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提拔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记录
治多县民族中学对新提拔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记录 时间:2015年4月3日地点:校长办公室会议主持:仁青多杰记录员:严永红参会人员:索南久丁江才李富邦航毛措马梅花石梅唐发智扎巴求江多杰端知李建宏多杰才仁扎西尼玛扬尕卓玛4月3日,治多县民族中学召开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会议。
校长仁青多杰对新提拔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从工作和廉政两个方面进行了语重心长的任前谈话。
副校长索南久丁主持会议。
校长指出,新提拔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职责,认真掌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尽快进入角色。
首先,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到“三个必须”。
必须加强学习,必须讲大局、讲责任,必须埋头苦干、作风过硬。
其次,学校新提拔领导干部特别是要善于处理“四种关系”。
与各处室的关系,与年级组的关系,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与教师的关系。
第三,新提拔学校领导干部要谨防“三个误区”:急于以权树威、忘记学校工作的重点、埋头事务。
仁青多杰校长强调,学校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清白为官,老实做事,做廉洁勤政的模范。
一是新提拔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提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
二是坚决杜绝乱收费,坚定不移地根治“小金库”。
新任校长从任职之初,就要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小金库”。
三是严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
四是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
凡是重大决策、重
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会讲话
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会讲话 同志们:今天我们以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这里对**作业工程公司首次**大队聘任×名科技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今天的任前廉政谈话,既是学习勉励的过程,也是警示教育的过程,目的是告诉同志们党的纪律和廉政规定,明确哪些能做、应做,哪些不能做、不应做。
教育在先,预防在前,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真正的关心,真正的爱护。
加强廉洁自律,是对每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客观体现。
这次**大队首次聘任的技术领导干部,是我们延长**发展的中流砥柱,同志们必须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工作的双重责任。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也是向大家提出四方面的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这次聘用的干部将列入参与领导班子决策的主要成员,是**技术建设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也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
因此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
既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良好的党风政风,能够为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党群、干群关系好,领导就有威
纪委书记对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纪委书记对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同志们: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委的安排,今天对在座各位进行廉政谈话。
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志,有新提拔的,有交流的,有平调的,也有转岗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组织信任和自身努力的结果。
在此,我代表市纪委向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
也借此机会,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加强学习,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 同志们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后,要注意把学习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自觉树立良好的学风,要在提高政治素养上有新起点,在提高自身水平上有新动力。
通过学习,尽快适应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各位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规定的八个方面、52个不准,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同志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
要率先垂范,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要
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精选模板
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以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这里对**作业工程公司首次**大队聘任×名科技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今天的任前廉政谈话,既是学习勉励的过程,也是警示教育的过程,目的是告诉同志们党的纪律和廉政规定,明确哪些能做、应做,哪些不能做、不应做。
教育在先,预防在前,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真正的关心,真正的爱护。
加强廉洁自律,是对每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客观体现。
这次**大队首次聘任的技术领导干部,是我们延长**发展的中流砥柱,同志们必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工作的双重责任。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也是向大家提出四方面的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这次聘用的干部将列入参与领导班子决策的主要成员,是**技术建设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也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
因此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
既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相互促进的。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良好的党风政风,能够为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人际环
关于对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
关于对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廉政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本级、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提拔任用领导人员时,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
由纪检监察机关就其个人是否廉洁、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有力,提出鉴定意见;凡未经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党委不得上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对拟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之前,将考察对象名单提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廉政鉴定,做到廉政鉴定与领导人员考察同步进行,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这项工作,以增强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拟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的办法。
提拔为集团公司机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拔为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项目)部党政正职,提拔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廉政鉴定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提供。
提拔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及中层领导人员的廉政鉴定意见,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纪委提供(未设纪委的单位由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党工委提供);提拔为集团公司机关副处级、科职、科级、副科职、副科级管理人员的廉政鉴定意见,由拟提人员所在党
在新提拔干部任前廉政提醒集体谈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首先,衷心祝贺大家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按照上级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X县X系统人事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代表县纪委派驻X局纪检组、XX局纪委对大家进行一次任前廉政提醒集体谈话,这既是干部任免的必经程序,又是对新任干部的一种关心和爱护。
我重点是向同志们重申党的纪律和廉政规定,提高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自觉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X工作的双重责任,让各位在新的人生航程中开好头、起好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展好、走正路,努力做一名让组织放心、教工满意、群众信任的合格的X行政干部。
下面,我提三点希望,与大家交流和共勉。
一是要有敬畏责任之心,忠诚履职不懈怠。
首先要增强“两个责任”意识。
新提拔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树立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观念,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所在单位及教职员工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其次要增强“一岗双责”意识。
新提拔的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确保本人和所分管的领域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最后要坚定践行。
新任职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
新任职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在全县新任职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主要目的就是要对各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早上廉政课、多打预防针、常敲警示钟,使大家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倍加珍惜在各自岗位上干事创业的机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在思想上筑牢道德观念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在行动上处理好做人与做官的关系。
走上新的领导岗位,是个人努力、群众认可的结果,也体现了组织的关心和信任,希望大家在新的岗位上不辱使命,奋发有为,用你们的智慧才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共勉。
一、不断加强学习,练就干事创业本领 领导干部不勤政也是一种腐败行为。
加强学习,是勤政为民、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
新提拔调整的领导干部步入新的工作岗位后,承担的工作重,关注的人多。
大家要把加强学习作为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领导水平、打开工作局面、提高履职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要树立恒心勤于学。
一个人今天获取的信息,也许明天就会过时,这就需要用不断的学习来进行知识更新,增长才干。
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A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提拔干部组织谈话说什么
一、组找你谈话内容:1、宣传决定;2你提出希望和(廉政勤政要。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
四是维护班子团结,带好队伍。
五是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组织谈话后,你需要表态:1、感谢组织的培养和信任;2、服从组织安排和分配;3、不辜负组织希望,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尽力做好本职工作;4、严格要求,搞好团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