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邹家祥
“多彩贵州网——黔东南州——要闻”2017年7月15日发布的“黔东南州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喜获全国表彰”信息显示,近年来,黔东南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效果明显,成绩显著。
该州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近日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邹家祥、刘光模、曾维军三名人民调解员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2010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共几位啊
1000名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算省部级劳模吗
不算
舍小家顾大家心中始终装着群众的短文中主要写了邱影的那两个故事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起施行。
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历时短短三年,《人民调解法》顺应社会管理形势的变化发展便应运而生颁布实施。
一项原本由民间自发地自导自演而息纷止争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多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极大肯定,另一方面说明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高度重视,关注并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必然。
一、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它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结果才显示公平、公正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们担心裁判结果与预期目的不对等和当事人不愿承担“讼累”。
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
而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纷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过程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其调解民间纠纷、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能。
我们现行的基层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乡(镇)调解中心、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为及时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组织保证。
各乡(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职责为: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
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排查预防、跟踪监控、处理一般性邻里纠纷、耕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及时向乡(镇)人民调解中心反馈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及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农村社会深层次的变革。
各种摩擦、碰撞随之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以前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复杂。
三是纠纷争执的动因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比较注重经济利益。
四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题大做”和易激性的特点。
比如农村居户的通风、采光,排水,争地边,甚至一只鸡、一头狗这样一些鸡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极为复杂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近年来,乡村一级的基层干部们在调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许多创新,这些创新成果是他们实际工作经验和辛勤探索出来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基本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框架,我们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创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联村支部”、“调解中心户长制”、“人民调解六字经”等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恳谈”制度:民情恳谈制度最初主要是针对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协调干群关系而建立的。
主要内容是及时把握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让群众评议镇村干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沟通干部群众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阂和误解;集思广益,讨论修正乡村制订的改革发展措施等等。
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及时调节家庭、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
可见,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是有密切联系的。
推行民情恳谈制度,逐步走出一条以民情恳谈为总抓手,以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中心互为依托的保稳定、促发展的新路子。
该项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评理会”制度:评理会是本镇所特有的矛盾纠纷排除机制,评理会一般由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同事、老邻居等人员组成,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座谈会形式进行。
在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绩之后,由评理会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纠纷如何处理。
随后,评理会对理亏的当事人当场进行批评,不使矛盾扩大。
评理会群体性更强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断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权威性也就更强。
所以,绝大部分小规模纠纷村民都愿意让评理会来进行评判。
四、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向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期。
这是各种矛盾和纠纷多发的时期,且日渐趋向多发性、复杂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
这类趋向是: (一)涉及集体经济项目和村民利益的纠纷问题增多。
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许多重大矛盾相继爆发出来,可以说大部分是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项目开发到哪里,哪里的矛盾就发生。
项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补偿、农作物补偿等问题而长期与项目开发方或当地的政府纠缠、扯皮。
(二)国家免征农业税后,因“地租”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自国家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后,因“取消农业税后谁受益”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在农村暴露出来,并呈上升趋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一定影响。
(三)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
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
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
而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四)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瞬息万变,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因企业改制,工厂破产导致工人下岗、失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体制转轨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等此类群体性事件背后都能感受到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
五、巩固和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历经沧桑,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乡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
从文化层面看,它的根基在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的观念。
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
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
绝大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一辈子,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
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获得信息后应立即介入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解决重大纠纷,将“剑拔弩张”化解为“心平气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如果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繁复的等待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
各村镇采取排查机制,并针对农村特点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调解制度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负担诉讼费用问题。
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调解最好,调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难理解的。
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
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层贯彻《人民调解法》要进一步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机构。
各级调委会要以维稳精神为指导,第一、进一步健县、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完善县、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强化问责制,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掌控化解不及时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启动问责制,充分调动基层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三定”(定人、定责、定时)超前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动态和规律,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经费问题,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下顺利进行。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在普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领,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
同时加强各级调委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努力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排头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应由上级上人民政府授予“调解能手”或“模范调解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千头万绪,都是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实稳定的基础,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求篇奉献赤诚爱心,维护社会责任的演讲稿。
谢谢各位老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丹心奉献保平安,赤诚付出构和谐》。
瞿秋白曾经说过: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
人生数十载,何其漫长,然而弹指一挥间,便如秋后枯草,过境云烟。
我时常思考,应当如何走过人生历程
如何才能更有意义
古有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今有人民公仆孔繁森,治沙英雄焦裕禄,巴山红叶王瑛。
感悟他们的人生历程,追随他们的奋斗脚步,每一件感人的事迹,映衬出一个高大的形象,激励着我、感动着我,而在我的脑海里跳动最多的便是“奉献”
作为昌乐县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一名普通干警,我的内心洋溢着自豪、感动和赞叹
我自豪,因为,我们通过开展自己的工作为人民排忧解难;我感动,因为,我的同事、我的同行们正在任劳任怨,风里来雨里去,用真情谱写着司法行政事业的伟大;我赞叹,因为,无数的司法行政人,正冒着严寒酷暑,默默无闻,为社会的平安和谐、人民的幸福安康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法制宣传,我们讲法条、析法理,润物无声。
人民调解,我们化干戈为玉帛,演绎人间真情。
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我们传递爱心火炬,让希望和信心燃烧。
法律援助,我们让绝望的人看到希望,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告慰。
当我还是小孩子,我耳闻了“平安是福”;长大一点我知道了“和谐建家”,当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努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以后,平安与和谐就成为了家喻户晓、美好生活的象征。
祖国的富强、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无一不与平安与和谐唇齿相依。
但是朋友,您认为是谁维护了人民的平安,是什么创造了社会的和谐呢
我想这与司法行政,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是密不可分的,有“司法行政”这个社会稳定与平安的调节器,你才可能看到更多美丽画卷、更多和谐美景、更多祖国的朝气与活力
还记得一位领导说过: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在维护社会和谐的道路上才更要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才更要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才更要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
是啊,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我们才更要创先争优,做先锋,永远在前;当模范、乘势而上,当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忠贞卫士,牢牢把守平安和谐的第一道防线
2009年,乔官镇桃王村一男孩在某石场玩耍时不慎触到高压线,后脚跟严重灼伤,伤者家庭贫困,无力治疗,其亲属在与石场场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纠集20多人到镇政府上访,并扬言,如不给予解决,立即进京上访。
我们司法所的同志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会同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对伤者家属进行劝说教育,理顺他们的情绪,经过对石场场主耐心细致的劝说,石场场主当即赔偿了5万元,受伤男孩得到及时救治,该事件也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临近2010年春节的时候,某村一村民因违法建筑,夜里偷盖厂房致两个工人一死一伤,受害人家属纠集了三四十人找到房主,要求房主立即赔偿死者、伤者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否则就让死者在房主家过春节,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械斗即将开演,是我们人民调解员不顾安危、义正辞严,引导他们走法律途径,从而制止了械斗,化解了矛盾。
繁杂的司法行政工作,听起来或许有些平凡细微,但我们正是在平凡中、于细微处,为百姓做“小事情”、处理“小问题”、调处“小矛盾”、化解“小纠纷”,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才维护了社会的平安和谐。
有人说,公安是利剑,具有斩断罪恶的锋芒。
惊天动地固然壮美,但在我看来,润物无声也具回味
司法行政就是这样一剂传承千年、润物无声的“中药”,是呀,司法行政工作没有刀光剑影,没有冲锋陷阵,作为普通的司法行政干警,可能终生也不会有惊天动地的伟业和催人泪下的事迹,但是,我们每一次法制宣传就能教育一大批群众,我们每办一件法律援助就能安抚一颗受伤的心灵,我们每调解一件纠纷就使一个群体和谐,我们每帮教转化一颗曾经扭曲的心灵,就能给社会增添一份平安,所以,我们无怨无悔
因为,我们知道更多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了,平安就有保障了,发展就有希望了
如今,政法系统开展了“坚定信念、发扬传统、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热潮,作为司法行政干警,我们将继续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尽心尽责,紧紧围绕县委“一三六三”的任务目标和思路举措,始终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继续奉献我们的青春,奉献我们的热血
我没有美妙的歌喉去讴歌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但我愿用爱,用情,用赤诚去演绎我心中神圣的司法行政事业,因为我,也是追逐标杆,奉献和谐,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
谢谢大家
如何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党员的作用之我见
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我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有关这方面的文件。
通过学习,在思想上的触动较大,思考的问题也多,我作为镇政府司法所的干部,怎样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组织和全镇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自己思考得最多得问题,对此,我谈几点看法,也可说是我学习得一点体会。
一、做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做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法律的尊严,说起来简单,要真正作好是不容易的,是要有勇气和胆量的,有时是要付自己的一切和整个生命。
我认为这是我作为司法干部的起码要求。
做不到这一点,就不配共产党员的身份,更谈不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党中央之所以要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我认为这不是要在全党搞什么理论研究,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
简单地说共产党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从我国的政治体制看,我们实行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这就说明法律法规的精神就是共产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
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那就要求在思想和行动上牢固树立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努力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做好自己的工作按要求,党员干部都要了解国情。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更应该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及其重要性。
我的具体工作是:认真宣传法律法规,向全镇干部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
我所做的工作是法律法规在干部群众中的具体落实,工作的好坏以及是否有偏差直接影响着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开展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在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特别是在协调和处理民间纠纷时,不能违背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个人的感情色彩。
三是要做到脚勤,手勤,嘴勤,对工作既要耐心,又要细心。
四是不断加强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做到不能因为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高而给群众造成损失以及带来不便。
五是认真把握好广大人民的利益与个别群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敢于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我这样子说可能很多人说这是大话。
但我认为不是,在任何社会都存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
共产党人是坚持正义的。
如果没有一点斗争精神,就无法说得上坚持正义。
在全国一片大好的形式下,我们也不难看到一些行贿受贿者说:人情难却;一些贪官者说:待遇太低;一些违法违纪者说:我是出于公心,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直到坐牢,他们也好像不知道同志历来的主张是坚持两手抓,这是贯穿理论的一条主线。
这些现象的存在,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不少的人是为了完成上级的学习任务而学习,总认为领导干部比一般干部都学得好,干部比群众学得好。
二是敢于坚持真理和正义的党员数量不够。
三是不少的违法违纪者,把手中的权利以及他所辖的地方和人民当作个人发展产业的固定资产。
针对这些原因,我认为作为一个司法所的干部要做到能同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把学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发挥党员的先进性结合起来,明确学习的目的。
克服为了完成任务或是拿文凭而学习的错误思想。
二是发扬红岩精神,坚持真理,更要具有为了真理敢于牺牲一切的斗争精神,并将这种精神落实到自己所做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作为司法所干部,每做一项工作都涉及具体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相互的利益,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那就立即会有损法律的尊严,有损党的形象,有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始终站在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立场上,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工作要求,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同时要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广大的老百姓都成为法律实施的捍卫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
四、要带着真实的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我所说的感情是法律和政策的实质精神和要求以及广大群众的真实心愿。
乡镇干部是这两方面感情相互交流和相容的桥梁和纽带。
要充当好这一角色,我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把广大群众以及工作实践作为不我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基地,只有这样做,才能体察民情民意,才能知道群众的利益所在,我们说话做事才能贴近群众,才能为群众谋利益。
二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法规精神与本地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只能在维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好本地群众的利益。
三是正确处理法律意志与领导意图的关系。
我们决不能明知领导意图是错的,而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迎合领导,从而践踏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