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大报告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
报告:“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这包括实现财权与事权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降低宏观税负、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税收体制改革以及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未来应侧重深化省以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措施。
在财政层级结构“扁平化”的过程中,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在中央、省、市县各级实现事权合理配置、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导向下,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打造地方支柱税种形成主体财源,并适当提高地方税政管理权,同时强化和优化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县级财力保障制度。
此外,要保障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平衡,还需要建立阳光融资体系,推进地方自主发债试点,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而税收体制改革,则需进一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优化税制,公平税负,更好发挥税收作为依法、规范的经济手段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功能作用。
重点包括:把资源税改革向前推进,扩大其区域、品种的覆盖面;在我国房地产调控中推出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改革;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促进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对小企业和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给予更多的减税优惠支持;积极推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配套改革等。
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则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变革变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30年来主要在三个领域当中进行展开,一个是财政收入方面,也就是税收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04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分步推进的改革,现在正在进行。
第二个领域是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的改革,这个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现在也正在推进。
第三个部分是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这个方面的改革在1978、1979年的时候已经进行过重大的改革,到1994年又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这个方面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虽然在推进,但是推进得相对比较慢。
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今年财税体制改革首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具体要抓好以下方面改革: 一、深化预算制度改革。
这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反腐倡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
从今年要做的工作看,要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着重完善政府收支分类。
深化部门预算,推进综合预算,扩大绩效考评试点。
中央、省、地市级财政要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到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并逐步扩大到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县级也要积极推进,并向乡镇延伸。
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中小学生免费教科书、药品、农机具等关系群众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规范采购行为。
积极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健全国债余额管理制度。
组织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办法。
研究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
二、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
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今年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于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将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建设的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测算范围,加大对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转移支付力度。
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移支付制度。
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强化省级财政调节区域内财力差异的责任,逐步减少财政管理层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促进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些都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从完善财政体制方面看,今年要调整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县乡最低财政支出保障机制。
确定县乡财政最低支出需要,并明确省级财政承担保障责任,对年度执行结果低于最低支出需要的县乡财政,中央财政在考核后,将按照缺口数额相应扣减该地区享受的一般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给县乡财政。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改进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测算办法。
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大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禁止开发区域另加转移支付系数,明显提高其标准支出需求的满足程度。
鼓励这些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经济发达地区,要参照中央的办法,加大对辖区内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的财力支持。
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资源枯竭城市逐步化解历史积累的社会问题。
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乡等基层政府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省内地区间财力差异。
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规范配套政策。
三、积极稳妥推进税制改革。
要按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继续做好各项税制改革工作。
一是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要抓紧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妥善处理总分机构税收分配及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继续增值税转型试点,并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
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增值税。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款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全额抵扣。
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今年要继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实行这项改革,总结试点经验后在全国范围推广。
三是改革资源税费制度。
要将原来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实行从价计征的方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同时,加快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
合理安排使用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资源性收入,重点用于与资源开发相关的公共服务。
推进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鼓励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四是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同时择机推出燃油税,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
五是规范完善非税收入制度。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要全面清理和规范非税收入,坚决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非税收入项目,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
积极建立完善政策监督、以票管收、收缴分离、单一账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以及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益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分配作用,推动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今年的重点是:支持逐步提高并落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加强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监管。
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完善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合理调节国有企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差距。
进一步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津贴补贴。
清理和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参与制定特殊岗位津贴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使之更好
财税体制改革既要分开讲,又要统一说。
财政既有收入又有支出,在支出中如何分配收入,又涉及到其他环节其中一项就包含税收,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的完的。
要想深化首先要明确方向,这个方向不是单一的一个方向,可以是多个方向,即,又有统筹,又有兼顾。
方向有了,剩下的就是建立体系和机制。
建立体系应有:启动体系,待运行平稳后,逐步启动其他辅助体系,保持中心体系不偏移,那就是应有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比如,领导体系,监督体系,应对体系等等。
31.怎样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1. 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规定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工作的范围、方向与重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预算制度中存在的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导致财政资金没能花在“刀刃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形象。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这四大类预算之中,把全部的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财政资金投放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改变审核预算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目前,我国预算审核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并以收支平衡作为审核预算的重点。
当经济下行时,为控制赤字、完成预算,财税部门不得根据经济形势适当地减少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使原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同理,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也不得通过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抑制经济高涨。
政府收支活动的相对固化,带来了政策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阻碍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因而,将审核预算的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使财政收入从任务变为预期,有利于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尽管我国现行的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较好地保证预算年度之内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但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其一,这种财政收支的短期行为使财政政策无法在更长的年度内有效、灵活地应对经济周期;其二,若审核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往收支平衡的状态将被打破,并且为进行宏观调控及保障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财政赤字将成为常态,这使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愈发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
因此,应改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中长期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进行统筹与规划,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同时,需相应地建立起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1]控制财政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状态和赤字规模,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目前,我国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
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在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过多干预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支出结构的固化,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本地的财政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不能花在“刀刃上”;二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导致各地区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差距过大,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违。
故应使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提出了“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意味着某些支出事项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完善税收制度《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
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
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坚持结构性减税,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决定》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改革目标,结合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过高的现实情况,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
对于结构性减税的理解,要把握住以下三点:第一,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税”,即无论对税制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一定是要实现减税,而不能出现所谓的“结构性增税”的结果。
第二,对于结构性减税,在强调“减税”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结构性”调整的深刻内涵,即结构性减税讲求的是实行“有减有增”的改革:一方面,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考虑,应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另一方面,鉴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并且直接税、间接税内部也应相应地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
第三,尽管“结构性减税”的最终落脚点是“减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结构性减税主张的是税收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或比之略低,而非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
总之,结构性减税一定要求减税,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幅减税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减有增”、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是理性的选择。
2. 推进税制结构转型,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之比为38:62,而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73个国家2010年的平均水平为46:54。
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
[2]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或者说方向就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同时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收入比重,①[①直接税、间接税收入比重的调整与前文中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税负的调整有不同的内涵,以直接税为例:直接税收入比重=直接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直接税税负=直接税收入\\\/直接税税基,二者的分母不同。
]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税制结构转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
一方面,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理性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不可贸然地强推;另一方面,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的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
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因而,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3. 注重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双率协同”所谓税制效率,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安排能够满足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对资金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征管效率,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设计,要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使税收政策(包括税制安排)的意图得以实现。
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发挥。
具体地说,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这正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放在首位、着力解决的问题。
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政府包揽的事项过多,对市场竞争领域过分介入;其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承担本级事权的同时,下级政府还处于上级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加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上级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下级政府。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和“越位”,其中尤以“缺位”为突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应由上级政府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的事项,或属于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上级政府往往将全部或部分的支出责任推给下级政府承担,导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不断下移。
这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运转困难,并引致地方政府纷纷避开公共财政预算的约束,另辟财源,从而形成土地财政、地方财政问题突出的局面。
因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解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在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财权,并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2. 分权而非分钱,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权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上依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与下级政府划分收入,由此造成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间的资金缺口过大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其主要的财力来源。
过度地依赖于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而且使各级地方财政丧失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使分税制名不符实,成为分钱而非分权的体制安排。
因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分权,而非分钱。
分权意味着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地提供本级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地方经济活力。
同时,分权并不等于放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要从中央财政手中剥夺财权置于地方政府,重回1994年之前的老路上去。
[3] 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48%,按照国际经验,不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
我国的国情决定,在目前阶段不仅不能弱化中央政府财权,反而应适当地上收部分财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力集中度,在保证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的效果。
3. 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在我国事权与财权失衡的现实格局下,转移支付已由对分税体制予以修正补充的机制,转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
[4]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从规模来看,总体量明显过大;从结构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滥,且管理不规范。
因而,应从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促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
具体地说:第一,适当缩减转移支付总体规模。
在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得以缩小,进而缩减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减少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第二,在转移支付结构上,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强化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并强调其科学性;第三,适当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增强其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