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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j解读后感

时间:2020-03-11 09:24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怎么写总结

属于专项工作总结,一般是先就工作开展的背景和目的进行简要阐述(也就是开篇部分),接下来应该是工作开展的流程部分(做了哪些准备,如何保证活动的顺畅进行,人员参与等等),最后就是该项工作的开展的成果、效益、收获这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全篇的收尾部分。

懒得写的话,可找。

单独二孩的政策方案

每个城市规定不一样,这个是桂林的规定,供参考:  桂林市民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申幼儿园的名称应为:桂林市××区××(字号)幼儿园或××县××(字号)幼儿园。

基本学规模应不少于大、中、小三个班,其中大、中、小班班额分别为35、30、25人。

  第二条举民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民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有正确的学宗旨、培养目标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有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卫生、安全及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四条应符合本辖区幼儿园结构布局,有与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园舍和设备。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园舍及设施、设备应不低于国家对园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等方面相关规定要求。

  1.园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幼儿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2.教学用房、幼儿寝室和食堂等园舍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抗震设防。

园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3.幼儿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边远农村幼儿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4.应设有教师公室、资料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公用房及浴室、洗衣间等相应的设施、设备;应设幼儿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5.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教具、玩具和户外体育设施,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乐器等,并应有教育意义,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6.幼儿生均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有符合规定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六条应配备专职园长。

园长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5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专业)及以上文化程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应根据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保安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应配备与园规模、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

每班按照“两教一保”配置教师及保育员。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九条参照国家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十条举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校舍、设备达到设备标准后,注册资金:城区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县城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农村幼儿园(含乡镇所在地)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本设置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无证幼儿园如何取缔

取缔无证幼儿园,职能部门岂能卸责 新学期开学之际,在我老家浙江嵊州,一些无证幼儿园也纷纷开张。

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答复常常是职权有限,无力取缔。

究竟是没有取缔权限,还是推卸责任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尽管在规范层面还有完善空间,但是,只要职能部门愿意,取缔无证幼儿园,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是否严格执法,能否做到违法必究。

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5年开始实施的《教育法》(全国人大制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1990开始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制定),尽管法律位阶较低,但至今有效,是规范幼儿园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从行政法上看,这里所谓登记,其实是行政许可。

将该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教育法》结合起来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无证幼儿园给予撤销或取缔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看,上述规定并没有违背作为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制定)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这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003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由上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取缔无证幼儿园有法有据。

那么,教育行政部门在发出取缔无证幼儿园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后,如果无证幼儿园不理睬怎么办

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现行法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多种,譬如查封、扣押财产,拍卖、变卖财产,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还可以实施司法拘留。

无证幼儿园,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不仅教学质量难以保证,而且有着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幼儿的生命健康,具有潜在的威胁。

2007年5月,湖北麻城发生“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安徽省肥东县发生“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之后,山“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教育部于当年下发《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其指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重申“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在出重大事故后,来一次疾风暴雨式的执法,是远远不够的。

在此,呼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查处非法办园,维护法律权威,取缔无证幼儿园,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力,也是法定职责。

与被动、中立的司法权不同,教育部门的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需要主动出击,依法纠察所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不告不理”,甚至“告而不理”。

教育行政部门不能以违法者众多,难以执行为借口,拒不履行职责,否则有不作为的违法嫌疑。

从社会层面看,积极取缔无证幼儿园,还有助于保护有证的民办幼儿园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民办的幼儿园的健康成长,推动民办学前教育的有序发展。

有证民办幼儿园与无证民办幼儿园之间不均衡的竞争,必将破坏学前教育秩序,损害依法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而且,在现实中,这种不均衡的竞争关系,经常转化成恶性争斗,甚至触犯刑律,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有些地方,为加大取缔无证幼儿园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物价、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等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这是值得鼓励的做法。

譬如,据报道:今年六月份,象山县教育局联合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依法对4所应予取缔的幼儿园举办者做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幼儿园现场照片,收取了幼儿名册、部分收费票据等材料,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于不予理会或拒不执行取缔决定的幼儿园,还将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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