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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通秩序实践活动感言

时间:2015-07-06 09:56

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的社会实践活动怎么写

指导思想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认真协助交警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纠正、教育、规劝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等行为,派发《交通安全从我做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学习资料》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宣传文明出行、文明乘(驾)车,劝阻不文明行为。

活动主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大批在实践中成才的大学生,服务社会,服务于人民。

活动目的 为我们青年大学生提供了充分接触社会,参加实践的良好机会。

增强了同学们对社会的认识,引导青年学生深入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

在实践中进行锻炼,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以后走向社会逐步打下基础。

活动对象 在校大学生 活动形式 假期学生社会实践以城区有相邻较近的同学可适度组织小分队,统一开展活动。

活动内容 前期准备 1,首先去跟交警支队联系,争取得到交警支队对我们本次活动的支持并商量开展活动的具体事宜。

2、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争取更多学生参与。

让交警队的队长先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生活与交通”的课,告诉我们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重要性。

然后向交警简单的学习了常用的交通引导手语。

实施部分 1,将其分组,每个小组由一位交警负责指导,在各个线路维护交通秩序。

2,纠正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提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安全通过交通路口;协助小孩、残疾人、学生或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安全通过路口。

我们必须要维护好交通秩序,不能随便应付。

3,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联系交警,不要自己擅自做决定。

4.做一些交通安全的标语的条幅(酒后驾车 拿命赌博;一秒钟车祸 一辈子痛苦;遵守交规 储蓄安全;礼让礼让 人车无恙;高速公路 行驶适速;心无交规 路有坎坷等) 5.设立咨询台来帮助不认识路的行人。

(撤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 活动注意事项 ①、在活动中注意自身安全。

、 ②、注意使用文明用语避免与人发生争执。

③、所有参与人员佩戴自愿者帽树立我校良好形象。

④、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所有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服从安排。

如遇紧急情况立即像部门负责人和交警队汇 活动要求 1开学后每位同学上交一篇社会实践报告,各团支部要对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统计,两周内以团支部为单位将社会实践报告统一装订成册上交学校团委。

2 实践报告和相关资料要按照实际情况上交,严禁抄袭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人 活动成绩 3.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学校周边、学生家庭所在的城镇社区或者邻近村社开展活动。

4.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绝不允许在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 。

大学生实践活动的意义,大学生简历怎么突出自己的优势

社会实践是一有非常广深刻涵义的概念。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学生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良好形式;是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重要渠道;是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大学生服务社会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我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利于大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代大学生,大多是在书本知识中成长起来的,对我国的国情、民情知之甚少,而社会的复杂程度,远不是读几本书,听几次讲座,看几条新闻就能了解的,社会实践活动则为他们打开一扇窗口。

(2)有利于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对自身成长产生紧迫感。

通过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能让学生看到自己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差距,看到自身知识和能力上存在的不足,比较客观地去重新认识、评价自我,逐渐摆正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人民群众的位置。

(3)有利于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增强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大学生以课堂学习为主要接受方式,这对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代表大学生的实际技能,往往难以直接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

社会实践使大学生接近社会和自然,获得大量的感性认识和许多有价值的新知识,同时使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接触的实际现象进行对照、比较,把抽象的理论知识逐渐转化为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不断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不断动手、动脑、动嘴,直接和社会各阶层、各部门的人员打交道,培养和锻炼实际的工作能力,并且在工作中发现不足,及时改进和提高,使之更新知识结构,获取新的知识信息,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5)有利于发展大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

社会实践活动没有课堂教学太多的束缚和校园生活的限制,学生们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兴趣高涨,思维也空前的活跃起来,往往会产生一些创造性火花,在实践中勇于开拓、敢于创新。

(6)有利于提高大学生个人素养,完善个性品质。

社会实践活动现场是考验大学生修养品性的好环境。

在那些平凡而伟大的人民群众面前,大学生养成的“娇、骄”二气会得到克服;在实践的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求大学生们具有一定的牺牲精神和坚强的品质。

这种实践活动多了,并且能深入下去,大学生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就会逐渐养成坚韧、顽强的优良品性,养成务实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作风,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义1、社会实践利于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校园毕竟不是完全的社会化,实践提供这样一个契机,让大学生们更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现象,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从实践中学习新的知识,通过所从事的工作,一方面挖掘自身潜在的能力,另一方面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综合能力往往是一个学生在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多方面能力的体现,在与社会的交流中,已有的能力得到锻炼,亟需提高的能力使大学生对自己缺陷有所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在以后的发展中为社会需求做好准备。

2、社会实践是对当代大学生价值观构建与个性塑造与检验的良好方式。

高中时代的应试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们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学生们的视野局限于纯粹的知识中,告别高中时代,大学的自由度提高很多,特别是思想的自由度,价值观通常在这个时期形成,很多学生的思想仍旧停留在高中阶段,思维模式的转变,独立思考的能力与自我判断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学生们的思考方式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从而主动积极的吸收利于自身发展的思想方法,由于文化思想的多元并流,社会的不良风气对学生也有影响,这就考验他们的判断力与决策力,种种不同方式的实践从许多不同方面检验学生的价值观,对其价值观的形成修复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个性塑造是与性格自身的素质紧密相连的,学生可以在社会大浪中尽力展示自己,也可能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学生对社会的诸多不适应对学生的心理素质提出要求,实践使学生发现自己性格特点,行为特质,生活习惯与社会标准的距离,为将来完善自己探路。

3、社会实践对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认识人生意义大有裨益。

这同时也是价值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我们要在实践中学习马克思主义,弘扬民族精神,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有文化有纪律,社会实践正式这些优良精神品质的试验方式,学生可从中体会劳动的价值,人生的意义,实现自我价值,对学生的价值追求,政治文化信仰都将有影响。

4、大学生社会实践意义在于能够推进其职业生涯的建构。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前奏。

高等教育肩负着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重任。

然而,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才,必须深化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

当前相当多的大学生只是急于找到一份工作,而对于生涯发展意识、生涯决策能力、自我价值认知、职业定位等却一无所知,导致了不少“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出现。

这与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初衷更是相去甚远。

要培养合格的人才,这就有必要以社会实践为方法入手,推进大学生职业规划进程,以“规划”促“合格”。

首先,通过行进中的社会实践,大学生个体可以逐步建立与发展一个整合而适当的自我概念(包括职业自我),并将其转化为实际的选择与生活方式,实现个体的生涯发展目标。

至此,大学教育便成为实时调整以满足社会市场需要的一种“液态”教育活动。

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前社会需求与高校在在教学理论、专业和课程结构以及教学手段等方面常与现实脱节的局面,促进高校办学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其次,人生规划中的关键是合理职业定位。

定位准确,才能使规划实用有效,否则,规划制订得再好也无法变成现实。

通过社会实践,学生将在以活生生的职业情境中,进行正确决策,科学规划人生;认知自身的能力、能力倾向、兴趣、兴趣、个性等,以及明晰个人的职业价值,利于未来将个人追求与社会发展相结合,进行合理定位。

以上几点是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意义的内在表述,此外,大学生实践从以后走入社会来看,社会实践大多数人关注自己所学的专业,了解此专业的最新动态,关心行情与就业前景,培养职业素质,增强职业技能,为就业找出路,同时也不乏一些学生在实践中获得报酬,增加物质生活来源途径,使自己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彩。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方式1、从实践客体的商业性和实践主体的个人倾向出发,可以把其分为有偿性与无偿性。

这也是主要的区分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

有偿性包括商品促销,家教,翻译员,家政员,商业贸易,校园代理人,文化演出,打杂工,文化宣传员,广告张贴发布等等;无偿性包括义务工作者,志愿者,社区义务劳动者等等。

大学生的个人倾向不同,对实践客体的选择也不同,学生们普遍希望获得报酬,对自己的生活也是一种补充,对于义工来讲,体验不同,意义自然不同,学生们从中获取的不是物质金钱上的鼓励,没有功利性,完全是自愿,精神上得到的影响会更大些。

下面针对上述的几种方式加以阐述。

(1)打杂工是很多大学生暑假的主要生活方式。

现在大学暑假一般都两个月左右,这么长的时间找些零工做做既能锻炼自己,又能赚些学费钱,减轻父母压力,不失是一种很受欢迎的社会实践方式。

但是,这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社会实践方式,因为很多大学生在急切找工作时,胡乱投简历,或者轻信招工人,往往是打了工但拿不到钱,或者是被骗报名费材料费等。

更有甚者,陷入传销的陷阱,得不偿失。

(2)志愿者的实践活动是既辛苦又光荣的。

他们既要做好自己,又要服务好别人。

在取得圆满成功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闭幕式上,数以万计大学生报名参加的奥运志愿者。

在采访中,有大学生志愿者感言:“这是我一生最宝贵的经历!”我想,这些幸运的志愿者同样也称得上有了一次最宝贵的社会实践!作为志愿者的大学生,他们可以是公路上维护交通秩序的协管同志,可以是义务到农村、到西部边疆执教的人民教师,可以是到基层当村长的干部。

这种实践方式,在我看来是伟大的,是有智慧、有志向、有勇气的青年大学生所青睐的。

(3)实习工作也是一种比较受大学生欢迎的实践方式。

大学生经过学校的介绍信或者通过自身努力,找一些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通常采取无偿的方式,对在学校学习的知识进行锻炼。

大部分家长支持子女的此类实践活动。

在家和学校一门心思学习,需要在社会上慢慢磨炼,锻炼他们意志的品质。

2、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相似的职业是最优的,比如学习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旅游区做义务讲解员;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社区做法律宣传,法律调解员,师范生最好是家教工作。

3、实践客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职业角色的多角度化,包括文化教育,经济,娱乐等领域的职业,能够培养大学生们在不同方面的兴趣,锻炼不同的能力,比如做主持人与做家教是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侧重培养他们的语言表达与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这也依学生们的兴趣所为。

社会实践是当代大学生自我完善、尽快成长的必由之路。

离开了社会实践,就谈不上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更谈不上发明创造。

那么面对新时期社会的转型,国家的教育方针也发生了变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俭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总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对学生自己来说是一次有益的对社会环境的积极适应,对自己综合素质的初次测评,对以后的学习自身素质的养成都有重要意义,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以后在社会上的作用不容忽视,社会实践使学生们逐步走入职业化道路,感受到职业人士的行为生活习惯,社会发展,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都有赖于大学生们自身素养的提高。

因而社会实践很重要,实践方式的选择可以多样化,当今社会,复合型与创新型人才亟需,社会实践也是一种磨练自我的途径。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 的感受 1000字左右。

其实可以随便些,具体就是你们做了些什么,有什么感想都可以写,下面可以参考参考。

  领导重视,保障措施有力。

“万人评窗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从我做起,走向文明”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管理、车辆管理、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对此,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提高服务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业务工作与优化服务环境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借助五个载体,带头践行文明行动。

教育民警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自觉做到“文明在我环境中”;教育民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无故冲闯红灯、借道行驶,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行进中”;要求民警正确使用“您好”、“请”、“谢谢合作”等文明规范执法用语,坚决杜绝口大气粗、谈吐不雅等冷硬横现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话语中”;聘请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深入开展“珍惜荣誉珍惜岗位 珍爱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教育民警常怀感恩之心,坚决不做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集体和自己家庭的事情,自觉做到“文明在我感恩中”。

  擦亮车管窗口,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以“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改革为契机,大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深入开展“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十佳文明服务标兵”、“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示范引导,以典型引路,感染、带动民警、市民积极参加“从我做起,走向文明”奉献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努力在车管内部形成崇尚文明、践行文明、争当文明的良好风气,努力在全社会打造知荣辱、除陋习、讲文明的社会风尚,使车管这个窗口成为全社会走向文明的忠实践行者、积极推进者。

  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校车管理“学校监管班级、班级监管学生、学生监管家长和民警监管校车”四级链条式管理机制,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和“四个创建”活动,巩固车管窗口教育基地,以“四不四让”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倡导文明行车,倡树文明新风,提高文明交通意识,建设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发挥城市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强度推进,加大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大力倡导文明和谐交通,全面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以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灯越线、争道抢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灯光不全、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严查严纠力度,为群众出行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倡导文明出行。

这个大队组建300余人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队伍,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劝导人们有序乘车、安全行路、文明礼让。

在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县医院门口、信誉楼附近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比较繁华的路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引导车辆安全文明行驶、行人安全文明过马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示范引导广大市民消除陈规陋习、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增强文明意识。

  推行微笑服务,拉近警民距离。

这个大队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车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入手,强化对窗口单位民警日常行为举止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文明用语、文明服务,擦亮窗口,展示民警的良好形象。

倡导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各类服务。

日常工作中,以微笑服务为突破口,自觉做到做到温情 “四个一”,即:“一声问好、一个微笑、一句提示、一声感谢”。

大队还聘请礼仪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用微笑面对工作,微笑面对生活,微笑面对他人,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

  推行文明用语,用话语传递文明。

车管所和事故处理科结合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相关服务用语,将“请”、“您好”、“请坐” “谢谢”、“再见”等温馨字词作为基本的工作语言,展示公安民警和蔼可亲的另一面,以此来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办事群众在文明话语中看到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在身心愉悦中感受公安机关优质服务带来的新实惠,用话语传递文明,用话语体现素养。

  倡导“礼让斑马线”,培养文明行车良好习惯。

在所有驾驶人中开展倡导“礼让斑马线”活动,号召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斑马线前要主动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遵守礼让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警告,让驾驶人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社会上形成礼让斑马线的良好风气

城关镇中心小学第一次小记者活动作文

大学生日常安全  一、大学生交通安全  (一)大学生交通安全及交通事故的危害  大学生交通安全是指大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

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也许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二)大学校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

许多高校老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已不再是新闻了。

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

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

  (三)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  1、校园内易发生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上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

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活动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⑴注意力不集中。

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⑵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

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

  ⑶骑“飞车”。

一般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

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

  2、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

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到市区活动,由于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会很高。

有的学生公寓建在校外,每天上课、下课时在校园周边地区形成人流、车流高峰,成为大学生交通事故新的多发地带。

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外出活动中,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四)交通事故的预防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

乘坐交通工具,依次上下,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不能贪图便宜,不要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 “摩的”。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

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要走人行横道。

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及时报案。

无论在校外还是在校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 “私了”。

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除及时报案外,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2、保护现场。

事故现场的勘察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甚至于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

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控制肇事者。

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二、大学生交往安全  (一)交往和大学生交往的特点  交往是人们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的人际联系和接触,交往的目的在于传达思想、交流感情。

交往对大学生充满了诱惑,他们渴望了解他人,了解社会,同时也希望被别人所了解。

所以大学生交往的特点表现为交往欲望强烈、交往频率高、交往面广等。

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交往对象,其中难免有一些居心叵测,心怀不轨之徒,在给大学生交往带来不和谐音符的同时,也带来了交往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交往安全。

  (二)人际交往中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单纯,看待问题过于理想化,人际交往中往往忽视安全的存在。

那么,大学生在哪些交往中存在安全隐患呢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乡交往。

中国人乡情意识浓厚,远在他乡遇到同乡会倍感亲切,聚在一起谈乡音叙乡情,或者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其乐融融。

但大学生中以乡情为纽带组成的小团体----同乡会,有时也会因情绪的感染或从众心理而带来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介入处理同学矛盾和纠纷中,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甚至群殴伤害。

  2、涉外交往。

随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高校与国外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对外交往中大学生的行为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如交往不当可能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会给自己造成伤害。

  3、网络交往。

在网上与他人交流已成为大学生交往的新时尚,殊不知网络交往不过是虚拟空间的一种游戏,有的同学沉溺其中而荒废了学业,更有甚者贸然去会见网友,不光浪费了时间与金钱,还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了巨大的创伤。

  4、异性交往。

男女之间交往要分清爱情与友谊的界限,掌握好两者间的尺度,交往中双方还要互相尊重,不影响对方与他人的交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使自己或对方受到伤害。

  (三)大学生交往安全隐患的预防  1、谨慎交友。

交往对象是影响交往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个人的朋友如何,对自身的成长、发展往往起一定的作用。

与正直、讲信用的人交往会收益匪浅,与心术不正、华而不实的人交朋友,会带来害处。

交友审慎,“择其善者而从之”应是大学生的交往准则。

  2、明辨是非。

交往中在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面前,决不能含糊。

不能因为是同乡、同学或好友,讲所谓的“义气”,感情用事,不分是非曲直,使自己误入歧途而断送前程。

因此,分清善与恶、是与非,对交往安全有百益而无一害。

  3、虚心求教。

在交往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和事,也会出现许多自己把握不定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盲目听信他人,也不要自作主张自行其事,而要及时与老师和家长沟通,多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帮助,这样才会避免交往中的危险,使交往变得更加安全。

  三、大学生旅游安全  (一)旅游安全  旅游安全通常是指在旅游中不发生或少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观条件,即在旅行活动中旅游者遵守旅行活动的各项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不因麻痹大意而发生安全事故。

  (二)大学生旅游活动中常见的安全事故  旅游中的安全事故可分为两类,即: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安全事故。

人身安全事故又包括:生病、伤亡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灾事故等等。

这里着重介绍旅游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在各项旅游中都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尤以游览名山大川,江河湖海的危险最大,最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 、攀登失足。

一位伟人说:“无限风光在险峰”,那是诗人的浪漫,如果你不顾危险追求无限风光,不幸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恐怕就不会有诗人般的浪漫了。

某高校十余名大学生相邀攀登学校附近的一座山峰。

一位姓刘的同学自感体力超人,又有登山的经验,在前面为大家开路。

攀到一半时因山势实在太陡,其他同学就劝刘某,别爬了,太危险,他不顾同学的劝告继续往山上爬。

可不久,后面的同学们发现山上已没有动静,估计可能出了事,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随后组织当地农民在山林中展开搜索,直到第二天才在一个十几米高的悬崖下找到了刘某的尸体。

  2、山路拥挤。

旅游名山都以雄、险、奇著称,如华山、黄山、庐山等。

但越是著名越容易因山路拥挤而发生安全事故。

  3、林中迷路。

在原始森林内探险已成为一种旅游时尚,游人若不听指挥擅自行动,在山间小道,原始森林中迷路,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很大。

一位在日本留学的中国学生,到湖北著名的神农架原始森林旅游,在一处叫板壁岩的景点游览时,因为好奇没有按规定的路线走,独自一人进入森林,结果在林中迷路,当地警民在山里搜了三天也没找到他的踪迹。

  4、溺水伤亡。

在海滩戏水玩耍或搏击风浪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情,也是大学生十分向往的旅游项目,如果你不识水性,麻痹大意很容易酿成悲剧。

  (三)旅游中安全事故的预防  1、提高安全意识。

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虽然有时难以预料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提高防范发生事故的意识,不做有悖于安全的事,许多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2、出发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选择最佳的旅行路线和交通工具,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要正确估计,不要带病参加旅游。

  3、游览中严格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听从导游的安排,对路边的安全警示牌要认真阅读。

避免单独活动,分散活动时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四)旅游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  1、自救。

一旦发生事故不能惊慌失措,等了解清楚你所处的环境和伤情后立足自救,一定要相信自己能够战胜困难,摆脱困境。

  2、求救。

有时你依靠自己的力量实在无法摆脱困境,或因伤势太重不能活动时,只能耐心等待救援。

在等待救援时要注意保持体力、坚定信念,还要及时发出求救信号。

可以利用携带的通信工具,电筒、打火机的光线,也可以利用石头敲击发出声音,挥动色彩鲜艳的衣物等办法与外界联系。

  四、大学生体育运动安全  (一)体育运动安全的概念  体育运动是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全面发展身体、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体育运动安全是指在参加体育运动时不发生或少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观条件,即指参加体育运动的人遵循体育运动规律,增强安全意识,不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事故。

  (二)大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上体育课时。

在上体育课时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发面:一是体育老师上课时安全问题强调不够;二是 学生没有听从老师的指挥,自行其事发生事故。

并且后者是主要的原因。

某高校学生王某,在上投掷铅球的体育课时,老师讲解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的时候,王某听了一半,就自以为懂了,没等老师讲完就私自跑到一边去练习,恰在此时一个同学正好从他前面经过,铅球正好落在那位同学的头上,致使那位同学脑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

  2、参加体育比赛时。

由于比赛时的运动量比平常训练和个人锻炼时的运动量大得多,加上运动员心理紧张,在对抗性比赛(篮球、足球等)中的冲撞或不了解体育器材结构、性能、用途等,盲目使用或者不当使用器械,均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办法  1、提高预防意识。

体育运动本来是锻炼身体,强健体魄,陶冶情操的一项活动,若由此而给你带来伤害就与体育运动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从各种事故发生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主要原因是学生麻痹大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遵守安全事项。

上体育课时要听从老师的统一指挥,了解运动器械的性能、用途,按规定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

观看体育运动,要遵守运动场规定,保持必要的距离,在对抗性比赛中不能有意与对方发生冲撞,要有保护意识。

  3、及时有效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场的同学要迅速报告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五、大学生文娱活动安全  (一)大学生文娱活动的特点  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娱活动是大学一道亮丽的风景,高水平的文娱活动又是一所大学深厚文化底蕴的外在表现,同时它也能增加校园文化的积淀。

所以,经常开展富有文化品位的文娱活动对提高大学生的文化素养,营造大学独特的文化氛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文娱活动又是一项群众性的活动,形式多姿多彩,如科技文化艺术节、职业技能大赛、文艺汇演、歌咏比赛、舞会等等。

活动的次数也比较频繁,在元旦、 “五.四”、“国庆”等重要纪念日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文娱活动。

因此,大学生文娱活动有参加人员的广泛性、活动的频繁性、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文娱活动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  1、火灾。

文娱活动中要大量使用照明灯,一般照明灯功率都在800-1200W之间,这无疑像是个电炉,若照明灯与幕布离得太近就很容易引燃幕布,其次因用电量较大,使电线发热引起短路或接触不良,产生火花而引燃其他易燃物。

另外,还可能因观众乱仍烟头等火种引起火灾。

  2、因秩序混乱、拥挤而发生意外事故。

大学生文娱活动参加人数众多,感情都较为投入,情绪也很高昂,若对现场气氛引导不利,很容易发生因秩序混乱、拥挤等情况而发生意外事故。

  (三)文娱活动安全事故的预防  1、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侥幸的思想,避免小问题酿成大事故。

  2、若在室内举行活动,要按组织者规定的路线进场、退场,在指定的地方就坐并对会场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做到心中有数。

一旦发生事故可以迅速逃生;若在室外举行应在划定区域活动,不要随意进入禁止活动的区域,以免发生意外。

  3、观看文艺表演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能做起哄、怪叫等有意破坏活动秩序的事;也不要与其他同学发生无谓的争执,要克制、礼让,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四)文娱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迅速有效地疏散,避免“一窝蜂”似的拥挤。

  2、如果在文娱活动中发生群体性起哄、斗殴,要协助老师平息事端,不得火上浇油,推波助澜,激化矛盾。

  3、若有人员受伤,要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立即把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若发生火灾,先尽快疏散,再拨打“119”火警电话,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

  六、大学生防滋扰安全  (一)滋扰,从广义的角度讲,是指外部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而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从狭义的角度讲,滋扰主要是指对校园秩序的破坏扰乱,对学生无端挑衅、侵犯乃至伤害的行为。

滋扰是一个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因素交错的社会问题,学生必须提高警惕,尽力预防和制止外部滋扰,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有序地运行。

  (二)学生受外部滋扰的主要表现形式  1、校园周边不法青少年通过多种途径与少数学生进行交往,如发生矛盾或纠葛,便有目的地入校寻衅滋事,寻机报复等。

  2、有的不法社会青年,在游泳、沐浴、购物、看电影、参加舞会、观看比赛,甚至走路等场合,与学生发生矛盾,有时酿成冲突。

  3、有的不法青年,专门尾随女同学或有目的地到学生宿舍,教室等处侮辱、骚扰、调戏女生,甚至对女同学动手动脚,致使女学生受到种种伤害。

  4、青少年犯罪团伙邀约到校园内斗殴滋事,从而使围观或路过的学生无辜遭殃。

  5、外来人员或某些法纪观念淡薄的教职工子女与学生争抢活动场地,喧宾夺主,从而引发矛盾和冲突。

  6、一些游手好闲的青少年,把学校校园变成游玩场所,在校园内游逛,或故意怪叫谩骂,吵吵嚷嚷,或者故意扰乱秩序,以搅得鸡犬不宁为乐,显得旁若无人,不可一世,似乎“老子天下第一”。

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与这类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的可能性很大。

  7、有的不法青年,喜欢在师生休息的时候不停地拨打电话,或者无聊地谈天说地,或者口吐污言秽语,以搅得人不能入睡为乐,这就是电话滋扰。

  8、少数无赖之徒,千方百计地打听异性学生的姓名,然后不停地给其写信,不是低级庸俗的谈情说爱和造谣中伤,就是莫名其妙的恐吓和威胁,甚至敲诈勒索,从而造成被害人在精神上非常痛苦,这即是信件滋扰。

  滋事者大多是一些有劣迹,行为不轨的青少年。

这些人行动的目的和动机往往比较短浅,只顾满足眼前欲望而不顾后果,容易受偶然的动机和本能所支配,他们自制力差,微不足道的精神刺激即可使之陷入暴怒和冲动之中。

有些则结成团伙,蛮横无理,为所欲为,称霸一方。

入校滋扰者,有的事先有明确的目的,有的并无确定目的。

无论是哪种形式,受滋扰的对象往往都是学生。

一些地处城郊结合部或周围居民点密集的院校,受滋扰的程度可能会更厉害一些。

  (三)校园内滋扰事件的主要特点  1、人员以青少年居多,以结伙作案较为常见。

滋事者在事先往往没有深思熟虑的策划,没有确定的作案目标和明确的行为方向,常常是遇事起意,想干就干。

这就决定了这类案件绝大多数只能由活动能量超过法制、道德观念水平的青少年促成,而且常常是多人纠合,结伙作案。

这是由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所决定的。

青少年的体力智力发育不够成熟,独立性差,依附性很强,有结伙欲望,特别是在进行滋扰活动时多有相互打气壮胆,掩护作案的特征。

  2、动因以追求刺激,寻欢作乐,不一定以损害特定个人为目的,也不以取得某种物质利益为满足。

这是滋扰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

由于此种案件的作案人多数是青少年,而且作案事实是在变态心理和江湖义气或封建主义的英雄观等错误乃至反动思想情绪支配下造成的,其表现往往狂妄自大,称王称霸,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想侮辱就侮辱,无论在什么场合,想砸就砸,想闹就闹而无所顾忌,其行为实质是对校园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藐视,其行为锋芒所向是整个社会,而并非特定的人和物。

  3、滋扰事件多发生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复杂场所,一般情况均以公开方式实施。

对于这一特点,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从进行滋扰活动的个体或群体来说,希望在人员集聚,成分复杂,频繁活动,高度陌生性的场所实施作案;另一方面,公共复杂场所也适宜滋扰活动的实施。

所以,便形成了滋扰事件的作案分子对复杂场所的选择性和依赖性的特点。

同时,由于作案分子均是公开作案,反映了滋扰案件的嚣张性。

  4、滋扰事件社会影响较大。

在滋扰案件发生后,若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话,常常会造成学校治安形势严峻。

使师生员工尤其是学生担惊受怕,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从而影响学习的积极性,破坏安定的生活环境,并直接影响到学校培养人才这一根本任务的完成。

  5、滋扰事件具有严重的腐蚀和传染作用。

流氓滋扰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案件,不但对校园治安有很大影响,而且放任腐蚀和传染作用是很严重的。

耳闻目睹作案过程的人员中有一些思想意志薄弱的学生,特别是少数层次较低学生,很容易受到其腐蚀熏染并由羡慕、仿效而走上流氓滋扰的道路。

  6、滋扰事件具有形式和内容多样化的特点。

滋扰事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诸如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侮辱女性和其他流氓行为。

它们在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下又有各自不同的内容。

如在侮辱女生的事件中,常包含着追逐女生、调戏女生、猥亵女生、剪割女生衣角或发辫等恶劣行为。

  (四)学生应当怎样对待外部滋扰  寻衅滋事是典型的流氓活动。

在校园内故意起哄、强夺强要、无理取闹、追逐女学生或女教师等流氓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破坏整个校园的正常秩序。

对此,除公安保卫部门等组织力量防范和打击外,师生遇有流氓滋事,都有义务进行抵制和制止。

只要有人挺身而出,发动周围的师生共同制止,流氓即使人多势众也不能不有所收敛。

一般情况下,在校园内遇有流氓滋事,一方面要敢于出面制止或将流氓分子扭送公安保卫部门,或及时报警报案,以便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予以惩办;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冷静处置,不因小事而招惹是非。

学生是校园的主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积极谨慎地同外部滋扰这一丑恶现象作斗争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地说,学生在遇到流氓滋事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提高警惕,做好准备,正确看待,慎重处置。

面对违法青少年挑起的流氓滋扰,千万不要惊慌,而要正确对待。

要问清缘由,弄清是非,既不畏惧退缩,避而远之,也不随便动手,一味蛮干,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礼待人,妥善处置。

  2、充分依靠组织和集体的力量,积极干预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如发现流氓滋扰事件,要及时向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一旦出现公开侮辱、殴打自己的同学等恶性事件,要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积极地加以揭露和制止。

要注意团结和发动周围的群众,以对滋事者形成压力,迫使其终止违法犯罪行为。

那些成群结伙,凶狠残忍的滋事者,总想趁乱一哄而上,为非作歹,只有依靠组织,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制止其违法行为。

一旦对滋事者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几个滋事者是不足为惧的,是完全能够被制服的。

  3、注意策略,讲究效果,避免纠缠,防止事态扩大。

在许多场合,滋事者显得愚昧而盲目,固执而无赖,有时仅有挑逗性的语言和动作,叫人可气可恼而又抓不到有效证据。

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注意避免纠缠,目的就是避免事态扩大和免得自己与无赖之徒等同地位。

  4、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他人和保护自己。

面对流氓滋扰事件,既要坚持以说理为主,不要轻易动手,同时又要注意留心观察,掌握证据。

如有哪些人在场,谁先动手,持何凶器,滋事者有哪些重要特征,案件大致的经过是怎样的,现场状况如何,滋事者使用何种器械,有何证件,毁坏的衣物和设施是什么,地面留有什么痕迹等等。

这些证据,对查处流氓滋事者是很有帮助的。

  学生除积极防范和制止发生在校内的滋扰事件外,更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严格要求自己,决不能染上流氓恶习而使自己站到滋事者的行列中去。

  大学生的消防安全  一、火灾及其危害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所谓燃烧则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随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现象。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有时在一定的范围内,虽然三个条件俱在,但由于它们没有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燃烧的现象也不会出现,切断燃烧的任何一个条件,火都会熄灭。

2004年初,莫斯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火灾造成重大的财产和人员生命损失,其教训是极其深刻而惨痛的。

消防安全不是一切,但失去了安全就没有了一切,广大同学必须充分认识火灾及其危害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火灾的发展规律  人们在实践中证明,多数火灾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成为大火的。

火灾的形成过程一般分为初起、成长、猛烈、衰变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是造成火灾危害的关键。

  1、火灾初起阶段。

一般固体可燃物质发生燃烧,火源面积不大,火焰不高,烟和气体的流速不快,辐射热不强,火势向周围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

这段时间的长短,随建筑物结构及空间大小的不同而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少量的人力和简单的灭火工具就可以将火扑灭。

  2、火灾成长阶段。

如果初起阶段的火未被发现或扑灭,随着燃烧时间的延长,燃烧强度增大,温度逐渐上升,燃烧区内逐步被烟气所充满,周围的可燃物迅速被加热,此时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会在一瞬间形成一团大的火焰。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力和消防器材装备,才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3、火灾猛烈阶段。

随着燃烧时间的延长,燃烧速度不断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燃烧温度急剧上升,持续温度达600度至800度,辐射热最强,气体对流达到最高速度,燃烧物质的放热量和燃烧产物达到最高数值,此时建筑材料和结构受到破坏,发生变形或倒塌。

这段时间的长短和温度高低,取决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组织较多的灭火力量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控制火势,扑灭大火。

  4、火灾衰退阶段。

猛烈燃烧过后,火势衰退,室内温度下降,烟雾消散,火灾渐渐平息。

交通安全督导是什么职业,有前途吗?

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是路面协管员的“升级版”,是法定化的辅助交警的交通指导人员,与交警不同,他们将不可签罚单和拘留单,但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将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拦截违法和嫌疑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协助交通警察使用摄录设备固定和收集证据;遇有轻微碰撞交通事故时,引导并协助当事人在拍照取证后快速将车辆撤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序停靠;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控制肇事人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其他公务。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第一篇: “民之所思,我之所忧,民之所忧,我之所行”。

作为一个有知识、有理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能把自己的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事业中来,我觉得无比荣耀。

  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为民入警我们就要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无限的事业当中去,心中时刻想着人民的疾苦。

    为民从警,要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的信念。

“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士之才,亦有坚忍不拔之志。

”在前进的道路上到处是坎坷,布满荆棘,我们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具有战胜一切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意志。

要沉得住气,静得下心,要坚持下去。

为了人民能安居乐业,国家能繁荣昌盛,我们更要有“d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精神。

    为民从警,要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

人民是历史的主宰者,人民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没有人民,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美好。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民族的振兴需要我们,国家的强大需要我们。

做为当代人民警察,我们要敢于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担期望。

    为民做警,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我们要把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无私无畏,亲历亲为,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向群众广泛了解情况,养成艰苦奋斗的作风,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

    为民做警,要有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精神。

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自之心。

”;在情感面前,情为民所系;在利益面前,做到利为民所谋;在权利面前,权为民所用,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要强化公仆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乐民所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所忧者,民亦忧其忧。

”为民从警没有豪言壮语,只有俯首勤为,不管何地,不论何时,    不论何岗位,一心为公,永不停歇,始终甘为人民的孺子牛。

    为民用警,要坚守岗位,勤政为民。

无论身居领导岗位,还是普通职位,    始终克己奉公、心系群众,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排忧解难。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融入群众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警民一家亲。

    为民用警,要勇于探索,推陈出新。

没有创新力的民族是一个没有生命的民族,没有创新力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国家,同样,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我们不能一层不变,不能,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在工作中多思考改进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少走些弯路;多一些理性的举动;让人民群众少一点抱怨;多做有益于人民的事,让群众脸上多些灿烂的笑容。

第二篇: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坚定公安民警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群众工作推动发展,以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党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全国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

通过近一个月来的讨论学习,本人谈点体会认识。

  一、正确理解人民警察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警民关系就如同是种子与土地、鱼与水的关系,只有植根沃土,才能开花结果;只有融入水里,才能充满活力。

无论形势怎么发展、条件怎么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  “为何从警”就是要解决为何当民警的问题,始终强调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切实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公仆意识;“如何做警”就是要解决如何正确履职尽责的问题,以民意为导向,认真践行,大力实施民生警务;“为谁用警”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切为了群众,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是党委紧密结合的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从思想上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

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对于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清的根基所在、职责使命和力量源泉,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站稳群众立场,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学习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讨论活动的一些体会认识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搞清为何从警问题,必须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的基本问题来解决,做到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维护执法为民的表率。

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安事业的坚定职业信念和对警察职业的执着,要做到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不负党和人民的厚望,要以快捷、公正、高效的和执行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一贯工作原则和方法。

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警察为人民,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增强便民为民的服务群众观念,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要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做实“三民警务”,做人民群众的服务者。

解决好如何做警问题,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迫切要求。

一要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

二要牢固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理念,以落实14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厅“十二项措施”为契机,切实解决民需,发动民众,维护民安,做实“民需警务”、“民动警务”和“民安警务”,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项公安工作更加顺应群众要求、符合群众意愿,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努力为公安工作赢得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三要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要培养每个民警树立“百姓无小事”的为民观念,加强,彻底根除衙门作风。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当好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解决好为谁用警问题,是检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人民属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民警察是否能当好捍卫者、平安中国建设者、公平正义维护者、群众权益保障者的重要意义所在。

  人民群众受困时,首先想到的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临危时,前往救助的还是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要为人民行使执法权力。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三项纪律”中第一条也对人民警察进行明确纪律规定,“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当前,面对人情、关系的干扰,金钱、物欲的诱惑,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带着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理念去工作,当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争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征文

东营的三维立体地 最新的 对你找地有帮助 一目了然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423日,明确提出了全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即确保成为首批省级文明城市,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一年多来,各级各部门牢牢把握以人为本创建为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城乡联动和油地军校共建共享四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调度和督导,严格考核奖惩,在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重点实施了市民素质工程、城市建设管理工程、信用东营建设、社会秩序整治、文明社区建设、小康文明村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文化建设基础工程等八大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实现了预期目标。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使全市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社会秩序更加规范有序,市民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基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进一步加快东营发展的宝贵财富。

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总体战打响后,从机关到企业,从社区到学校、家庭,社会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在文明的召唤下,迅速汇集成强大的创造文明的力量,以激动人心的行动创造着一座崭新的城市。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东营市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东省文明城市称号,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这标志着东营创城工作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从此踏上新的起点。

打造精神推动力 创建文明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一股强大的精神推动力。

东营市委、市政府为此向全社会提出了“建设文明城市,共创美好家园”的口号,举全市之力,聚各方资源,努力把东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化繁荣的现代文明城市。

科学、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

东营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主任,油地军校各一名相关领导任副主任,30多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协调委员会。

各大班子领导“一岗双责”,形成了以6个专门工作组为主体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县区共抽调200多名骨干人员组成各级创城工作办公室,深入推进创城工作。

创城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东营市狠抓责任分解、宣传发动和督导落实三个环节。

将创城指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实现职、责、权的统一;先后召开阶段性综合调度会议9次,对市民教育、市容环境整治、交通秩序整顿、社会秩序整顿、社会事业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建设小康文明村均进行专项部署; 把督导落实作为确保创城取得真正成效的核心环节,倾听群众呼声。

市创城办从一开始就专设了督导组,下发督办件647件,督办事项1875项,办结率100%。

同时,严格督查考核,将创城工作列为党务、政务督查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形成完整而深入的工作督导体系,在创城工作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创建文明城市,根本是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一年多来,我市以解决影响城市文明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领导带头、油地共建、城乡统筹、软硬环境并举四项原则,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大力实施市民素质教育工程,使文明城市创建的每一项工作,都成为陶冶人、教育人、提高人的重要活动。

编印了《市民文明手册》等教育教材,在各媒体开设了专栏、专题,开办“市民学校”,狠抓《东营市民道德规范》等制度落实。

深入推进“信用东营”建设,全民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身体健康等素质不断提高。

环境面貌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整治环境是创城工作的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

东营市先后部署开展“四项集中整治”,市容环境以整治脏乱差为重点,还城市以整洁;交通秩序以治理城区客运秩序和交通违章为重点,规范市民行为;市场秩序以确保诚信经营为重点,大力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示范街”活动;社会秩序以“平安东营”建设为重点,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城乡文化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集中实施了一批便民、利民项目。

2004年市里一次性拨付创城专项经费691万元,配套完善了图书馆、艺术馆等基础设施,着手规划设计会展中心、大剧院、科技馆等大型文化设施。

整合区域社会资源,图书馆、少年宫、体育馆等12处基础设施实现了油地共享共用。

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基层创建深入扎实。

在农村,开展创建小康文明村活动,2004年全市小康文明村达到54个,2005年达到178个,农村文明信用工程荣获全省首届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被载入全国公民道德建设实践100例。

在城市,大力建设文明社区,投入6000多万元配套完善了设施。

到目前,市级文明社区达到13个,区级文明社区17个。

推动经济社会大发展 东营经济进入了发展最快的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均已提前完成“十五”计划。

2005年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160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地方583亿元,增速创近12年来最高水平,居全省首位,综合实力在全国百强城市行列的名次2004年列27名。

城乡面貌在短期内发生了巨变,“大空间、大水面、大绿地”特色鲜明,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

中心城建成区面积已达69平方公里,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54%,居全省首位。

昔日的荒碱地上建起绿色家园,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7%,大气质量常年保持在二级以上,2004年东营市荣获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2005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山东省园林城市”。

全市城乡群众得到了最多的实惠。

我市构建起以“三免五保五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

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了全部免除农业税及附加税,全部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课本、作业本费,免收农村集贸市场业户市场管理费;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基本建立;教育救助、残疾人救助、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老年人救助、灾害救助全面开展。

文明成为全社会最鲜明的主题。

青年志愿者结对为孤老残弱开展志愿服务,“阳光190”社会救助为贫困家庭送去温暖,好人好事纷纷涌现。

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被国务院检查组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称为“全国油区治安工作的一面旗帜”。

“和谐、诚信、创新、卓越”是东营人民在创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出的独具特质的东营精神。

全市人民必将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奏响文明的旋律,豪情满怀地向着小康社会阔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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