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2019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精品
农村人大代表述职报告2019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在座的各位党员和代表:大家好!本人自任村妇女主任一职以来,在镇计生办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题,团结带领全村广大妇女积极探索致富渠道,不断适应新时代对妇女的新要求,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主要工作情况向各位党员和代表述职:一在政治思想上,加强学习.作为一名女性,我觉得只有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我想,作为一名村干部,学好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去实践,为群众服务.为此,我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以及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在工作上,坚持积极主动完成任务.作为镇计生办的下一级基层单位,能够积极有效地完成镇计生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带领全村妇女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上级下达的指标.我意识到激发妇女群众的热情和潜能将会较大地推动当地社会生产的发展.以每年三八为契机,大力宣传各行各业妇女先进典型,召开座谈会.同时我注重以典型带全面,激发广大妇女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热情.我村人口较多,本人主要负责六个组的的计划生育工作.
我是20I7年任村妇联主席,与任职简历,要写之前后工作吗
任职简历你就只谢谢你,以前一般是从你开始工作,开始一直写到现任的工作。
村妇联主席述职报告 2019年妇联主席述职报告 精品
村妇联主席述职报告2019年妇联主席述职报告第一妇女联合会2019年工作总结及2019工作计划今年以来,韶山市妇联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和上级妇联的工作部署,以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为目标,以党群共建创先争优为动力,着力加强妇女思想道德教育,着力引领妇女投身五个韶山建设,着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动妇联工作新发展,团结引领全市广大妇女为推进两个率先,建设五个韶山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在推动妇女创就业中统筹妇女发展.促进妇女创业成才.深入推进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与劳动人事局配合为妇女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发展帮助困难妇女儿童的公益事业,引导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争取市妇联支持,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举办了一期家政服务行业培训班.培训妇女70多人.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以双学双比、岗村共建、巾帼示范村建设为载体,引导农村妇女投身现代农业生产,增强增收致富本领.开展了双学双比女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推动典型示范.利用三八妇女节为契机,隆重召开了庆三八妇女总结表彰大会,会上表彰了10位三八红旗手、10位双学双比女能手、10位优秀妇女工作者,她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会上还邀请了4位优秀妇女典型做了经验介绍.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妇女积极投身全市各项建设.制定了五好文明家庭、两型家庭创建活动方案,开展了家庭美德进万家活动.评选表彰了8户五好文明家庭、
湖北省妇联主席什么级别
本文共有1136.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2019年,本人在主席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妇女工作上主动谋事、争先创优,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各项工作目标,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履职、廉洁奉公方面总结如下:一、着眼提高能力抓学习一年来,本人均能认真参加各类读书班和中心组学习,系统学习理解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进入视野、进入思想、进入工作”的要求,着力研究破解妇联工作现实问题,努力提升理论素养和思维层次。
能深刻领会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做到政令畅通,能全面落实省、市妇联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到上下一心,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力量。
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通过自学、专题辅导、专题讨论、交流体会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担当有为,努力提高干事之才(一)扩大妇联宣传的辐射力。
以“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为主题,以读原文、知识竞猜、网络互动等透彻深入的宣讲、灵活多样的形式、鲜活生动的解读,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妇联十二大精神在基层一线落地生根。
全年共开展线下宣讲55次,新媒体主题宣讲78次,受众达20190余人次。
以“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儿女,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为指引。
(二)增强妇联组织的动员力。
以全市党建一体化建设工作为契机,制定指导方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有哪些好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妇女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也是我县妇女事业发展的鲜明主题。
广大妇女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临港经济强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推动妇女事业与其他事业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密切党同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
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工作,有利于促进妇联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延伸党的群众工作手臂,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因此,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县妇女工作新局面。
二、努力推动我县妇女运动事业新发展1、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妇女运动的指导思想。
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必须要坚定不移的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团结动员全县广大妇女广泛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构建和谐唐海的进程中创造新业绩、建设新生活、实现新发展。
2、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物质文明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找准妇女工作与唐海发展的结合点,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活动。
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加大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普及力度,继续做好“阳光工程”培训,确保妇女培训人数达40%。
注重选树培植女能手、女经济人,深入开展“五朵金花”竞赛活动,加大“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开展“创三化庭院、争十星之家”竞赛活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动员城镇女职工积极参加 “巾帼建功”活动,采取多层次、多门类的技能培训,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无业妇女自主创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下岗女工再就业援助行动,多渠道为妇女就业与创业搭建平台。
要引导科技教育战线广大妇女发挥自身优势,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公民整体素质方面施展才华。
加大资金投入,对贫困妇女实行培训援助,扶持她们摆脱贫困。
重视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切实抓好教育、培养、引导和使用高层次知识女性的工作,推动形成各类妇女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和环境,为她们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舞台。
3、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政治文明建设。
要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行使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的比例,增强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建立和完善妇联组织参与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妇联组织的人员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
各级妇联组织要教育引导妇女群众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坚决同各种邪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精神文明建设。
要注意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引导妇女大力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科学民主精神,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道德实践,以创建“学习型家庭”为切入点,广泛开展“星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重培养和选树富有时代特色的妇女典型,并作好典型的后续培养和提高。
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把开展家庭教育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继续推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根据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促进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
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广大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坚决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歧视妇女的各种观念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扫除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
关心贫困、病残、老龄妇女及女童等弱势群体,组织实施好“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活动,切实解决好妇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积极为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6、重视和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
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内容之一,并纳入县委党校的教学计划和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
要将先进的性别观念教育逐步纳入教育体系,在全社会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
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要加强对妇女理论和妇女现实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进妇女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对策。
新闻舆论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党和政府妇女工作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妇女事业发展成就和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7、支持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各方参与”的妇女工作新格局,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妇联章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县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妇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职能,支持妇女工作开展。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及“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星级文明家庭”领导小组等协调组织要定期研究有关工作和妇女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各协调组织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调、指导等工作。
8、为妇联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将各级妇联的工作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对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县财政担保,县农村信用社应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一定数额的小额贷款.县财政要按照全县女性人口每人每年0.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的培训工作。
要切实解决妇联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
支持妇联组织创办公益性、服务妇女儿童的经济实体,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要纳入县城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尽快建成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9、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2001—2005年唐山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把对女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县场两级党校要定期举办女干部培训班。
重视女干部的实践锻炼,通过下派挂职、轮岗交流等方式,提高她们的工作能力。
要把女干部的选拔使用与场镇党政班子换届工作结合起来,按照规划要求实现场、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女干部,同时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增加,县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半以上配备女干部。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培养优秀妇女人才,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
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县、场两级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
农村党支部、村委会中要有女干部。
注重在妇女中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在青年中和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女党员。
四、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10、切实加强妇联组织建设。
坚持以党建带妇建,要把妇联组织建设纳入党组织建设规划,努力把各级妇联组织建设成为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健全、作风上深入、工作上活跃的群体性团体。
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深入抓好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场镇妇联组织作用。
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全部建立健全妇代会。
有条件的场、镇在村委换届前推行妇代会换届竞争上岗制度,鼓励妇代会主任参加村两委会选举,确保妇代会进两委比例达70%。
广泛开展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规范达标活动,加强妇女学校、妇女之家等阵地建设,提高妇联组织的吸引力、号召力。
11、重视妇联干部队伍建设。
县场两级党委要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优秀妇女人才充实到妇联领导班子中来,提高妇联组织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工作效能。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凡任免调动妇联领导干部,场镇地方党委应事先征求县妇联的意见,协商一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场镇党委发文任免,抄送县妇联备案。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冀组通字[2000]1号),场、镇应配备专职妇联主席,并应与场、镇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县直妇委会主任人选应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
村妇代会主任是党员且条件具备的要参加村党支部,非党员的村妇代会主任要依法进入村委会。
村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级领导副职的待遇。
有条件的地方,在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时,村妇代会主任应与村级领导同步进行。
12、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和作风建设。
各级妇联组织要紧密联系妇女发展的实际,结合妇联自身建设的实践,进一步明确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开展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促进妇联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
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强化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意识,把一切为了妇女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拓宽联系妇女群众的渠道,建立健全妇女情况直报点、基层联系点等情况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妇联工作。
要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妇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善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妇联工作的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