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书读后感怎么与
读后感开头六法一、 文复述法。
这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开头方法。
开头用叙述性的语言概括介绍所读作品,然后用精练的语言阐述自己的感受。
这感受即为文章的观点,属议论文三要素的论点。
例1:《读<伤仲永>有感一文,仲永的结局不能不令人深思.方仲永五岁时便能“指物作诗立就”,且“文理皆有可观者”。
但是,他那惟利是图的父亲却不为他继续学习提供条件,到二十岁时,便“泯然众人矣”。
由此,我悟出:一个人即便有很高的天赋,如果没有后天的勤奋努力,也很难取得成就。
这就是说,天赋是成材的基本条件,而勤奋是成材的决定因素。
二、 单刀直入法。
这种开头方法就是“开门见山,直抒感受”法,一开始就写了读某作品后的总的感受。
例2:《爱的播种,爱的萌发——读〈祖国在我心中〉》一文的开头一段:读完《祖国在我心中》一书,使我心潮汹涌情思横溢,热爱祖国之情油然而生。
这本书语言生动,内容感人,读过之后受到感染、熏陶,爱我中华的种子播入我的心田。
三、 引申联想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由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现象触发作者定向阅读某作品,然后谈真切感受。
例3:《不要人挎颜色好,只留情气满乾坤——读〈党在我心中〉有感》一文开头一段:常有人如此感喟:“民风日下,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一团糟。
”听得多了,竟也怀疑起曾一度挂在嘴边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歌词来。
带着问号,我打开了这本书——《党在我心中》,虔诚地看了一遍又一遍,我的思想逐渐明朗了,我的疑虑逐渐消除了。
终于,我又一次肯定了那一句朴实无华地歌词:“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四、 铺陈比兴法。
这种开头方法先言此再及彼,极力铺陈与所感有关联地事物,然后引出读作品地感想。
这类似于《诗经》中地比兴手法。
例4:《路——读〈神州吟〉》的开头:地球上有许多路,究竟有多少条,谁也无法回答。
茫茫平原上有路,群山起伏中有路,辽阔的戈壁滩上有路,浩瀚的大沙漠里有路,荆棘荒草中有路,冰天雪地里有路……路是人走出来的,只要有人走过的地方,就留下了路。
《神州吟》这本只66页的书,以其独特的风格,以其磅礴的气势向人们展示了近代中国走过地艰难之路。
五、 置疑深思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在对原作品深入分析后,精心设置疑问,引起读者深思,然后联系作品回答疑问,此法能吸引读者,感染力强。
例5:《胸中有誓深于海,肯使神州竟陆沉——读〈祖国在我心中〉》一文开头:为什么苏武在大雪纷扬中几乎冻僵过去,手中还紧握着那支代表国家尊严的汉节
为什么“五四”运动中的学生要燃起熊熊烈焰,吞末曹汝霖地老巢赵家楼
为什么有“中国毕加索”之称的韩美林要拒绝美国的高薪聘请,毅然回国
为什么那些漂泊海外地炎黄子孙会对着一杯黄土,面向东方,潸然泪下
因为——祖国,在他们心中。
六、 设境烘托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先设置一个与所读作品表达的感情有关的典型环境,然后阐明自己对所读作品的认识和理解。
此法适合于阅读严肃作品之后产生的感想。
例6:《〈红岩〉读后》一文的开头一段:深夜,周围一片肃静。
微风习习,吹拂着握的头发,吹拂着我烧得滚烫的面颊。
我凝视着这和平而又宁静的夜晚,眼前渐渐呈现出一座巨大的浮雕:在一块壮丽、鲜红的岩石上,屹立着高大、魁梧的许云峰,旁边是风华正茂怀抱“监狱之花”的江姐,手握《挺进报》的成岗,……他们那坚毅的目光充满信心地凝视着远方,脸上带着革命者那种特有的视死如归的宁静的微笑。
他们憧憬着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远景,他们深信,自己的理想必定会实现。
看吧,他们身上放射出一阵阵奇光异彩,在这美丽的光彩中,现出四个锱金大字——共产党人。
“文无定法”,以上介绍的六法,意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望同学们在写作实践中大胆探索,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读后感开头来。
消防法读后感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很多感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
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人们常说,水火无情。
近来的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08年9月20日晚,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重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
2009年1月31日夜,福建长乐一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发生火灾。
130多米高北配楼迅速过火,损失在十几亿元之上,并造成1名消防官兵的死亡。
这3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火灾,看起来似乎没有必然联系,其实它们有着共同的起火原因:违规施放烟火。
从分析来看,分火灾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是我们要牢固地树立防火安全的意识。
这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说明,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二是提醒人们要具备现代化的防火安全设施。
央视大火让人们进一步思考高层建筑的防火问题。
虽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与救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这场火灾的救援状况仍可以说明我国在消防设备投入上仍存在明显不足,消防装备投入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救灾需求。
法律是严肃的,水火更无情,我们要树立安全意识。
在时时处处保持警觉,防范与未然。
《国歌法》读后感
之所以必须为国歌制定专门的《国歌法》,根本原因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使用很不规范、很不严肃的状况,而囿于立法的阙如“无法无据”,这些国歌使用乱象往往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事实上,为规范国歌奏唱行为,2014年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国歌奏唱场合”“国歌奏唱礼仪”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实施意见》的立法层次不高,并非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立法,对相关国歌奏唱行为的规范能力实际上十分有限。
特别是对那些不规范的奏唱行为如何追责,《实施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中,对于各种在公共场合不尊重国旗、国徽的行为,则有明确的法律问责条款,不仅处以行政处罚,而且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观之,尽快为国歌立法、制定《国歌法》,不仅有助于推动实现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标志物立法的完整统一,而且有助于纠正现实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国歌使用状况,有力捍卫国歌应有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国际法读后感
[国际法读后感]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刘连瑞学号:2009133821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是近代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之一,是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齐名的杰作,他们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观的形成,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资产阶级国家秩序的奠定,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国际法读后感。
拿到《战争与和平法》是在刚上大二不久,是在朋友的推荐下读的这本书,但却一直不敢去看,和这样一个国际法开山鼻祖式的人物交流,深知资历不够,但又经受不了其中深深的诱惑,就翻开了第一页,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或许就是选择在国际法方面作为深造方面的一个原因吧
有点扯远了……长夜漫漫每当我一个人独处并静下心来常常会思考一个问题: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是什么
我想它既不是机枪大炮,不是原子弹氢弹,也不是火山地震,台风海啸,而是时间。
时间可以使如花似玉的美貌少女变成白发驼背的老妪,可以使雄才大略气吞山河的豪杰变成一堆沙土,也可以使高山变成沧海戈壁变成良田。
然而,世界上仍有一种东西可以战胜时间,这就是爱。
不管是恋人之间的爱,还是父母、子女、亲人之间的爱,抑或是对人民、对祖国乃至对整个人类的爱都是永恒的。
它可以超越时间,可以脱出时间的羁绊,永垂不朽。
而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着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在阅读过程中,这种感悟不时地撞击和震撼着我的心灵。
它博大精深的体系,丰富生动的事例,缜密畅达的论述,以及对战争规则的周密设计,最终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展开的,这或许就是《战争与和平法》之所以能够在问世380年后仍然保持旺盛生命力而不朽的原因之所在。
其实不仅格老秀斯的作品是这样,贝卡利亚、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作品亦是如此,不论是对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强烈抨击、对法的精神的探究、对良好民治政府、权利制约机制的冷静设计,还是对人民主权的不遗余力的倡导和鼓吹,归根到底都是对人类和平民主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读后感《国际法读后感》。
爱是永恒的……之所以格老秀斯以及他的作品如此高的评价与褒扬,只是因为他开启了主权国家历史的新纪元,让人类从此摆脱了难以驾驭的混乱状态和丧失理智的冲突。
他创造了一个明确的体系,这个体系照亮了国家及其国民争取和平达成谅解一致的道路。
提到国际法,不得不提到格老秀斯。
和平是永恒的追求,但战争却是一个最常见的社会现象。
出生在一系列欧洲战争期间的格老秀斯,他亲身经历了自己国家所经历的血与火的洗劫,亲眼目睹了整个欧洲因三十年战争可怕战斗而被撕裂的场面。
于此他创作了他的伟大著作,其结论对处理战争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意义。
环顾周围世界,因战争而遭受巨大浩劫,各国之间彼此敌对,长期建立起的依赖关系已完全破碎,人们的怨恨和愤怒正在破坏着养育他们的国家自身。
但是还应看到欧洲曾拥有的一种共同的约束,一个往昔联合的遗迹,这是人类的理智。
因此,他意识到必须创建一个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格老秀斯这位16世纪的流亡者教育了整个世界:即使在战争的剧烈震荡和风暴的时候,人类也必须遵循和服从他所拥有的自然法规范,甚至享有各个独立主权的国家,也有义务遵守一种高于君主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力量所确立的规则,否则这些国家也同样要接受人性法庭的审判。
想起曾读过一本书叫《战争与文化——对战争的另一种态度》作者是一个战争学者名叫倪乐雄,他在他的作品中谈到了对战争和文化的一种态度,令人耳目一新,与格老秀斯的观点有相通之处。
以上都是对格老秀斯及其作品的一些总体看法,接下来我会分部分及篇章对各部分做出简要介绍。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共分为三编五十三章,分层次地论述了作者对战争的一些观点,阐明了作者自身的战争观,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称其为“国际法之父”毫不为过,他认为任何战争是否正义,关键是看它是否区分公共的战争与私人的战争,进而论述了主权的本质及其具体表现。
在《论战争与法》中作者讨论了战争及其定义,论述战争的正义性及其影响因素,提出了自然法的证明。
但文中留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这样一段话:权利在严格意义上说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的,它是为个人利益而确立起来的,另一类是公共的,它涉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提出的权利性主张。
因而王权是高于父亲与主权的权力的。
只要是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君主对其臣民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便优于该财产的主人所享有的权利,当国家出现紧急状况而需要个人提供补给时,每个人更有义务向国家捐献其财产,而不是用它来清偿个人所欠之债。
在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将权利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同时又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提出当国家利益出现危机时,个人利益将服从集体及国家利益。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作者在本文中提出“王权是高于父亲与主权的权利的”,这或许是作者思想的局限性吧
《战争与和平法》是近代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作品之一,其博大精深的体系,丰富生动的事迹,缜密畅达的论述,以及对战争规则的周密设计,最终都是围绕对人类和平的执着追求、对人类的爱这一核心思想展开的。
这也是《战争与和平法》能在问世三百八十年后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不朽的原因所在。
〔国际法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这几日阅读了《华为基本法》,摘录了一些自己喜欢或是很有感触的条款: 第六条: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这让我想起了《十月围城》中,那句著名的“唯有进步值得信仰”。
文化也好,进步也好,都是一种理想,一种精神。
理想和精神,是生活之所以精彩的根本。
第八条:质量是我们的自尊心。
第六十五条:华为绝大多数员工是愿意负责和愿意合作的,是高度自尊和有强烈成就欲望的。
第九条:我们强调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目标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的目标。
我花了一些时间去弄清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如果说,货币是一种被定格的资本,那么,人力资本就是一种“活资本”。
正如第六条中的精神,资源是无法自行倍增的,唯有人的技能、精神,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创造价值。
第三十七条:我们不从事任何分散公司资源和高层管理精力的非相关多元化经营。
就如同我们自己,我们不能也不该指望自己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专心练好一门降龙十八掌,就已能独步天下了。
第六十五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优点突出的人往往缺点也很明显。
前几日观看了“双星杯”XX年国际大学群英辩论会,山东大学VS北京师范大学的辩题是职场中老板需要孙悟空还是猪八戒。
在我看来,优点和缺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员工的优缺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岗位与人的适配性,某些人格特性,在这个岗位上是优点,在那个岗位上或许就是缺点。
孙悟空,工作能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求一篇 食品安全法 的读后感1500字左右的。
。
。
席卷全国的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里的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毒豆芽事件,如果是要数这些事情,恐怕几个月也数不完,光看到这些字眼就让我们心中忐忑不安,我们的食品,怎么能够让人放心。
我们的食品法到底出了什么,还是其他的一些原因
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但是由于现代食品行业琳琅满目,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令条例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的要求。
食品法规的不完善不但给某些不法商家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还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影响到国家形象。
另外,我国大多数食品标准和国际标准仍有很大差距,这是我国食品打入国际食品市场的绊脚石之一。
在我国还出现了“内外有别”的尴尬现象,出口国外的食品检验合格率一直都保持在99.8%以上,但是内销食品的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经过了多次整顿,食品市场仍是一个最让人纠结的问题。
经过对比西方国家的一些食品安全法规,我国食品法律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要想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就离不开监管和处罚,而中国食品法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踢皮球”的现象,一旦出了问题,谁都不站出来负责。
这除了道德方面的缺失,还主要是监管有漏洞,部门协调性不强,责任不够明确,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企业打击力度不够,让不法商家认为违法是一件小事,赔偿也只是小事一桩。
对于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让他们在受到侵权时只能自认倒霉,如此造成一个恶性循环。
消费者不敢消费,商家销售滞留,食品市场也会因此而瘫痪。
国家一定要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中国食品市场的干净安全。
我国的很多行为还都是靠道德来实现,但是就目前的形势,食品安全只靠人们道德来维护实在是不敢恭维。
所以我国的法律必须把一些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管理。
中国人常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无疑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最基本的保障。
可是从近来的“食品案”中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人诚信在缺失,道德同样在滑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案例”要比一个国家的人口、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更要严重的多。
从以上分析得知,我国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做到的还有很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鉴于国内食品安全标准过低、标准缺失的客观事实,有关部门要认识到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尽早修订适合我国食品市场的新标准,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二、有效、可靠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公共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问题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消费者信赖的,可确保食品安全供应的体系,从而避免采取既妨碍行业竞争,又对消费者毫无益处的严酷的措施。
明确责任和严厉的惩罚必不可少。
三、食品企业负责人应该把确保人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只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利益,那样只会最终葬送自己。
《食品安全法》对于我国的食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其次,《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每一个销售者也是一个消费者,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食品,安全放心的食品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基本需要,食品销售者,应该把目光放长远,不能只是注重眼前的名利而丢失自己的道德。
哪些不法商贩再往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就没想过也许有一天自己的亲人也会吃到这些食品吗
就没想你添加的东西别人也会效仿吗
没想过自己吃的东西里保证没有有害物质吗
就没想过他人的人身安全吗
就没想过给后代带来的伤害吗
就没想过别的国家会怎么看中国吗
想到了这些应该就不会做违背良心的事情了吧
真的希望每个人都凭着一颗中国人的良心做食品,让我们的人民,让国外的人们放心的购买我们的食品。
不管一个国家有多么文明,大大的丛林中总会有个别的坏鸟,何况是我们一个十多亿的人口大国。
所以监管部门和处罚机构一定要紧密配合,让不法商贩无处可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让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商家加倍的受到自己种下的恶果的惩罚。
我国食品市场是一个大市场,只是靠食品安全法是不能保证食品的绝对安全的,要想让消费者吃的放心,还需要大家同心协力,提高国人的道德素养,不做那些损人利己的事情,为自己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市场。
小学生遵纪法从我做起读后感简单四段
最近,我阅读了《遵纪守法 从我做起》此书,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有法必然治国,无法必然乱国;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知道了许许多多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人生自由权、姓名权、财产权、休息权等;与同学们密切相关的还有受教育权、隐私权、受监护权、名誉权等。
家庭生活、学校教育、社会环境以及安全自护都是通过法律来保护的。
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对于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是多么的重要;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来报答家人对我们的保护、养育之恩;在学校里,我们要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照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我们要维护社会环境,从小事做起;我们面对危险时,如果可以果断而正当地自护自救,才能快乐、平安、健康地茁壮成长。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主人,不仅要学科学、学本领,还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
如果我们小时候养成了某种不良习性,要矫正过来就需要花费非常大的力气。
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还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在我们身边,常常发生一些不守法规的事。
我们除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不良行为也不能视而不见。
关于遵纪守法,从我做起的读后感人生的道路是光明的,为了不要让它留下污点,就应该遵纪守法,做好自己的本分,做一个好市民。
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们应该去认真的履行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卫士。
反之,如果不遵纪守法,那么我们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