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伍老兵写给留队老兵的寄语,大约五十到一百字左右
纯孝乃得活命之报
德行第一之四十五、纯孝之报(原文)吴郡陈遗,家至孝,母好食铛底焦饭,遗作郡主簿,恒装一囊,每煮食,辄贮录焦饭,归以遗母。
后值孙恩贼出吴郡,袁府郡即日便征。
遗已聚敛得数斗焦饭,未展归家,遂带以从军。
战于沪渎,败。
军人溃散,逃走山泽,皆多饥死,遗独以焦饭得活。
时人以为纯孝之报也。
(译)吴郡的陈遗,在家里十分孝顺父母,他妈妈喜欢吃锅巴,陈遗在任吴郡主薄的时候,总是带着一个袋子,每次煮饭,就把锅巴收集在口袋里,回家时送给母亲。
后来遇上孙恩攻打吴郡,袁山松当日带兵出征,此时陈遗已经收集了好几斗锅巴,来不及回家,就带上随军出发了。
沪渎一仗,官军大败逃溃,跑到了山里,很多人都饿死了,惟独陈遗因为有锅巴得以活了下来。
人们认为这是他笃行孝道的报答。
纯孝乃得活命之报
当了十六年兵是几级士官
第16年,是四级士官的最后一年,现在叫做四士长。
士官,即“职业”,高于士普通士兵)。
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待遇: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二期士官是什么意思啊,继续留队不好好呢
看来不太熟悉部队哈,先告诉么是士官:《士兵服役》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
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
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
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
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
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所谓“二期士官”,按照“一期一衔”(即一个任期完成后军衔提升一级)来解释,就是士官的第二个任期,现在应该是二级士官了吧。
你的男友当士官也有6年了,那今年就是“二期士官”的最后一个任期,这个任期满后,可以选择留队及跳槽。
继续留队的话,那么就进入了“三期士官”了,任期4年,在这4年的任期内就不能再跳槽了。
继续留队的话当然有很多好处。
1.现在中国面临着“就业难”问题,如果退役的话再找工作的话就比较困难了,但如果你男友有能力的话就可以考虑;2.当你男友继续留队,升到高级士官时(即五六级士官),待遇就比较丰厚了。
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当然了,按照目前的情况看,你的男友要想升到五级士官,还得有8年,完成任期要13年;升到六级士官要13年,完成任期要21年……那么久,够呛。
当然了,是转是留要看他自己的意愿。
以上回答只是告诉你一个情况。
最后祝你们幸福美满
初1开学第一周感受
译文:吴郡人陈遗,在家里非常孝顺。
他母亲喜欢吃锅巴,陈遗在郡里掌管文书机要的时候,总是收拾好一个口袋,每逢煮饭,就把锅巴储藏起来,回家的时候就赠送给母亲。
后来正值孙恩贼兵侵入吴郡,内史袁山松马上要出兵征讨。
这时陈主簿已经聚集收敛到几斗锅巴,来不及回家,于是就带着(锅巴)随军出征。
双方在沪渎开战,袁山松大败了,军队溃散,都逃跑到山林沼泽地带,没有吃的,多数人饿死了,陈主薄靠锅巴活了下来。
当时人们认为这是对他纯挚的孝心的报答。
启示:生活中要有一颗感恩的心百以孝为先。
陈因为孝顺,得到老天照顾,报应他的孝顺,让他死里逃生,说明我们每个人都要孝敬自己的父母,毕竟父母养了我们多年,不可恩将仇报,只要不做坏事,终将会得到老天的照顾,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 大 中 小 红 绿 黑 打印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预备役军官上尉结婚后家属可以随军吗
各地政策不同,主要是看级别,跟军衔关系不大。
有的地方副连就可随军,有的地方则需要正营才能随军。
你可以找政治部,了解当地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