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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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库管员,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民爆物品库管员职责:1、仓储安全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员指导仓储安全科负责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3.、库区警卫人员积极配合仓库负责人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基本内容4.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措施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
4.2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所登记储存仓库地点按核定的品种、数量储存民爆物品。
4.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
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
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检查制度。
4.4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5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4.6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
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4.7库区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
每幢仓库应在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
进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4.8各类民用爆炸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同库存放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黑火药、工业雷管(含继爆管)应分别单独存放。
2、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和塑料导爆管允许同库存放。
3、同库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包装应完整无损。
4.9化学性质不稳定和来源不清的废旧民用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4.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5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工业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炸物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4.1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的物品应摆放整齐,标志清晰;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宜设温度计和湿度计。
4.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4.13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4.14维修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4.15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4.16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4.17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4.18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4.19、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4.20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设置安全防范电子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完好,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除此之外还得填制几张表格5.1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5.2炸药仓库温湿度登记表;5.3雷管仓库温湿度登记表;5.4保管员检查表;5.5安全员检查表;5.6负责人检查表。
结合实践工作,谈谈对爆破安全工作的体会?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及规定1. 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 爆破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程。
3.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3.1.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2.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3.3. 不得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运送雷管和炸药。
4. 人工打孔时,打捶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5.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6.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7.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8.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8.1. 孔深在0.4~0.6m时为0.3m;8.2. 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8.3. 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0.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1. 导火索应做速燃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2.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3.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
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4.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14.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14.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14.3. 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15.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5.1. 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15.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15.3.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15.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15.5. 在强电磁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
16.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8.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9.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20.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捣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21.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22.爆扩桩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2.1. 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22.2. 使用电雷管引爆;22.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15m;22.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22.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23.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任一孔内爆破前同一塔基其它桩孔内施工的人员应提前撤出。
爆破保管员的职责
爆破保管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炸药、雷管的验收、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账、做好完整的记录。
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
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对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整的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交到公司有关人员的手中,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nbsp;nbsp;nbsp;目nbsp;nbsp;录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nbsp;nbsp;则nbsp;nbsp;nbsp;第二章nbsp;管nbsp;辖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章nbsp;调查取证nbsp;nbsp;nbsp;nbsp;第一节nbsp;一般规定nbsp;nbsp;nbsp;nbsp;第二节nbsp;交通技术监控nbsp;nbsp;nbsp;nbsp;nbsp;第四章nbsp;行政强制措施适用nbsp;nbsp;nbsp;第五章nbsp;行政处罚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节nbsp;行政处罚的决定nbsp;nbsp;nbsp;nbsp;第二节nbsp;行政处罚的执行nbsp;nbsp;nbsp;nbsp;nbsp;第六章nbsp;执法监督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七章nbsp;其他规定nbsp;nbsp;nbsp;nbsp;nbsp;第八章nbsp;附nbsp;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章nbsp;总nbsp;则nbsp;nbsp;nbsp;nbsp;第一条nbsp;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nbsp;nbsp;nbsp;第二条nbsp;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nbsp;nbsp;nbsp;第三条nbsp;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nbsp;nbsp;nbsp;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nbsp;nbsp;nbsp;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nbsp;nbsp;第二章nbsp;管nbsp;辖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四条nbsp;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nbsp;nbsp;nbsp;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nbsp;nbsp;nbsp;第五条nbsp;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nbsp;nbsp;nbsp;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nbsp;nbsp;nbsp;第六条nbsp;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nbsp;nbsp;nbsp;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nbsp;nbsp;nbsp;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nbsp;nbsp;第三章nbsp;调查取证nbsp;nbsp;第一节nbsp;一般规定nbsp;nbsp;nbsp;nbsp;第七条nbsp;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nbsp;nbsp;nbsp;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nbsp;nbsp;nbsp;第八条nbsp;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nbsp;nbsp;nbsp;第九条nbsp;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nbsp;nbsp;nbsp;第十条nbsp;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nbsp;nbsp;nbsp;第十一条nbsp;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nbsp;nbsp;nbsp;第十二条nbsp;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nbsp;nbsp;nbsp;第十三条nbsp;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nbsp;nbsp;nbsp;第十四条nbsp;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nbsp;nbsp;第二节nbsp;nbsp;交通技术监控nbsp;nbsp;nbsp;第十五条nbsp;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nbsp;nbsp;nbsp;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nbsp;nbsp;nbsp;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