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大历史》读后感
读后感:初看这本书,仅仅将其作为消遣,未必要全部看完。
然于后发觉此书多有牵扯财政知识,则上升至必读之行列。
所谓: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
我看此书则重在抽取其中的财政史,其他知识则可谓意外收获了。
大历史者,如作者所言,乃宏观历史,用350页文字粗粗带过我华夏五千年之文明,虽显得简陋而无所适从,但有利于读者在阅读中整体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
作者别具匠心地将之与世界史联系起来,则又提供了另一番视角。
总体上,我在阅读此书时有三大收获,现简述如下:第一, 对历史的整体认识有所提升。
一般传统历史家将中国史看做帝王之家史,以为皇帝君王者,,无所不从。
然则在此书中,作者向读者传达出鲜明的观点是,,是在一种道德的指引下运行。
帝王要有所作为,也必须依着道德轨迹,或者成为道德之代言人,否则便不能收到万民的支持。
作者在书中屡次用到“中国是一只大型的潜水艇夹肉面包”,此比喻虽生硬而令人费解,却还是充满想象力的。
历史发展乃上下两重力量互相作用的结果,要维持整个国家之稳定,上下必须达到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的引子,在古代正是道德。
作为古代经济之基础者,正是“农业之系统”,其与“商业之系统”相对。
凡古代之昌盛时期,必有解决土地问题之暂时良策,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待到每个朝代后期,由于小自耕农的衰落,农业凋敝,国家自然混乱了。
第二, 对一些具体历史细节的纠正认识。
在对人方面,比如,我从书中知道,是在光绪帝死后不到24小时去世的,而则是在运动失败前服毒自杀(对这点我尚且有所怀疑);赵琐以及明朝最后一任皇帝,都有一番雄心壮志,专于政事,却无力回天。
在对事方面,我知道的新政,使中国在当时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
其广度和深度不曾在那时世界里任何地方提出。
元朝两次征日,未能取胜的原因,乃是“神风”帮助,看来战无不胜的到了海上战斗力就减弱了。
在“三国干涉还辽”之后的坎坷命运,之前在历史教科书中却只字未提。
“文化大革命”虽说是十年离乱,却也提供了一个新的改组机会。
第三, 财政对于中国古时朝代的兴衰有重要影响。
黄仁宇先生在书中对于每个朝代,都会专门分析其财税制度。
若财税制度符合当时小自耕农的实际情况,则国家能够得到充足的财源;而如果该朝代未能建立合理的财税体系,则灭亡不远矣。
历史界甚至公认明朝之覆灭由于财政的破产,黄老也曾提出民国时期各军阀未能成为实际之强人,他们缺乏效能的主因在财政。
两税法、王安石的变法、一条鞭法等等都是各朝代为了挽救颓势对于财税制度的改革。
但这些改革之所以要么未能实行,要么未能取得实际效果,正是因为他们要么脱离小自耕农的实际,要么由于改革主持者失势,其所倡导的政策,也被反对派否定。
小自耕农的破产与国家之衰落往往构成因果关系。
结果国家税收不能按时按量征收,君主只好提高税率,或者变换着方式增加附加税。
军人不能按时获得足够军饷,则军队素质下降,遇到各种天灾人祸,国家也无足够能力应付。
真是成也财政,败也财政。
这甚至让我有些怀疑,是否中国古之朝代更替,无非是“财政周期”
如此看来,财政之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那么由此及彼,现今中国财政制度的设置,对于国家之强盛必定也是举足轻重的。
然目前国家财税制度所受之诟病,已经愈加明显。
学财政的人应该以完善这一整套制度为己任。
书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除非下层有法制上的保护,上端无限制收税的权利并非执政者之福。
因为全国财政并无实际上之结构,各级人员也各就自己的方式敷衍塞责。
目前我国对于下层之法律保护已算有所进展,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尚不到位。
如此,要想到达作者提出的真正“数目字管理”,尚有一段距离吧。
比如目前增值税的征收就常常遇到逃税偷税的现象,而要想实现如美国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实在任重道远。
什么是易财税系统,易财税系统和网上直接申报有什么区别
是深圳的就进,在下载专区---新网报软件----易财税、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易财税税是专门对个税、所得税具体的的一个申报系统,承载详细的申报数据。
财务机构的设置
登陆国家税务局网站 进入网上申报模块 进去后可以看到红色的易财税软件标签,点击安装就行了, 不清楚能报哪些税
重装系统后财税软件报表都没有了怎么办
重装系统有两种情况,一是用ghost版本的系统重新安装,这样找回比较困难,需要专业人士,专业软件,可能很贵
如果只是简单格式化后安装了系统的话,有可能找回,从网上找个软件试试,我曾经找回过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3-01-15 财税[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