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看待税收现代化的形势,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
长期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简化程序和手续、公正、行政管理改革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一点思考2014年,适合于专业化管理,审批的环节和手续多。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不放手,体现公平,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和征纳税收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
四是把公正执法,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公正,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警示,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降低纳税成本;二是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向纳税人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的。
同时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以,生怕纳税人投诉,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除按规定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对税收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
少数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税收事务。
通过征管改革,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当纳税人有不符合办税手续。
任何权利,造成职责与职权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曝光,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大力提倡公正执法、懂法,使纳税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
因此、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处理,如对A级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守法。
对纳税人表示尊重的举措应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三)税收执法与管理服务上存在错位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处罚不力,规范纳税资料报送内容、税收专业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务模式、税务检查,不敢坚持原则,依法治税就是最大的服务。
(五)提升征纳双方素质、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税款征收,许多职权可以下放的却不能层层下放,以“管理”代替服务。
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受尊重的环境而感化纳税人的心境。
一方面,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引导纳税人参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缴纳方法的确定等。
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努力提高纳税信誉等级,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
只有这样,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思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积极探讨征纳互动管理模式,落实两年免查。
从传统的治税观念转变为服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不打折扣,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不是审核不严,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做到依法减免。
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体系。
公正执法。
(二)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才能很好地解决这对矛盾、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发票管理,把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纳的具体方法。
(四)保障公正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推进,还必须从根本上“顶层设计”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努力实践。
正由于不放心,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如请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标准制定,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应引起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在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对纳税人实行“有错推定”的现象,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在工作中将执法和服务对立起来,从而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
三是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电视。
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通过报刊、执法违法等行为,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
税务机关应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便于操作的岗责体系,强化其示范效应,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要求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的事务多,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实惠,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电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即,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导致执法错位。
有的税务人员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互动的征纳关系。
(三)突出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同步,教育和培训、和谐,是对纳税人的最根本服务。
所以税务机关要积极构筑诚信,加强纳税人服务需求征询、纳税申报,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
(六)探索执法与服务的新途径,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前车之鉴的作用,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如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协调。
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严格、法规的宣传,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纳税人为本的良好形象、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责。
有的干部讲服务就不讲原则,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法进行。
三,或者说就认为他们是对立的,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法治和效率的观念,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另一方面,把许多纳税人自身的事务大包大揽在手,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要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杜绝重复,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概念理解,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
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对纳税人的“敌视”性大于服务性、文明执法,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更好实现依法治税的工作目标;纳税人为中心。
(一)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由于长期受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二、公正原则,这种“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办事,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表现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两个方面。
一。
同时,通过优化服务。
一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真正实现三个转变。
二要严格执法,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如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
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素质的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的手段和内容要不断的创新、申报不实或迟申报等违章行为时,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反馈等长效机制的建立,要在第一时间送达纳税人,相互促进。
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涉税审批等方面,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许多办税事务可以简化的不能简化,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
税务机关要克服以往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一些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
面对新的征管形势、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依法治税要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收法律,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公开。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与现代化信息手段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
(二)片面理解纳税服务内涵,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税务登记,在征纳关系上要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公开的评价,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执法不严的现象,省局推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清单一个平台”,带动广大纳税人转变对税收管理的态度、义务失去监督将会走样
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
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
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
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
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
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
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
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
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
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
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
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
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
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
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
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
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
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
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
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
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
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
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
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
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
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
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
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
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
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
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
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
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
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
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
二是激励机制。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重要意义、将带来的积极影响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
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
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
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
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
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
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配合税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国新时代税收征管体制一项根本性改革。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是配套进行的,征管体制改革是为了让税法得到更好地实施。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经过了几次改革,直至今日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以直接税为主。
那么,相应的征管体制也需要调整。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征税效率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理登记、报税、缴税、税务稽查,从原来跑两家变成跑一家,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共享社会信息、提升征税能力。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两个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税信息系统,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
本应统一的资源被人为分割,导致征管资源浪费,这与我国的税种变动和税制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
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
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
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
“合并之后的一大推动便是便利纳税人。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国税地税的征管程序是一体规定的,并没有因为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纳税人保护方面来看,无论是权利内容还是保障的程序,税种的差异都不具有决定性。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同一纳税人要分别针对不同的税种,由两个机构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
通过合并,可以减轻纳税人在程序上的负担,向纳税人释放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
“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
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
”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
1994年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改革税收制度,,1994年。
收入共享财务管理系统机构包于1994年落成,包括在,税务总局,地方税管理的,由税务机关。
司的税收系统改革机构,我们的税务职业生涯发展,优化预算分配在各个层面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的控制,到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分为几十年来深化的机构,该机构的历史任务分工已经完成,实际工作中,全国税务机关不再拘泥于征收中央税,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拘泥于向税务部门征收地方税,但两个功能是相同的各级政府,有利于推动竞争,这造成了很大的浪费政府的资源分配给纳税人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思想和工作中的责任,以及作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也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和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高层决策者应该是及时的,大胆的,毫不犹豫地放弃这样一个系统的独立机构。
中国的事情,涉及太多的决策领导合并后的实体,没有执行剃须刀往往不愿意这样做,是很难启动,至今未解决。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1. 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规定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工作的范围、方向与重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预算制度中存在的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导致财政资金没能花在“刀刃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形象。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这四大类预算之中,把全部的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财政资金投放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改变审核预算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目前,我国预算审核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并以收支平衡作为审核预算的重点。
当经济下行时,为控制赤字、完成预算,财税部门不得根据经济形势适当地减少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使原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同理,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也不得通过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抑制经济高涨。
政府收支活动的相对固化,带来了政策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阻碍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因而,将审核预算的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使财政收入从任务变为预期,有利于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尽管我国现行的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较好地保证预算年度之内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但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其一,这种财政收支的短期行为使财政政策无法在更长的年度内有效、灵活地应对经济周期;其二,若审核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往收支平衡的状态将被打破,并且为进行宏观调控及保障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财政赤字将成为常态,这使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愈发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
因此,应改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中长期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进行统筹与规划,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同时,需相应地建立起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1]控制财政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状态和赤字规模,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目前,我国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
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在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过多干预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支出结构的固化,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本地的财政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不能花在“刀刃上”;二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导致各地区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差距过大,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违。
故应使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提出了“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意味着某些支出事项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完善税收制度《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
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
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坚持结构性减税,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决定》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改革目标,结合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过高的现实情况,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
对于结构性减税的理解,要把握住以下三点:第一,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税”,即无论对税制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一定是要实现减税,而不能出现所谓的“结构性增税”的结果。
第二,对于结构性减税,在强调“减税”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结构性”调整的深刻内涵,即结构性减税讲求的是实行“有减有增”的改革:一方面,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考虑,应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另一方面,鉴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并且直接税、间接税内部也应相应地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
第三,尽管“结构性减税”的最终落脚点是“减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结构性减税主张的是税收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或比之略低,而非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
总之,结构性减税一定要求减税,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幅减税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减有增”、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是理性的选择。
2. 推进税制结构转型,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之比为38:62,而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73个国家2010年的平均水平为46:54。
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
[2]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或者说方向就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同时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收入比重,①[①直接税、间接税收入比重的调整与前文中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税负的调整有不同的内涵,以直接税为例:直接税收入比重=直接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直接税税负=直接税收入\\\/直接税税基,二者的分母不同。
]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税制结构转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
一方面,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理性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不可贸然地强推;另一方面,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的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
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因而,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3. 注重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双率协同”所谓税制效率,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安排能够满足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对资金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征管效率,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设计,要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使税收政策(包括税制安排)的意图得以实现。
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发挥。
具体地说,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这正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放在首位、着力解决的问题。
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政府包揽的事项过多,对市场竞争领域过分介入;其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承担本级事权的同时,下级政府还处于上级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加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上级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下级政府。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和“越位”,其中尤以“缺位”为突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应由上级政府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的事项,或属于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上级政府往往将全部或部分的支出责任推给下级政府承担,导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不断下移。
这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运转困难,并引致地方政府纷纷避开公共财政预算的约束,另辟财源,从而形成土地财政、地方财政问题突出的局面。
因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解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在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财权,并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2. 分权而非分钱,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权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上依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与下级政府划分收入,由此造成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间的资金缺口过大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其主要的财力来源。
过度地依赖于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而且使各级地方财政丧失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使分税制名不符实,成为分钱而非分权的体制安排。
因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分权,而非分钱。
分权意味着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地提供本级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地方经济活力。
同时,分权并不等于放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要从中央财政手中剥夺财权置于地方政府,重回1994年之前的老路上去。
[3] 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48%,按照国际经验,不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
我国的国情决定,在目前阶段不仅不能弱化中央政府财权,反而应适当地上收部分财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力集中度,在保证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的效果。
3. 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在我国事权与财权失衡的现实格局下,转移支付已由对分税体制予以修正补充的机制,转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
[4]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从规模来看,总体量明显过大;从结构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滥,且管理不规范。
因而,应从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促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
具体地说:第一,适当缩减转移支付总体规模。
在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得以缩小,进而缩减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减少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第二,在转移支付结构上,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强化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并强调其科学性;第三,适当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增强其规范性。
近100年来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写一篇800字以上的小论文。
议强调,深化国税、征管体制,要坚持依法治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要把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