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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旁听庭审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06 08:16

求法院旁听感想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法庭庭审时,旁听需要什么条件吗

旁听需要的条件:_1、公民要听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

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

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

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

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

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

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

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

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

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

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

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

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

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

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

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

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

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

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

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

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

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

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

关注审判的结果。

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

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

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

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庭审心得怎么写

听庭审心得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

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

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

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

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

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

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

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

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

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

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

)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

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2003201187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庭审旁听报告怎么写

参考一下下列范文: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2005年 11月3日 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

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

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

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

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

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

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

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

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

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去法院参加庭审或旁听案件,应该注意什么

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去旁听,需要带身份证件按时参加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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