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全国书记提出了那九项惠民措施?
易地扶迁是新一轮脱贫攻坚的“当头炮”,是大扶贫战略行重中之重、难中之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就必须解决好“搬走谁、迁去哪、如何发展”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解决“搬走谁”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搬得出”。
在我国7000多的贫困人口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尤其是在西部地区,这一现象更是明显。
面对这部分群众,传统的帮扶方式上的资金保障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脱贫和发展问题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就是实现这些人口脱贫的必然举措。
要解决好“搬走谁”的问题,就要实实在在考察,避免政策执行出现偏差,杜绝扶富不扶贫情况的发生,要将政策的贯彻落实真正体现在困难的群众身上,宜迁则迁,确保真正困难的群众“搬得出”,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存条件,树立脱贫的信心。
解决“迁去哪”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稳得住”。
易地扶贫搬迁不是简简单单的将困难群众迁离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更重要的是要对迁入地准确调研,一方面得以接纳迁出地的困难群众,另一方面有利于困难群众在迁入地扎根发展,稳定脱贫。
解决“迁去哪”的问题,还要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在新的生存环境能够“稳得住”,群众安居才能乐业。
解决“如何发展”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能致富”。
要彻底解决贫困群众的“顽劣性”贫困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
如何发展
一方面是要扭转困难群众的旧思想观念,通过改善迁入地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发展条件,帮助群众树立脱贫的信心,坚定致富的信念。
另一方面是要坚持绿色、协调发展的理念,这些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困难群众,大都是因为生存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相互制约造成的贫困,生态环境的恶劣导致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难以解决,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也对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这种生态环境与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使得贫困留下劣根,坚持绿色、协调发展理念是避免贫穷劣根持续深刻的保障,是确保困难群众彻底摆脱脱贫、能致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
新一轮脱贫攻坚战役打响之际,解决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三个问题,为彻底摆脱贫困攻坚克难,义无反顾向贫困“深水区”挺进,对于从“深”处消除贫困问题,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每年推进的九项惠民工程是什么?
是指每年围绕就业、教育、医疗、社保、扶贫、安居、暖心、兴边、安全的内容推出九项惠民工程。
每一年的具体工程会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在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民意之后,通常在年底提出第二年的项目内容。
2017年的具体惠民工程项目内容还未公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哪些民生政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已实现城乡统筹。
去年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6000多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机制已涵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等各具特色的保障措施,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将为更多特困群众解决燃眉之急。
国家层面已建立两项残疾人补贴制度。
截至2016年11月底,共计841万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领到了生活补贴,866万重度残疾人领到了护理补贴。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正扎实推进。
截至2016年底,已有1000万户居民住进公租房。
未来3年,还将有1500万户居民实现“出棚进楼”的梦想……教育更加公平。
2015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3%,普及程度超过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提前实现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2020年目标。
就业保持平稳。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坚持守住就业底线,优化创业环境,扶持就业创业的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密集出台,三年来就业计划任务年年超额完成。
2015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全国新登记企业443.9万户,同比增长21.6%。
收入持续增加。
GDP增速“破七”,收入增速“超七”。
随着收入分配改革的推进,近两年来,居民收入增速稳稳跑赢GDP。
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
更为可贵的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城镇居民。
保障扩面提质。
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数超过13亿,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12年人均24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的机制逐步形成。
看病趋于方便。
到2015年10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出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方案,4148家县级公立医院推开综合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扩大到100个城市。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推进,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居住不断改善。
“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驶入快车道,到2015年9月,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开工量已达到3915万套,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要求。
环境得到保护。
2015年,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1%,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比例由2010年的15.6%下降至8.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提前完成。
党员干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金,涉嫌多种违纪,甚至涉嫌犯罪。
其中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