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两个刑法学问题请教法律人士: 1.刑法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2.小偷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线如何定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考研刑法学初试主要还是以基本教材为主,复试的时候是需要了解一些面试老师的观点,个人认为你应该先准备初试的功课,如果初试都过不了看法学的论著也是没意义的,
什么是刑法结构
我国目前的刑法大体上只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重罪内容,而国外刑法中的轻罪和违警罪大体对应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另外,与国外刑法相比,我国刑法还欠缺对保安处分的系统规定。
为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刑法典,我认为应对我国刑法结构作比较大的调整,即实现从小刑法到大刑法的转变,使刑法、劳动教 刑法结构的概念与研究视角 通行的刑法教程或论著,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指出了刑法的成分之后即径直分列犯罪和刑罚两大部分予以论述,而没有涉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组合关系。
储槐植教授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他从“成分不等于结构”出发,指出成分相同而成分之间比重(结构)不同会造成事物的不同性质,如同样有死刑、监禁刑和罚金刑等几种刑罚方法(成分)存在,但彼此所占比例不同,会形成重刑结构与轻刑结构的重大差别。
[1] 那么,何谓刑法结构呢
储先生曾将刑法结构界定为“定罪面与刑罚量的组合形式”。
[2]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刑法结构其实就是刑法系统内诸要素的组合形式,即罪与刑的组合,也就是不同数量的搭配。
罪的数量即为犯罪圈的大小,刑的数量则是刑罚量的轻重。
犯罪圈大小体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体现为法定刑的苛厉程度。
[3] 从罪与刑相应严与厉的关系上,储先生将罪刑配置分为四种组合,即四种刑法结构:一是不严不厉,二是又严又厉,三是严而不厉,四是厉而不严。
他认为,又严又厉的刑法结构在当今世界并不存在,典型的不严不厉似乎也不存在,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大体上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算是厉而不严。
“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表现为“刑罚轻缓”和“法网严密”,“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则表现为“刑罚苛厉”和“法网不严”,后者是刑法机制不畅的内生性原因,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应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
[4] 储先生关于刑法结构的“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的提法,是他在刑法学界的标志性产品之一,确实带给人不少启发。
但我认为,储先生对刑法结构的概念界定和分类还有以下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是他将刑法系统内的诸要素等同于罪与刑两个要素,使刑法结构过于简化,事实上,尽管罪与刑是刑法结构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但刑法结构决不只是二者的相互关系和组合形式,它还应当包括刑法典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协调,以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劳动教养法)等的协调,乃至刑法内部各条文之间的协调,这些都是结构的应有之意;二是他将刑法结构分为四类,而实际上他又否认另两类的存在,结果只剩下“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两类,但问题是,何谓“严”
何谓“厉”
这本身是相对的,难道那些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刑法结构就都属“严而不厉”型的吗
它们彼此之间的刑法结构差异又作何解释呢
三是他将刑法结构主要视为一个宏观的东西,即是“严而不厉”还是“厉而不严”,但这似有不够,还应当从微观上对刑法结构进行深入研究,如所谓的我国的“厉而不严”结构,会不会存在刑罚总的来说偏“厉”、但个别地方却存在偏轻(特别是罪与罪之间的刑罚不协调)呢
又会不会存在法网总的来说“不严”、但个别罪的定罪面又偏严(不该设置为犯罪的设置成了犯罪)呢
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微观考察将会发现这些问题确实是存在的。
另外,对刑法结构的研究也不必限于储先生提出的这一个视角,事实上,它可以有多个视角,如德国学者耶赛克对刑法结构的剖析如下:1、处罚之先决条件(主要指总则之“犯罪论”部分);2、刑罚和处分;3、具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分则内容);4、国际刑法(如德国2002年颁布的《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法律》);5、附属刑法(如《麻醉品法》)。
[5]我曾经在几年前的一次刑法学科建设笔谈中提出过“立体刑法学”的构想,即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对内加强法的适用解释,对外给解释设立必要的边界),[6]其实这也可以作为研究刑法结构的一种思路,即以刑法典为轴心,辐射至:1、“瞻前”,包括实然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和应然上的《犯罪预防法》、《证人保护法》、《被害人保护法》等;“望后”,包括实然上的《监狱法》和应然上的《刑罚执行法》。
2、“左看”,包括刑事诉讼法牵涉到的刑法内容;“右盼”,包括各部门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3、“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在一些国家,罪刑法定、废除死刑等重要的刑法问题都被上升到宪法层面,[7] 我国虽然没有如此做,但对这些问题的阐释和理解需要借助于宪法精神;对于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其中涉及国际罪行的,我国刑法总则已规定“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因而也需要有此视野;至于“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则如下文所要说明,这本身就是国外刑法中的内容。
4、“内外结合”,在此适宜解读为“内”为刑法典,“外”为刑法典以外的所有刑法规范,如单行刑法(特别刑法)乃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等“准刑法”。
如果我们把上述储槐植先生的研究视角视为实质的刑法结构,那么耶赛克教授和笔者的这类研究视角就可称为形式的刑法结构。
当然,实质的刑法结构和形式的刑法结构并不能截然分开,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法与刑法典的关系,表面看是刑法结构的外在形式,但其实也牵涉到“定罪面”和“刑罚量”的界定。
不过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如某一种法定犯(行政犯)的罪刑相同,但是规定在刑法典里还是规定在刑法典以外的附属刑法中,这纯粹是一个形式的选择问题。
以下论述旨在阐明,刑法结构的形式建设对于理顺刑法机制、优化刑法效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醉驾的案子到检察院了,要多长时间能到法院
这样的案子会怎么判
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
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2.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
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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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门学制四年,所设课程分为两类。
一类为主课,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公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罗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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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驹、程树德、芬来森(英国)、李方、王基磐、陈籙、沈觐扆、冈田朝太郎(日本)、白业棣(法国)、博德斯(法国)、震均鋆、科拔(英国)、王宝田、嵇镜、徐思允、巴和,为政法科最初的教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