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中国·与我同行 大学生在筑梦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应该怎么做
与我同行,大学生在筑梦法治中国进程中应该努力向上。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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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作文″法制与我同行″结尾怎么写
让作为当代的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发的年代。
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
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
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教育。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转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
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
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
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
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
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
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
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
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
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
也有些人沉迷于网络、电子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常常干出不可饶恕和难以想像的事情来。
这时,一切的一切已经迟了,一个人的花季被黑雨所污染了。
要以为上面所说的都是哄哄人而已,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事例非常多,下面我讲个给大家听听吧,是有关于迷恋电子游戏机的。
王彬同学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成绩优秀,还好似班级里的班干部。
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给他,王彬和同学商量怎样庆祝一下,就马上有人提议去打电子游戏机,并说打电子游戏机特别新鲜、刺激。
抱着试试的心理,王彬和同学一起去了一家电子游戏厅学打电子游戏。
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被游戏机迷住了,而且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
学习时间越来越少,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
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
怎么办的
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
他从家里偷到学校,从学校偷到附近的商店。
有一次,他实在没有钱去打电子游戏了,就想到一家超市偷些值钱的东西去换钱。
当时,超市里只有一位收银的老太太,没想到在出口处被当场发现。
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
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会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时,还要懂法的学生。
其中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教导。
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
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面对周围的突发事件……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
在家,只要我们一犯错,父母就应该立刻指出来,教育我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我们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误。
这样,我们的确做到了与法同行。
要不,将来成为一个法盲,那可就惨了。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
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实现中国梦,法治伴我行1500字征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
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我国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机制和方式的综合体现。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高效便民,实现公平正义,达到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是“严格执法”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
我们之所以要抓住“严格执法”这一关键,是因为中国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显然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
这一法治建设的“短板”已经困扰了我们几十年。
执法不严、执法疲软,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乱作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
法制学习感想或体会600字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600字篇3 想要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在实际生活中抓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习惯是行为的自动化,不需要特别的意志努力,不需要别人的监控,在什么情况下,就按什么规则去行动,习惯一旦养成,就会成为支配人生的一种力量。
其次,良好的行为习惯也是重要的。
对于行为习惯这个问题,第一,我们要提高正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良好的行为习惯来自于对行为的正确认识。
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第二,我们要对自己提出明确的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无巨细,都要对自己提出明确具体而又严格的要求,并且认真依照去做,时间长了,自然就成为习惯了。
第三,要培养自己顽强的意志力。
形成好的行为习惯要靠持之以恒的精神。
意志力薄弱,控制能力差的人很难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
个人小节的不文明是一种耻辱。
个人,无论在国门内外都是国家重要的形象窗口。
国人理当从此时此刻开始多一点自律,多一点礼让,多一点知识,多一点理想,共同塑造优雅文明的社会环境,从而成为和谐大气的中国形象的坚固基石。
团队精神是一种团结一致,互帮互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坚毅奋斗到底的精神。
目前在青少年甚至成人中都存在一意孤行,缺乏团队精神的现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平常教育中缺乏对团队精神的培养。
再次,树立良好的竞争意识,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对青少年教育中适当让之树立争第一的意识,使每个青少年用教高标准但同时也要让孩子明白,在争第一中,要用正当的手段,要有正确的心态,各种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们相信未来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团队精神的时代,因此,我们培养青少年的团队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用约束来强化自己。
让良好的生活习惯规范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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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我的法制中国梦的文章 2000字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注定从巨变到渐进,从革命叙事到日常话语,从革命动员回归常识理性。
公共权力受到全面制约,司法权力独立运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不是靠唱高调就能实现的,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我们有理由期待现代中国法治之路越走越踏实,越走越成熟 □丁国强 高全喜等著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将中国的法治变迁融入了近现代历史考察。
中国近现代史既是在中国与世界的冲突中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也是打破治乱循环,追寻法治价值的过程。
中国的现代化道路离不开法治观念的浸染和法治价值的构建。
近现代中国社会的演变实质上也是法治对传统中国进行改造的过程。
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在这种功利状态下,法治注定无法在舒缓、积淀中平和发展,这显然影响了法治的成熟完善。
但是,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和社会理想在消解专制、抵制独裁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
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在西方的冲击之下而产生的文明力量。
法治是难以效仿的历史过程 在革命激进主义现代性模式下,法治话语总是在呼吁人们关注权利、秩序和日常生活。
实现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法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法治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没有法治,无论是传统还是革命的成果都难以转化为现实福利。
革命固然可以瓦解旧规则、旧秩序,但是,如果没有法治建设的努力,仍然难以走出静止社会。
换个角度说,如果没有革命,单纯靠传统社会的缓慢变革则无法回应西方带来的现代化冲击。
在来不及进行充分的理性启蒙的历史条件下,运用法治改造社会、控制社会、建设现代国家必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临着巨大风险。
费孝通有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 法治的成功往往不在于法条和书本知识的完美,而在于与实际生活贴切的紧密程度。
如果法治只停留在表面,而无法渗透到价值、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层面,就只能是一张好看的外衣。
作为一种理性之治,法治不是统治阶级的治理工具,而是整个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
因此,法治是一个不可复制、难以效仿的历史过程。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在中国与西方的权力冲突、利益冲突、文化冲突中展开的对良好社会的追求。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一书通过对晚清以来所开启的现代法治的古今之变的考察,对激进主义的中国现代性之路进行梳理和检讨,以确立一条更为健康合理的现代性之路。
笔者认为,这一努力体现了法治的历史观。
缺乏历史观是中国当下法学研究的通病。
一些法学研究者喜欢将法学知识从历史背景中剥离出来,将法学知识表述嫁接到西方知识系统上,法学知识的历史性、实践性被搁置和疏淡,使得法学知识缺乏历史语境和现实考察,成为一种抽象的真理,一种无所凭依的全球化、世界化。
法学本身就是民族国家政治意识生产的一部分,法学知识生产无法脱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
法治只能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没有复杂的历史过程,也就无所谓“现代法治”。
邓正来先生曾经呼吁结束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法学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其实,追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首先要思考中国法学从哪里来。
社会历史传统不仅决定了法治的源流和脉络,也深刻影响了法治的体系、方法和修辞。
法治是历史的形成的,过分强调法律理性的非历史性势必会陷入自我认识缺失的误区。
用法治视角审视中国近现代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一书以法治之变来总结中国现代性的历程,从戊戌变法、晚晴立宪、辛亥革命、袁世凯称帝、军阀政治、国民党训政到建国以后的废旧法运动、依法治国入宪,用法治视角审视近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说到底是去普遍性之魅、去抽象法治之魅。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是在曲线中发展的。
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国家,中国的法治之路呈现出“冲击—反应”的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治完全是外部力量作用的结果。
西方的现代性诱因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启蒙与生长,却并不能替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探索。
中国的传统文明和中国人对生活秩序的理解把握依然是中国法治的基因。
法治既是一种治理技术,否定专制主义的利器,也是一种政治理想、社会价值。
法治的常态是稳定的、持久的,而不是变幻的、飘忽的。
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有变法而无法治,有变道而无治道。
此种状态是历史的无奈。
现代中国的发育是被动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也根本不可能在平和商谈中进行。
变法所驱动的社会政治体制的根本转变。
启蒙知识分子认识到,变法是图强无法绕开的路径。
只有打破王朝更迭的循环,才能建设现代政制;只有打破“夷狄”之说,才能融入世界体系。
戊戌变法、清末立宪和辛亥革命作为现代性意义的变法以激进的形式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
康梁的改革计划庞大而缺乏可行性,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力,只能具有宣言和号召价值。
晚晴新政体现了统治者企图挽救清王朝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努力,吸收借鉴了西方和日本的宪政经验,原本可以勾画出一副宪政蓝图,却因清王朝缺乏立宪的诚意而成为“名义性宪政”,堵塞了在旧法统下开出现代法统的道路。
辛亥革命通过革命暴力手段构建现代共和国,却因意外和早产,而造成革命制宪的脆弱,军阀混战、帝制复辟以及党制国家的出现都损耗了“把君权换成民权”的实效。
如何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良好的政府,是中国现代法治孜孜以求的探索。
革命固然可以摧毁旧的政制,但只有建立日常的宪政体制才能真正实现革命的诉求。
《临时约法》以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积累了现代国家的制宪经验。
创制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最深刻的国家记忆。
清帝逊位诏书将政权禅让给中华民国,用契约的方式确立共和立宪国体的合法性,其法理得失值得琢磨。
宪政的目的在于限制主权者,宪政意味着人民出场,让人民来安排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
《现代中国法治之路》一书认为,临时参议院和国会参众两院以及众多议员还是多少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这是中国政治史的创举,由人民代表而不是君主厘定乾坤,是具有宪政意义的标志性举动。
至于贿选事件所导致的人民制宪权的流产,袁世凯的帝制复辟等则反映出宪政道路之艰难。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说:“宪法史不应是党派史而是制度史,不应该是斗争(过程)史,而应是结果史。
斗争是暂时性的,而结果则是长久的。
”革命本身不是目的,通过宪政构建日常政治,约束权力,制止暴力,都是让权力、秩序回到日常状态。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强调,迈向现代法治必须要消除革命思维、革命逻辑,从革命文化转向法治文化,从革命法治走向常态法治。
该书对1975年宪法进行个案剖析和症候分析,称它是“百年中国革命激进主义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极端表述”。
宪法不应是革命的号角,它天性是与革命相对峙的,是革命的终结。
回到日常政治、常态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必然。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注定从巨变到渐进,从革命叙事到日常话语,从革命动员回归常识理性。
公共权力受到全面制约,司法权力独立运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不是靠唱高调就能实现的,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我们有理由期待现代中国法治之路越走越踏实,越走越成熟。
作文:我对法律的一些感悟(500字)
知法、学法、用法,在当今法治社会越来越突显出它的重要作用。
法律成为现代人生存的必备武器之一。
学校为提高员工的,提升品味,培养职员自觉阅读和的良好习惯,创建健康和谐的氛围,自2006年暑假以来,连续三个学期开展了“理性·感性·悟性”主题读书活动。
通过此项活动,我受益良多。
利用本次寒假的读书活动,我系统的学习了这一书籍,并从中受益良多,以下就是我的一些感受及心得。
首先,我对传统的一些法律概念由模糊的感性认识提升到了清晰的理性认识。
我先从概念入手,了解了法的起源及在我们国家法的意义所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它反映由特定生活条件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通常可以把法律的作用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来说,法律具有规范作用。
这种作用是通过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教育一般人懂得行为违法与合法。
另一方面,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来说,法律具有社会作用。
法律的这种作用发生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不同领域中,并且通过不同形式来表现的。
它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
在上,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些都是我的意识中不曾出现过的东西,通过对这些概念的了解和学习,使我意识中的法律框架清晰了许多,也为我进一步的学习细节的奠定了基础。
其次,我掌握了许多以前不懂的。
比如说一些我们都可能要用到且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你只能在自己的无知中黯然神伤,给自己带来伤害的同时,还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助长社会的不正之风。
以前,经常为买到假货而难过,但难过之后将假货随手丢弃后就再无下文了,现在通过学习,我知道了,再遇见这种情况可以拨打热线、请消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完这本书,突然觉得自己曾经对一些小事的上当受骗不以为然,反而帮助了那些不法分子助长了不正风。
再次,我学会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随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古语有云:学,然后知不足。
只有不断的去学习,不断的在学习中反思总结,才能不断的进步。
急啊~~依法治校的征文,800字
“依法治校”校园的保护伞“传道、授业、解惑”,自古就被认作是教师的天职,教育是充满爱的阳光事业。
随着现代素质教育的发展,“以人为本”成为教育教学中的标榜。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己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引导、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给学生以关爱、始终贯彻“平等、尊重、合作、发展”为基本内涵的人本思想,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构建和谐校园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
应该指出的是,“以人为本”绝不是“随人所欲”。
捷克大教育家夸美钮斯认为:“人的本身里外都是一种和谐”。
我们也绝不能用“以人为本”作为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借口,而是要从“人本”的角度出发,将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和人性化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就要加强制度建设,减少随意性行为,要求各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谐利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环境的相互衔接和谐结合,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和谐互动教学相长,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和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使和谐社会成为由和谐的人组成的社会,也使和谐的人成为和谐社会的合格成员。
只有这样,秩序规范才能得到强化,学校的各项日常工作才能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施依法治校,健全保障制度。
实行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政教、教务、总务等部门及团委等条线组织的负责人为组员的普法教育、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我县司法部门、镇派出所等单位的领导参与学校领导小组的工作,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对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评估,以保障学校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改进治校方式,做到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
广大师生要做依法治校的模范,要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完善校园法制教育,既要使全体师生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利用合法权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达到我们建设“和谐法制校园”的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开展依法教育。
我校所在的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交通环境四通八达,小钢厂,针织厂、机箱厂、养殖厂等纷纷崛起,社会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信息,均会在校园内得到较快反应。
同时学生家庭开办工厂、经商、经营作坊等情况较多,学生家庭的结构比较复杂,因此,社会上一些不良观念、不良风气、不良行为,在一部分学生身上总会充分地表现出来。
如,好逸恶劳、讲究吃穿、肆意浪费等。
在我们学生中,也有不少人,受社会、家庭等影响使他们向往金钱,从不自觉的吸烟、打游戏机、沉迷上网等坏小习气,以至发展到小偷小摸的地步,甚至敲诈勒索他人钱物。
对此,我校进行适时的教育,对那些存在不良习气的行为和学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和教育,时刻提醒学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知识与一切不正当的行为作斗争。
为使全校师生真正做到“身正言行端”,学校站在依法治校、以法治教的高度,在全校师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
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师生知法、用法、守法水平,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
三、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提高以法治校水平。
学校政教处定期举办法制教育图片展览,有实例,有图片,在校园宣传橱窗中供全校师生浏览,告诉学生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增强了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和实效性,提高了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另外,我校还坚持不懈地利用每周一的国旗下讲话、校广播站、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等形式多方面宣传法律知识,全方位地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树立了法制观念。
四、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律意识。
我校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学生的特点,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和教育为突破口,定期邀请县法制办领导、马厂派出所所长等来校作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事例,生动形象的比喻,深入浅出地教育学生守法和护法,使学生深刻领会到维护法制对安定团结,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对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违法乱纪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
讲座不仅用模范遵纪的正面典型教育了师生,还引用反面事例,使他们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懂得了为维护集体的利益对违法乱纪者必须制裁,增强了学生自觉遵守法纪的意识。
在教育教学的课堂中专门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选取了代表性较强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作原型,如青少年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等案例向全校学生模拟案件的审理过程,学生通过旁听,受到了一次次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
经过这样的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到作为一名青少年学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身边的事情看法不再局限于个人感情,更带有理性的目光去注视周围的一切事情。
五、加强对全体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全面搞好普法教育。
在常规管理中,我校十分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利用班会课等开展各种法制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容,并适时利用法制问卷、法制调查、法制教育进家庭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和接触,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每个家庭,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家长依法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对自己子女的法制宣传教育。
起到了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良好效果。
六、坚持依法治教,规范教师行为。
学校教育任务的承担者是教师,如果教师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教育质量的提高。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课堂教学中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政教处每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做到“召开一次会议,分析一个案例,提高一步认识”。
要求全体老师不歧视后进生,不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家长礼品,不乱收班费等。
要求全体老师,尤其是班主任老师要及时总结法制教育经验,并组织交流和学习。
以学校为阵地,以组织为先导,以教师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切实、有效、全面的进行依法治校教育,使我校成为和谐、平等、法制的现代农村中学。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的第四章读后感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
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
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
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