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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艺队成立感言

时间:2018-01-07 18:49

摘抄几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并结合现实生活谈谈你的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竞选小组长发言稿

我的子博客圈子首页首 页班级论坛日 志相 册文库圈 友留 言公 告最近访客关于我竞选语文组长发言稿发表时间:2018-04-07 [查看原文]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想担任五年级三班的语文组长。

我知道,组长这个职位并不容易胜任,但我还是会努力,竞选这个职位的。

我想要竞选语文组长这一职务,第一,我从一年级开始,就一直是组长,这让我积累了足够的管理经验,我有信心管理好我的组员们。

第二,我的语文成绩也比较好,所以我可以帮助在这方面掌握的比较差的同学。

第三,我还可以办一些活动,如黑板报,也可以为一些其他的活动出一把力。

当然,我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做事主动性不够,有点害羞……不过,我一定会努力改正的。

如果我当上了语文组长,我一定会多多帮助同学,不会因为当上组长就骄傲、摆架子。

我会帮助学习差的同学,让学习优秀的同学帮助他一起学习,我也会和他一起分析他没有掌握的地方,帮他提高。

另外,如果我没有被选上,我也不会灰心,还是会帮助同学学习的。

请同学们投我一票吧

谢谢大家

求一篇《芭蕾舞的认知》加后面一些自己感想,共2000字

那么长谁给你写啊 分值要给的高一点啊

党片观后感

《领潮——广东党的建设》观后感 今天,部里组织观看了由省委组织部和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联合摄制的大型电视专题片《领潮——广东党的建设》。

该专题片主要反映来我省党的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看过此专题片后,我对广东省改革开放这30年党的建设和广东的变化深有感触,广东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党的建设辉煌发展的三十年,通过收看电教片,不仅增强了作为一名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坚定了对党的信念,并要将这一信念转化成做好工作的动力,为党的各项建设作出贡献,以下是我看该专题片的具体感受总结如下: 历史大转折 党建新起点 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委解放思想,提出“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的发展思路,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广东特色的新观念。

始终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少争实干,多干少说,干了再总结,从广东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扎扎实实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政策用足用活。

在党的建设上,广东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开展整党活动,积极推进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

广东各级党组织正是依靠解放思想这个锐利的武器,发扬“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更新观念,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带领全省人民,圆满完成了为全国改革开放“杀出一条血路”的重任,使广东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和排头兵。

体制大转轨 党建新突破 1992年,以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转变的新阶段。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东省委逐步形成了总体部署、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格局。

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广东省委“把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实干、廉洁为民,能够胜任历史重任的坚强领导核心”作为党的建设的重点,把“三学”、“六抓”、“三健全”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1995年开始,对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进行3年的集中整顿。

从1996年到1998年,在全省党员中广泛开展了“学理论、学党章,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双学双为”活动。

90年代中期以后,广东省委以实施综合配套改革为突破口,采取扩大公开选拔、的层次和范围,规范公开选拔、的程序和方法,加大了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

进一步扩大公示制、“两票制”、“投票表决制”的试点范围,并逐步向面上推开;继续完善委任制、干部试用期制和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严格执行定期考核制度、完善实绩考核办法;研究探索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领导干部待岗制,继续加大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

进入新世纪后,广东省委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

经济大腾飞 党建新辉煌 党的十六大以来,广东省委坚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抓灵魂,抓制度,抓基础,抓民心,抓作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举办一期广东学习论坛,每年突出一个主题开展调研,循着“集中学习——分头调研——集中研讨——指导工作”的思路,将调研成果形成重大决策指导实践。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普遍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票决制、任前公示、试用期制等制度。

健全和完善了、全委会票决制,省委及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任免均实行票决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

加大公开选拔干部和力度,实行省市百名厅处级干部联合公选。

组织“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先后选派三批共13万多名干部进村驻点,为群众办好事实事40余万件,解决扶持资金50多亿元。

加大社区党建工作力度,社区党组织的覆盖面达到97.3%。

目前,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两新”组织有党员的比例分别达到72%、64%。

机关、国企、高校和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稳步推进。

以“十项民心工程”为载体,解决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突出问题。

30年来,广东党的建设在创新中与时俱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大学学生会中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怎么一回事啊

今天,很荣幸走上讲台,和那么多乐意为年级作贡献的同学一道,竞选大队长职务。

我想,我将用旺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来做好班干部工作,来发挥我的长处帮助同学和年级共同努力进步我从小学到现在班干部一年没拉下,但我一身干净,没有“官相官态”,“官腔官气”;少的是畏首畏尾的私虑,多的是敢做敢为的闯劲。

我想我该当个实干家,不需要那些美丽的词汇来修饰。

工作锻炼了我,生活造就了我。

戴尔卡耐基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该认为自己有资格提任这个或那个职务”。

我相信,凭着我新锐不俗的“官念”,凭着我的勇气和才干,凭着我与大家同舟共济的深厚友情,这次竞选演讲给我带来的必定是下次的就职演说。

我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首先是“想同学们之所想,急同学们之所急。

” 我决不信奉“无过就是功”的信条,恰恰相反,我认为一个班干部“无功就是过”。

因为本人平时与大家相处融洽,人际关系较好,这样在客观上就减少了工作的阻力。

我将与风华正茂的同学们在一起,指点江山,发出我们青春的呼喊。

当师生之间发生矛盾时,我一定明辨是非,敢于坚持原则。

特别是当教师的说法或做法不尽正确时,我将敢于积极为同学们谋求正当的权益如果同学们对我不信任,随时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对我进行弹劾。

你们放心,弹劾我不会像弹劾克林顿那样麻烦,我更不会死赖不走。

既然是花,我就要开放;既然是树,我就要长成栋梁;既然是石头,我就要去铺出大路;既然是班干部,我就要成为一名出色的领航员

流星的光辉来自天体的摩擦,珍珠的璀璨来自贝壳的眼泪,而一个班级的优秀来自班干部的领导和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

我自信在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能胜任这项工作,正由于这种内驱力,当我走向这个讲台的时候,我感到信心百倍。

你们拿着选票的手还会犹豫吗

谢谢大家的信任

大学生社会实践共有哪几种类型

(一) 从组织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1.分散活动。

其内容丰富多彩,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

从区域划分,有农村的、有城市的、有内地、有沿海的;从内容上划分,有希望工程的,有金融保险的,有房地产开发的,有市场营销的,有厂矿、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的,有科技扶贫、文化教育的,有家教、生产劳动的等等。

2.集体组织。

组成社会实践小分队,分赴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今年共派出6个小分队和1个大篷车,他们分别是党员大学生赴河池地区的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电计系赴荔浦县社会实践小分队,旅游学院赴阳朔县小分队,资环系赴桂林柘木镇社会实践小分队,土木系赴兴安县白石村社会实践小分队,材料系赴三街村社会实践小分队以及由大学生艺术团组成的文艺大篷车。

(二)从社会实践的类型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开展便民服务。

各小分队利用当地的圩日在市场上设立家电维修、单车修理、理发等便民服务点,尽己所能,不怕脏、不怕累,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当地群众的称赞和好评,同时也努力实践着青年志愿者的精神。

2.开展文化辅导活动或者是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

暑期不仅中小学放假,而且正是夏收农忙时节,中小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之中,大学生们将这些学生集中起来,对他们进行文化辅导。

3.开展活动。

如电计系赴荔浦县社会实践小组对荔浦县部分镇、村产业现状进行了调查,来分析的调整,并写出几分调查报告。

4.开展义务劳动,帮助缺少劳动力的军烈属、五保户收割庄稼。

下乡期间,正值夏收时节,许多军烈属和五保户因家里缺少劳力,庄稼熟在地里而无人收割,同学们积极帮助这类家庭,为他们解决了燃眉之急。

5.文艺下乡。

由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组成文艺大蓬车到村镇各社会实践基地进行巡回演出,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6.开展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

不少假期未回家的同学在学院的组织下开展各种各样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方面了解社会,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自身的生活需要。

7.环境保护。

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行动,进行生态环境调查,宣传倡导环抱观念,治理环境污染,装扮母亲河。

8.考察实践。

我院集中部分学生党员(干部)、组成三个代表服务团,赴河池地区开展考察实践活动,加强对党史、革命史的学习和教育,牢固树立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

9.开展大学生科技活动。

今年全院共确定了大学生科研课题一百多项,为迎接11月份我院的,提高我院科技学术水平,各个课题小组纷纷利用假期时间收集数据,抓紧实验。

总之,今年的社会实践的内容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以提交报告的总体情况来看,今年暑期社会实践有几个特点:(1)社会热点问题调查;(2)结合专业进行社会实践。

三、 总结经验,评比表彰写经验总结、相互交流。

提高我院的层次和水平。

8月份院团委下发了关于暑假总结的通知。

要求各系分团委、学生会在内部交流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内容、方式、特点、规模、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提交一分总结报告。

同时,在全院将对表现突出的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并要求各系评选出优秀的,召开社会实践交流会,同时,全院共推荐出60多篇不同内容和形式,具有一定层次和水平的。

(四)经验和收获1.学院各级领导的重视,广大同学的积极参与,是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

多年来,学院党政领导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形式,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实践,并组成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并把社会实践列入,形成制度加以保证。

全院广大同学自觉把社会实践作为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投身改革、锻炼才干的重要渠道,积极深入生产第一线,体验生活。

2.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是社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证。

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把接受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了我们极大的支持。

在食宿、安全及活动的开展方面尽量为大学生提供各种便利,保证了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学院注重社会实践的基地建设,与地方开展长期结对合作,把扶贫工作、科技服务、文艺下乡等活动与大学生接受锻炼、成长培养紧密结合在一起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3.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通过深入农村,使不少同学真正认识到我国广大农村的落后状况和改革开放给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的艰巨性和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必要性。

虽然是短短的二十天,但是客观现实给同学们的教育却是课堂教学所无法比拟的,实践使他们多了一份成熟,少了一份幻想和不现实。

同学们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运用于实际,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培养了吃苦耐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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