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立浩的人物履历
一、徇私枉法罪案例: 1997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王峰在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口,因拒交通行费与该院保卫科门卫杨连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群众拉开后,王峰纠集数人携带木棒等凶器,窜至该院副院长办公室将杨连成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高平市公安局城镇中心派出所接到高平市人民医院的报案后,由李兴唐、李刚、常文明等南片干警出警调查,1998年3月23日该所委托高平市公安局技术中队对杨连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日作出鉴定结论:杨连成的头部、胸背部损伤为轻伤。
南片的干警将调查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向当时任所长的靳某某进行了汇报。
根据法律规定,王峰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但案发后,时任晋城市城区区委副书记的王峰之父王新喜听到其子发生此事后,给靳某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要求尽快妥善处理。
1998年 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只经事先征得双方的同意,在双方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先后由杨连成和王峰分别在该所指导员草拟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上签了字。
王峰一次性赔偿杨连成的各项损失12150元。
致使王峰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卫)、李振祥、李本法(高平医院干部)、李兴唐、常文明、孟国清、李刚(高平市城镇中心派出所干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杨连成的证言,证人王峰、田雨、赵路明、杜海生在 200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公安局(98)活检字第21号伤情鉴定,书证杨连成与王峰双方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调解书”,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寻衅滋事罪认定。
据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伪证罪的案例: 2007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红义和彭法刚、彭春伟父子(均已判刑)因琐事与邻居吴成美、邵景峰发生争执,继而彭春伟与吴成美二人进行撕扯。
彭法刚上前劝阻时,因彭春伟不听其父劝阻,彭法刚朝彭春伟脸部打了一巴掌,经法医鉴定彭春伟耳膜穿孔,系轻伤。
后彭法刚、彭春伟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邵景峰将彭春伟耳部打伤,并指使被告人李红义和石超、仝龙(均已判刑)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诬告陷害彭春伟耳膜穿孔是邵景峰殴打所致,致使邵景峰被公安机关以故伤害罪立案并遭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88天。
被告人李红义于2009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景峰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仝某某证言,法医鉴定书、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同案犯彭春伟、彭法刚、仝龙、石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义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错误羁押88天,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红义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红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义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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