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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正能量读后感

时间:2016-11-28 07:16

如何做好司改前基层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

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

“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

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

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

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

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请问一下公务员考试里的公安干警考试的心理测试考的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中对公安干警考试心理测试试题一般是选择题。

如:2013年四川公务员考试中警察职位心理素质测试题答题要求:本测评共有200道题,都是有关个人的兴趣和态度等问题,每题只选择一个答案,每个人对这些问题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回答也是不同的,因而对问题如何回答,并没有“对”与“不对”之分,只是表明你对这些问题的态度,请你要尽量表达个人的意见,不要有顾虑,有些题目你可能从未思考过,或者管道不太容易回答。

对于这样的题目,同样要求你做出一种倾向性的选择。

rt:1、在旅游之前,我会事先小心地计划。

  A. 是的 B. 不一定 C. 不是的  2、我心情紧张时胃就不舒服。

  A. 是的 B. 不一定 C. 不是的  3、在有些场合,我会担心别人看不起我。

  A. 是的 B. 不一定 C. 不会的  4、在公共场合吃东西会让我感到不自在。

  A. 是的 B. 不一定 C. 不是的  5、知道别人在看我和议论我时,我会感觉不自在。

  A. 经常如此 B. 偶尔如此 C. 从未如此

检察院新入职干警工作体会怎么写

共和国检察一荣誉职业,我,已向往。

在山下的象牙塔里砥砺了四载,在各检系统中实习过多次,让我有勇气进入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有底气站在铁路司法改革的浪尖。

但,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担当起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自己的那份责任,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入职一月将至,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中,我对自己的身份的转变,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的差距等方面有了全新的体验,迫不及待的想与前辈、同事交流学习。

感谢院里给我们组织这次培训教育,让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所感、所获、所想。

在身份认知上,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

同事前辈们言谈中的睿智,举止中的礼让,工作中的干练,交往中的亲切,都深深的感染着我,优秀检察官的精气神就是这样。

而自己还是烈马青鬃的学生样,虽有千里之志,但言行无状,适应不足,对检察官的身份认识还不到位,言语用词等还有很大差距。

严于律己,亲切待人等是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的学习重点。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是脱不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

上班的第一天就有幸去市院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的有关东西。

本想着自己也对会计不十分陌生,各种会计帐和会计科目也略知一二。

但当实际拿到手翻凭证时,具体的数据与课本上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踏踏实实的翻好每一张凭证都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准确无误,各种小聪明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我意识到,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顺利完成检察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工作中也应该及时的发现和运用技巧,像在统计中灵活的运用各种函数公式,查询信息中巧妙运用工具软件都能事半功倍。

这些都需要我去用心的体会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发现的眼睛去探索。

还有工作对知识的要求与学生时期不尽相同,学生时学习只要优秀或者及格就行,现在,工作对知识的要求是不能出一点差错,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才能走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所要走的每一步路。

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一直都很光鲜,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

在跟反贪局的前辈们一起在拥堵的北京四处奔波后,反贪工作的困难与辛苦深深的震撼了我,跑了半个北京城却什么都没有查到,询问了半天却得不到可以固定的口供。

这些略带残忍的事实不容我感叹,他惊醒我,理想要建立在实际之中,任何不着边际的想象都是空中楼阁。

检察官的称谓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得到的,自己要吃得了苦,受得了累,安得下心,用得好知识才能守得住检察官的梦想。

我真的非常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但我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足以撑起这个伟大的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我要:1、认清自我,摆正心态。

自己是一名准检察官,要去除自己身上的学生气,要用检察官刚正不阿的品质去要求自己,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自己对检察工作还不甚了解,领导的指引与同事的帮助是我度过转型期的不二法门,尊敬领导前辈,搞好内部团结是咱们北京铁检作为铁路司法改革排头兵的内在品质。

3、务实实干,勇于创新。

检察工作不是想当然的天马行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高自身执行力,集思广益的大胆创新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

4、不断学习,灵活运用。

正如孙检的教诲,我们年轻人有活力,但是阅历不够。

而填补阅历不足除了踏实的工作外,不断学习提高自我也是终南捷径。

向书本学习,向前辈师父学习,向实践学习,将知识变作工作的能力。

5、将个人理想融入到集体信仰中。

自己的检察官梦与法治中国梦融为一体,踏实本分,守得住清贫,放得下心胸,用赤子的心去对待工作,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法律庄严,检徽璀璨

亲爱的北京铁检,您给我平台成长,我与您一同担当自己法治中国建设的那份责任。

供您参考,望采纳

公安和警察有什么区别

检(prosecutor),一种法律工作者,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中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区别: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察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综合来看,两者的职责明显不同,所以这是两个不同职责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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