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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计生心得体会

时间:2014-06-11 03:22

紧急求助 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怎么写

详细描述

某部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二00x年xx月x日一、200 x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200 x年,全师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党委及师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为依据,结合我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积极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师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计划生育“四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晚婚率)继续保持100%。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大事来抓。

师党委首长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按照“亲自抓、负总责” 的要求,自觉把计划生育工作贯穿于部队建设的始终。

师团坚持把计生工作纳人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做到安排工作不忘计划生育,检查指导不忘计划生育,总结讲评不忘计划生育。

针对人员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逐级续签了《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书》。

各级领导严格按照责任书上的要求,自觉做到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活动亲自参加、组织协调亲自出面、难点问题亲自解决,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经常,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座谈讨论、墙报板报、图片展览等形式,狠抓了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

去年春节期间,师计划生育办公室针对官兵探亲休假多、家属来队多的特点,广泛开展了宣传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投人经费)(xxx余元,制作印刷xxx多套计划生育宣传折页,下发到每对育龄夫妇手中,受到广大官兵的欢迎。

(三)严格管理,加大了计划生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级根据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军区《计划生育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狠抓婚育审批、孕情普查、责任承包等制度落实。

师团在4, 10月份进行了两次孕情普查,按照同地集中普查,异地发函调信、走访调查等形式,共普查育龄夫妇x xx对,发函调信xxx封,并派出计生干部对重点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对有疑点的单位进行复查核实,确保了普查效果,杜绝了计划外生育。

各级坚持资料建档制度,加大经费投人,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对计划生育办公室基础设施进行了补充和配套,基本达到了“墙上有图标,柜中有资料,避孕有药具”的要求,保障了全师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四)以人为本,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活动。

坚持以人为本,热比为官兵、家属搞好优质服务。

各单位牢固树立为基层官兵、家属服务的思想,开展了“送温暖、送药具、送知识”上门服务活动,及时解决广大官兵、家属工作生活和婚育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各团级单位计生办先后共组织医疗服务队5批次,结合两次孕情普查,积极为官兵、家属查体治病。

据统计,全年累计为官兵家属、子女查体3876人次,治病575人次,为驻地群众治病923人次,受到了广大官兵、家属和驻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个别单位领导存有麻痹松懈、消极保平安的思想;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对策和措施;在财力、物力、人力上保障不到位。

二是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有些单位孕情普查有走过场、图形式的现象,个别计生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在重点人员的管理上把关不细不严。

三是基拙设施不够完善。

突出表现在有的单位经费投人不到位,“三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计划生育宣教室)建设不正规,资料不齐全,设施不配套,离上级的要求差距比较大;四是计生千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有的单位存有计生干部缺编、兼职过多、精力不够集中的问题,还有的单位计生干部变动过频,素质能力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200 x年全师计划生育工作意见200 x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按照全军“三、二、一”(三个结合、两个转变、一个目标)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人开展宣传教育,抓好制度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领导责任意识,确保“十一五” 期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大宣教力度,增强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的《加强和改进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人口理论纳人各级党委中心组、读书班、培训班的学习计划,进一步提高团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水平,增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官兵的思想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把宣传教育纳人部队日常政治教育中,与部队开展的“两个经常”和 “双四一”活动结合起来。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争创“双十佳”(十佳计划生育办公室、十佳计划生育干部)活动为载体,利用《军队人口与计划生育教材》、《生殖健康咨询》等软件以及多媒体光盘,深人开展人口理论、国情、政策学习,普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

要继续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广泛深人宣传,使每个官兵、家属都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用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为计划生育工作步人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奠定基础。

(二)严格计生管理,狠抓制度落实。

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基层。

要组织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依法抓好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好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孕情普查、生育审批、登记统计等经常性管理工作,突出重点单位、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计划外生育。

适时对孕情普查、“三室”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并将情况通报全师。

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根据上级调整变动情况,续签《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要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营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堵塞漏洞。

继续抓好计划生育“三个结合”的普及推广,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不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人发展。

(三)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各级要切实把优生、优育、优教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卫生机构和计生咨询室、宣传中心的服务作用,开展好各种宣传服务活动,不断满足广大官兵和育龄夫妇日益增长的咨询和技术服务需求。

要继续加强全师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人,完善基础设施,力争达到上级要求的办公设施配套,资料健全,图板卜墙,咨询室、宣教室正规有序的要求。

增强服务效能,围绕婚、孕、产、育、教各个环节,主动上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杜绝病残儿出生。

各单位要结合年内两次孕情普查,组织医疗服务队,深入基层为育龄夫妇查体治病,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强计生骨干队伍。

各级党委要把“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列人议程,加强领导,常抓常议,特别是军政主官要亲自抓、负总责,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投人到位、措施到位、遇到难点和棘手问题及时出面解决。

要严格奖惩,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人考核党委班子和干部政绩的内容,与部队评选先进、遇到干部晋升职务和评选文明家庭挂起钩来。

要适时调整充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坚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小组会议,分析形势,加强指导,确保组织领导不断线。

要配齐、配强钊划生育干部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骨干队伍。

各单位对计生干部要在工作卜多支持,生活上多照顾,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计划生育经费落实匕要继续按照军区党委提出的师级单位每年不少于1万元、团级单位每年不少于5000元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并按照军委强调的 “算大账,就是算大局、算全局账”的要求,逐年增加经费投人,从财力物力仁保证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骨千培训、科学管理和技术服务。

通过全师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促进我师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确保我师计划生育“四率”继续保持100%.(凭这些材料给修改一下就行了)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部队计划生育散文

计划生育宣传教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国策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征兵制度不断完善,兵员层次结构参差不齐,特别是当前80后、90后官兵的婚育观念、价值取向和生育行为都发生了许多新的特点,这既给基层部队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同时又对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内容、形式、方法、渠道诸方面提出了新的考验。

抓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从思想观念的源头上解决问题,大力加强生育文化建设新思路,推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跨上新台阶。

\ 一、当前基层部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难点问题\ 基层部队人员的新状况给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了难度,随着国家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深入,基层部队人员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四多”的状况。

一是士官数量逐年增多。

兵役制度改革后士官数量不断增加,按规定士官不能在驻地找对象,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逐渐增多。

二是随军家属比例多。

随着部队社会化保障体制的逐步建立,随军家属流动频繁,营区内流动人口明显增加,使管理难度加大。

三是新思潮与旧观念冲突多。

城市成长的青年官兵在对待婚恋问题上还不够慎重,草率从事;有的因地位、环境变化,感情发生偏移。

农村成长起来的青年官兵有的生了女孩还想生男孩,尤其是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想生两个孩子。

四是官兵实际愿望需求多。

官兵家属对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问题的需求越来越高。

上述表现情况对新形势下基层部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对照目前计划生育主要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计划生育宣教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对加强和深化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宣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采取的是软措施,甚至把它视为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谁都能干的事。

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靠边站,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二是计生干部能力素质弱与宣传教育任务重相矛盾。

计生干部自身能力素质比较弱,培养条件有限,导致计生工作宣传教育内容难以满足官兵实际需要,宣教方法上仍是照本宣科简单说教单纯灌输因而教育效果难以提高。

三是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不新颖观念陈旧。

当前基层部队开展计划生育宣教的内容单调,宣教内容局限在强调政策法规、理论灌输,结合官兵迫切想了解的东西不紧密,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讲解较少。

\ 二、抓好新时期基层部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摸实情抓时机,突出宣传教育关键点\ 官兵的婚恋观念、生育观念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晚婚晚育已被大多数官兵所接受,爱军习武,求知成才已成为官兵的普遍追求。

这些思想反映,要求我们在做宣传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摸清官兵的思想,十分注重在工作指导、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上分层次,各有侧重,加强教育的针对性。

要利用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纪念日、集中开展计划生育的再教育,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汇其中,突出特点,寓教于乐,进一步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基本国策的自学性和责任感。

\ (二)拓渠道求创新,突出宣传教育形式新\ 一要在宣教内容上求创新。

就是要针对广大青年官兵的生理、心理和生活需求特点,着眼官兵需要,丰富宣教内容,提高宣教层次。

开展计划生育丈夫有责、怎样做称职的父亲、怎样当好丈夫等教育,增加生殖保健、婚恋常识优生优育技术知识生等方面的内容。

二要在宣教方式上求创新。

就是要着眼增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采取以事喻理、寓教于乐的多种方式,使宣教灵活多样、不拘一格,融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

开办计生专栏,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

三要在宣教手段上求创新。

就是要在高科技知识不断发展、新成果新技术不断应用的今天,不断加大宣教的科技含量。

当前,充分利用数码摄像机、投影仪、DVD、军营网络等手段,可实现机上操作、网上交流、视频授课和资源共享等便利条件,提高宣教的及时性、知识性、灵活性和趣味性,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反复宣教,真正使官兵人脑入心,自觉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

\ (3)谋发展促转型,着力创建新型生育文化\ 新型军营生育文化的重要性,不仅是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行动。

一是领导要亲力亲为。

领导重视,亲自抓,实施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这是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同样也是营造新型军营生育文化的重要保证;二是确保计生骨干队伍建设。

计生干部必须重视学习,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求实创新的能力。

三是调动广大官兵积极参与。

如何加强部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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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勤动脑想事、勤用心谋事、勤动手干事,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天职。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疾苦急于一切、群众呼声先于一切,始终与群众心相连、情相依,同呼吸、共命运,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送去温暖与关爱,努力做到心为民思、身为民劳、行为民动、言为民声。

  勤政,既是态度问题,看是不是想干事;也是作风问题,看是不是忠于职守。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牢固树立克难制胜、奋发有为的勤政意识,本着对党、对事业、对工作、对群众忠心、真诚的态度,始终坚持锲而不舍、创先争优的强劲势头,立足本职、埋头苦干、不计得失,在其位、谋其事,以勤政理事的赤子之心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二、细心抓事,始终保持精益求精的严谨态度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应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做到细心抓事。

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应做到细致周密、条理清晰,细心抓小事、细心抓难事、细心抓大事,以注重细节、精益求精的良好作风和严谨态度抓出实效。

  小事牵连大事,细节关系全局,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不平凡。

我们应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把细节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在细节中体现服务水平,在细微处成就服务品质,对所有的细节都严格把关,将所有的问题都周全考虑,不断提高观察细节问题、解决细节问题的能力和本领,做精益求精的执行者、见微知著的力行者。

创先争优应融入到细心抓事的各个方面,做到“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大事抓得准、小事办得好。

我们只有关注细节、把握细节、抓好细节,真正在细节上较真、在细心上动脑,才能把工作做实、做对、做好。

这就要求我们对工作的布置,既应有任务指标,又应有操作方法;既应有时效观念,又应有检查办法。

对上级交待的任务、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到事事有记载、完成有时限、件件有落实。

  三、快捷办事,始终保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创先争优,快捷办事是本质要求。

快捷办事的根本在于雷厉风行。

要树立“任务就是命令、速度就是效益”的思想,当天的事必须当天完成,计划内的工作必须抓紧干,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善于抓住时机而不丧失时机,反映灵敏而不能感悟迟钝,谋事早而不能见事迟。

  快捷办事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

始终把立说即办、雷厉风行转化成做好工作的自觉行动,真正做到说干就干、干出成效。

二是增强效率意识。

只有对工作早预测、早计划、早行动,才能出效率、出成果。

要当“马前卒”,不当“马后炮”,真正做到会干难事、敢干新事、能干大事,努力形成一个人人讲效率、个个争上游的浓厚氛围。

公务员之家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都看在眼里。

对亟待解决的问题“立即办”要有行动、对老大难的问题“主动办”要有措施、对普遍性的问题“上门办”要有成效,做到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落实,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推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在实践中创造一流业绩。

  四、务实做事,始终保持真抓实干的务实精神  创先争优必须在真抓实干中体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必须通过真抓实干来实现。

只有把心思凝聚到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到办实事上,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把本领用在促发展上,在工作作风上有新表现,在精神状态上有新面貌,才能在完善发展思路上有真功夫,在细化措施上有真办法,在具体工作上有新建树,在真抓实干中开拓前进。

  “实干兴邦,空谈误国”。

务实关键在于实干。

实干出实效,实干出实绩。

真抓实干,就是真心真意地抓、实实在在地干,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表面过场。

真抓,就是抓矛盾、抓问题,不是乱抓;实干,就是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不是蛮干。

我们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促进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来展开,勇于说真话、报真情、较真劲,善于出实招、鼓实劲、干实事,真正做到每项工作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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