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600字)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法律的故事 读后感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三个法律小故事,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第一个故事写了一个年岁已高的老爷爷骑单车不小心压了别人的狗,牵狗的人却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爷赔偿。
其实也没什么问题。
张女士看到了就给牵狗人讲了法律道理。
牵狗人也自己觉得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第二小故事写了王先生的父亲和二叔由于不和,二人打架。
王先生知道了立刻用法律来解决,读后感《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从此父亲和二叔就和好了。
后来父亲对法律越来越有兴趣。
村子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三个故事写了小翼老师考上汽车驾照后,每天以车代步。
有一天,小翼老师没开车。
这天下午小翼老师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放在家里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翼老师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来自己今天没开车来学校。
这时小翼老师发现一台汽车的钥匙交给学校的保安室。
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心想借车一用,就开起车走了。
开到半路就碰上了警察检查。
警察要求检查驾照。
没有驾照的小翼老师,向警察解释。
可是警察不相信。
并把小翼老师送上法庭上。
法官判了小翼老师普通盗窃罪。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知。
这些小故事都有个共同点就是要守法和知法。
求一篇关于法律视频读后感
写一下自己看了这本书后有什么感想,然后写一下举例子说说谁因为不知道有关法律而让自己受了委屈,然后写自己遇到问题该怎么解决~~~最后建议大家也去看一下,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关于法律名著的读后感800字(法律方面)
读完叶航老师的《效率与正义: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后,我认为这是一个充满智慧的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不过由此引发了我对一些问题的思考. 我们能不能把经济体系分为“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样两个极端情况来包含所有的经济体系?其他的经济体系只不过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问题.当我们分析两个极端情况时,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请注意这里表达的观点与传统的观点不同,这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目前总体上讲还是处于计划经济范围内.我们只要看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的“发改委”对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拥有绝对的权力就清楚了.只是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将一直处于“计划”多于“市场”的体制下运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了.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对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认识似乎出现了偏差.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纯计划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战争时期的经济”可以视为“绝对的计划经济”,在这个体制下,只有效率,没有公平可言.战争在政治上追求的是正义,而在经济上打的就是高效率,而且不分政治体制,效率之高,超乎想象. 这实际上这是一个大多数人需要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效率高一点,那么政策就偏向计划就多一点.如果希望公平多一点,政策就就偏向市场多一点.目前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上是效率优先,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体系还是偏向计划多一点.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与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地位的判断结论基本一致. 纵观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的经济没有出现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出现的周期性经济衰退的情况,而是稳步向前发展.这恰恰说明,我国经济“计划”多于“市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但事物的另一方面显示,这又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以及社会道德风气下降.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立法,执法以及社会财富的分配等等问题,公平问题显示出这是一个非常迫切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又显得非常矛盾. 一般来讲,我们“顺理成章”的接受“纯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经济学讲义常用“蛋糕故事”来解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行为.比如,我国经济学传统观点认为,“纯市场经济”可能首先强调的是效率,要做大蛋糕;“纯计划经济”可能首先强调的是公平,要分配好蛋糕.我原来也是这么认为和分析的,并且坚信不移,而且专家也是这么讲的.可是看了叶航论述的观点后认为(本文认为叶航是效率派的代表),如果这样分析问题,会由此带来理论和实践问题. 假如在“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我们想要做大蛋糕时,做蛋糕所需的材料是市场各个交易方根据公平的原则提供的,请注意,此时蛋糕还未开始做!在所有参与做蛋糕的各方在做蛋糕前必须达成一个公平一致的契约后(谁出多少面,谁出多少奶油,谁出多少糖,谁出多少水,谁出多少资金等等),才开始做蛋糕,这里涉及到的是公平问题.假如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分配蛋糕时,蛋糕已经做好了.那么我们想问在蛋糕做好之前,做蛋糕消耗了多少资源,这些资源是如何“计划”达到最优经济配置的等等,这里涉及到的是效率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制越严厉.在严刑峻法的环境下,必将首先体现公平,第二才是效率.在发达国家,有些法律的诞生,可能需要几年或几十年,而且执法严厉.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恰恰相反.我国越是迈向市场经济,越将面临更多的立法和执法问题. 总而言之,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不同的经济体中,效率和公平总可以找到一个暂时的平衡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效率和公平的搏弈,这个平衡点也在不断的变化.在一般人眼里,维护公平的“法律”似乎可以不计成本,而为了实现“效率”似乎可以随心所欲. 以上这些似乎是和目前的传统思维发生冲突,而且很难理解.这里先提出问题,供大家思考. 问题的提出: 我们假设经济体系可以分为“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样两个极端情况来包含所有的经济体系.当我们分析两个极端情况时,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 讨论: 从一个工程师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如果“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两个极端情况的假设模型成立,那么在他们之间的中间点或者平衡点上必定存在一个市场和计划各占一半经济体制.在这一平衡点上,该经济体制中所期望的公平和效率将相等或同等重要.那么从平衡点向市场靠近或向计划靠近,将带来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既优先公平还是优先效率的问题.本文认为离“纯市场经济”这极越近,“公平”的作用将越大,“效率”的作用将越小;离“纯计划经济”这极越近,“效率”的作用越大,“公平”的作用越小.如果在计划经济中过分强调“公平”,可能会引发(经济)混乱或衰退.而在市场经济中过分强调效率,可能会引发(社会)“混乱”.
请大家帮我想一想,有关法律的读后感的题目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诸如此类的,您看了哪本书,然后写某某书读后感,这个是比较简单的,而且常用的。
还可以是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人性 法律与人权 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