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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缴玩手机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05 06:39

手机银行使用心得体会

手机使用  篇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心得体会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销心得体会  作为银行的一份子,我们要把我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更好的推荐给有需要的客户,给他们带来更便捷、有效的服务方式。

以下是我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一些营销工作心得:  一、对产品的了解。

首先,我们要对我们所营销的产品进行全面了解,突出它的优势。

将产品的好处、用途、功能讲给客户。

如,我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是无使用费,功能费;转账不论跨行、异地都全免手续费;功能丰富,可以充值话费等。

在营销前,必须要了解其内容,如何使用及其好处。

  二、将产品推荐给需要的客户。

首先,针对不同人物,不同群体的营销,院校的学生和年轻的人群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这个群体一般是话费用得多,但有时候又没时间到营业柜台缴话费,手机银行有这种功能,无疑是对他们的一种方便,再加上年轻的多在使用移动QQ等移动网络业务,更容易接受向手机银行这类产品。

缺点是这类人群消费水平和方式有局限性,当前使用手机银行仅限于交话费,建议适当拓宽使用范围,比如增加充游戏点卡、网上购物等新服务项目。

其次,还有一种群体是是经常转账或者接收账款的,他们时刻总希望身边有台电脑或者手机可以方便携带,随时可以查看账号余额和

看《手机的危害》读后感800字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进步,但是,生活中的那些高科技,也会来我们带来危害。

手机,想必大家的。

手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手机给人们带来的危害甚至超过了吸烟。

当人们使用手机时,手机会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而无线电波或多或少地会被人体吸收,这些电波就是手机辐射。

一般来说,手机待机时辐射较小,通话时辐射大一些,而在手机号码已经拨出而尚未接通时,辐射最大,辐射量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

这些辐射有可能改变人体组织,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而且,据《东方日报》报道,德国一项研究首次发现,手提电话可能会导致眼癌,因为研究人员发现,常用手提电话的人患上眼癌的机会比其他人多出三倍,这项研究结果倘获进一步证实,势必会导致大量索赔诉讼。

由手提电话释放出的辐射,长久以来都被指会暂时改变脑细胞的功能,却一直无证据显示这些辐射会长远地危害人类的健康。

不过,今次由德国埃森大学施汤授领导进行的研究却有惊人发现,他们在调查一种“葡萄膜黑素癌”的眼癌时,便发现该癌症与辐射有密切的关系。

手机就是一位无形的杀手,在不知不觉中给人们带来了危害,但现在人们又离不开手机,所以,不要将手机危害置之不理。

手机的危害作文二:手机的危害现在社会上,配带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以至这种风气四处蔓延,连我们当学生的都被感染了。

为此,我在本校内做了一次调查 就在上周星期三,我曾问过几个在高年级的好友,他们班有多少人配带手机,其中一人说:“我们班的手机数量基本上等于一副扑克牌数量的三分之一。

到现在为止,还有人想要去买呢

”另外几个人报告的数量和他说的基本相同。

这能说明什么

这能说明手机已经在我们学生中传播开了

   就在同一天,我也问过他们中的几个已经配带手机的。

问他们为什么要配带手机,配带之后有什么好处。

其中一人说:“我不知道,反正看到我们班的同学基本上都有,我没有好像不太合适,赶不上潮流。

配带之后有不知到他能干什么,只能当手表用,看时间啊什么的。

闲暇时玩一玩上面的游戏也不错啊

”另一位说:“我买手机是为了打电话、接电话不让被人听到,我十分不喜欢让人听到我讲电话。

”还有一位说:“我买他就是为了装帅,让同学们对我另眼相待。

”    听到上面的这些回答,我不禁怔住了。

有的是不想让人听到他讲电话;有的是为了装帅;更有甚者,买了之后竟然不知道该怎么用。

一个手机至少要200元,一个人要浪费200元,如果全国1300000000人都像这样要浪费多少钱呢

手机的危害作文三:小学生用手机的危害今天,我来说一说手机对小学生的危害。

1、用手机接电话时,辐射最大,听电话过久时,耳朵会疼,记忆力也会减退,身体器官也发育不全。

2、手机上的游戏,通常是销售商用来吸引顾客的。

游戏并不好,它会使小学生沉迷于其中,导致成绩直线下降。

经常玩手机游戏还会严重损害视力,也会浪费爸爸妈妈辛苦挣来的血汗钱。

3、手机也会引起一连串麻烦。

比如上课乱叫,干扰课堂。

手机丢失,到处寻找,没把心思放在课堂上。

有些同学甚至上课不听讲,回家发短信、打电话问同学,计算不知道时,用手机上的计算器计算……我觉得这是对小学生莫大的危害。

同学们,别让手机永远的“伤害”我们

手机被缴了、老师要写检讨。

200字的就行

老师 我知道错了,我没有太多的致歉语言,因为如果说出口却做不到的话,那会更让你生气,伤心,您让我写200字检讨,说实话,我不知道怎么去写,只知道我犯了错,让你不开心,今后我不会这样做了,请您原谅

不要生气啦,对身体不好

年,月,日 学生:可以的话希望您给个最佳答案

关于手机被没收后,写一篇作文

手机没收以后倩倩侧望着办公室左边桌子上的一支旧铅笔,很地听着老师的教诲:“倩倩,你暂时不能拥有这部手机……”倩倩又低下头来看着自己鲜艳的百折裙和精致的花布鞋,那部手机是她多月来的全部积蓄,看着手机被没收,她的眼眶早已润了,但她很努力控制自己的泪线,她憎恨老师,她不能轻易在这个可恶的时刻掉泪。

直到有一颗泪真的要跌落时,倩倩转身就冲出办公室,一声不吭。

; ; ; 晚饭时间,倩倩没有回家,她不愿意回家,她已经没有心思再去面对母亲自以为意味深长的训斥,还有父亲那动辄爆发的脾气。

倩倩发觉自己越来越憎恨班主任,她一记起老师那尖额细咀,就联想起见过的最大的老鼠,特别是那不说话时左右空梭的目光,跟做好准备偷番薯的老鼠一样样。

还有那叉开双腿把手搭在髀间的站姿就直接告诉别人他没有见过世面。

“呕心

”漫步在操场上的她忽然喷出了一句,然而周围的人几乎都回家吃饭去了,只有远处打篮球的寥寥数位,因而话传达到了很远,也没有人用好奇的目光回应她。

倩倩接连又想起班主任那狰狞的假笑,使本来就气急败坏的她无法忍受,倩倩不愿意再想起那个人,她捂住自己的耳朵向远处奔跑,就好像是遇到了一个要她索还巨债的人。

最后她静静地坐在秋千上,一荡一荡,望着天上奇形怪状的黄云,她忽然像小孩一样幻想有哪朵云会变成她那台崭新的手机落下来,然而她又不自觉地想起了班主任,她越不去想他反而越是想起了他,倩倩跳了起来,她忍无可忍,她认为老师不但占据了她的手机,还占据了她的自由,她终于理直气壮地把所有的问题归罪于老师的身上。

倩倩离开操场时,整个操场已空旷无人,树影也已爬满泛黄的大地,草坪里一两只蟋蟀开始单调地拉着嗓子。

; ; ; 晚自修前的自读时间,课室里出奇的静,大概是大家都察觉到空气中弥漫着一种不寻常的气氛,这是因为起带头作用于的起哄者倩倩今天竟默不作声,于是谁也不敢作出什么动静来。

班主任多次进来鼓起大家的劲儿,但不怎么奏效,然后倩倩就抓紧时间用女性那种最锐利的目光仇视他,似乎是要用这目光将肉从老师身上一块块削下来。

老师第一次进来,倩倩就削他头发,第二次轮到他的眼睛,第三次到他的鼻子……然而,倩倩“削”光了班主任全身的肉,也不见他望一眼过来,班主任脸上毫无表情。

或者老师窥看过她,只是倩倩发觉不了。

; ; ; 晚自修时,课室里依然寂静。

老师都回到办公室去了,绑硬了整个自读堂的倩倩终于瘫软下来,这时的她甚至觉得倍受委屈,本来已被奋愤之土埋没的泪的幻苗似乎又要萌生起来,但她决意不再掉泪,于是她使劲抑制拥上来的泪意,倩倩忽然打了一个颤粟,刹那间将全部力量集中在她手中的笔里,一写就是整晚自修课。

她将部子上的两页纸撕下来,塞进一个匿名的信封里,接下来便趁老师不在窜到办公室,并且小心翼翼将信投进班主任的公文包里头。

这是一场恶作剧,信里写的并不是什么歉意的话,而是些肮脏的字眼,字行里充斥着的是对读者恶意的践踏。

信里并没有标明是谁写给谁,但倩倩知道这不需要。

她下决心即使老师要怎样,也不能容易被他怎样。

; ; ; 放学后,倩倩带着一半的喜悦,一半的余悸,推门进了面店,要了一碗面。

一天下来倩倩的肚子已瘪得像个被刺穿的轮胎,老板把热气腾腾的汤面端来,倩倩道过谢后便急不及待地捧起大碗呷了一口香汤,不经意间露出一副满足的神情。

面吃到一半,一位四十岁上下的男汉推门进来,那不是谁,正是被倩倩指为老鼠的斑主任。

他也要了一碗面,神情缓和地在倩倩的对座坐下来。

倩倩先是一阵惊慌,后来被挤出来的旁若无人的态度取代。

老师深沉地唤了一声:“倩倩……”倩倩发觉自己面对不了这家伙,于是坐到另一张桌子上。

然而他也跟着坐在对座,这次老师显得有点着急。

“倩倩,你是不是恨了老师……”话未完,倩倩却已抓起书包冲出门口,而且,她是哭了。

; ; ; 第二天早晨,太阳放出耀眼的阳光。

倩倩回到教室,发现案头上摆放一封无名的信,于是撕开信封细细阅读起来:亲爱的倩倩: ; ; ; 你在生我的气吗

是否我做错了什么,恳请你原谅我。

美丽的小姑娘,你是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我不忍心看见太阳炙你,于是我化作一团厚云,替你遮挡;我不忍心看见虫咬你,于是我化作一场春雨,替你驱赶;我不忍心看见尘埃沾污你,于是我化作一阵清风替你掸拭。

我多么希望你开放后能够亭亭玉立,外面的世界是很美丽的,有彩虹有蝴蝶,为了云儿,为了雨儿,为了风儿,我请你一定要耐心等待,好吗

……附:那天你倏忽走了,我没能告诉你,手机暂由你父母保管着。

关于劳动后的感受和心得

劳动心得体会每一次的义务劳动,我相信对于每一个我们大专学生来讲,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为什么这样讲呢

我的理由是:通过组织一个班,去吧一个明确的地点,“花坛”“草坪”“过道”等等。

打扫了一篇。

首先不管弄没有弄干净,我认为只要去了的同学,在哪儿没有闲着,就会有所收获

通过这次的义务劳动,对我来讲,感受最深的有一点,对于这一点,我将通过我一下的劳动过程的叙述,来说明它。

一说到劳动,在我的脑海中总是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想法;“我现在都已经大二了,也注定是一个即将离开学校的认了,而这次的离开,也将是我人生在校学习生涯的终结,对于在学校的这些活动也将成为我人生的一个个美好的回忆

”所以我一想到这些,心里就是一个颤。

我得好好做好我这些事啊,再不好好做,以后也没有什么机会在这样,全班同学一起干活儿了。

因此我想着自己的认真点,珍惜这些东西。

这次的义务劳动大致是这样的,我们班同学被安排把我们教学楼旁边的主干道打扫了。

刚来的时候同学们也不知道打扫哪儿

还以为是和上次一样,把我们的教室打扫干净,我们寝室的好几个同学还拿了擦布,结果拿来也没有用上。

之后班上的几个同学拿着小扫帚来了,这也不行啊

所以班上的班干部去哪了十多把大扫帚

这才解决了问题

我们六个人在一头扫,其他人扫另一头,就在这个扫树叶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现象,当我们六个人都在认真的扫的时候,扫得特快,而当一个不好好干活儿时,就会大家都慢了下来

帮父母做家务的心得体会1000字

《劳动真快乐》———这一作文题目,平常、朴素、不着修饰、不带文采,直白得让考生一目了然。

设题浅显,没有任何审题障碍,让考生易于下笔抒写体验与认识。

虽说如此,考场内,考生一看到此文题,便有点不知所措,待静下心来,方得以挥笔成文;考场外,有的人觉得不可思议,颇有微词。

为什么这么普通的题目竟会在平静之中泛起一阵涟漪

着实得引起大家的重视与思考。

“学会劳动”、“劳动无上光荣”,诸如此类的标语,赫然地书在学校教学楼的墙上,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当是育人宗旨之一。

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要加以积极引导,使之自觉地将劳动视为人生的一部分。

“劳动创造财富”,没有劳动,哪有国家的兴旺发达

没有劳动,哪有家庭的幸福安康

没有劳动,便没有一切。

作为学生,在人生伊始,应确立劳动的观念,养成劳动的习惯,否则,“长大后,要成为国家的建设者,为它添砖加瓦”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劳动真快乐”,这一命题,不仅仅是一个考题,更重要的是它蕴含着教育的价值,给考生以积极人生的导向,引导他们关注生活,热爱生活,并通过作文获得体验与认识,引发对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思考。

《劳动真快乐》———要写好这篇文章,不难。

劳动,不仅指体力劳动,还有脑力劳动,它是人们生活中所不可缺的一个部分。

因此,写作的素材俯拾即得:在家中,第一次动手做饭、清扫整理自己的房间、帮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在学校,当值日生、参加班级卫生大扫除、参与美化校园环境的集体劳动,到教育基地进行劳动锻炼。

平时的读书学习、综合性实践活动、课题探究、实验操作,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只要稍加重视,有所积累,怎会无话可说

叙述劳动过程,描绘劳动场景,抒写劳动感受,谈谈对劳动的认识,何愁写不出好文章

《劳动真快乐》———利于表达真情实感,特别是“快乐”二字,启发学生所抒发的情感应是积极的、健康的、有品位的。

劳动的过程也许让人觉得累,但“劳动以后收获的愉快,那是任何物质享受都不能比拟的。

”这种愉悦,只有经历劳动才能体会得到。

另外,还可以从劳动者身上感受到快乐,以此励志,由衷抒发“热爱劳动”、“劳动快乐”之情感,这又是另一种境界。

的确,面对《劳动真快乐》这一题目,无处模仿,无法生搬硬套,考生要从容作文,非调动平时的知识储备、挖掘生活的积累不可,因此,这一题目,不仅能检测出考生的语文水平的高下,而且是对考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一次检阅。

《劳动真快乐》,这一题目虽说让人颇感意外,但考生的作文能力和作文水平的发挥又让人始料不及。

“学生现在忙于读书应试都来不及了,哪有时间劳动

怎能写好作文

”“学生没有劳动经历,怎能抒发真实情感

”这是对题意的理解欠深刻,还是为学生担忧

暂且不论吧。

但由此反映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教育岂能仅为应试

就语文教学而言,要倡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多观察、多积累、多实践,丰富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要着眼于学生的终生学习与发展。

而在育人上,学校、社会、家庭,如何关爱新一代,使之健康成长

如何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又学会做人

难道不是教育所要关注的

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任重而道远。

(作者为市教科所语文教研员) [考生例文一] 清脆的下课铃声欢快地响起。

“哗”地一声校园里热闹了起来,同学们一窝蜂涌出了教室,差点挤垮了年迈的门框,途中还不忘来个“百米赛跑”,像离弦的箭冲向水龙头。

“运动健将”的封号果真名副其实,小东在少得可怜的水龙头前为我班占了“一席之地”。

我看着旁边因输了“比赛”而只能愣在一旁眼巴巴地望着的隔壁班同学,不禁心里偷乐。

同学们都将各自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

瞧,小明“蹭蹭蹭”就爬到高处,利索有序地擦着窗玻璃,活脱脱一只刚出山的小猴子,不愧为我班的“美猴王”。

高个子小龙则拿着大扫帚起劲地破坏可恶的蜘蛛网,头上还戴着个极有“创意”的纸帽子,可以与正义的“蜘蛛侠”媲美。

身为班长的我,当然没有理由袖手旁观,除了做好手头的任务,还要顾及各“部门”工作,严格把关。

“这里还有污渍”,我故意板着脸,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角落。

我行使着班长的特权,心情无比舒畅,看到大家一丝不苟地“工作”,我便放心地去执行自己的“任务”了。

最头疼的要数给墙壁“洗脸”了。

“粉刺”、“痘痘”、“黑头”还真是一应俱全,这墙壁,长年累月地服务于我们,使得原本白色的面孔苍老不堪,我们便带着感激之情做起了“美容小护士”。

这一工作还真艰巨,由于使用胶水太多,墙上的纸片固执地坚守阵地,我们绞尽脑汁地想着攻克它的办法。

就是这时,“啪”地一声,一桶水溅湿了墙壁,我火冒三丈正想训斥“凶手”,“可以了,可以了”。

一声惊呼吸引了我,原来,小红试着去擦墙壁,纸张却意外听话地一齐脱落,“凶手”顿时变为了“功臣”。

破解了这一难关,为墙壁美容当然变得轻而易举了。

大家热火朝天地做完各自的“工作”后,横七竖八地靠在座位上,看着一“重返青春”的教室,满足地揉着酸痛的肩膀。

我走在回家的路上,享受着夕阳温柔的抚摸,听着蜜蜂“嗡嗡”的赞语,乐得扬起了嘴角。

[考生例文二] 峰峦如聚,波涛如怒,莘莘学子漫漫路,望古今,意涩苦,伤心成败皆入了土,多少成绩都作了土。

做学习的劳动者,是喜是忧,缠绕在我的心头。

都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但事与愿违,付出的与收获的往往不成比例。

我曾为一次失败,辗转反侧,曾为一次得失,蹙眉千度。

中考前的几次考试,警钟常响,我不断地开垦着精神的食粮,在书海里写作。

青灯伏案,疲倦的身影在请求我早点入睡,墙上的时针已无情地越过了“12”。

灯光漂白了四壁,我在晕黄的灯光下奋笔疾书,漫步题海,倦了还不想入睡,手中的笔似乎连明日的荣耀也一并吞没。

“你是在为功名而汲汲忙碌,缭绕的烟雾消失了你的路”,我的心一震,我冥冥中似乎意识到,自己的不快乐是因为在追求名次而忘记了学习的乐趣。

回眸间,我突然想起了那件破旧的长衫———孔乙己,醉心于功名利禄,不肯脱下那件破旧的长衫,抱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残志,直至潦倒而死也体会不到读书之乐。

悲哉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毅然远离功名,种豆南山之下,把酒黄昏之后。

是他用文字滋养了南山万物,种下了不朽的文学之实。

像他一样,做一个快乐的谈书劳动者,何不美哉。

一缕月光透过窗纱,落在书桌上,如丝如纱。

我顿悟,做学习的劳动者是快乐的。

“君不见,此月方从远古来,历沧桑,经百衰。

看花开花落,云卷云舒,初夏月高悬不语,娟然如洗。

”我知道了浪花淘尽英雄泪,是非成败转头即空。

做个快乐的读书人,快乐的劳动者在自己最富饶的良田上播种自己的快乐。

我坚信:劳动是快乐的。

[考生例文三] 老舍先生曾说过:“劳动最有滋味。

”而我却想高呼:“劳动真快乐

” 去年放假,我们姐弟三人和父母打完招呼,便来到一家小型工厂当杂工,尝尝劳动的滋味。

也许是孩子们的干劲足,每天早上老板还没开门,我们已在门口恭候多时,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们会迈着轻快的步伐高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回到家中,这时母亲就会笑着说:“走火入魔。

” 劳动,何为劳动

即辛劳地运动着。

当时,虽干劲十足,但也尝遍了劳动的辛酸与欢乐。

每天早上八点左右便坐在那儿汗流浃背地打钉。

大热天一大捆牛仔裤抱在怀中,动弹不得,连汗水也没时间擦一把。

房顶上大吊扇呼呼作响,我们的手却在尖尖的钉子扎后麻木,以致速度飞快,当怀中那一捆裤子渐渐“消失”后才如释重负。

那种感觉是许多孩子无法体会的,因为他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他们无法体会炎热天气,那么多人挤在一起工作的感觉,大热天一大捆衣裤拥在怀中的滋味,汗水顾不上擦及流入眼中的痛苦…… 劳动也给了我一个血的教训。

工作时,三心二意,不注意打钉,以至于尖尖的钉子钉入手指中,那时真的有点死的感觉,好像有点夸张了

从此我做事学会了专心。

然而无论是多人挤在一起,还是大捆衣裤拥在怀中,还是汗水滴入眼睛,这一切的一切对于我来说却是幸福的、快乐的。

在那次劳动中,我长大了,也明白了许多,有些事情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明白的,有些知识,道理也不是书本上所能找寻得到的。

如此说来我不幸福,不快乐,不幸运吗

当我用自己双手所挣的钱缴学费的那一刻,心情谁能体会

快乐已经形容不了。

那是劳动的果实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 大家一起来劳动,一直拥抱快乐

劳动与我们相随,快乐与我们相伴

上课玩手机被抓一千字的检讨书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记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

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

  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

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

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

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

我现在才很小 ,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

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 ,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接受,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

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在这半月中,我每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学校也生活了近两年了。

对学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学校的我,会已新的面貌,出现在学校,不在给学校和年级还有我的班主任摸黑。

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

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

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

  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通过劳动,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啊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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