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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以案释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4-11-05 18:09

什么叫以案释法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

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

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

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

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

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

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

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

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

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

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

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

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

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

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

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什么叫以案释法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

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

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

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

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

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

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

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

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

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

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

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

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

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

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

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求中学生学法心得、、

多阅读你喜欢的风格的文章 最好将好句背下来 这个时间久了 相当有用高考完了我发现 满分作文不是一定要在考场现写 而是之前要练习各种作文 将它改到很好 然后 把这篇作文的结构 举例 突出的好句都背下来 考场则选择日常背诵的相近篇目进行复制粘贴这个是绝对的捷径 不过 也会有大量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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