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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理学读后感

时间:2013-05-23 23:04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为什么和如何学好法理学

部门法强调知识性,法理学强调思想性。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法理学的最大特点是其理论思维性,即思想性,法理学的发展推动部门法的发展。

即使是研究部门法的学生,如果没有法理学的根底,很难将部门法学习深入下去。

学好法理学要过以下几关;  一、读书关。

老子说,物无弃物,社会科学之书,凡是有思想深度的,都对学习法理学大有裨益。

要处理精读和泛读的关系,不仅要读书,还要知道不读哪些书。

绝大多数书对你有用,但精力有限,所读的只是极少数书,人懂得放弃才能有收获,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做人读书都如此。

泛读量要多,精读量要少,保持平衡。

对于有志于法理学研究的学生而言,精读十本以上的名著之要求并不为过,以哲学和法学为主,轴心时代:《理想国》、《政治学》、《老子》、《论语》。

近代:休谟《人性论》、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现当代:哈特《法的概念》、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在此基础上,还要泛读三十本左右的名著。

读书要动笔,精彩之处要摘要下来,反复琢磨。

  二、写作关。

能否写出一篇像样的法理学论文是衡量是否学好法理学的标尺,写作是比阅读更为复杂的脑力劳动,很多问题是在写作中发现和解决的。

写作是一个长期训练的过程,谋篇布局、遣词造句、材料取舍等写作艺术应该属于默会知识,是通过自己的写作练习逐渐掌握的,绝不是看了几篇关于写作技巧的文章就能够掌握写作技巧的。

写作就像一个人游泳、骑自行车一样,必须是自己苦练才会。

所以要经常练笔,哪怕一篇读书笔记也是写作的开始。

“多读心中有本,多写笔下生花”是学好法理学的至理名言。

开始的写作速度很慢,一天写不了几百字,一两个月写不出像样的文章,虽然令人泄气,但这都是很正常的。

锲而不舍的练习,你的写作速度和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高。

  三、语言关。

如果能够多掌握几门外语,那当是非常有优势的。

但是这里的语言关并非指外语,而是指中文。

现在的大学,外语比中文还重要得多,学生花在英语上的时间比汉语的时间还多得多,这未免有点本末倒置了。

不少学生词汇贫乏、文笔生硬、表述不清,论文难以卒读,什么理也说不清楚。

法理是通过语言表述来说理的,不过语言关就学不好法理。

一些学生原本中文功底不好,到了大学就放弃了中文的修炼,写作的语言味同嚼蜡。

学好语言要下苦功夫,经典名著《论语》、《老子》、《古文观止》、唐诗宋词是应该读一点的。

  四、思考关。

孔子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法理学是思想之学而非知识之学,知识可以死记硬背,思想必须反复思考。

柏拉图是古希腊大思想家,他说自己与芸芸众生的区别是:“别人活着是为了吃饭,我吃饭是为了活着。

”那么活着又是为什么,就是思考。

思考就是有自己的思想和见解,不要人云亦云,敢于质疑,提倡逆向思维。

经典的法理学名著和经典案例都有着作者的深刻思考和独到的见解。

而且,思想和语言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精彩的语言总是为表达精彩的思想服务的,而精彩的思想必定出于艰辛的思考。

唯有通过思考,才会形成一点点自己的东西,才可以说自己学习了法理学。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木腿正义》,作者:冯象,上海人,哈佛大学古英语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作者是一个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写的文章也非常有水平,其中里面的“木腿正义”文章写得尤其好,其表达的意思是:正义的木腿虽然姗姗来迟,可是终究会到来的;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说的,“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这篇文章是唯一我能够看得比较清楚的,其他的杂文和随感,我是看得蒙蒙胧胧,只得感叹自己阅读能力太差,看看经过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三年后再来看这本书,能不能看得懂了,读后感《《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法理学精义》,作者:郭道晖,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清华大学的退休教授;因为刚好最近在开法理学的课,所以从图书馆匆匆忙忙借了这本书出来,说实话,书写得不错,对法理学的各种内容阐释也很到位,可是法理学看起来毕竟过于枯燥,看来任何越基础的东西,越是不引起人们的注意。

法理学这门课马上要结课了,看看写论文时能不能静下心来再好好看一下,如果有心得时再来补充了。

《法律的基础》,德国法学家著,张万洪、丁鹏主译,邓伟平教授讲过,法理学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叫做法律的基础,但九十年代开始已经统统改为法理学了,怎么现在还有以“法律的基础”命名的书,还是去年才出版的;这本书是图书馆临关闭前从书架随便抽出来的,说实话,翻译得非常一般,非常抽象,对于我这种法学基础理论入门不久的人来讲,读起来才困难了,而且仅仅是翻阅了一下,就束之高阁了。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法学专业怎么写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怎么写呢

写读书笔记通常会是学生最为头疼的作业。

下面就说一下写读书笔记的方法: 读书笔记一般分为摘录、提纲、批注、心得几种,格式及写法并不艰深,心得笔记中的读后感有点麻烦,但只要懂得论点、论据和论证这三要素的关系,就会轻松拿下,因为读后感不过就是一种议论文而矣。

我觉得以失败告终,是因为你学而不用。

很多应用文种只有在将来的工作实践中才能具体应用,而读书笔记属日用文类,应即学即用。

你猜:一定要说到头悬梁锥刺骨和萤囊映雪了吧

再不就要说书山有路学海无涯的话

总不至于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吧

你很聪明,并且对书敬畏而疏远。

电视、卡通书和流行歌已经瓜分了你的心田,可我还想为书开垦出一亩三分地儿。

读书笔记,是指人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值得记录的东西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

古人有条著名的读书治学经验,叫做读书要做到:眼到、口到、心到、手到。

这“手到”就是读书笔记。

读完一篇文章或一本书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写好读书笔记。

常用的形式有: 1、摘要式读书笔记 摘要式读书笔记,是在读书时把与自己学习、工作、研究的问题有关的语句、段落等按原文准确无误地抄录下来。

摘录原文后要注明出处,包括题目、作者、出版单位、出版日期,页码等,便于引用和核实。

摘录要有选择,以是否有用作为摘录的标准。

摘录式笔记可分为: (1)索引读书笔记 索引读书笔记是只记录文章的题目、出处的笔记。

如书刊篇目名、编著者、出版年月日、藏书处。

如果是书,要记册、章、节,如果是期刊,要记期号,报纸要记年月日和版面,以备日后查找方便。

例如:庄照:《也谈为谁立传》,《光明日报·〈史学〉》 (2)抄录原文读书笔记 抄录原文读书笔记就是照抄书刊文献中与自己学习、研究有关的精彩语句、段落等作为日后应用的原始材料。

摘抄原文要写上分类题目,在引文后面注明出处。

2、评注式读书笔记 评注式读书笔记不单是摘录,而且要把自己对读物内容的主要观点、材料的看法写出来,其中自然也包括表达出笔记作者的感情。

评注式笔记有时对摘录的要点做概括的说明。

评注式笔记有下列几种: (1)书头批注 书头批注,是一种最简易的读书笔记作法。

就是在读书的时候,把书中重要的地方和自己体会最深的地方,用笔在字句旁边的空白处打上个符号,或者在空白处加批注,或者是折页、夹纸条作记号等等。

这种笔记方法不但对书中的内容可以加深理解,也为日后查找提供了方便。

(2)提纲 提纲是用纲要的形式把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论点、论据提纲挚领地叙述出来。

提纲可按原文的章节、段落层次,把主要的内容扼要地写出来。

提纲读书笔记可以采用原文的语句和自己的语言相结合的方式来写。

(3)提要 提要和提纲不同。

提纲是逐段写出来的要点,提要是综合全文写出要点。

提要可以完全用自己的语言扼要地写出读物的内容。

提要除客观叙述读物内容外,带有一些评述的性质。

另一种提要,是对一篇文章或一本书的内容梗概作简要的说明。

(4)评注读书笔记 评注读书笔记,是读完读物后对它的得失加以评论,或对疑难之点加以注释,这样的读书笔记叫作评注笔记。

例如鲁迅读《蕙櫋杂志》中的一段:清严无照《蕙櫋杂志》:西湖有严嵩和鄂王《满江红》词石刻,甚宏壮。

词即慷慨,书亦瘦劲可观,末题华盖大学士。

后人磨去姓名,改题夏言。

虽属可笔,然亦足以惩奸矣。

案:严嵩篇和岳飞词,有如是作为,后人留词改名,有如是自欺,严先生以为可笔而又许其惩奸,有如是两可。

寥寥六十字,写尽三态。

(鲁迅《集外集拾遗·书苑折枝(二)》) (5)补充原文读书笔记 补充原文的读书笔记,是在读完原书或文章之后,感到有不满足的地方进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原文不是随意地加以补充,而是要围绕中心思想加以引申或发挥。

3、心得式读书笔记 心得式读书笔记,是在读书之后写出自己的认识、感想、体会和得到的启发与收获的一种笔记。

它有如下几种: (1)札记 札记也叫札记,是读书时把摘记的要点和心得结合起来写成的。

这种札记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

可长可短。

(2)心得 心得笔记也叫读后感。

读书后把自己的体会、感想、收获写出来。

这些读书笔记,可以写读书时的心得体会,也可以写对原文的某些论点的发挥或提出批评、商榷的意见。

写这种笔记,一般是以自己的语言为主,也可适当地引用原文。

(3)综合读书笔记 综合读书笔记是读了几本或几篇论述同一问题的书文后,抓住中心评论它们的观点、见解,提出自己看法的笔记。

上述三种类型的读书笔记,不论采用哪一种类型,目是都是为学习、工作、科学研究和写作服务。

作笔记时开始可采用摘要式,以后读书多了,有了比较,产生了看法,就可以写译注式,至于心得式是更进一步了,它是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

归纳小结: 作读书笔记不仅能提高阅读书、文的效率,而且能提高科学研究和写作能力。

通过学习和实践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图书馆的作用,不但学到了知识,锻炼了能力,更激发了学生的探索欲。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总论-读书笔记】浅读《法学总论》《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

红领巾法学院的观后感300字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法理学怎么学啊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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