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读后感 > 打击刑事犯罪读后感

打击刑事犯罪读后感

时间:2017-05-09 21:01

预防未成年犯罪 听后感 400字左右

今天中午听了法制教育讲座,我心有感触。

我想:青少年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犯罪会使自己的人生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也会使自己以后的人生变得暗淡无光。

犯罪的青少年长大以后,不能当兵、做金融等重要的职业,也没有老板会招聘他,他会失业。

会承受很大的痛苦,同时他的亲朋好友会远离他,他会很孤独,他的父母也可能会因此而离开他,抛弃他。

青少年犯罪包括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听、观看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防火、抢劫等不良行为而犯罪,导致走上一条不归路。

在青春期,个别学生有早恋的现象。

他们在学校里写信、传纸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同学的心理会佷复杂,同时会影相成绩,会使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价值观产生很大的扭曲。

早恋也可能会导致违法犯罪。

例如,有人对他的女朋友说了一句不礼貌的话,他想帮其报仇,显示自己男子汉的威力,而导致他们打架,犯殴打他人的罪名,严重者会判坐牢,轻者赔偿医疗费。

早恋也会用很多的钱,万一零花钱不够,脑海里就会浮现出种种不当的获钱行为,从而实施计划,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造成的家庭悲剧,会使未成年人蒙上浓重的阴影,因此我们未成年人应树立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

今日说法有关未成年保护与犯罪的读后感300字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此 文来源于文 秘 家 园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推出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这也是正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青少年犯罪 读后感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又开始了,寒假生活已经结束,那么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了一个愉快而又有意义的春节。

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一年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作为盛泽一中的法制副校长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以下几点: 1 、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

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

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

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

(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 2 、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

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 、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

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

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 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 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 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休息日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目前我们天马二小开展的每月带法回家这项活动,我个人就觉得是很好的,通过这项活动一定能使同学们学到不少的法律知识,若能持之以恒地这样做,一定会受益匪浅。

我希望同学们能积极认真地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去。

)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是2003年办理的一起案件,看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在校学生。

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

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豪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当承办人问他: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

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他提出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

虽然他中间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但毕竟这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

也许是因为他只看了一半电视,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也是教育我们怎样做人的一个途径吧,电视剧中对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而且据他说这部电视剧是在教育台播映的。

在此,我想,各位同学,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

现在电视节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现无奈。

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电视,要有选择地观看一些有意义的节目,其次要吸取电视节目中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能象刚才案例中的少年那样铤而走险,去以身试法。

还有现在上网的人多了,同学们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 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非法出版物里学来的。

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

速求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读后感,字数在400-600字左右

[读后感: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是很幼稚的想法]你能指望给部长的弟弟判死刑吗?作者:梁发芾来源:凯迪网络来源日期:2006-6-12本站发布时间:2006-6-12 11:31:02阅读量:741次刚才看到网易新闻的《武汉市贪官刘志祥落马财色兼收疯狂报复举报人》以及此前新华社的报道,读后感: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是很幼稚的想法。

这位欺男霸女,凶残张狂,贪得无厌,外号西门庆而罪恶比西门庆还要超出百倍的铁路恶霸(曾任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227万元,收受贿赂1439.8万元,并有1000多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就是说,他贪污受贿以及来历不明的财产达到4000万元左右。

当年胡常青被判处死刑,贪污受贿的数额五百多万元。

别的不说,单从受贿1439.8万元,或贪污公款1227万元都可以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更何况,这个恶霸手上更有人命。

新华社的报道说,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以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去修理高铁柱。

2002年12月8日,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已判刑)殴打高铁柱,冯立海邀约长毛(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对高进行殴打,冯持匕首朝高的右大腿等处连刺数刀,致使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外还有其他几起故意伤害案件(包括追杀举报人案)。

刘志祥与在农村的前妻和现任妻子黄某生有3个孩子,第4个孩子是刘志祥的私生子,是他与情妇刘某所生。

未婚的刘某在一家大酒店工作。

这个儿子出生后,刘志祥为了掩人耳目,一直把孩子交由汉口火车站承揽工程、承包新欣宾馆的王进生代养,他让王进生对外宣称是拣的小孩;刘志祥出事后,专案组找到了这个孩子,孩子的妈妈刘某被专案组找到,她承认了与刘志祥生子的事实;据专案组调查,后来,刘志祥把情妇刘某安排在铁路机车配件厂,不用上班,每月拿工资。

刘某的男朋友还为女友被夺的事找刘志祥理论,让刘志样为占有他的女朋友给个说法。

没过几天,刘某的男朋友被人毒打一顿,瘫痪在床3年。

在刘志祥被抓前夕,刘某的男朋友自杀身亡。

因为人已经死亡,查无实据,这起案子最终不了了之。

他的雇凶杀人,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单这一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已经充分成立。

大家或许记得,今年年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这兄弟4人被灭门,也是因为雇凶杀人或者伤人致死。

何以同样的雇凶伤人致死,一个案件中,另外还有4000万元的经济犯罪问题,却判了死缓,而另一个,则全家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3人立即执行?有关刘志祥的报道中,让人最为奇怪的,是无论谁举报他,举报信都会落到他的手上。

而有的举报人就是因为举报信落到刘的手上。

这无疑证明,他的后面,又极为强硬的后台。

报道说:2002年,一位职工以匿名信向上面举报刘志祥的经济问题,最后信件居然直接转到了刘志祥手上。

在每个月例行的干部大会上,刘志祥竟然肆无忌惮地一边把信拿给大家看,一边说:有人向北京举报我的经济问题,没有用,信转到我手里来了,我红道黑道都有人,你们举报到哪里都没有用

铁路职工张汉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刘志祥在主管基建项目中,把汉口站几栋家属楼交由不懂基建的原汉阳县建筑公司一民工肖跃进承建,家属楼施工中钢材、水泥、运输都是车站通过关系平价购进,运输由部队免费支援,而结算工程款项,则高价结算,读后感《读后感: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是很幼稚的想法》。

刘志祥从诸如此类工程里拿了多少钱,难以计算。

得知此情后,刘志祥把张汉生叫到办公室,张狂地拿出举报信,指着张汉生冷冷地说:你给我放聪明点,不要搞小动作,不管什么人写揭发信,一样都会转到我手中。

为了躲避报复,张汉生先后搬了三次家。

然而就是这样也没有逃出刘志祥的魔掌。

1999年1月,三名凶手在上班时间手持西瓜刀闯进车站办公室,不由分说就向张汉生连砍三刀,致使张头部、背部、手部等多处受伤。

幸而当时办公室的客运车间主任周国发等及时出面救助,才将三名歹徒赶走。

受此事牵连,出面救人的周国发很快遭遇下岗。

汉口站业务拔尖的统计员蔡鹏,因代张汉生领过几次工资,被刘志祥传唤到办公室,要其交代张都在背后说了他哪些坏话。

蔡鹏说不知情,随后不久,他由干部被降为工人下放到了车间当环卫工。

汉口车站有一共不到100个干部编制,刘志祥在任6年,打击报复过77人

那么,这个恶魔,是怎样的神通,能够如此张狂呢?我查了一下,一切都明白了。

现任XX部长刘志X,据说是这个恶魔的亲哥哥。

是不是这个亲哥哥,把下面别人举报刘志祥的信件,交给了刘志祥?没有人出面澄清这事。

但是,从种种网上消息看来,可信性极高。

既然如此,还有什么话说?我们也应该满足了。

虽然,他的罪行,无论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还是按照同样的案件同样对待的惯例推论,都是杀一个头不足以抵消其罪恶的。

但是,既然有这样的后台,那么,你还能够指望什么?能够剥夺非法所得,让他遭受牢狱之灾实属不易,已经是中国法律的巨大进步了,还能指望别的什么?你还能指望国家给部长的弟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感:部长的弟弟是局长,省长的弟弟是部长,局长的弟弟是科长,科长的弟弟是主管,世界哪里哪行哪时不是这样?布什的儿子是小布什,只要有本事,总统的儿子继任当总统,没错,关键是民主,由人民来选择。

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王八水蛋只要能挣来钱就是好汉,管他什么人只要能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不管是哪国的人,不管是哪族的人,不管是哪个党派的人,不管是年纪大的人,还是年龄小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好领导,老百姓就拥护。

奉告举报者一句话:中国古人有言:官官相护--不是亲人只要是官就会相护的,况且是弟弟呢?举报者都是SB,没能力还想救国?泥菩萨过河自身都难保,还想主持正义?请这些SB们想想自己的亲人吧,为了亲人和自身的安全,请闭住您的臭嘴吧。

有位哲人说过:腐败是时代前进的动力。

难道没道理吗?让人家去腐败吧,这是人家的自由选择,也是人家的权力所允许的,尽管法律不允许,但是法是死的条文,人是活的,权是活的。

中国有句话叫物极必反,腐败到一定程度,自然就会灭亡的,您着什么急啊?您就好好过自己的日子吧,晚上能睡着,吃饭能消化,工资能发下,孩子妻子都平安,就满足吧。

()  〔读后感: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是很幼稚的想法〕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关于法律的事例

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

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

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

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

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

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

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

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刑警队和刑侦队是一回事吗?

刑警队和刑侦队不是一回事,广义上的刑警队包含刑侦队和缉毒队等。

一、刑事警察队(简称刑警队),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

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地方有专门的经侦部门);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

狭义的“刑警”是指刑警队的警察。

广义的还包括经侦队、缉毒队等等。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日常的有盗窃、凶杀、诈骗、罪案件。

二、刑侦队全称刑事侦查大队,是县级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与外地的刑侦协作工作;承担有关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案件痕迹物证鉴定,为侦破疑难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负责出租车治安管理工作。

负责秘密力量的培养和管理使用。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职务犯罪应该怎样讯问

《刑法》第293 寻衅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时,对严重结果是由共同加害人负责还是由直接造成伤亡后果者单独负责,可分五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在共同对相同对象实施的加害行为中,某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教唆、纠集者的故意范围(如某人纠集多人去“教训”他人,讲明不要造成他人严重伤残或死亡,结果实行犯直接致人死亡的,此时实行犯的行为就是实行过限,应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明显加重打击强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如在一般性的徒手斗殴或挑衅行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捅死他人,这种出乎其他共同实行犯意料之外的重度加害行为,应当由实行过限者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两人见朋友丁与丙推搡,甲即冲上前击丙面部一拳,乙也跟着冲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死亡。

因甲乙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乙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应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之间没有协调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要对此严重后果一并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人,应依法承担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4.各共同加害人对发生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客观上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协调配合、并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尽管能够查清死伤后果由谁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仍应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依据各自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应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勿须实行数罪并罚。

  5.对于共同加害他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但难以查清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应共同对此严重后果负责,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如果发生死亡后果,综合全案难以认定加害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也难以查清或确定,则应由本次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的纠集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对此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