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心得总结怎么写
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改展的带。
一个好校长,可以成就一学校。
目前国31万所普通中小学的校长,带领着1000多万专任教师,教育和影响着近2亿中小学生。
针对当前中小学校长队伍现状,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校长的专业素质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由5个基本理念、6项专业职责和4方面实施要求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这个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专业理念的高位引领。
校长专业标准提出了“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等5个基本理念,明确了校长的道德使命、办学宗旨、角色定位以及专业发展的实践导向和持续提升要求。
“以德为先”是校长的道德使命,也是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
“育人为本”是校长的办学宗旨,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引领发展”是校长的角色定位,也是推动学校和教师发展的有效途径。
“能力为重”是校长专业发展的实践导向,也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终身学习”是对校长持续提升专业素养的要求,也是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是首次系统建构了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
过去,校长要办好一所学校,从业务的角度必须主要抓好哪几方面工作,很多校长的认识不太全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也不太明确。
校长专业标准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体现了倡导教育家办学的要求,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认同。
其中,“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价值领导,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也为学校特色发展留下了空间,是校长专业职责的灵魂;“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教学领导,这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组织领导,是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管理保障。
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细化为60条专业要求。
每项专业职责有10条专业要求,由专业理解与认识(3条)、专业知识与方法(3条)和专业能力与行为(4条)等三个方面组成,具有比较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三是针对若干突出的现实问题对校长的办学行为提出要求。
校长专业标准将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根本出发点,在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健全学校应急管理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对校长的办学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着力推进义务教育领域相关突出问题的解决。
2011年10月和2012年2月教育部先后颁布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中学、小学、幼儿园三个教师专业标准。
今年初,教育部又颁发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颁布,使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构建科学规范的全口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工作要求,也是当前推进教师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科学履行教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
去年以来,教育部按照“课题引领、广集众智,立足实际、系统设计,创新管理、服务基层”的工作原则,开展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研究,研制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今后,教育部将从教师专业素质、培养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监督等四个方面构建一个多维度、立体化、综合性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贯穿教师培养培训、资源配置、资格准入、任用考核、工资待遇以及师德建设等各个环节。
这个标准体系由84个标准或规范组成。
部分标准或规范原来就有,已经在实施;部分标准或规范需要修订或新出台。
教育部将精心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逐年推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中国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
什么样的教师才是合格的教师——横峰小学举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解读会
报告主题是——什么样的老师才是合格的老师,专门解读《小学教师专业标准》。
首先,潘红萍副校长向全体老师介绍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出台的背景,从政治背景、教育背景、教师背景作了详细地解读。
从古到今,教育都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基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标准”的出台,就是使教师进一步专业化。
接着,潘红萍副校长重点解读了“标准”的基本理念: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潘校长从新闻案例、报刊社论、教育案例等,为老师们分析了当今中国教育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解读,老师们了解到“学生为本”就是一个都不能少,既不能太严厉,也不能做“杨不管、范跑跑”;老师们更清醒地认识到“终身学习”是我们的目标。
潘校长从《论语》引出了学习的三种境界: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习的实践性;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学习的开放性;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学习的包容性。
最后,潘红萍副校长抓住了两个关键词解读“标准”的基本内容:一是“态度决定一切”,这是师德最基本的标准;二是“安全”,保护学生的安全是教师的天职。
本次解读,仅仅是学校开展《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解读的第一个阶段,在后续的活动中,学校要求每位老师在自主阅读的基础上完成一篇学习心得,并组织统一考核。
相信老师有了知识和技能的储备,能更好地迎接各种挑战
广州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目录第一 第二章 学校概况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第五条 学校地址:本科校区1(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本科校区2:桂花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专科校区:纺织服装学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510165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对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条件者,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
对退学者,根据学生学业修读情况,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在广东省,广州大学的录取层次为本科,在其他省(区、市)的录取层次均为本科,具体录取批次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纺织服装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层次为专科。
纺织服装学院招生院校代码:89001。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报到时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
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并根据面试考察结果分配到定向县(市、区)范围内定向服务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学校2020年面向全国招收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
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广州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本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区、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1.术科成绩的使用广东省以外报考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普语)、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社会音乐)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成绩;广东省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统考成绩;广东省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普语、粤语)、舞蹈编导(国际标准舞)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我校校考成绩;2.录取原则专业录取依据生源省(区、市)艺术类的投档原则进行,对文化分、术科分均上线的考生根据综合排位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生源省(区、直市)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得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美术学、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40%,术科分占6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
公式如下:综合排位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40+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满分×6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60%,术科分占4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
公式如下:综合排位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60+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满分×40。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排位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排位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八条 对广东省体育类考生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九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19﹞10号)以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最低等级要求为BC,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B+C+、B+C、BC+、BC,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十四条 我校在山东省、海南省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投档原则按照在上述2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三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六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色盲、夜盲、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500度、男身高低于170cm、女身高低于160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三十八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四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史、财经、管理、法学类专业学费5510元\\\/生·学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学费623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6300元\\\/生·学年;理工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学费68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四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考研奖励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发明奖、优秀毕业奖、“镇泰奖学金”、“创彬奖学金”和其他单项奖励金,同时设“十佳”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文明宿舍及文明标兵宿舍等多种奖项,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备 “奖、贷、助、补、减”一套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镇泰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仲明助学金”、“众人拾柴火焰高”助学金、“潮汕助学金”及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
部分学院还在本学院内设立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能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资助。
有临时特殊困难的在校生还可以申请校内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四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39366232传 真:020—39366069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学校网址:招生网址: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严老师监督电话:020-39366042传 真:020-39366339电子邮箱:gzdx1995@tom.com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授权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全圆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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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谈谈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何现实意义
1、了解国史 中国近现代史,有我们了解国史国情。
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解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能激发我们的爱国情感;了解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懂得中国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争取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充分认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和进步性,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能够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地主阶级“自救”的洋务运动、农民阶级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变法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所做的努力,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
历史的发展要求旧民主主义革命必须让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充分认识到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拥护党的领导;3、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通过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深刻了解中国人民走上以共产党为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联系建国社会主义改造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认识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牢固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文本框: ●举例说明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4、为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提供相关的历史基础知识。
你从以上方面多发挥吧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有哪些
依据《深圳人才认(2015年11月12日、深圳人力资源和社障局)规定:经用人单位综合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
一、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ttp:\\\/\\\/)。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7)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6.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7.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8.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 (20)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 (21)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终身成就奖、杰出人才奖; (22)鹏城杰出人才奖; (23)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24)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25)南粤功勋奖; (26)南粤创新奖; (27)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 (13)文化部优秀专家; (14)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6)在任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仅可申报1人)。
4. 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1.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12.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13.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14.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每个单位5年内可申报1人;如已认定人才任期未满且离职的,该单位可在其离职1年后,另行申报1人);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者; 17.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8.近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19.近5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近5年,评选为深圳市Ⅰ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且在省部级或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20.近5年,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21.近5年,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 22.近5年,获得特级教师称号,且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名教师、深圳市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23.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每个单位5年内仅可申报1人); 24. 近5年,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1至3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5.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26.近5年来,在深圳注册,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获得清科、投中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家; (2)近五年一直担任国家创投协会理事、秘书长、会长; (3)近五年一直担任深圳市创投同业公会副会长、会长。
(以上每个单位5年内限申报1人,并与后备级同类条款“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同时申报)
如何理解加强师德建设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