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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刑衔接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8 23:17

行刑衔接的工作内容

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部署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

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

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

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

“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

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

新疆要把补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

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

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

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

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

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

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

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法和考核定级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

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司法局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一、社区矫正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3、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5、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6、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7、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8、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9、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10、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社区矫正实施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罚款抵不抵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已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通常情况下,判决书中也会明确写明予以折抵的情况。

当罚金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折抵的同额罚金不再执行。

罚款可以折抵罚金,这个我想你肯定知道。

你的问题...

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源开展职业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

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

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

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

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

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

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

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

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

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

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

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

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

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

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

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

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

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

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

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

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

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

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

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

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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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该局紧扣职能,多措并举,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成立了区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整治排查到位、督查检查到位,推动全系统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电子屏、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注重教育引导,提醒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一旦发现涉黑涉恶、涉及犯罪的问题线索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实施精准打击。

结合各类市场整治,加大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强化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加大和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力度,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四是畅通举报渠道。

充分利用覆盖城乡的12315投诉举报网络,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扎实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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