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读后感 > 法律人的城邦读后感

法律人的城邦读后感

时间:2018-03-07 15:54

《政治学与生活(第12版)》读后感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或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

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

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

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

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

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

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

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

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

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

“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

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

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

[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

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

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

[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

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

……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

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

……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

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

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

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

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

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

”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

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

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

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

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

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

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

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

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

[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

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

“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

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

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

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

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

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

[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

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

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

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

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

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

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

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

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

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

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

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

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

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

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

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

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

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

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

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

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

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

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

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

鲁道夫·佐姆(Rudolf 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

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 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

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

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

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

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

海德格尔(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

[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1] 《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 柏拉图:《会饮篇》210B-D。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262。

  [7] 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

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一起看看吧.

在苏格拉底被囚处读后感

我猜想,当年苏格拉底被关进囚室后,可能会反复回忆,安尼托、梅勒托和吕贡这三个人为何要以不信本邦神灵,企图另立新神和迷惑、毒害青年两个罪名起诉自己。

那明明是莫须有的罪名。

他可能最终想起来了,那个控告他的主谋安尼托,他其实是得罪过的。

有一次他同美诺讨论美德是不是知识的时候,正巧碰见他,于是便拉他过来提问。

结果在提问中不仅让安尼托陷入了自相矛盾,还损及了对方崇拜的政治家,致使他失了面子。

他拂袖而去时撂下过狠话:我觉得你这个人很容易说别人坏,我奉劝你慎重些

他可能也想起来了,那个梅勒托是诗人和悲剧作家,而他对诗人没有好印象,曾经讽刺过诗人们,对方参与控告很可能是在为诗人们出气。

他也许到最后也想不起怎么得罪了无名演说家吕贡,因为吕贡根本就没进入过他的视野。

不过他后来可能想明白了,吕贡会因为参与控告他苏格拉底这件事本身,迅速成为雅典的一位名人,这也是人成名的一个法子。

  我猜想,苏格拉底被关进囚室后,可能会反复思考,由500个公民组成的法庭,为什么会判并未犯罪的自己死罪

他对希腊城邦充满感情,没有任何有违城邦法律的举动,他只是喜欢用不断提问和谈话的方式追求真理。

他知道把权力交给民众的全部好处,他思考过希腊城邦制度的各个方面,他对人性有过深刻研究。

可他就是没有想到,民众在某些时刻对精英人物是存在敌视情绪的——这是人性中极其隐秘的一面。

真正的思想者有时会搅乱平庸的日常生活,也因此,真正的思想者不仅可能被执掌权力者视作威胁,也可能被怯懦的民众当作破坏其安宁生活的祸首。

苏格拉底的一些思想让民众觉得他太反常、太出格,就是这种反感和敌视情绪促成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情况不仅在古时的希腊存在,在现代的中国也存在。

“文化大革命”中,当张志新这个思想者用自己的言论质疑“文化大革命”的意义时,不仅仅是掌权者不高兴,一部分民众也不高兴,觉得就你聪明,我们都是傻瓜

当张志新被割断舌头押赴刑场时,相当一部分相信无产阶级继续革命理论的民众,在心里并无对她的同情。

这当然是精英人物的悲哀。

他们思想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众生活得更好,却恰恰又让民众对其生了敌意。

人性是一个隐秘的洞穴,所有的精英人物都应该探身这个洞穴,以对其有所了解。

  我猜想,苏格拉底在拒绝逃跑决心赴死时,并没有估计到自己被处死这件事的全部影响。

我从史料上看到,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后,有朋友和学生曾劝他逃跑,而且当时他也确有充裕的时间和机会逃跑。

但他决然地拒绝了,理由是,既然身为雅典公民,就理应遵守雅典的法律,雅典的法庭判我死刑,我就应该甘愿受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若越狱逃走,就是以错对错。

我估计,他当时只是想用自己赴死的行动,去感动更多的人遵守雅典的法律,他根本没有估计到,他的死,会成就他的不朽声名。

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著作的他,能获得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地位,很重要的原因是他的从容赴死给他带来了广泛关注。

在那个没有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络的时代,人们在口口相传他被不公正地处死这一事件的同时,开始互相传述他的思想,他的思想便随着他屈死的故事流传开来。

  苏格拉底死了,他的死让今天还活着的我们意识到了三个问题:其一,不要因为私心和私利去控告他人,不要利用社会公器去伤害他人。

即使你使用的理由很堂皇,即使你当时得到了广泛支持,即使你获得了完全的胜利,历史都有可能跟你算账,都有可能让你像安尼托那样,在史书上留下一个小丑的形象。

其二,不要因为自己是平民,就认为所有的人间悲剧都与己无关,很多悲剧是掌权者制造的,这一点没有异议。

但我们这些普普通通的民众,有时也会像当年的雅典那500位公民一样制造出悲剧。

其三,不要以为死就是生命和事件的结束,恰恰相反,像苏格拉底这样的死,正是他哲人生命的另一种开始,是他遭控告事件被追询的开始

苏格拉底为什么被处死

从某个程度上来说是死于民主。

古希腊雅典 的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墨勒托斯,一位拙劣的悲剧合唱歌曲的作者;安 尼托斯,一位制革的匠人;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的学者、哲学家 有罪。

他们对指控的基本内容如下:“违反法律 表现在他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而且还引进新神;他的违法还表现在他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

”当时举行了第一次投票,过后苏格拉底其实是不用死的,但是他自己发表了一场辩护,指斥当时社会的一些不好的现象。

第二次投票时,戏剧性地赞成他死的人多了起来,他就要被按律处死。

但是没有随即行刑,推迟了一个月以后才执刑。

在这段时间里,苏格拉底有充裕的时间与机会出走逃避。

他的朋友同曾 多次劝说他远走高飞,但他不为所动。

因为苏格拉底自认是一名雅典公民, 就要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以身殉道,甘愿受死。

苏格拉底还认为,如果 在他的朋友及学生的协助下越狱逃走,是“以错对错”,这种办法不可取。

另外,按照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请求宽恕。

但是 这样做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当然苏格拉底是不愿意这样做的。

当时雅典法 律还规定,被判有罪的人还有自己选择某一种刑罚的自由,即在认罪的前提 下交罚金或者选择被放逐处罚。

这些都是古希腊雅典当时宽容的民主措施。

然而,苏格拉底一贫如洗,他声称,自己没有这笔钱,也不愿意交罚金。

苏 氏也不愿意领着妻子和孩子,在法庭垂泪乞求同情和宽恕。

他倔强的态度惹 怒了法官,但他表示“我宁愿选择死也不愿婢膝地乞求比死还坏得多的苟且 偷生”。

苏氏对死也不畏惧,因为他认为“灵魂不灭”或“灵魂转移”,人 死后可以到另一世界,即冥府,在那里,“充满希望”的新生又将开始。

他 视死如归,最后临危不惧,饮鸩就刑。

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

读柏拉图的《伊安篇》的心得 这个周末,只有一天,没有看法律书籍。

翻看了《莎士比亚笔下的王者》中的《莎士比亚的凯撒计划》,大致翻看完毕 王双洪 对 柏拉图的《伊翁篇》(或者译为《伊安篇》,以下统一称为 “伊安”)的义疏部分。

其实朱光潜先生的翻译《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中的《伊安篇》不过16页,朱先生取的 副标题 也是“论诗歌的灵感”,对话集的题解和译后记对于《伊安篇》的分析也主要针对 文中苏格拉底的那个最长的谈论灵感的讲词。

.但是难再发现深意。

我在2011年一月有仔细看过 朱光潜先生 《伊安篇》的正文,似乎处处看得到 苏格拉底对于诵诗人伊安 的调侃 , 他似乎不像那些有具体 分工 的手艺人能干。

似乎有百无一用是书生 的调子。

此外,我发现不了新内容。

但是呢,王双洪的注疏就绵细很多,王的注疏本,除去开头结尾和国外专门论文,第一部分正文加上精密注释,第二部分为义疏部分,再对正文逐段疏解。

对于很多细节的点拨很到位,从荷马史诗到 当代布鲁姆等人的注释,要言不烦,引用恰当。

比如这个对话刚刚开头提到的伊安 穿越本邦 参加外邦 的对于医神 埃斯库勒普 的祭典 的诵诗活动获奖,就做了仔细的注疏。

这些行吟诗人居无定所,仿佛 走穴歌手,择水草而居,相对应的,苏格拉底在《克利同篇》中,就表明自己既然选择在雅典这个城邦生活,无意间因为自己的信仰和言论触犯了城邦大多数人 ,他就甘愿留在这个城邦受死。

对医神 埃斯库勒普 的祭典,说明了旧的城邦信仰的解体,由关注公共生活 和灵魂的平安转向为关注 个体和肉身的健康。

关注个体在更早期的城邦生活中,是自私的受到鄙弃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 的名言“离开城邦而生活的人,非神即兽”同样个体 的词根id 在英文中 有个贬义词 idiot,在古希腊的词源中这两个词 是一体的。

其余正文部分的注疏,还是推荐看王的书好了。

诗歌的创作和朗诵,是那个时代的城邦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苏格拉底的一系列诘难,将 诗人以及诵诗人的事业 与 具体细化的普通的手艺或者劳动区别开,但是 伊安 显然 缺乏对于自己事业的理解,他更多时候,只是擅长背诵 荷马的诗句,对于 其他诗人的作品感到乏味、打瞌睡,比如赫西俄德的。

在舞台上面,他关注 各位听众的 表情变化,适时调整自己 的表演技巧,他虽然偶尔被 诗歌内容打动,但是更多时候,关注的是如何迎合观众需求,如何让他们满意地掏出银子。

如此,苏格拉底认为的诵诗人的理想的 自上而下的教化 作用,在伊安那里转变为 卑躬屈膝的迎合。

这种 剧场政体的模式,让苏格拉底非常反感,他认为这是 城邦德性败坏的征兆,在《理想国》(或称《王制篇》)还有《法律篇》(或称《法义篇》),苏格拉底更加旗帜鲜明地 举例要对 荷马史诗 的某些不适宜内容进行删节,要限制某些诗人进入城邦,甚至要驱逐一些诗人出城邦。

这类 举动,不免有 现代 警察国家的言论管制嫌疑,但是 语境却是完全 不同的。

那么诗人的作用,诵诗人的作用是什么

仅仅是 在迷狂状态下,在灵感的鼓动下,成为神意的传达者和再传达者

伊安在某个时候难得悟出诵诗人“会知道男人和女人,自由人和奴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怎样的身份,该说怎样话”,这样的表述,难得和孔子的“不学诗,无以言”契合。

但是很快,这个难得的顿悟又被 苏格拉底的调侃淹没。

ps:虽然《伊安篇》记录的场景发生在公元前400多年,但是也的确 和当下的环境很类似。

我们的教育、工作越来越注意细化的分工,越来越具体化、技术化,国外精英大学的前2年会引导学生阅读 经典作品,塑造某种 共同体意识,不管学生 以后选择什么专业从事哪种工作。

教化城邦的职责,在东方,很早就由 学者-教师转向帝王。

难得眼下有了市场的空间,培育 更多的人,只能像伊安那样 懂得表演,却忘记了 诵诗人的另一个 职责--解释、教化。

我自己也深深感慨自己因为 工作上面如果要尽快摆脱现状,必须 尽快通过技术化的考试,但是眼界也逐步压缩受限。

古希腊中城邦公民的定义

公民的限制很严格: 必须是本城邦的男子 父母也得是本城邦的,而且得是成年男性,也就是说四种人不可能成为公民,一种是女性,第二种是奴隶 第三种是外邦人,第四种是本城邦未成年男性,因此像雅典城邦虽然有约二十万人,但其中真正的公民只有四万人左右,所以古希腊地区的民主虽然很发达,但只是少数人的民主,被称为“男性公民俱乐部”。

柏拉图的理想国读后感不少于1500字少抄袭啊!

柏拉图的理想国读后感 4000 字 这是一部震古烁今的不朽经典,是对话式问答体裁的哲学杰作。

柏拉图生于-427到-347年。

是苏格拉底的弟子,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

著有二十五篇对话。

《理想国》成于壮年(是在苏格拉底被民主政治判死后),影响深远。

他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那时瘟疠流行,伯里克利染疾而死后,群龙无首,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

他出自名门,关心政治,他痛心疾首雅典(最好的)贵族政治堕落为(最坏的)寡头政治,《理想国》(王政或贵族政治)坚信哲学家兼政治家才能治理好这个城邦。

著文形式:采用对话的方式体现思辨的逻辑和自己的思想,文中主要对话者都是苏格拉底。

著文内容: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学问是分科性的,那么柏拉图的学问是综合性的。

正义问题的探讨贯穿整个著作,书中一直以某种方式,各个角度来谈论这个东西。

从第一卷的正义是什么开始谈起,旁涉诸如教育、婚姻、政制、音乐等等,最后建构了完整的理想国模型,也回答了正义的诸问题——定义,正义与非正义何者书中主要人物关系:阿里斯同之子——格老孔以及格老孔的弟弟阿德斯曼托斯诡辩派哲学家色拉叙马霍斯(也译为斯拉斯马寇)读本书常识:古希腊称知识,代表全部真理;古希腊音乐包括音乐、文学等义,相当于现在的“文化”。

城邦、国家、世界同意。

如中国人常用天下,实指国家;美德基本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即各种不同的优越;惯用的思为方式是目的伦的,认为万物都有其目的,每种技艺都有自己的利益;经常引用《荷马史诗(《奥德赛〉和〈伊里亚特〉)》和各种悲剧。

《理想国》又译作《国家篇》、《共和国》等,与柏拉图大多数著作一样以苏格拉底为主角用对话体写成,共分10卷,其篇幅之长仅次于《法律篇》,一般认为属于柏拉图中期的作品。

这部“哲学大全”不仅是柏拉图对自己前此哲学思想的概括和总结,而且是当时各门学科的综合,它探讨了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文艺等等各方面的问题,以理念论为基础,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理想国家方案。

《理想国》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

柏拉图把国家分为三个阶层: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平民阶层。

他鄙视个人幸福,无限地强调城邦整体、强调他一己以为的“正义”。

在柏拉图眼中,第三阶层的人民是低下的,可以欺骗的。

他赋予了统治者无上的权力,甚至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用撒谎来对付敌人或者公民” 《理想国》讨论的主题是正义问题,首先讨论国家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一个好的国家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自制、正义这4种德性。

国家的智慧要求它有治理整个国家的知识,只有少数人才具有这样的智慧;国家的勇敢属于保卫它的卫士;国家的自制是一种和谐,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能够和谐一致,这个国家就达到了自制。

若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德性,也就有了正义。

哲学家是爱智慧的人,不过那种对任何事情都好奇的人还不是真正的哲学家,只有热忱于寻求真理的人才是哲学家,这就涉及到了真理问题。

柏拉图把世界划分为可感世界与理念,那些只爱好具体事物如美的声调或形象的人只有意见而无知识,只有那些认识美自身即美的理念,而且将其与具体事物区分开,而不互相混淆的人才是有知识的人。

柏拉图通过“太阳”的比喻说明,正如太阳是可见世界之所以可见的原因,善乃是理念世界中一切理念的存在原因,它是最高的理念。

他又通过“线”的比喻进一步将两个世界划分为4个部分: 第一,影象; 第二,影象所像的实物; 第三,数理对象。

灵魂将影象的实物作为影象来研究,它只能从假设出发下降到结论; 第四,理念。

灵魂从假设出发上推到第一原理,它不再使用影象而是使用理念来作系统研究。

前两个部分属于可见世界,后两个部分组成了可知世界。

与此相应,灵魂的状态也可以分为4个阶段,这就是想象或猜测、信念、理智和理性。

柏拉图通过“洞穴”的比喻指出,认识的4个阶段并不是后天学习的发展过程,而是“灵魂的转向”。

因为灵魂本身具有一种认识能力,教育只是使这种能力掌握正确的方向,使它从黑暗转向光明,从现象的世界走向真实的世界,因此教育也是《理想国》的重要主题之一。

柏拉图设计了一套理想的教育课程,除了体育和音乐这两门初等课程之外,必须学习算术、平面几何、立体几何、天文学和谐音学等5门课程,按照这个次序将灵魂从可见世界逐步引向哲学,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统治人才,促成他们的灵魂转向。

“理想国”的主题十分丰富,它虽是一部哲学经典著作,但内容包括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文艺学等诸方面。

这是因为,当时的哲学是一门综合学问,各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还没有分化出为。

“理想国”包含的哲学体系可以说是一个关于人的综合学说,其中包含着各门学科的经典理论。

现在,人们研究西方文化传统,一定要追溯到希腊去寻找其渊源,因而有“言必称希腊”之说。

同样,西方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几乎都可以在“理想国”中找到一些最初的经典表达形式。

“理想国”堪称西方第一部政治学著作,柏拉图在其中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结构等根本问题,他还区分了不同的政体,比较它们的优劣得失,寻找它们的历史发展规律。

更重要的是,柏拉图设计了一套政治蓝图,既带有乌托邦的理想色彩,又有阶级国家的痕迹,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具有难以估量的影响。

知道柏拉图的人几乎都知道《理想国》这本书,这本书不仅详细记载了古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更以对话体完整的表达了柏拉图的哲学见解和政治理想,在世界哲学史上、政治史上都是一份瑰宝。

这个学期,我用心的读完了电子杂志版的《理想国》,感觉既有启发又有异议。

看这本书,会被苏格拉底睿智、深邃的思考所折服,他的诡辩不仅教对手难以招架,也让读书的人难以跟上他飞快、机智的思维。

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辩论一步步将自己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思想完整表达出来,同时通过对城邦的哲学、道德、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争论,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并在辩论中不断完善,一步步建立了他心目中的“理想国”的蓝图,向世人展现了自己的政治理想。

《理想国》传达了作者的政治理想。

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实质应该是封建贵族专制的奴隶制国家。

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在这个理想的城邦中,人被分为三等:掌握哲学思想的贵族统治者、掌握武力的武士阶层,还有奴隶身份的广大平民。

柏拉图认为国家权力应掌握在哲学家的手中,哲学家必须是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能力的人,同时也是一些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城邦的正义。

而代表勇敢的武士应努力维护城邦的安全,并维护统治者的任何决定。

同时,他认为掌权者和被统治者间应保持和谐、团结的关系,被统治者要服从统治者的所有政策,这样,才做到了节制和正义。

柏拉图描绘的这一理想蓝图,满怀着憧憬,被后来的空想主义者所向往。

而读到这部分,我却觉得很多说法都似曾相识,早在中国的夏商周时期,就有用系统的礼制来约束臣民的做法,分封制要求奴隶服从统治,诸侯享有封地上一切努力的劳动所有,但有义务向君主定期朝贡、纳税,君王号召时要集合军队保护君主。

而在中国传承了千年的儒家文化,也与柏拉图的许多主张有着相似之处。

君主对全国的思想专制、用道德和礼仪约束人民行为、武力全部收归中央掌权者所有……通过一系列的比较和思考,我明白了: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专制统治的需要,这一系列的教育灌输、道德约束、假借神意,最终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统治,愚弄人民。

所以,通过书中的政治辩论,我发现了很多我并不认同的柏拉图的观点。

例如:为维护统治,掌权者可以用假话欺骗民众,甚至编造所谓的“腓尼基人的传说”,假借神意来证明人生来就有贵贱之分,“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

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

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

”这些都体现了柏拉图所倡导的“理想国”的实质——封建贵族专职的奴隶制国家,特权横行、等级森严,压迫沉重,人与人之间严重不平等。

我认为,柏拉图生在那样一个时代,他已经是具有创新意识、目光深远、有改革思考的智者。

但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以及阶级的局限性,柏拉图代表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这决定了他的政策主张都是为封建贵族服务的,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很多的主张都不见得是正确的,他的主张也不见得是真正正义的。

《理想国》展现了作者超凡的教育理念。

柏拉图非常重视教育问题,他为理想国设定的很多规矩、礼仪、道德,都没制定成法律,而是寄希望于通过从小时候开始的教育来引导人的行为和方向。

正如书中所说:“一个人从小所受的教育把他往哪里引导,能决定他后来往哪里走。

”柏拉图认为理想国的教育应从人小时候开始,包括质朴的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朴质的音乐文艺教育则能产生心灵方面的节制,朴质的体育锻炼产生身体的健康。

”他希望监督诗人、强迫他们在诗篇里培植良好的形象,同时监督其他的艺人,禁止描绘邪恶、卑鄙的精神。

他希望通过这样,让城邦的护卫者远离罪恶的形象,潜移默化、耳濡目染,受到熏陶,从童年时,就和优美、理智融合为一。

这些从小抓教育的理念,无疑是有远见的,并抓到了问题的关键之处。

从一个人的童年开始施加影响,将服从统治的信念根植于心中,必然是最彻底、最有效、最稳定的统治方法。

这些教育理念,对后世的教育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与前面一样,读到这里,我又有了一些和柏拉图相左的见解。

柏拉图觉得:为加强思想统治,应该不惜控制所有艺人,阻止他们不论在绘画或雕刻作品里,还是建筑或任何艺术作品里描绘邪恶、放荡、卑鄙、龌龊的坏精神,“哪个艺人不肯服从,就不让他在城邦中存在下去”。

但是,我认为:世界上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都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因为有恶,人们才可以感受到善;因为有丑,人们才能体会到美;因为邪恶的存在,人们才追求正义。

摒弃一切反面的食物只保留正面是不可能做到的,追求极端只会适得其反。

无论是艺术还是思想,都只有丰富、全面、博大精深时才是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所以,或许不应该过分去追求社会思想的统一和单调,人的思想是不可能长期永远的被压制的。

《理想国》诠释了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思想。

柏拉图认为理念社会和现实社会构成我们生存的世界,理念的社会真实存在而且处于永恒不变的状态之中,但人类所感受到的世界只是理念社会的影子,微弱而不真实。

人们感受到的世界由现象组成,时刻在时间、空间的作用下不断变化。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与众不同的一种认识论,囊括理念论和认识论,以此来指导他的哲学教程。

柏拉图作为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书写并流传了丰富的哲学著作,创造了博大精深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对后世哲学影响尤甚。

《理想国》几乎是一部“哲学大全”,大部分由对话体写成,文体之优美,思维缜密。

柏拉图认为我们我们生活的世界分为可感世界与理念世界,只有有知识的人才能将具体事物与理念事物准确区分开,因为他们能真正认识到美。

柏拉图觉得善是理念世界中一切理念的存在原因,它是最高的理念。

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我始终觉得世界是唯物的,一切都互相联系的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人能主观能动的认识世界上的事物,但人的认识会受立场、知识、世界观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虽然我和柏拉图的世界观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对于善、对于美,我们都是心怀感恩并敏锐感受着的,对于它们的歌颂我们有一颗同样的心。

看这本书,不仅能了解古希腊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风俗人文等,还能跟着苏格拉底的辩论培养一些哲学思维,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哲学家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对待生命的态度,同时也能学到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这些对我来说都是不小的启迪。

读这本书,我收获良多。

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五百人会议。

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的雅典,王权已经基本上由少数贵族所取代,由四百人贵族院选出的九个行政执行官实际上掌握和操纵着国王的行政、军事和宗教权力。

这种贵族统治不可避免地造成大多数社会地位地下的农民生活窘迫。

为了解决日益尖锐的社会阶级冲突,行政执行官梭伦在公元前六世纪初开始推行比较温和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农民的债务和赋予他们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大会也有权审议和修改由贵族院起草的法律,并能听审和监督行政执行官。

不幸的是,梭伦改革并没有完全让富人和穷人都满意,改革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公元前560年,社会矛盾重重的雅典贵族政权终于被僭主(tyrant)所推翻。

僭主起初得到了大多数穷人和新兴商人阶层的热烈支持,但是随着偕主的日益残暴,雅典的贵族们在公元前六世纪末夺回政权,并在贵族克利斯提尼的领导下进行了有效的改革,贵族的权力被削弱,由抽签产生的五百人议事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制定法律,到公元前500年前后,雅典城邦建立起人类社会第一个民主的政权。

希腊城邦 poleis;city-states of ancient Greece公元前8~前4世纪古代希腊的城市国家。

当时数百个城邦并存,出现过许多城邦联盟。

古代希腊最强大的的城邦中,雅典第一,斯巴达第二。

所谓城邦,就是一个国家,它以城市为中心,周围是乡镇。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