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与法的关系
(详细点)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
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
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
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
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
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
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
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
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
“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
由于我们是人民,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
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
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
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
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
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
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
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作者对济南的冬天又怎样的感情
你从哪些语句体会出来的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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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理的冲突一直都存在,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应该还是要遵守法律的,特别当你是公职人员时。
不过如果你就是普通公民,当知道自己的至亲犯罪时,也不是一定要举报。
法与情的名言或俗语
法不则众,法外开恩。
法律有情还是无情
仅供参考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
而情是指情感和情理。
“有”是存在,具有的意思。
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
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
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
可是,您要知道一点点情理都没有的法是不存在的呀。
接下来我方将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的本源是人类的本性。
它来源于人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法的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蕴含了情理。
同时法律也合乎人情,即法律有情感,法律虽不是情感的发出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都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
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
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
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
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
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
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
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
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



