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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预司法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6-02-26 23:49

官司打赢了,但是执行不了,12345说行政不干预司法,推了,

你好: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句话是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为了调整社会各个主体在社会生活当中因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并不能够直接干预人的思想观念。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违反什么行为

公正廉法活动心得体会 党的十五大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治国重大决策。

实现这一基本方略,对人民警察而言,最重要的途径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是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管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众望所归。

通过开展的“公正廉洁执法活动”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使我感受颇深,有三点深刻认识:(一)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事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核心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人民警察执法思想的核心。

联系工作实际,要真正确立实事求是的执法意识和执法精神,就必须把实事求是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还体现着形象公正。

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个人民警察在执法中表现出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及其仪表举止等形象来体现的。

(二)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关键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律监管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

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的犯罪工作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活动,坚决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暴力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根本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

必须优化人民警察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

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

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

建全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

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择、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

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依法、护法、守法并自觉用法的社会风尚,这是公正廉洁执法所需要的,也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是否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由内部按相关规定处罚。

如何正确认识依法履职和干预司法的辩证关系

一、深化法院司法功能,维护党的执政地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法院地位更加凸显,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使命更加光荣,所以要进一步增强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推动者的责任感紧迫感,拓展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作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着力把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力促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法院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是人民群众认知司法、理解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直接依据。

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立公信,严格依法办案。

司法裁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就难以树立;司法裁判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也会大打折扣;司法裁判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要深刻把握公正、公信、高效、权威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在工作中,要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优势和作用,加大司法便民惠民工作力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深化新一轮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权威,努力使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三、强化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是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起码要求。

在新形势下,党员干部承载着更为重要的责任,要对得起自己的“乌纱帽”,对得起百姓的期望,对得起国家的信任。

因此,要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强化依法办事意识,注重实践锻炼、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完善监督机制、营造依法办事氛围。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既要靠党员干部的高度自律,又要靠监督机制的制约。

党员干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是很容易犯错误的,依法办事也是难以保持的。

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研究腐败问题就要研究权力,解决腐败问题就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岗位化、岗位形成的权力个人化、个人掌握的权力商品化,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必须从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入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干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因此,健全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办法意义重大,只有充分运用监督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

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

司法不受行政干预,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有没有能力(职位够重要)值不值得(受到查处)的问题,因为干预司法从来都是领导通过司法系统干部任免的影响力而发生的,属于领导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并不是通过法律条文可以禁止的。

而且干预司法也不可能通过发红头文件直接对抗,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过程中针对性执行而已,没有人会那么直接的推翻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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