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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现场勘查感言

时间:2014-10-20 21:14

现场勘查内容及步骤

一般来说,执法机关会做现场勘查,公安机关,林业执法机关,土地执法机关都会做现场勘查,首先,必须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执法人到达现场勘查,他勘查的结果签字盖章后会有法律效应,第一,要写上日期,勘查天气,地形,勘查人员。

第二要写出赋予你勘查的法律法规。

第三,写出你看出的过程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签字盖章形成法律效应。

简述电力线路工程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

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

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

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

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

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

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现场勘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现场勘括实地勘查、调查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

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

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

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

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

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

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

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

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

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

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资料整理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

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

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象。

现场勘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颁布机构:公安部 ·颁布日期:1979.04.01·实施日期:1979.04.01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全文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

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

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

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

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

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

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谈谈现场勘察检查的三个步骤

现场勘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1、现场勘察内容和要求:1.1系统全面的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及所要求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及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建(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

1.2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环境。

1)地理人文环境。

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地形地物、交通情况、房屋状况及民风、治安情况。

2)气候环境及雷电灾害情况。

调查现场一年中气候变化情况,了解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及所采取的防雷措施。

3)电磁环境。

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1.3草拟布防方案,拟定监视防护区及禁区位置,并对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防区勘察勘察防护位置、目的及数量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及门窗的位置、尺寸等2)施工现场勘察------前端部分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范围、现场白天光照度变化(照度)及夜晚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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