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财政干部内地培训心得体会

财政干部内地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9-08-05 18:26

援藏有什么要求和待遇 按正规的流程来走

1. 怎样才算援藏是援藏干部

现在所指的“援藏要是对口援藏,这是从第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开展的新一轮援藏方式,实行对口支援、分片负责、派遣干部或其他专业人才,定期轮换或定期派遣。

这些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基本都有派出单位或派出组织系统负责。

所有的援藏人员由有对口援助的省市组织部门、有援藏项目、活动的单位、团体进行选拔派遣,是一项成系统、有组织的开展无偿援助西藏的长期而重大的工程。

援藏干部一般是指为完成援藏工作任务而派进藏的行政干部,也含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

2.如何开展援藏干部的选派工作

援藏干部任务选拔由有援藏任务的各省市省直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市承担,针对在西藏的岗位、职位需求决定选拔范围,其中省直单位选派一部分、各地、市选派一部分。

援藏干部人选将采取公开报名、择优选拔的方法,在发动干部自愿报名和组织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援藏干部的条件择优挑选。

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的援藏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县处级以上一般不超过45岁。

具体人选经体检、考察合格后,由省委组织部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作最后决定。

3.选拔援藏干部具体有什么要求

援藏干部的选派条件是:政治上靠得住,思想政治素质过得硬;身体健康,适应高原环境,能坚持长期在藏工作;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

援藏干部既可以是现职级干部,也可以是符合提任条件的下一职级干部,特别是要注意选派各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地委副书记、县委书记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县级职务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县级各局局长人选,年龄一般在35周岁左右。

4.目前哪些省市有援藏任务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江苏、山东、重庆、河北、吉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湖北、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市,中央、国家机关、水利系统、公安系统、国有骨干企业、中科院及中国电信等都派出干部及其他专业人才在藏支援。

另外,如四川、重庆、北京、山东、湖南、湖北、浙江等的教育部门及一些知名大学还另派人数不等的援藏教师进藏援教,有的一年一换,有的两年一换,各省市的情况不一。

5.援藏干部的选派办法及时间安排

援藏干部的选派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逐级遴选、组织决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本省市选派援藏干部工作会议的安排,市、直各单位符合条件的同志到单位报名,各县区到县区委组织部报名,每次报名截止时间一般是4月底,第五批将在2007年轮换。

6.对援藏干部有何特殊政策

每个省市根据本省市的条件制定具体政策,总结起不,大致如下: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一样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有的省市规定援藏干部进藏时工资上浮一级,如期完成任务回来,按奖励工资予以固定;一般进藏前,由省、市财政发给援藏干部一次补助费数千元不等;进藏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均有数百元的补助。

同时,享受在西藏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

援藏干部的休假按西藏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可回内地休假3个月),在当地的房租、水电费,凭发票或收据一般由派出单位报销。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

各省市委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除了援藏干部,还有无其他援藏人员

除了援藏干部,还有应届毕业生中也有一些是义务服务西藏的。

一种西部志愿者。

这是从03届界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的一种服务西部的志愿者活动,具体的名额分到了各省各校。

主要有各高校的校团委负责,每年的4月份左右开始报名选拔,应届毕业生可以向自己所在学校的团委报名并申请去西藏(详细情况可以参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网”: http:\\\/\\\/xibu.cycnet.com\\\/)。

另一种是教育部统一派遣的援藏教师。

这也是从03年开始进行的一种援藏方式。

教育部会发文至各高校,由各高校具体组织选派,详细情况可向自己所在学校的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8.大学应届毕业生进藏求职有什么要求

目前西藏需要大量的建设人才,每年从内地引进的毕业生超过1000人。

进藏求职除了政治上靠得住,思想政治素质过得硬;身体健康,能坚持长期在藏工作;具有胜任本职工作能力;有本科学历等硬性条款要求之外,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满意,也就达到进藏工作的条件要求了。

9.大学应届毕业生如何实现到西藏工作

大学应届毕业生进藏求职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是“双选”。

很多学生自己将毕业推荐材料及本人简历寄到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与自己专业相关的部门,也有西藏的一些用人单位每年年初直接到内地高校去招聘。

双选时间与在内地毕业生求职时间差不多,双方满意签订协议即可。

有到西藏求职打算的毕业生,可以先向西藏自治区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电话:0891--6839673,通信地址:850000,西藏拉萨市娘热南路5号)了解一些基本情况再行动。

10.大学毕业生到西藏找到工作算是援藏吗

外省市大学毕业生进藏就业,即使通过学校正规派遣,西藏有关组织部门正式批准接收,进入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取得正式编制,也不算援藏。

其意义与在其他地方就业是一样的。

不外乎就是在西藏的土地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在那里取得自己的劳动报酬。

新疆的发展与内地的关系

关于转发民、财政部参谋部、总政治  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19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61214  【实施日期】 19961214  【章名】 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军退办,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  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  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公勤费  离休干部公勤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从1995年7月  起执行。

  二、护理费  (一)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  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发给护理  费。

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从1995年7月1日起  发给护理费;此后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护  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二)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从  1995年7月起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民政部等七部《关于军  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  执行。

  三、少数民族补贴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保留少数民族补贴,从1993年10月  起执行。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7.50元,  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五、水电补贴  (一)用水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军、师职  8吨、团职以下5吨,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二)用电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正军职1  6度、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和志愿兵6度,  从1997年1月起执行。

  六、防暑降温费  从1994年起,每年6至9月发给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  费。

标准为退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10元。

  七、探亲路费  从1997年1月起,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政联字4号)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  978〕223号)的规定 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  部、志愿兵长大,现由其供养的其他亲属)的车船费,报销的时间一般应  在第四年。

  八、丧葬费  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

退休志愿兵按照  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九、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凡是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  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退休干  部待遇的干部,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统一按  照1982年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十、经费开支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此次调整的各项待遇所需经费,1995  年底前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决;从1  996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  【题注】 〔1996〕政联字第9号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  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政部、中组部、  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会字第19号)和国务  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  定,经商得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3年10月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新调整的生活待遇  (一)调整离休干部公勤费和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

离  休干部的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从1995年7月起,按照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5  〕后财字第198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1995年6月30日前  年满70岁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7月1日起发给护理费;此后年龄  满70岁的,从满70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享受护理费的范围,除〔1  995〕后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外,其他的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规定的条件  执行。

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

  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护理费标准,从1995年7月起,按照〔  1995〕后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照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  定执行。

  (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  。

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  作的军队老干部增加离休费(工资)的通知》(〔1995〕政干字第4  9号)规定执行(见附件2)。

  (三)在西藏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龄工资。

按照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西藏驻军军龄工资标准的批复》(〔1994〕后财  字第633号)规定执行(见附件3)。

军龄工资每年4元。

原在西藏工  作、回内地安置的,按安置地区军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在西藏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边远地区津贴。

按照  总后勤部《关于西藏驻军边远地区津贴的批复》(〔1994〕后财字第  632号)规定执行,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休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见附件4)。

  在其他地区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在  军队新的地区津贴制度未出台前,仍为1993年9月的离休退休费。

  二、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保留少数民族补贴。

1993年9  月30日前享受的补助补贴,除按照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归并和保留外,少  数民族补贴予以保留。

  (二)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

从1997年1  月起,按照总后勤部规定的普通伤病员伙食标准(四类灶加三类补助),  减去个人交纳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1.60元),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具体标准,按照总后勤部现行规定的伙食费标准执行(见附件5、6)  。

  (三)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水电补贴。

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  干部、职工宿舍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暂行办法》(〔1984〕后营字第1  7号)和《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1990〕后营字第347号)规定给予水电补贴(见附件7、8)。

  (四)离休退休干部教龄、护龄津贴。

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85〕8号)和总后勤部《关于教龄  、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费基数的通知》(〔1986〕  后财字第714号)规定执行。

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  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  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  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明确计发各项生活  待遇费用基数的通知》(〔1994〕财薪字第0251号)规定,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  离休退休费。

  (五)离休退休干部政府特殊津贴。

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给贡献  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意见》(〔1993〕政干  字第305号)、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1991〕政干传字第367号)和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  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人专发〔1994〕14号)规  定执行(见附件9、10、1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离休退休干部移  交政府安置时,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将关系介绍到人事部专家司,  人事部专家司再转告有关省级人事部门。

停发和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省  级人事部门报国家人事部核批。

  (六)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家庭自行取暖补贴。

家庭自行取暖  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七)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费。

从1994年起,按照总  后勤部《关于建立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45  5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2)。

  (八)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探亲路费。

从1997年1月起,按照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  〕政联字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  规定》(国发〔1978〕223号)的规定,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干部、志愿兵长大,现由其供养的其他亲属)的车船费,  报销的时间一般应在第四年。

如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四年中的  任何一年都可以报销,但下次报销的时间应从第五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

  (九)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丧葬费。

退休干部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  《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86〕政办字  第115号)规定执行。

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

退休志  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十)落实政策的退休干部随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问题。

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落实政策的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  军队干部,落实政策后办理退休、享受地方退休干部待遇的,不执行财政  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  9号文件,按照国务院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落实政策  的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落实政策后收回军队、由军队批准退休、  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移交政府安置后一直执行军队干部退休费标准的  退休干部,按照〔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调整生活待遇。

  (十一)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待遇。

按  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  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  退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从1993年10月起,  统一按照1982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开支渠道  本《通知》的生活待遇项目,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外,其余均从19  93年10月起执行。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的各项待遇所需经费,1995年底  前的由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拨给民政部门,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  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解决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老同志的关怀,不仅有利于保障  他们安度晚年,而且有利于促进军队和国家现代化建设。

各地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  精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照顾好军队老同志。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要逐项及时落实,不得拖延、克扣。

对他们生活  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地加以  解决。

要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选配好工作人员,  切实把服务管理工作做好。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要依据国家  和军队的政策规定,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  志愿兵生活待遇调整工作,军地共同努力,把党和人民对军队老同志的关  怀落到实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  【名称】 附件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  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题注】 〔1995〕后财字第198号  【章名】 通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5年度军费预算,决定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  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勤费标准  全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6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  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全费的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  为40元。

  二、关于护理费标准和范围  护理费标准仍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60元。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  0周岁的,经所在大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

但公勤费和护理费  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本通知自1995年7月起执行。

  【名称】 附件2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老干部增加离休费(工资)的通知(摘要)  【题注】 〔1995〕政干字第49号  【章名】 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  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薪发〔1994〕45  号文件)精神,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军队老干部的离休费作适当调整。

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离休费  60元。

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算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名称】 附件3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西藏驻军军龄工资标准的批复  (摘要)  【题注】 〔1994〕后财字第633号  【章名】 全文  成都军区后勤部:  〔1994〕后财字第256号请示悉。

根据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西  藏自治区藏政发〔1994〕4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对西藏驻军军官、文职干部  和士官的军龄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军龄工资,由现行的每年2元调整为4  元。

  四、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名称】 附件4 总后勤部关于西藏驻军边远地区津贴的批复(摘  要)  【题注】 〔1994〕后财字第632号  【章名】 全文  成都军区后勤部:  〔1994〕后财字第257号请示悉。

根据中央军委〔1993〕  13号文件规定,参照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藏人发〔1  994〕36号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经研究,对西藏驻军边远地区  津贴批复如下:  一、边远地区津贴,在全军边远地区津贴规定未出台前,在职人员暂  按现行地区工资、津贴补助比率执行。

  二、边远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军官、文职干部按职务、军衔(文职级  )、基础、军龄工资之和计发:士官按军衔等级、基础、军龄工资之和计  发。

  三、由西藏军区供应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边远地区津贴,按照在职人员  有关办法处理。

其计发基数,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的离休费和离休后增加  的离休费之和计发;退休干部、士官(志愿兵),按退休时的退休费和退  休后增加的退休费之和计发。

离退休时的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  休费的计算口径,按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221号通  知执行。

  六、此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名称】 附件5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  【题注】 〔1994〕后需字第48号  【章名】 全文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各类灶伙食费标准  ,同时调整部分地区伙食费类区、部分人员伙食灶别、伙食补助费标准,  统一全军执行伙食灶别的工资制人员交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二、调整下列地区的伙食费类区  (一)由现行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的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营口市、兴城市、锦西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  山东省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荣成市、日照市;  江苏省连云港市、江阴市、南通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启东  市;  浙江省杭州市;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

  (二)由现行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的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

  (三)由现行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的地区  上海市。

  (四)由现行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的地区  山西省忻州地区的岢岚县。

  四、统一执行伙食灶别人员的交费标准  根据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和三总部〔1993〕后联字  4号文件以及现行有关规定,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符合执行伙食灶别规定  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包括在营以下建制分队工作并与义  务兵同餐和执行艰苦地区伙食灶别并在食堂集体就餐以及住医院、疗养院  期间执行伤病、休养员伙食灶别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交  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天1.60元。

  【名称】 附件6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  【题注】 〔1996〕后需字第66号  【章名】 通知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军部队伙食费标  准(详见附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各类灶伙食费标准表(略)  【名称】 附件7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实行用水计  量收费暂行办法》(摘要)  【题注】 〔1984〕后营字第17号  【章名】 全文  一、军队干部、职工宿舍一律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收费。

宿舍不  便分户安装水表的,应装公用水表,水费由各户分摊。

  二、水费自理后,每月给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和职工  五吨。

补贴所需经费在水电费中开支。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  【名称】 附件8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  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摘要)  【题注】 〔1990〕后营字第347号  【章名】 全文  为坚持计量收费,统一补助标准,现将《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  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各单位自行制订的补助标准一律取消。

今后,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规定补  助标准。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章名】 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全军统一补助标准(度/月)  正军职16 副军职14  师职10 团职8  营以下干部和职工6  二、管理办法  1.补助范围:凡军队干部、职员、工人,除合住集体宿舍的人员外  ,均享受补助。

其中文职干部、职员、专业技术干部执行同级军官标准。

  【名称】 附件9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给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  放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意见(摘要)  【题注】 〔1993〕政干字第305号  【章名】 全文  自1990年党和国家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军队已选拔出近三千名干部享受这项津贴。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  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  “八五”期间将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逐步使之法制化。

为使军队发放政  府特殊津贴的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

  二、选拔的档次  政府特殊津贴分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两个档次。

已享受50  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的条件,可按规定晋升为1  00元档。

  四、发放办法  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薪金(工资)逐月发给本  人。

此项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  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对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未归的,因死亡或其它缘由停发薪金、工资的,  停发其政府特殊津贴。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  思想基本条件的,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  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取消其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名称】 附件10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几个具  体问题的通知(摘要)  【题注】 〔1991〕政干传字第367号  【章名】  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给部分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  贴的意见》(〔1991〕政传字第35号传真电报)精神,现将做好政  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特殊津贴随干部薪金(工资)逐月发给本人,但不计入基本  薪金(工资),也不作为计发离休费、退休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移交地方安置时,需在当年  一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以便商国家人事部办理政府特殊津贴款项的  转拨手续。

干部离队时,其政府特殊津贴随本人供给关系转移。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去世时,从其去世的下月起,续发六个  月的政府特殊津贴,此后停发。

须在干部去世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报批停发手续。

由于其它原因需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在办理报批  手续时,要提出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理由、时间等意见,并按总政  治部批复明确的停发或取消时间执行。

  五、在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中,需恢复发放的,要重新办理报批  手续。

被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其《政府特殊津贴证书》随即收回。

  六、一九九○年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原称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  贴)的干部,补发给《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其特殊津贴的发放,按上述  规定办理。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  【名称】 附件11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人员的通知(摘要)  【题注】 人专发〔1994〕14号  【章名】 通知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  4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  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附后)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章名】 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  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  ,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  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  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  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  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  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有删节

中国警察警种分类都有哪些

中国的警察制度从总可以划分为行察、武察(武、司法警察(法警)三大体系。

中国的武装警察属于现役部队,按其担负的工作任务,又可以划分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黄金、水电、森林、交通八大警种。

中国的绝大部分治安警察属于公安部领导,治安警察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刑警(侦查破案、抓捕罪犯等)、交警(交通车辆管理)、户籍警(片警、居民户籍管理等)、巡警(巡逻警戒)、消防警(消防灭火)等。

还有一些担负其他重要任务的警种可以划归治安警察的范畴,例如铁道部系统的乘警(铁路警察)、司法部领导的看管犯人的治安警察(管教)等。

中国的司法警察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一般执行逮捕、押解人犯、站庭、执行判决等法律事务。

中国二汽集团的详细发展史

第二汽车制造厂,也称“二汽”。

是1969年才开始在湖北的十堰市建造的,它生产“东风牌”卡车、“富康牌”轿车以及后来的“爱丽舍”轿车等等。

二汽原属国务院计划单列管理,九十年代改名东风汽车公司,有员工12万人。

从地域上看,二汽所在的十堰市位处湖北、四川、陕西三省交界,深入中国腹部;从地形上看,群山环抱,只有一条铁路和公路通进来。

建设二汽,最早于1952年底提出,但正式开始建设,已到1969年,其间经历了前后17年、“两下三上”的漫长波折。

  历史沿革  第一次上马与停建  第二汽车制造厂  1952年底,在一汽建设方案确定之后,主席就作出了“要建设第二汽车厂”的指示。

次年,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拉开了二汽筹建工作的序幕,并在武汉成立了第二汽车制造厂筹备处。

由1953年至1955年,在两年多时间里,筹备组在武昌选择二汽厂址,编制总体平面布置方案,并与苏联专家接触谈判。

    1955年春,国家建委、一机部和汽车局指出,“二汽厂址定在武汉,从经济条件讲,城市利用率大,投资较为节省;武汉位于全国中心,产品好销好运;但从国防条件看,武汉离海岸线约800公里,工厂比较集中,万一发生战争,正处于敌人的空袭圈内。

武汉厂址介于沙湖与东湖之间,空中目标显著。

”因此否决了在武汉设址的方案。

    1955年9月7日,国家计委正式决定二汽厂址由武汉迁至四川成都东郊的保和场一带。

甚至在成都郊区牛市口附近建了近2万平方米的宿舍。

但是因为高层对厂址和规模方面的争论一直未达成共识,到1957年3月27日,汽车局只好宣布第二汽车厂暂时下马。

而此时已经集聚起来的千余名有志祖国汽车工业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一机部干部局统一分配到机电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一汽车制造厂、富拉尔基重型机床厂、洛阳拖拉机厂、沈阳重型机器厂、武汉锅炉厂、南京汽车配件厂、长春客车车辆厂、2州石油机械厂等二十几个单位,去充实这些单位的领导力量和技术力量。

  第二次上马与停建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即1958年6月下旬前后,第二汽车制造厂的建设又重新提了出来。

当时入朝志愿军要回国,讨论部队如何安排的问题时,说,调一个师到江南建设第二汽车厂。

李富春副总理指示,“长江流域就湖南没有大工厂,二汽就建在湖南吧

”。

该年底,一机部六局(即汽车局)组织力量在湖南开展了选址工作。

    1960年2月3日,六局向一机部写出建厂若干问题的报告。

报告说:“二汽于1957年下马,我国已通知苏联取消这个项目。

1958年,中央又重新提出上马。

同年冬和1959年春,我们在湖南进行了初步选址工作,我们倾向长江方案,故建议部尽速确定。

”1960年4月19日,1960年4月30日,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复同意筹建二汽,并且还办了一个800人的技工训练班,但由于国家当时正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所以二次上马仍然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一直未能付诸实施。

  第三次正式上马  1969年9月28日,二汽正式开始建设。

  建立和发展我国独立自主的汽车工业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们一直关心的大事。

  在前两次计划目标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并未放弃建设第二汽车制造厂的设想。

1964年,提出三线建设的意见时,又提到建设第二汽车制造厂的项目。

随后,第一机械工业部作出筹建二汽的决定。

1965年4月10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党组正式向党中央并周恩来总理写出报告,建议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内地建设一个能生产1吨至8吨的各种载重汽车的中型汽车生产基地。

7月16日,又向党中央并周恩来总理报送了《关于中型载重汽车生产基地第二汽车厂的建设方案》。

    1965年9月,随着川汉铁路线修建计划的变更,二汽选址的重点由湖南转至湖北西北部地区。

原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于1965年12月21日发出《关于成立第二汽车制造厂筹备处的通知》。

筹备处成立后,各项筹备工作全面铺开,进展迅速。

无论是工厂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准备、产品、工艺、设备、材料的准备,还是建厂纲领和建厂方针的制定,都卓有成效地展开。

  二汽的建设  1978年7月,东风5吨载重汽车投产。

  当时建厂的指导思想被浓缩到《第二汽车制造厂建设方针十四条》之中,其主要精神为:   在建厂总的指导思想上,要创中国式的汽车工业发展道路,使我国汽车工业的布局、品种、产量和技术水平大翻身;在工厂生产组织方面,改全能厂为专业厂,扩大各专业厂的职权。

工厂内不设脱离生产实践的研究、设计、试验机构,实行设计研究、试验试制和生产相结合;在工厂管理方面,要建立一套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科学管理规章制度;在产品开发方面,产品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方便用户出发,总结我国汽车工业的经验,自行设计并建立自己的汽车系列,以适合我国的自然条件。

产品要好用、好造、好修、省油,做到技术先进,坚固耐用,成本低廉,保持世界第一流水平;在工厂设计、土建设计、工艺设计方面,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在工装设备方面,必须大量采用新设备,特别要广泛采用简易、高效、专用、组合的设备。

  在《十四条》的总体指导下,1969年初,在湖北省的十堰市召开了二汽建设现场会议,成立了第二汽车制造厂建设总指挥部。

下半年,十万建设大军陆续进入十堰基地,9月28日,第二汽车制造厂大规模施工建设正式拉开序幕。

  关于最终选址在十堰的若干考虑  二汽的选址多次变动,既有川汉铁路路线变更的影响,也有其他的因素:     1,毛主席基于打核战,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理论,提出三线建设要钻山、钻洞,而十堰恰恰处于山地,旁边就是神农架无人林区,再南边有军事重镇襄樊的护卫,湖北向西,过了襄樊就是山地,襄樊就是分界线。

十堰符合三线建设的要求。

    2,当时主持中央军委工作的是林彪,众所周知林彪是湖北黄冈人,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支持湖北境内设厂。

  正式投产  1975年6月,东风2.5吨越野车投产。

  1975年6月,二汽第一个基本车型——“东风”2.5吨越野车投产。

    1976年,由于受到当时动乱形势的影响,二汽的日子很不好过,全年亏损5066万元。

    1978年,国家计划二汽生产汽车2000辆,政策亏损3200万元,是一机部和湖北省所属的最大的亏损企业。

如何闯过“亏损关”,实现扭亏为盈

鉴于军用车任务不足,二汽决定集中力量,开发民用的5吨载重车,批量投产,甩掉亏损帽子。

在二汽总工程师、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孟少农挂帅下,二汽进行了质量大会战,先后解决了64个影响汽车质量的问题,保证了5吨载重车于当年7月顺利投产。

在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下,汽车的销路又成了一个头痛的问题。

1978年8月,陈丕显到二汽考察工作,得知企业的困难,当即表示支持二汽下半年增产3000辆车,摘掉亏损帽子,争取成为大庆式企业;并提出省里可以购买2000—3000辆车。

结果,二汽全年生产了5000辆汽车,国家上调2000辆,湖北省购买2000辆,军用车1000辆,全厂闯过了“亏损关”,第一次向国家上交了利润[2]。

    1979年下半年,国家财政困难,国民经济开始调整。

国务院将二汽列为“停建、缓建项目”。

在这一严峻形势面前,二汽向国务院提出了“量入为出,自筹资金,续建二汽”的报告,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更新  从1980年起,二汽在确保上缴国家全部利润、税金、折旧费提成的前提下,自筹资金3.3亿元,完成了续建和更新。

    1980年至1983年四年间,二汽“东风牌”汽车开始出口。

    1981年4月,以二汽为主体,以“东风”系列产品为纽带,二汽组建了跨部门、跨省区的“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从而打破了我国汽车“品种单一”、“各自为战”和“小而全”的格局,发展了“东风”系列产品。

    1982年底,东风汽车联营公司已生产出各种专用车13类50余种。

    1978年至1983年的五年间,二汽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管理方法,完成了技术中心、教育中心和装备中心等三大中心的建设任务。

    1986年,二汽建成了年产10万辆汽车的生产能力,超过当时的一汽。

二汽生产的东风牌汽车红遍大江南北,在国内基本上是无与匹敌。

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二汽生产的军车越野性能卓越,二汽更因此一夜成名。

    二汽除生产东风牌EQ140-1载重车、EQ240越野车、EQ245越野车,还在此基础上开发出28种变型车、160多种改装车,已形成年产15万辆载重汽车的能力。

  改名  1992年9月1日,“二汽”正式更名为东风汽车公司。

经过多年的发展,东风汽车公司已成为国家明确重点支持的三大汽车集团之一。

东风公司保持了超常的发展,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稳居行业前列。

1989年起连续多年跻身全国工业500强前十位,1997年整体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东风”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评定为全国汽车行业首家驰名商标。

1999年,“东风汽车”成功改制上市。

经过3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东风公司相继建成了十堰、襄阳、武汉三大汽车开发生产基地,并拥有云汽、柳汽、新汽、杭汽等整车生产企业和朝阳、南充等发动机生产企业,以及上海浦东和南方2个新事业生长点。

公司已基本形成重、中、轻、轿等宽系列多品种的产品格局,年汽车生产能力50万辆。

  基础建设  为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1969年10月,来自全国30多家工厂、设计院和建筑单位的建设者以及竹山、竹溪、随县、大悟、枣阳、汉川、汉阳等县的2.5万多民工,汇集在十堰周围数十公里的工地上,拉开了建设第二汽车制造厂的序幕。

    当时,人们这样形容十堰这个偏僻的山区小镇:十堰真奇怪,一条马路直通外;说它是城市,种瓜又种菜;说它是农村,工厂山沟盖。

    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从全国各地奔赴而来的十几万建设大军,挥洒血汗,开山辟地。

由于当时没有铁路,建设物资运到邓湾后,全靠工人手拉肩扛。

    几十吨的重型设备,工人们在底下垫上圆木,然后几十人喊着号子,像拉纤似的拉到工地。

    技术工人也常常在工地上搬砖挑沙扛木头,就连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也不例外。

    经过几年的艰苦奋斗,一座座现代化厂房拔地而起。

  二汽与十堰  一个企业如何带动一座城市     上世纪60年代的十堰,只是中国无数深山小镇中的一个,行政上隶属湖北省郧阳地区的郧县。

北有武当山,南有神农架,俗称“九山、半水,半分田”,意思是说垒起整整十道堰才能开出地来种。

    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是,只有一间打铁店,叮叮当当的打铁声就足以传遍整个小镇——这就是十堰全部的工业基础。

在这样的环境下,不要说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汽车制造厂,即便是职工的基本生活,都会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

    和二汽一起长大的,是一个城市。

如今的十堰再也看不到当初荒野山沟的痕迹。

杨廷新指着自己身后的房子说,当年旁边没有像样的建筑物。

    1972年年底,十堰正式成立了城市规划领导小组。

十堰市建委主任张万祥带队到一机部、国家计委汇报,为城市建设争取到了特殊政策和1000多万元的建设资金。

十堰市政府想方设法,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活设施,解除了几万二汽人的后顾之忧。

而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向十堰市和周围地区扩散汽车零部件生产,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汽车零部件工业,增强经济实力。

    1982年,二汽和十堰市实现了政企分开。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