实施。
具体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等因素确定。
如何利用好省级人大的立法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如何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如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级人民代表负有特殊的使命。
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治理国家的使者和代言人。
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对各级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更好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呢
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应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
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具有和其职务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集中到一点,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应当说,这是一种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说话办事。
既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宪法,各级人大代表就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与自己的代表职务相称的贡献。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
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
这就对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
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依法办事,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原则。
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视察检查的执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其重点和要点,以便在视察检查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作用。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是由法律作保障的。
《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各级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只要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地、主动地发挥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针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阻碍地方立法进程,或者滥用地方立法资源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努力从制度上加以规制,推出了不少好的做法。
比如,有的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
有的强化立法前评估,加强立项论证,坚持“四个不立”,即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不立,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立,能用党纪、政策、规章、道德解决的不立,立法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的不立。
有的健全多元化调研起草机制,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方立法调研起草。
有的加强立法组织协调,提前介入、掌握进度,努力抓住每一件法规案中的“关键几条”,对于分歧较大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
有的创新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分专业有重点组织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等等。
这些有益做法,都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重要实践探索,值得认真总结。
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说到底是两条,一是要及时立出实践所需要的法,二是要立出高质量的法。
我体会,要做到这两条,在立法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在政治上,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立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寸步难行。
在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立法决策事项,特别是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过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或地方党委请示汇报,请中央或党委定夺。
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的主导作用,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地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有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地推动立法进程。
在制度上,要符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
立法工作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两句话,前一句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后一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围绕这个总目标来进行。
如果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立法工作就会误入歧途。
我们讲“三个自信”,根本的还是制度自信。
讲制度自信,首先是要对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满自信,并且自始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必须确保立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使每一项立法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法理上,要符合立法规律,也就是要坚守法治底线。
总书记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
因此,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体制机制,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意味着立法机关要有担当,立法人更要有担当。
什么法该立,什么法不该立,规定什么内容,规定到什么程度,都应有杠杠,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
如果守不住这条底线,立法资源就会被滥用,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会落空。
在实践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立法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具体国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既要有前瞻性,又不能脱离实际。
否则,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在实践中执行不了,损害法律的权威。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不能仅从良好愿望出发。
既要与时俱进,推动制度创新,又要合理可行,能够落实到位。
这就要求,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设计好各项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现理想与现实、创新与可行的统一,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要求。
这几条落实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就是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正确处理好权、责、利的关系,既不能由部门左右甚至主导立法,通过立法来扩权、确权、固权,谋取部门利益,又不能无视政府管理需要,只是一味着眼于削权、限权、控权。
简而言之,就是既要确权又要立责,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晰法定责任,避免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
同时,要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要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