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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保障读后感

时间:2019-09-24 10:14

祖国在我心中读后感

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一口气读完《祖国在我心中》这本书。

读完这本书,我感慨万千,为我的祖国感到无比骄傲

通过读这本书,我骄傲地看到了新中国取得的令国人自豪、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

2008北京奥运会上,那恢弘华丽的开闭幕式、梦幻般的场馆设施、毫无瑕疵的后勤保障、几乎完美的组织工作、热情洋溢的志愿者、精彩非凡的比赛,让世界毫不吝惜地给予北京奥运会尽情的赞美。

神奇“天路”的开通,施工者挑战了极限,攻克了多年冻土、高寒缺氧和生态脆弱三大世界性难题,是人类铁路建设史上亘古未有的巨大挑战,也是对国外专家百年断言的有力回击。

还有高峡出平湖的三峡工程的竣工,太空行走的飞天梦想的实现,百年难遇的雪灾的战胜……无一不展现了祖国的伟大

就在去年,全球爆发了甲型H1N1流感。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疫情,党和政府马上做出了反应,积极应对,加强了防控工作。

除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外,各地各部门还执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就连我们学校的老师每天也要对学生进行晨检,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晨检情况,学校还给我们每个学生发了一本《H1N1流感防治手册》,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

对于H1N1流感患者,国家还给予他们免费的救治,我从电视上看到了那些患者治愈后高兴的笑脸。

因为有了伟大的祖国,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祖国在我心中》这本书,让我了解了我们伟大的祖国60年的风雨历程,让我看到了我们伟大的祖国创造的一个又一个的奇迹,我为我的祖国感到骄傲

作为新中国的接班人,我一定会努力学习,将来把祖国建设得更加美好

发生动物疫情后如何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设立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回答的少了,估计不会帮上你的忙

这不是我写的,是摘的

2020年下半年什么时候开学

对所有人来说什么时候能开学都是个谜,是个未知数,这场天灾人祸来得太突然,只有一切尘埃落定方得始终,祈祷一切都好

德育课堂观后感300字两篇作文

德育课堂怎么写

作为一个国企工厂的员工,想写一篇关于提高工作质量的文章,请高手帮忙一下 ,急用

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企业安全我尽责。

这是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

我的安全我负责,安全工作的基本保证;他人安全我有责,安全工作督促机制;企业安全我尽责,安全工作监督机制;这就是说,企业安全工作从我做起,督促他人,监督企业,全方位落实安全工作。

这种做法,不仅朗朗上口容易记住,而且行之有效,应该大力提倡

疫情过后,回首现在这段时光,会有多少故事和心里话

要对谁说

疫情过后,虽然各业和个人损失了利确是得到的平安与健康。

而国家与抗作一线的人员、得到

失去什么

我不多写大家也都知道。

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各省积极支援疫情病区;首先就是医务工作人员,为了多数人的安康,奉不顾已、首当其冲、奔扑疫情一线,去承救灾区人民的健康、而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是模范、是英雄。

也是中华儿女传统的高尚美德,树立一代又一代,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先烈精神形象。

直得表彰和宣传,保持较好的社会素质美德文化。

发扬后代学习奉献榜样精神;足尽社会文明发展。

要说回首这段时光,国家与个人都是处目担心;影响着各行各业和个人的利益,故事多得很。

国家有了防控措施,控制了疫情的蔓延,有效减少扩散范围;对于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起到决定性的胜利。

生活与健康才是人类生存任重道远的第一保障。

其它都是靠后,人要是没有了生活与健康的保障,就是在大的能耐也无法可施。

粮食是人类相互弥补的精神食粮,财富才能相互拥有、相互需求、相互支持、相互流通。

国家与个人相互推动发展,祖国才能国富民强国家昌盛。

要对谁说,要对后代子孙说,健康快乐就是最大的幸福感。

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努力、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迈出的拼搏精神,才能不断走向成就。

疫情来临之际需要出门怎么办

别慌

“通关秘籍”来了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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