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预防犯罪心得体会怎么写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
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
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
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
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队稳定和集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
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
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二)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基础。
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松懈麻痹的瞬间和片刻,头脑中意识减弱就会带来行动的偏差。
因此,安全工作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
安全意识不仅体现在重视安全上,还应明确如何防止事故和保证安全上,尤其要善于引导官兵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培养把事故、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能力。
(三)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保证。
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承,都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圆满完成本职任务为目的,都是把人作为工作对象。
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把经常性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各类事故、案件就能有效地得到预防,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更有深度和水平。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使人人都在组织中,处处都有人管理。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成效 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为,需要针对官兵的心理状态,调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手段,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
增强党团组织的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党团骨干和广大群众,落实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组织,健全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做到事故苗头一出现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违纪行为一发生就有人管,把苗头扼死在“出土”之前。
其次,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根据年轻官兵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在队伍中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使先进典型榜上有名,官兵学有榜样,讲安全蔚然成风。
再次,是应正确实施惩罚。
对发生事故者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达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化解不安全因素 事故案件的形成,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联系、发展的内在成因。
只要我们着眼预测,增强超前意识,掌握人的思想变化规律和端倪,收集思想管理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就能够把握事故、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
首先,抓好对人的管理。
人是队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
任何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事故的预测要从人开始,做好容易发生事故、案件的重点人的工作。
其次,是抓好动态管理。
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任务重,人员、船艇、车辆出动频繁,而且具有急、难、险特点,易引发各种事故,必须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预防工作作在前。
再次,是抓好时机管理。
及时抓管理,不失时机做好思想工作,才能有价值,任何失去时机的管理教育只能是“亡羊补牢”。
要特别注意抓好几个时机,即执勤训练时、分散执行任务时、节假日时、探亲休假时。
这些时期人员思想活跃,受外部影响大,易出漏洞,易发生事故案件。
如果抓住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就一定能较好地从主观上消除隐患,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你对部队的违规违纪有什么看法
军人违纪所指的是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内容。
以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第三节处分的条件内容: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 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 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 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 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 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如何检举部队干部严重违纪
可以向军队的纪委进行举报,也可以到军队的政治部信访处举报。
军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的章程,上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端正党风,维护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犯罪活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党内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审批下级报送的案件和承办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条件。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部队严重违纪问题讨论发言
来人推出辕门,斩
用人头祭古代军法七禁五十四斩七禁令:轻军、慢军军、欺军军、乱军、误军;五十四斩: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
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
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
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
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
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
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
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
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
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
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
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
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
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
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
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
2篇800字的关于纪律的心得体会
一是感到震撼与惋看完录像后,第一感震撼。
部队建设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来之不易,因为一时的疏忽或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这支部队所做的成绩前功尽弃,一切等于零。
警示片中那一起起伤人、亡人事故让人触目惊心,这些都是血的教训,让人无比震撼。
其次,深感惋惜。
和平时期部队担负的军事斗争任务相对减少。
如果是因为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一些伤亡事故,还情有可原。
而因为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绝不可原谅。
就象警示片中那样,国家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为相关责任人的忽视而在瞬间陨落,既让人痛心,更令人惋惜。
二是明确了使命与安全发展理念重大关系。
旅组建9年来无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连年被上级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靠的党委的科学决策,靠的是全体官兵辛勤负出。
部队多年打下来的安全发展基础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把它做为干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为我们预备役部队,任务性质决定了我们平时与地方交往慎密。
在日常工作中也涉及到很多安全问题,特别是我们组织预备役官兵每年进行实弹射击等大项军事活动,加之平时参与地方经济建设,长期担负抗洪抢险、处突维稳等多样化军事任务,部队动枪动炮多,执行非战争行动中危险系数增大。
这就警示我们,不管执行什么任务,我们都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要科学筹划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把握关键环节,做到预防为先,杜绝象警示片中那样的事故案件的发生。
三是体会到安全与责任重大意义。
旅专门抽时间安排学习教育,我想这是旅党委对我们每名官兵的成长进步的最大关心,这也充分说明了旅党委、旅首长对这支部队是负责任的,对我们每名官兵生命和健康是关心的。
春节临近,官兵探亲休假,走亲访友多,我们要时刻管好自己、管住家人,确保不出事,这也是对部队最大负责。
“行百里者半九十”。
新的一年我们还刚刚起步,我们每个同志只有为部队争光的义务,没有为部队摸黑的权利。
记得有位领导曾这样说过:“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年末出事白干一年”,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警示片中的事故案例的教训是深刻的,如果仅仅看完就算了,实在是枉费了旅党委的一片苦心。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避免自己发生类似的事故,并在思想深处时刻敲响安全警钟,这样做对单位、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有好处。
通过观看警示片,每个人都应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为了个人的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遵章守纪、小心谨慎才是正途。
学习违法违纪案例好的经验做法怎么写
1. 猪腰洗净除去膜,平刀对半开,除去中间的筋,然后浸泡在清水里(加几粒花椒)3至4 小时,除去臊味。
2. 将泡好的腰子,在光面剞上十字花刀再横切宽2.5 厘米的腰花块。
3.马蹄(荸荠)切片。
爆炒腰花4. 葱切鞭炮葱、蒜瓣切米。
5.酱油、白糖、蒜米、葱、味精、胡椒、香油、白醋、湿淀粉,调成卤汁待用。
6. 锅置旺火上,热锅倒入食油待八成热时,倒入切好的腰花,爆油后倒入漏勺沥干油。
7. 锅留余油,回置旺火上,投入调好的卤汁,顺同一方向搅动一下,立即倒入泡油的猪腰,翻锅后淋上明油即装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