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献血先进事迹发言稿
因人而异,你说的这些症状我都没有。
我也是165身高的女孩,体重比你重几斤。
我当时献的是600毫升呢
不知道你献完那段时间有没有休息够啊
无偿献血奉献奖咋评的呢
江苏省没有独立的省级献血获奖标准,也没有独立的表彰大会。
全国只有极少的省市有独立的省级献血奖标准,如上海、浙江等。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我个人理解:这是因为国家标准太低,省市标准应该是低于国家标准才对,而恰恰上海、浙江、深圳等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国家奖太容易得到,每两年获奖的都以万人计,开个会、发个奖状都觉得没有意义了,只是在网上发个名单。
省市奖是不是也就没有必要了
分析一下国家金银铜奖.:献血20、30、40次分别可以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银、金奖;献全血200毫升算一次、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算一次;全血一年最多两次,每次400毫升,算四次,最快五年可以获铜奖,十年可以获金奖。
血小板一年最多可以机采24次,每次最多2个治疗量,最快不到一年就达到金奖的标准。
国家两年表彰一次,期间我知道的不少人已经能够获得两次金奖了。
获得表彰还有意义吗
可是,提高标准,对捐献全血的又不公平,打压捐献成分血的就更不公平,他们的血液救助了更多的病人。
输全血的病人一般要400毫升以上,捐献全血的献血者一年救两个人。
一般用血小板一个治疗量就行,捐献血小板的一个月最多可以救四个人。
如果没有单采血小板,象过去一样从多人捐献的全血中提取血小板,要用掉一千多毫升才能提取一个治疗量,当年为一个治疗量血小板计800毫升血液是对捐献血小板的鼓励,到现在也是正确的,有相当多的省市还是按照800毫升血液还血报销。
难办啊
我们要理解领导的难处。
无偿献血中,奉献奖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有关规定,卫生部国红十字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开展2010—2011年度无偿献血表彰活动,根据工作安排,对无偿献血奉献奖进行申报: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
用于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包括金奖(献血40次及以上),银奖(献血30次以上,少于40次)和铜奖(献血20次及以上,少于30次)。
二、献血量每200毫升算一次。
机采血小板捐献次数按:2010年1月1日前,每捐献血小板1个单位按照4次计算;2010年1月1日开始,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单位,按1次计算。
三、献血量统计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四、此前的金奖获得者,献血次数自上一次获得金奖时的第40次献血日期重新计算。
获得其它奖项的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五、对在不同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申报有关奖项时,献血者应向申报的部门提供本地区以外的献血记录,避免遗漏。
这就是正规的算法,这种算法仍不能照顾到所有人,估计用不了多少年还会设一个新奖。
因为献血200次以上的又涌现很多了。
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
是8000cc的全血量吧,如果献血的话,200cc的成分血800cc的全血量~~~~~~关于下发《全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总会 文件 卫医发[ 1999 ]第335号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下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 为奖励在血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对原1987年颁布的《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进行了修改,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划,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