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关于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界定和未来发展重点
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2011年6月初,《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式发布。
根据《意见》,四大类功能主体区中的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而按照这一规划标准,全国传统行政区划界限将被打破,包括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被认为将有利于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也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财政、土地政策将调整 “四类主体功能区”构想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此前曾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全国各个城市建设也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形,盲目建设、开发区建设全面开花的现象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考核模式,区域政府部门把缩小区域差距定位于缩小GDP的差距。
这导致GDP排名成了地方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标。
而根据最新的区域规划,政绩考核模式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后,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和绩效考核政策等都将有所调整。
具体内容包括,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个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布局,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等。
重要的是,政府绩效考核模式也明显变化,将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
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主体功能区划和空间管制有什么区别
开展主体功能区划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调整和转变,是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统筹区域发展方面的落实和细化。
目前,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基本思路较为明确,但对县市级区划工作如何展开争议较多,本文就其区划体系、功能区类型与生态功能区划间关系等问题进行初步研讨。
(一)区划体系上,部分市县区需编制主体功能区划 分级编制主体功能区划已取得共识。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自然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人口、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素的总量及结构不同,主体功能区需分级划分已取得共识,但是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还是国家、省、市、县四级,争议较大。
较主流观点认为,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拥有的权限、职能、手段各不相同,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立法权限、经济管理手段有限,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及其分类政策的实效难以保障,因此主体功能区划应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形成国家和省级两级体系。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主要围绕已确定的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承担包括贯彻落实、具体执行、配合实施、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职能和服务。
基于国土空间管制和区域协调发展,部分市县需要编制主体功能区划。
主体功能区划体现的国土空间非均衡开发理念,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倡导和坚持的发展战略和方向,每一级都拥有一定国土空间范围、一定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实施手段的政府或主体,都应在自身管辖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引入和体现主体功能区的战略理念和政策导向。
其中,随着乡镇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乡(镇)财县(县级市)管,以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取缔、社会事业的县级统理,加上乡镇辖区范围较小、自然生态和地理环境相对单一,因此在乡镇级编制主体功能区划没有必要。
但不少市县域内往往同时存在发达地区、相对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也有着通过主体功能区划加强区域统筹发展的必要性。
就浙江而言,全省七山一水两分田的自然环境,使杭州、温州、台州、苍南、平阳、永嘉、余姚、武义等不少市县的内部存在较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其沿江(河)沿海平原地区已相当发达,山区发展仍较落后,需要通过主体功能区划来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的基础与依据,市县有着编制主体功能区划的必要性。
主体功能区划是国土空间管制的基本手段,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区域评价的依据,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它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和依据。
而这些规划都是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来制定和实施的,作为这些规划基础和依据的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显然需要单独编制,而不能够仅仅是对国家和省两级主体功能区划体系的贯彻落实,否则将会使市县级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缺乏基础和依据,而难以避免各类规划在编制实施中的冲突矛盾,并将因此可能影响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战略意图的落地。
随着管理权责和财力的增强,市县有着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的可行性。
在管理实施层面上,不少省区正积极试点推广省管县模式,国家层面的省管县体制改革也可望逐步展开,从而使县(含县级市,下同)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财税支配、人事管理等权限以及对应的责任承担,将因此有着更大的权责来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政策。
设区市将可能按照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城乡分治模式,这将在有助于设区市仅管辖城市各区,集中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化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县的区域发展权责。
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市则有着地方立法权和较大人事权、财税权。
因此,市县级有着构建主体功能区划体系所需的差别化政策制定的必要性、积极性和执行能力。
就浙江而言,坚持省管县模式,县市有着较大经济管理权,县域经济较为发达,财力较强。
温州、绍兴、义乌、萧山等部分市县(区)已在生态补偿、政绩考核、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制定实施了系列差别化区域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为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二)功能区类型上,国家、省、市县需保持一致 现有功能区类型划分的三种观点。
就功能区的类型划分,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国家、省、市、县四级都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来划分,其中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标准全国统一,各级地方政府在划分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上要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以及在全国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的分工定位,提出对应的主体功能区划标准,以及标准的内容、阈值高低等,确定省、市、县级四类主体功能区。
二是省、市、县级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四类功能区外,划分其它类型的区域。
三是在国家和省级四类主体功能区之下,根据设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态势、潜力等的综合分析评价,在市、县辖区的国土空间上分别划分生态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确定各类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的红线,从而形成国家、省级四类主体功能区--市级生态功能亚区--县级具体功能区体系。
为保持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国家、省、市县级主体功能区的类型划分需保持一致。
主体功能区划既是制定各类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差别化政策来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一项长期且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战略任务,务必保持国家、省、市、县级功能区类型划分的连贯性、一致性,以保持区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
另外,国家和省级的财政、投资、产业、人口等差别化区域政策及其绩效评价与政绩考核都是与主体功能区的分类相一一对应的,因此四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也需统一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
与此同时,如果上级功能区面积大,且区内资源环境、开发现状和发展潜力等情况复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分需遵循的资源环境不可逆原则,可以按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先后顺序,在上一级重点开发功能区下科学合理地划分下一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上一级优化开发功能区下划分下一级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上一级限制开发区内划分下一级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为单一功能区,不再细分。
为保持区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在上一级功能区向下一级功能区细分时,需在上一级区划中大致明确下级各类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制定、评价体系、边界范围、开发要求、发展目标等内容。
要合理区分不同等级功能区划分标准以及标准的内容、阈值高低,如国家级优化开发区与省级优化开发区相比,前者的范围更大,标准更高,战略性更显著,从而在区域的产业导向、环保要求、城市建设等方面要体现出更高的要求。
省、市、县级间功能区也有类似细分关系和要求。
在主体功能区下进一步划分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划的精神不相符。
作为各类空间规划基础和依据的主体功能区划,四类主体功能区是从国土管制角度来划分的,体现的是对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的要求,不需要也没有必要涉及开发的具体方向和建设内容,后者是城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的对象和内容。
因此,在主体功能区下进一步划分经济开发亚区、城市建设亚区、水源涵养保护亚区、水土流失治理亚区等功能亚区,以及滨海临港区、城市区、工业区、休闲旅游区等具体功能区,既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概念和本意不相符,也有超越边界,替代城建规划、国土规划等规划职能的嫌疑,同时很难在功能区-功能亚区-具体功能区体系中科学、准确的归类,如城市建设亚区是归类于优化开发区还是重点开发区,或者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下都有城市建设亚区? 此外,这种功能区-功能亚区-具体功能区体系难以与国家级、省级的四类功能区差别化政策相配套,难以通过相对统一,且具有针对性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来实现国家和省实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意图的落实。
因此,无论是从科学性还是从可操作性来说,不同等级的四类功能区体系都是科学合理的,具有灵活性,可方便与地方实际相结合,从而无需再划分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
(三)区划定位上,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需各明其职 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是生态省建设及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依据。
主体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其中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价因素包括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等,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因此,在积极推进省级和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同时,需加强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的修改完善,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贯彻体现主体功能区划理念;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更需积极配合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工作,为后者提供资源环境承载力方面的相关资料和成果。
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定位。
生态功能区划主要考虑的是区域自然属性,是根据区域自然要素进行的专项性区划,其直接作用范围集中于生态系统维护与生态建设领域,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约束管理。
主体功能区划除考虑区域自然属性外,还要考虑区域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属性,是建立在自然区划和经济区划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区划,它不仅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根本保障,更将通过明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别化区域政策实施,逐步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有着更广的作用范围和较强的作用力。
正确处理好两类区划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一方面要加强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在编制、实施、修编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特别是要抓住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试点与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基本同步的有利时机,科学分工,紧密配合,实现两区划的协作、协同和协调;另一方面要明确两区划在性质、定位、作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或合二为一。
但是,目前一些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编制的县市级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导则中提出,要在全省生态功能区划(三级区划)基础上划分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试点方案中的第四级区划,即划分四类生态功能小区(红线区、黄线区、绿线区、蓝线区),并与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对应起来,有着代替主体功能区划的意图。
这既偏离了生态功能区划的宗旨、特性、任务、功能和目标,与国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章程的相关精神不符,造成生态功能区划体系自身的混乱,更造成与主体功能区划间不应有的冲突矛盾,是不严肃,非科学的,需及时修改其技术导则,回归本位。
主体功能区战略形成与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
各地为了发展经济,盲目的竞相引资开发,一方面导致了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土地利用粗放,耕地数量减少,威胁粮食安全;另一面造成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为了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协调开发区和保护区的关系,我国于2010年正式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体功能区划根据开发强度的不同将我国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种主体功能区,以协调国家的空间开发格局。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协调区域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主体功能区战略背景下探索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区域如何实行差异化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在广泛阅读主体功能区和土地开发与保护关系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梳理了主体功能区与土地利用的关系。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研究问题,本研究建立了基于开发区与保护区融合框架的区域空间发展均衡模型;然后采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构建区域土地政策差异响应模型,模型划分为主体功能区子系统、人口社会子系统,,经济发展子系统、建设用地子系统、耕地子系统五个子系统,梳理了各子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系,并对它们进行参数刻画。
本文以浙江省遂昌县和宁波市镇海区为例,通过调节主体功能区政策集合因子的参数值进行不同的情景模拟。
模拟结果表明在不同的政策力度下开发区与保护区人均GDP等观测指标有着显著的差异。
研究发现系统动力学将人口、土地政策与财政转移支付有机结合,通过不同的土地政策来影响开发区对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与支付力度,最终实现开发区与保护区区域发展均衡的目标。
基于情景模拟分析后,本文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为出发点进行了思考,并针对开发区与保护区的均衡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我国建设国家公园的意义
一、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既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切实路径,又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载体,对于切实保护好国家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推动国土空间的高效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景点门票上涨过快,黄金周期间景区拥挤、接待不足、环境污染等,广为社会诟病。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将有效缓解这些问题,其不仅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必要举措,更是提高民生质量、增进百姓福祉的战略举措。
因此,亟需从战略高度出发,把握实施要点,加快推进,做好落实。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价值弥足珍贵自然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遗产)是指具有科学研究、自然多样性保护、历史、艺术和审美意义的文化和自然遗存。
遗产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遗存,通常具有生态、科研、教育和游憩等基本功能;遗产也是一个国家的文脉国脉所系,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
因此,让国民机会均等地共享遗产这种以公共物品为主的资源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有之义。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旅游景区的九大类遗产地管理体系,其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6%,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
首先,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导致遗产地保护目标劣化和保护效力低下;其次,遗产地社区发展与遗产保护存在矛盾,难以真正严格保护;再次,遗产地保护经费缺乏基本保障,趋利性严重影响保护目标的实现。
2、服务模式滞后。
遗产资源成为逐利工具,门票价格普遍偏高;遗产地经营管理机构忽视服务质量改进,忽视教育、科研功能,遗产地的公益性严重不足。
同时遗产地管理机构建设滞后,运行效率低,缺少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接口,与大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衔接不畅,难以调集各种社会资源参与遗产地的建设和管理。
3. 违规经营频现。
遗产地的商业开发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紧张状况,但同时也出现了商业开发不规范,部分遗产地资源开发过度,遗产遭到破坏。
经营收入没有主要用于遗产保护,遗产管理更多蜕变为商业经营,完全背离了遗产管理体系设立的初衷,导致遗产遭受无法挽回的破坏。
4. 管理衔接不畅。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的优化、重点、限制、禁止四类主体功能区有不同的财税、产业、土地、人口政策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因此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体系只有与其充分衔接才可能获得最有利的政策支持。
但目前按分类的遗产管理体系以及管理中的一地多牌现象使遗产管理体系难以和主体功能区划有效衔接。
(三)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的改革路径我国遗产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既要保护好,又要充分发挥遗产地的生态、教育、科研、游憩和经济等功能。
根据“选择目前条件下的最优资源调度者为主进行改革路径最短”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遗产管理体制的理想方案应该是由国务院成立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如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的遗产地管理工作,全面整合现有九大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管理体系。
并确立相应的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类似美国国家公园遗产管理体制,真正解决“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的遗产管理体制。
但该改革路径需要若干前置条件(如财政保障,土地权属清晰,人口妥善安置等),在目前的财权事权不匹配和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管理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很难一步到位实现上述最优改革目标。
在目前各种约束条件下,可以按照财力投入“量力而行”,分阶段进行遗产地的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阶段,参照国际标准另起炉灶建立一个规范开发且便于衔接大政方针的遗产地管理体系(如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建立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为各类遗产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一个样板,起到借鉴和示范作用。
第二阶段,随着中央对于遗产地的财政投入逐步加大,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逐步吸引其他类型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入这套遗产地管理体系,最终实现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管理体制改革的理想图景。
二、 解读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内涵(一)国家公园国际经验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推行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管理类别体系是国际公认的最为规范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体系。
尽管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国家公园体制存在一定的差别,建立最早、公认较好的美国国家公园体制基本可以作为典型代表。
其特点有三:一是公益性理念,即根据遗产资源的价值、权属等明确遗产资源的管理使命,确保公益性(如美国国家公园的使命之一是“有助于人民形成国家共同意识”这显然是将国家公园体制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二是分功能区管理且经营利用的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明晰,大范围保护、小范围利用,餐饮、住宿等消费弹性较大且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以商业经营方式提供;三是与理念和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单位体制、资金机制、经营机制和监督机制,如公园的所有经营活动都采用特许经营机制,以避免公园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损害公益性的情况的出现。
又如公园运营主要有联邦财政支持(占其运营资金约70%),门票、特许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只是补充,使得所有公园都能做到票价低廉(10美元左右的多日通票),国民进入国家公园成为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公园代表了一种能够平衡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遗产管理模式。
因此,国家公园管理模式对于规范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国家公园在中国的探索近年来,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开展了国家公园的试点,但从实际的建设情况来看,无论云南省国家公园体系的试点还是黑龙江省汤旺河国家公园的试点,都在规范性上与真正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差距,遗产地管理的统一、规范程度较差,公益性难以得到管理体制机制支持。
因此,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对国家公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发展路径进行全面的梳理。
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作为国际上通用的规范遗产管理体系,可以作为我国遗产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切入点。
从建立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合理性来看,目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遗产地管理体系状况必须得到梳理、整合与理顺。
首先,按照国际标准建设的国家公园体系,有利于我国设立与国际接轨的遗产地分类体系。
其次,遗产地在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的矛盾可以通过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来进行解决。
第三,国家公园的建设也是保障国民社会福利的重要体现。
从建立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可行性来看,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央财政有能力加大对遗产地的投入)、社会各界资源保护意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推行、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试点等条件都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以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作为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国家公园隶属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的一类,用以保存和展示具有国家或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及其景观载体,有利于促进保护与利用的高效融合。
1. 有利于实现对遗产地的统一、规范、有效管理。
国家公园的管理特色是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前提,兼顾适度的产业开发,在资金筹措、资源保护、规划制定实施、区划和分区管理、科研科普活动开展、营利和非营利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均有规范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对遗产地的统一、规范、有效管理。
同时,国家公园既不同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的旅游景区,强调统筹保护、教育、游憩和富民多种功能,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实现双赢的国际通行管理模式。
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矛盾尖锐的中国,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有力地促进遗产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极大地带动当地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平衡中国遗产地开发和保护利用之间的关系。
2. 有利于提升我国的遗产资源管理水平。
在借鉴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和理念的同时,也应当保护我国遗产地历史文化突出的特色,将国际上国家公园的“普遍真理”与我国遗产地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升遗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水平,通过体制创新,使遗产资源管理上水平、上效益、提质量,赶超国际先进管理水平。
3. 有利于日后对现有的遗产地体系进行整合。
国家公园兼具遗产资源的保护、教育、科研、游憩等方面的多种功能,其规范的管理模式代表了一种能够平衡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遗产管理模式。
在新遗产管理体系中首先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单元,能够充分发挥新遗产体系规范管理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吸引其他遗产管理体系逐步并入新遗产管理体系,对最终实现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4.有利于与国际发展接轨。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湿地公约》(RamsarConvention)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COP),采纳了其保护地工作程序(POWPA),因此便认可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国家公园与保护区管理类别体系。
IUCN号召各国政府在此保护地体系的框架指导下,发展本国和地区特点的相应体系,建设国家公园有助于中国遗产地管理工作与国际规则接轨,四、推进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实施建议1. 积极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试点。
在“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理念指导下,首批国家公园试点区域可依托风景名胜区,兼顾自愿和符合准入标准,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优选试点单位。
原因有三:首先,风景名胜区不同于其他八类遗产地,其资源、功能与国家公园相似,包括了文化和自然遗产、强调保护和利用兼顾,多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资源属性、管理要求上与美国国家公园类似;其次,目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相对规范,总体规模不大,且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及监督机制等相对系统规范;最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外宣传的英译名就是“China national park”,在近30年的国际交往中事实上扮演了中国国家公园角色,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认可的中国对口管理机构。
在首批国家公园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允许其他类遗产地申请,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按准入标准审批合格后可允许其加入。
我国的许多自然保护区从资源属性而言更适合采用国家公园体制管理,可以鼓励其提出申请。
2.制定出台国家公园发展规划。
尽快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共同形成以五年为时间段的中期专项规划或《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行动计划》、《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指导意见》等文件,并将其作为建设国家公园的指导纲领和近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逐步形成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中国模式”。
3.系统搭建国家公园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特许经营、多方参与”的经营机制,在保证国家公园的公益性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开发和运营的积极性;其次,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与政府专项财政向结合”的资金机制,在国家公园建设的试点阶段和完善阶段,分先后侧重不同的资金投入比重;再次,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将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遗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长效监督机制、垂直遥感监测与人工实地监测形成的基层巡护监管体系与公众和NGO(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有机结合;最后,建立地区社区协同发展机制,通过国家公园建设改善社区民生,提供就业机会,带动社区经济发展。
4.设立准入标准,规范国家公园建设。
为了规范国家公园建设,要明确和提高准入门槛,划清界限。
在国家公园建设试点之初就需要制定国家公园准入标准,对适合建设国家公园的遗产地进行合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和授权,以保证国家公园实现其管理目标。
5.加强国家公园相关研究。
针对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及其资源保护、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全新问题,要着力加强理论和支撑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公园建设的认识和实践水平。
包括成立国家公园专家委员会、建立国家公园研究网络、加强国家公园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公园监测体系等。
同时,选择合适阶段,积极启动国家公园立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