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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颁布新条令心得体会

时间:2016-02-23 10:38

关于尊干爱兵演讲稿

尊干爱兵--革命处理内部关系的态度目的要求:通习了解我军尊干爱兵的优良传引导官兵懂得尊干爱兵是我军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密切官兵关系、增进战友情谊、增强部队凝聚力的重要前提。

军官要切实端正对战士的根本态度,自觉尊重、关心、爱护士兵,坚决防止和纠正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等现象;战士要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纯洁的内部关系。

尊干爱兵是我军的光荣传统,是我军性质和宗旨在军队内部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在我们这支队伍里,不管你来自何方,哪个民族,也不管你年龄大小,职务高低,都是为了共同的理想而聚集,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奋斗,相互之间是一种纯洁的、平等的、高尚的新型同志关系。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

在军队中存在多种内部关系,有兵兵关系、官官关系、官兵关系、上下关系、友邻关系、新老关系,等等。

在这些关系中,官兵关系体现军队的性质,是军队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在人际交往中的集中体现。

官兵关系处于各种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对其它关系起到决定和示范作用。

因此,我军历来十分重视官兵关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尊干爱兵都是处理我军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尊干爱兵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 尊干爱兵,就是官兵政治平等,军官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士兵,依法带兵,文明带兵;士兵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军官做好工作,形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思想基础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红军时期,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当兵就要当红军,处处工农来欢迎。

官长士兵都一样,没有人来压迫人。

这正是我军官兵关系的生动写照。

1、尊干爱兵是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我军在创建初期就开始在内部建立新型的官兵关系。

三湾改编明确指出,反对军阀作风,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

规定军官不许打骂士兵,废除肉刑,士兵有开会说话的权利和自由。

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官兵之间实行了政治上和生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古田会议决议》从理论上阐述了红军内部关系的原则,首次从官兵平等角度对军官和士兵双方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要求,第一次完整表达了尊干爱兵的具体内容。

《决议》指出:官长特别是和士兵接近的连以上官长,应当随时看视伤病员,送茶水给他们吃,晚上替他们盖被子。

士兵要尊重官长,自觉接受管理,遵守纪律。

尊干爱兵就是肃清封建主义、军阀主义,根除打骂现象,实行有领导的民主,建立自觉的纪律,官兵团结互助,同甘共苦,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爱护,团结奋斗。

朱德一条扁担的故事,就是当时军官以身作则,官兵同甘共苦的生动体现。

抗日战争时期,官兵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度难关,使尊干爱兵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丰富。

1942年,八路军政治部在《关于巩固部队政治工作指示》中指出:在部队中应强调关心战士与爱护战士,提倡干部与战士同生死共患难,更多地照顾到战士的切身利益,经常注意对其困难的解决,并不断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

1944年底,党中央、中央军委指示全军每个部队都要进行尊干爱兵运动。

1945年,朱德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解放区战场》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我们在带兵方面的新发展、新创造,就是尊干爱兵活动的开展。

尊干爱兵就是说士兵要尊重干部,干部要爱护士兵。

这一活动,大大地加强了部队的团结,提高了官兵的积极性,使军队各方面的工作有了飞跃的进步。

从此,尊干爱兵作为我军思想政治建设和政治工作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断发扬光大。

解放战争时期,尊干爱兵工作在战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其主要标志是我军开展的团结互助和新式整军运动,王克勤就是当时著名的团结互助模范。

他当班长期间,用他在两种不同军队的亲身感受和体验,教育启发新战士的觉悟,创造性地实行了思想、技术、体力的三大互助活动。

他处处关心同志,亲自为新战士端水洗脸洗脚,并带出了一个紧密团结、屡建战功的战斗模范班。

在这个时期,我军官兵之间、新老战士之间的团结互助蔚然成风。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充实新内容,取得新发展,并通过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使这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为了解决新时期官兵关系出现的新问题,1986年,中央军委根据新的情况做出了八个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打骂士兵、不准接受士兵礼物、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罚款、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看淫秽物品、不准弄虚作假。

这对于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传统,协调军队内部的关系,巩固官兵之间、上下之间的团结,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军各部队总结出了许多新经验、新方法,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典型事迹和模范个人,把尊干爱兵工作推向新高潮。

爱兵模范苏宁就是突出的代表之一。

1991年4月21日,沈阳军区某炮团正在进行手榴弹投掷训练。

一名战士挥臂过猛,碰撞在堑壕石岩的手榴弹滚落下来,已拉开弦的手榴弹即将爆炸,苏宁冲上去奋力推开战友。

轰的一声,战友得救了,而苏宁却倒在血泊之中。

苏宁,这位年轻的团参谋长,为了战士的生命安全,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自己的行动奏响了新时代爱兵的最强音。

2、尊干爱兵是加强新时期部队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全面而深刻的伟大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我军面临着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艰巨任务。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更加需要坚强的官兵团结。

历史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偏离了这一传统,部队军阀习气就会抬头,官兵关系就会紧张,部队的战斗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就会削弱。

尊干爱兵是新时期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的基本要求。

尊干爱兵是由我军性质决定的,是我军同一切剥削阶级军队的一个根本区别。

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不良倾向也会有所滋长。

这些倾向会影响部队的建设,淡化一些官兵的尊干爱兵观念,影响官兵关系。

现在,我们一些干部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对士兵缺乏基本的感情,有的甚至把官兵平等、互爱、互助的关系看成庸俗的金钱物质关系,就是一种具体的表现。

这是与我军性质相背离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和平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我军的地位和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军队的任务和官兵的成份也发生了变化,但人民军队的性质没有变,根本宗旨没有变,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不能丢,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新型的人民军队。

江主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爱护士兵的教育和工作极为重要,只能加强和改进,而决不可以忽视和削弱。

江主席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正确处理官兵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在继承我军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方法新经验,使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尊干爱兵是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重要因素。

部队稳定的首要条件在于军心的稳定,而军心稳定的基础在于融洽的官兵关系。

官兵关系好,大家心齐气顺,团结一致,部队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如果官兵关系紧张,相互之间矛盾重重,不仅完不成教育训练等各项任务,还容易导致官兵冲突甚至严重的对立,引发事故案件。

我军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军队不同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能达到军队内部真正团结。

尊干爱兵就是达到这种团结的坚强基础。

首先,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政治基础。

我军是在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党指挥枪是我军的根本原则。

我党的政治主张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官兵的根本利益。

因此,广大官兵都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领导把官兵统一在共同的政治方向、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上,官兵一旦形成了这样的政治基础,官兵之间的团结就是真正的团结,尊干爱兵就体现了官兵之间有共同的政治方向和目标。

其次,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思想基础。

我军的成员在战争年代大多来自农民、工人和其他阶层的劳动人民,和平时期我军的成份大多是青年学生,要使他们在军队中形成一种真正的团结,不加强思想教育,不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官兵的头脑是不行的。

尊干爱兵正是在马列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一种内部关系,通过尊干爱兵的教育和活动,形成军队内部团结的坚强思想基础。

第三,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道德基础。

尊干爱兵是调节军队内部关系的一种重要道德规范,它要求官兵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这种道德规范根源于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美德之中,也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名将用仁爱方式来调整军队内部关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指导下形成的。

第四,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利益基础。

我军自建立以来,官兵之间就有着共同的利益。

战争年代,这种共同利益达到了空前一致,和平时期,官兵的价值观念虽然呈现出多元化,但根本利益始终是一致的,其他利益都是受这种根本利益的支配,官兵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就能产生增强官兵团结的巨大动力。

第五,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的感情基础。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官兵之间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结下了牢固的友谊和信任,这种友谊和信任,为我军内部形成同志式关系、战友般情谊,奠定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使尊干爱兵成为官兵的自觉行动。

3、尊干爱兵是我军强大战斗力的根本保证 同志说过: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

我军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在艰苦的岁月里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和必胜的坚定信念,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主要是靠全体官兵团结一致,形成了无坚不摧、战无不胜的强大战斗力。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激发官兵主人翁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士兵的聪明才智。

开展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实行官兵平等,能充分调动和挖掘广大官兵的智慧,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作战和其它各项任务。

我军的许多战略战术的灵活运用,都来源于军队基层的革命实践,许多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原则,都是官兵的发明创造。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能够减少内耗,产生巨大的协同力,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稳定。

部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群体的力量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群体成员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一心,就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我军官兵之间的团结互助,各部队之间的团结协作,就是催生部队战斗力的无尽源泉。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增强部队的凝聚力。

我军是在长期艰苦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封建军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对派都不能阻挡我军的前进步伐,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军官兵同生死、共患难,军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凝聚出了任何力量都无法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斗志。

正如毛主席说的: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战斗如此频繁,仍能维持不败,除党的作用外,就是靠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

只有官兵共同努力,巩固和发展我军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官兵关系,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才能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发扬光大,才能确保在未来战争中打得赢。

如何发挥士官骨干作用

士在军官和士兵的中间位置,系军官和士兵的桥梁和纽带,是“两个性”工作的中坚和联结点,充分发挥好他们在连队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提高基层经常性思想工作落实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积极引导,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信心。

当前,一些士官在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中,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最突出表现是信心不足:有的片面认为思想工作是干部的事,士官起不了多大作用;有的认为肩上不扛星,说话没人听;还有的感到素质能力不具备,工作做不好。

因此,针对士官的思想倾向,要及时地加以教育引导,帮助其明确责任、认清优势、树立信心。

首先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帮助他们充分认清士官的地位、作用,增强责任感。

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士官职责以及军委首长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强化爱岗敬业精神。

其次要帮助他们认清自身优势,树立信心。

要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到,与干部相比,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是与战士心理上的相融性。

士官和士兵年龄相近,经历相似,有共同语言,相互间心理易沟通,做工作易被战士接受;二是了解战士真实思想的准确性。

士官身处兵中,战士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其视野之中,因此,观察问题直接,发现问题、掌握战士思想变化准确;三是解决问题的及时性。

士官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分析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在干部少、精力难顾及、分散执行任务时,能够及时弥补干部看不到、想不到、听不到、做不到的工作;四是思想工作具有广泛的渗透性。

基层士官队伍数量大,分布广,能有效地结合连队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战士的思想反应,把经常性思想工作渗透到广大战士之中,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五是密切官兵关系的协调性。

士官能在干部和战士之间发挥上传下达,呈上启下的作用,多做穿针引线的工作,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官兵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二、主动解难,排减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干扰。

士官大多处于事业、家庭的“上坡路”,面临的实际困难多,自身解决力不从心。

在基层,困扰士官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休假时间难保障,学习计划难实现,婚恋问题难如愿,家庭负担难减轻,复员出路难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士官队伍的思想和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基层干部应当密切关注士官的实际问题,为其排忧解难,以爱心促进士官安心。

对于士官的实际困难,基层干部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士官正确看待,正确处理。

特别是对于那些思想不够稳定、工作消极的士官,要主动靠上去,及时做好转化工作。

另一方面则要竭尽所能,帮助士官解决。

一是严格按条令条例保障士官休假。

干部不能只图自己轻松、安逸,让士官连轴转,要根据部队工作、农事季节、婚姻状况、家庭实际等因素,合理安排士官休假;二是对来队士官家属要安排好食宿,热情接待,干部要主动登门看望慰问,尽力满足合理要求;三是大力支持士官学习成才的愿望。

充分发挥高学历官兵的优势,组织帮学对子,对士官进行帮助和辅导。

建立士官学习室,提供学习场所。

非工作需要,尽可能不占用士官的学习时间,并为他们购置必要的学习书籍,从人员、地点、时间和经费上适当加以倾斜;四是对于士官婚恋和家庭的困难,基层干部要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同时积极通过政治机关,主动与其所在地的妇联、居委会、民政部门和人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善于“搭台”,挖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内动力。

你不放心,我不尽心。

要突出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基层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不能用老眼光看待士官,用老办法管理和使用士官。

应当充分尊重、相信士官,为他们发挥作用搭设舞台,调动他们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要区分工作的层次。

干部要学会通过士官传达自己的意图,依靠士官实现自己的决心,形成干部带士官,士官带全体的工作路子。

鼓励士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解决问题,不能把士官的职权一把揽过来,一竿子插到底,把士官抛在一边;二是要合理赋予士官“官”的权力。

要赋予他们日常事务的处置权,重要问题的参与权,敏感事务的监督权,让他们有职有权,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干部缺编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优秀士官代理干部职务,连队党支部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员的具体情况,适当吸收优秀士官党员进支委,让其参政议事、献计献策;三是要为士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要优先考虑到士官的特殊作用,尽可能让其“当先锋”、“打头阵”。

部队组织比武竞赛、科技练兵活动,要让士官登台亮相,尽可能展示其才华。

在经常性的训练、工作、学习中,也要发挥士官的特殊优势,让其担任“小教员”。

  四、加强帮教,提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

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一门艺术,仅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

士官相对于干部来说,理论水平、能力素质、工作经验要弱一些,因此,基层干部要着力帮助士官提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

一是要帮助士官提高理论素养,打牢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础。

理论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方向,而且决定了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水平。

因此,要引导士官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帮助他们掌握精神实质,学会理性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要帮助士官掌握工作路数,打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动仗。

认真组织士官学习掌握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本特征、疏导方针、指导原则、方式方法、主要内容以及战士思想变化的规律,使士官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帮助士官提高工作能力,争做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行家里手。

坚持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采取难题“会诊”、交流经验和具体传帮带等方法,对士官进行经常性培训,使士官能够学以致用,融会贯通,形成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提高。

  五、严格要求,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

身教重于言教,事实胜于雄辩。

基层干部要把对士官的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注重启发士官的自觉性,处理好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兵兵关系,防止情绪对抗,使士官真正成为士兵的榜样,通过他们的良好形象来增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

基层干部要适应士官制度改革的新变化,自觉依靠组织管理、依靠制度管理、依靠条令条例管理,切不可脱离法规,搞“土规定”,降低对士官的要求。

一是强化三种意识。

通过不断强化士官的“条令意识、纪律意识和兵的意识”,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做好别人的工作首先要管好自己,只有在行为上让战士心服,说理上才能让战士信服;二是及时化解士官与战士之间的矛盾。

士官与战士难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基层干部要因势利导,及时化解,防止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关系恶化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尤其在“热点”问题上,要增强透明度,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按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及时树立典型。

士官当中不乏小专家、小能手、小权威,因此,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树立典型,并结合对优秀者的表彰,能够有效地增强士官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说服力.  这是思想工作的,作用其它还在.  装备管理方面这是军队作战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

在消防部队进行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中,消防器材装备保障准备工作做得好与坏

直接影响了战斗力的提高。

如何能让手中的消防器材装备发挥其最大功效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战斗的成与败。

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工作的内容, 是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来决定的。

消防车辆和随车装备是消防中队的主要技术装备,作为保管和使用它们的驾驶员,自然在部队的作战、训练和执勤备战中担负则重要的责任,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士官制度实施几年来,士官在部队兵员中所占比例逐年攀升。

士官一般分为专业士官和非专业类(管理)士官两大类。

专业士官主要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士官,这部分士官一般有专长、有特长,掌握了比较过硬的专业技术,在消防部队来说,主要就集中在消防车驾驶员这一岗位上。

按福建省莆田消防支队的实力统计,全支队共有士兵96名,其中士官49名,这其中驾驶员有28名,占到了士官总数的57%和兵员总数的29%。

可见,如何发挥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作用,是关系到加强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水平的大事,值得做一番认真的研究。

  一、重视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地位.  基层中队驾驶员的配备基本上是一车一人,比较固定,而且基本上是士官。

他们一般都是从士兵中的优秀分子成长起来的,而且经过总队统一的正规驾驶培训,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是基层中队不可忽视的一支技术力量。

对于他们的管理和使用,不仅是“开好车”的问题,而且要提高到整个器材装备管理的高度上来,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二、在现有装备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专业士官的技术水平。

  作为灭火战斗人员,应能充分熟练掌握器材装备,做到“四会”,即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而专业士官要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主要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1、熟悉装备器材的操作规程。

专业士官不仅要会操作装备,而且要严格地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能随心所欲,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装备损坏和事故。

  2、熟悉装备器材的检查。

专业士官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善于检查装备,注重发现故障,这样才能达到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只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

  3、熟练掌握装备保养技术。

专业士官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装备保养上,象爱护家用电器一样爱护装备器材。

懂得为什么保养、怎样保养、保养什么,从而高标准地搞好维修保养,提高装备的使用寿命,使其更好地发挥战斗效能。

  4、熟悉一般的装备维修技术。

随着器材装备使用寿命的延长,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故障,作为专业士官要在熟悉装备性能、原理、构造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故障、准确分析原因、采取正确措施实施维修。

特别在灭火作战中能快速有效地排除故障。

  三、发挥专业士官技术骨干作用的方法。

  1、要求士官以模范行动把义务兵“带”好。

专业士官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带动义务兵一起进行装备保管和使用工作。

要手把手地教,让他们在岗位上及早地学会熟练的技术,带动义务兵刻苦学习、研究技术,带动义务兵养成精益求精的学习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学习精神,尽早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

  2、要求士官以全局观念把干部“帮”好。

中队干部一般调动频繁,不一定都能熟练地掌握器材装备的维修保养技能,作为专业士官就要从全局的观念出发,理所当然地冲在第一线,亲自动手排除故障,协助干部搞好技术运用。

要把自己的技术看成部队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3、要求士官以高度责任感把技术“传”好。

专业士官的技术是部队培养的,要毫不保留地传给其他战友。

保守的把知识看作私有或者变成与组织讨价还价的条件,就失去了士官的存在价值。

要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以师带徒,专业士官的技术只有传下来,发扬光大 ,才有真正价值,才有部队效益。

  四、基层中队在专业士官管理上的几个可行措施  1、建立专业士官的选拔、培训、使用和激励机制,促进专业人才的生成。

要根据各队的实际情况,出台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克服专业士官管理上的随意性和“关系学”,创造一个“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争当人才”的良好氛围,使专业士官有干头、有盼头、有学头,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努力地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作用。

  2、由一名士官负责中队装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担任干部在装备方面的“顾问”。

消防器材装备是消防员的武器装备,是消防部队参与灭火战斗的武器,在后勤管理上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而对基层中队来说,我们可根据中队的实际情况,从专业士官中采用民主推荐的方法,挑选一名思想过硬、技术精湛,又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先进分子,担任中队技术带头人的角色,负责监督其他专业士官履行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对全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使用,参加队务会,当作中队的一名班长级骨干,为干部提供专业士官和器材装备方面的助手作用。

以一教十,以一管十,促进管理落到实处。

  3、目前可由驾驶员兼管高技术装备,落实责任制。

对于各中队现有的高技术装备既专勤装备,如果简单地分工给战斗员是不科学的,难以高质量地完成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

驾驶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机械常识和维修保养知识,可以分工给他们负责保管,工作强度不大,又能确保管理和保养到位,减少高技术装备损坏和保管不善的可能,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措施。

  总的来说,专业士官在消防中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突出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骨干作用,才能真正把器材装备的管理水平提高档次。

  终于粘完一篇了还有《从强化组织作用入手加强士官队伍管理之我见 》大哥一定要奖点分啊,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

  兵役制度改革后,士官已经成为基层队伍的主体。

特别是二级以上士官多数是班长、骨干,又具备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因此成为基层中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的中坚力量,二级以上士官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队伍的稳定。

然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基层中队对二级以上士官管理难度大,普遍存在“兵”的意识差、不注意个人小节、在请假、婚姻及消费观念上存有误区等。

因此,多数基层干部将二级以上士官视为“刺头兵”,不仅未能发挥他们的作用,甚至有些士官在中队起反作用,影响了队伍的整体建设。

那么,如何发挥这些二级以上士官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换个角度去管理,不仅要用行政手段去管理士官,更应该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作用。

的确,多数基层单位未能强化党员意识来加强士官的管理,管理上大多是采取行政手段,造成士官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有所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士官党员对党员先进性的认识不深,认为只要技术过硬就行,把技术强等同于觉悟高,从而忽视了思想改造、有的认为只要关键时候上得去,平时工作无所谓等等。

  以及《充分发挥士官在部队基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士官,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与中坚力量。

随着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如何充分发挥班长在部队基层管理中的作用,尤其在继承传统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兵管兵”管理模式,是新形势下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基层干部关注的问题。

一、“兵管兵”重要意义所谓“兵管兵”就是指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班长管理为主体的士兵群体相互管理随着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大量的优秀士兵将选改为士官,作为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予以较长时间的保留。

他们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高,独立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好,并且在士兵行列中与义务兵朝夕相处,熟悉条令条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带兵能力,这首先为“兵管兵”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随着国家对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及兵员文化素质的显著增强,班长队伍素质也会随之有较大的提高,这同样为“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随着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日趋现代化,大量良莠并存的思潮也在不断冲击着军营,为管理者知兵增添了较大的难度。

而班长作为一个兵头将尾,与兵之间最熟悉、最了解,他们在时空上易于接近,感情上易于沟通,充分发挥其班长作用既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也能够帮助管理者有效消除管理工作中的盲区,达到“拾遗补缺”之功效。

因此,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兵管兵”比“官管兵”具有更多的优势。

其次,我军管理工作本身就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之上的,并具有很强的群众性。

开展“兵管兵”既是我军性质、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基层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而且,通过“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还能激发基层士官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他们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使其在管理中学会“换位思考”,增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产生“1+1>2”的管理。

  再次,通过“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还可以引发各级管理者对自身管理动机、行为与效果的大量思考,促使管理者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部队基层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认清当代青年战士的本质和主流,适应当代青年战士所具有的讲求民主、乐于参与、富于创新等思想特征;充分发挥班长在部队管理中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从提高对新时期战士自我教育管理的重要认识入手,把部队基层建设与士兵求进步、求发展的基本需要有机统一起来,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推动部队基层管理活动不断向高层次发展

部队三大条令

从百度上分别录入: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均能找到相应的内容,非常的方便和简捷,但一定要使用2010年6月15日签发的,这是目前最新的条例。

武警部队条令条例的细则是什么

其实军队和武警都要忠于党,忠于国家,维护祖国边境和国家政权的安定,这个就是大的原则也是最大的细则。

军队的条令条例没有细则,部队高层发出的命令就是条令条例。

每天每月每年都在更新和增加1、《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队列条令》是规范部队一日生活和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

是规范全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以及参战等。

2、《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队列条令》是为了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维护纪律、队列条令(规范部队队列动作),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3、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加强革命化,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纪律条令(规范部队行为举止)、正规化建设,适用于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

中国人民《内务条令》是为了规范中国人民的内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而制定、现代化.《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的纪律,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总的来说武警的一样。

义务兵退伍申请书

退伍申请书尊敬的各位首长: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处理我的这份退伍申请书。

我是xxx,于xxx年入伍在xxx部队工作。

在此期间感谢各位部队领导的辛勤栽培和谆谆教导,使我在人生中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受益终身事和物,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本领。

  入伍,使我从懵懂的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坚毅的军人。

部队严格的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并锻炼出了强健的体魄;定时开展的思想素质教育工作更是提高了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

在党的领导和培育下,我犹如初生的禾苗茁壮成长。

得泉思报,党培育了我,我该努力寻找到适合的社会位置,更好地回馈社会,服务人民,并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经过再三考虑,我退伍是最好的选择,理由有如下三点:  一:从社会利益角度来讲:部队是个炼人的地方,炼出的人才要及时放置到其适合的位置上去,这样才能显示出人才的应用价值,使其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实现党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同时炼也保证这个炼人的平台有足够的空间接纳新的学习人员,为社会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我在部队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之后,自认为已经有能力和条件去更广阔的社会上创造社会价值,回报党和人民对我的培育之情了。

  二:从个人价值角度来讲:人生苦短,要抓住机遇努力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位置,实现人生理想和个人价值,这样的人生才有价值和意义。

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更不应该安于现状,而是要敢想敢拼,敢作敢当。

中国兵役法是多少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

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

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

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

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

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修订的内务条令中军人誓词和老条令相比有什么改动

1997年,颁布了第10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条令规定的军人誓词为: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 2010年6月,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发了第12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新条令将《军人誓词》修改为: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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