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药厂中药饮片包装组工人事迹发言稿
从事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药店的经营范围
2010年12月8日药学开始了本学期的,上午9:30我们5名同学来到了开始我们为期半年的实习。
我认为作为一名的学员,只学习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能学以致用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把我们所学的知识学好。
初到医院工作,老师向我说明了医院药房经营的有中药、中成药、西药、非药及一部分器械,让我们对医院的实习任务有了大概的了解和认识。
实习的第一天我们来到了中药调剂室,张老师将我们交给任主任后,我的实习正式开始了。
对着满室的中药让我想起了古代的药房,抽拉式的药箱,称药的戥子,熟悉的药材名,甚至不时的捣药声,一切都向我展示着中草药的神秘,我想我喜欢这个地方。
中药房很小,成药和草药被一条走道隔在两边。
通常草药的调配要花费更长的时间,而且不面向患者。
划价,收费集中在前房。
实习在记草药名和位置的要求下开始。
从老师抓一副药而我称出一味药的无奈到单独完成一张处方的从容,我得到了太多东西。
没有人体会到取错药的尴尬,而我有,车前子要布包另煎,而我头次取药却与别的饮片混到一起,一次很大的麻烦。
我想告诉人们其实调剂不是简单的取药,从划价,缴费,到称取,核对,发药,这是一个系统,一个流程,交到患者手中的每付药是整个中药调剂室所有人共同劳动的结果。
在这工作的两周,我开始明白了的优势和必要,学会与人配合,学会条理分明不慌不忙工作的态度,牢记并严格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
也是在这,我受到了教育,开始关注细节,想干好并达到熟练必须发现细节,刻意练习,从拿戥子的手势,姿态开始,到撑开药袋并将药倒入时两手的配合,都需要认真用心去学。
学会观察,细心从容,这就是我学到的。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该院的和一切工作管理制度,自觉以医学生规范严格要求约束自己,不畏酷暑,认真工作,基本做到了无差错事故,并在上下班之余主动为到医院就诊的患者义务解答关于科室位置就诊步骤等方面的问答,积极维护了药学院的良好形象;并且,不怕出错、虚心请教,同带教老师共同商量处方方面的问题,进行处方分析,大大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面,丰富了思维方法,切实体会到了实习的真正意义;不仅如此,我们更是认真规范操作技术、熟练应用在平常实验课中学到的操作方法和流程,积极同带教老师相配合,尽量完善日常实习工作,给各带教老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通过实习笔记的方式记录自己在工作中的点点心得,由于我的,勤快认真以及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各科室给予的好评。
通过实习,我对中西药房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药库和制剂室的工作任务,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勤奋好学的工作态度,虚心向上的学习精神得到了带教老师的一致好评。
实习是步入社会前的预演,实习中的苦与乐都尝尽后发现自己长大了。
今后将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从走出的我将牢记勤求博采,厚德济生的校训,肩负起中药学工作者的使命和责任。
工作对得起职业,做事对得起国家。
作为一个医学院的学生,在医院实习半年的实习是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实习不仅可以使学生将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结合起来, 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实习使大学生认识自我、完善自我与认识社会、服务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树木要成材,不是在温室,而是在肥沃的土壤上吸收天地,经受风霜雨雪考验。
大学生要成才,不应只是在大学这座象牙塔里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而应在社会这个广阔天地里自我历练,作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真正在认识自我、完善自我、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实践中成长为社会英才。
此外,作为一名的学生,在参观学习中,我深刻感觉到理论知识和具体的生产实践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这就要求我们在将来的学习生活中要更加注意将书本内容和实际应用结合起来,为以后的就业做好真正的准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内容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的职能是不一样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于国家局的网站,省、市、县级的职能也可以在各级的官网上有介绍。
医药公司如何把质量管理工作做好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度并严格执行,下面制度可供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
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
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
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
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
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
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
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
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
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
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4)产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因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以下经济损失者(工时不计),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3000元以上(含3000元); (6)出口医药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凡属上述之一者,均作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的同时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公司。
其余重大质量事故也应三天内由企业向局及专业公司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15天。
一般事故随质量月报上报。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企业质监部门及厂长(经理)责任。
并作隐瞒质量事故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访问制。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树立“一切为了用户”的服务思想,做好销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用户访问调查了解医药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映、存在问题和研究改进措施,医疗器械要实行“三包”。
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医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处的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检查本地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质管、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质管、质检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3)组织开展标准化、计量、创优评比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 (4)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5)负责组织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负责对企业申请《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7)负责有关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 (8)组织开展医药产品质量检查和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负责对医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报表的上报; (9)指导监测站、企业质管、质监部门的工作。
组织质量监测工作; (10)参与对有关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定,新产品的鉴定,医药产品布局、定点和审批的工作; (11)负责组织召开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的职责可参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十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要把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要经常听取质量部门和广大职工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持召开企业质量会议,了解和研究质量问题,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决定奖励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
厂长、经理对不合格产品无权批准出厂或销售。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质监科(股)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具体研究制定质量创优升级规划。
协助技术部门研究制订质量措施,原材料、辅料、重要中间体等的质量标准。
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负责质量管理、检验的日常工作,指导车间化验室工作。
严格把好产品出厂、销售质量关,会同搞好质量、质检人员培训,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映质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药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自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产品质量、查生产经营条件、查服务态度。
经常掌握并研究质量状况,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做到: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经批准的出口产品除外);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不准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药物制剂必须按工艺规程及处方生产,不得低限投料生产; (8)没有经过鉴定、没有完整技术资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准生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